法律黨近些年來竭力宣揚所謂生命至上的人道主義理念,大肆營造經濟犯罪應該免死的輿論;竭力抨擊親屬檢舉揭發的正當性,說是破壞倫理道德,鼓吹所謂“親親相隱”的中國傳統。
為什么在權貴腐敗熾烈的時期,他們要這樣聲嘶力竭的吼叫?平民百姓,在經濟上犯罪的很少,即便有,夠得上死刑的幾乎沒有,只有官員和經濟界人士在經濟方面犯罪人數多、數額大,夠得上死刑的比例高;平民百姓犯殺人放火之類重罪的,往往親屬也難以知情,親屬窩藏庇護的也極少,而權貴們犯經濟罪的,往往親屬不僅知情而且受益,所以,法律黨的“經濟犯罪免死”論和“親親相隱”論,都是為保護腐敗權貴服務的,是從兩個不同的方面為保護腐敗權貴提供理論的,是為腐敗權貴打傘的!
經濟犯罪該不該免死,在此不作議論;本文要說的是,法律黨的所謂“親親相隱”的法律尊重道德的傳統,完全是顛倒黑白之言。法律黨之徒言及“親親相隱”,就會背出《論語》中記載的“父攘羊子證之”的依據,說孔子這么偉大,具有主義性,但是還是認為親屬間不能檢舉揭發,倫理至上,法律也要尊重倫理而不能破壞家庭倫理。孔子真的這么主張過嗎?我們來看“父攘羊子證之”這個故事及孔子由此生發的感想。
《論語·子路第十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段話翻譯出來,就是說:“葉公對孔子說:‘我們這里有個叫直躬的人,他父親偷了羊,他指證他的父親。’孔子說:‘我們那里正直的人有和這個不一樣的。兒子同情父親為之辯護,父親同情兒子為之辯護,正直的品格就在這里面。’”
這里的“隱”,并非隱瞞之意的“隱”,而是惻隱之意的“隱”。“隱”是同情的意思,在這里就是指同情而辯護。為什么說父為子、子為夫辯護,就是正直的體現呢?這種辯護,是家屬間親情關愛的體現,是遵循倫理道德要求的;希望犯錯的家人得到公正的對待,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直在其中矣”。在這里,我們就從文字所提供的語境來看,孔子并沒有否定“子證父”這種行為,孔子在此表達的意思是:“子證父”是一種明明白白的“直”的表現,但是還有另外一種“直”的表現,那就是“父子相隱”,只不過后者之“直”蘊含在私情里而常常不被人們認識罷了!
孔子的這個“隱”非隱瞞之意,應是同情而辯護之意,這有非常明確的證據。《春秋左傳.·昭公十四年》:“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于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
叔魚受賄枉法而不公正判案,被邢侯殺死。韓宣子問叔向他們該定什么罪,叔向不為犯罪的叔魚辯護,指出他與其他兩個當事人都一樣應該是死罪,所以后來韓宣子將叔魚等三人的尸首都暴露在市口示眾。案件已發,談不上什么隱瞞了,所以孔子這里說的“隱”只能是同情而辯護、偏袒的意思。
孔子這里稱贊叔向“不隱于親”是“古之遺直”,更是表明孔子認為不庇護親屬是正義的,是應該的。
孔子沒有否定“父攘羊子證之”的正當性,還有有力的證據,就是“父攘羊子證之”這個故事的一個情節詳細的版本“直躬救父”的故事。《呂氏春秋》:“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如無信。’”翻譯出來,這個故事就是:楚國有個叫直躬的人,他父親偷了別人的羊,直躬將這件事報告荊王,荊王派人捉拿直躬的父親并打算殺了他。直躬請求代父受刑。直躬將要被殺的時候,他對執法官員說:“我父親偷了別人的羊,我將此事報告給大王,這不也是誠實的表現嗎?父親要被處死,我代他受刑,這不也是孝的表現嗎?像我這樣既誠實又有孝德的人都要被處死,我們國家還有誰不該被處死呢?”荊王聽到這番話,于是不殺他。孔子聽了后說:“直躬這樣的誠實奇怪了!一個父親而為他取得兩個好名聲。所以直躬的誠實,還不如不誠實。”
在這里,我們看到,孔子并沒有否定兒子舉報老子這種行為的正當性,也沒有肯定兒子代父受死的正當性,他否定的是直躬的狡詐、不誠實。直躬自稱“父竊羊而謁之”是“信”的行為,應該得到褒獎,可見在當時,“子證父”是符合正義要求的;孔子說“直躬之信,不如無信”,很明顯,孔子是說“子證父”本來是“信”的表現,應該褒獎的,但是,直躬玩弄狡詐之心,憑如簧巧舌,弄出“信”“孝”兩個名堂來,使父親和自己逃脫了死刑,這種“信”是不該被褒獎的。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孔子是肯定“子證父”的正當性的;孔子的“父子相隱”并不是說父子間要為對方的犯錯或犯罪隱瞞,而是說為自己的親屬進行辯護以獲得公正對待也是正當行為。
讀懂孔子的有關言論并不難,問題是法律黨走狗之徒即便讀懂了,也要故意顛倒孔子的正義觀,為它們的主子——腐敗權貴打傘!
要補充說明是:
一,親親相隱,被說成是親親相瞞,當為后來誤讀和反對連坐制度而致。此處不作論述了。
二,法律黨利用顛倒孔子之意來為腐敗權貴打傘之外,還援引外國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助力。比如,說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絕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間知道的情報和信息;不能強迫夫妻對其配偶做不利的陳述。又比如,說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刑法典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和關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絕作不利親人的陳述,窩藏得以減刑或免受刑罰。西方法律對此類規定的立法基礎是西方的個人自由的傳統,而中國沒有西方式的個人自由傳統;這種立法本質上也是保護統治階級的,而中國不需要保護權貴腐敗的法律。這一點不是本文論述的中心,不多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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