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子夏問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
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斗?!?BR>
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后?!?/U>
柳宗元《駁復仇議》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以向,違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難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圣,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庇职驳糜H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苯袢羧〈艘詳鄡上孪鄽?,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從《駁復仇議》看柳宗元的“以人為本”思想
——兼論韓愈《復仇狀》
馬曉斌
(華中科技大學中文系 武漢 430074)
摘 要:柳宗元《駁復仇議》是一篇高揚以人為本思想的光輝篇章。它以對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駁初唐陳子昂“既誅且旌”的論點,并且,闡述了“調”即和諧在處理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層次清楚、內容豐富,對今天,依然有啟發。比較研究韓愈《復仇狀》,認為,受到柳宗元影響?! ?/p>
關鍵詞:柳宗元 以人為本 思想
永貞元年(805年),已嶄露頭角的柳宗元,正是喜辯駁、善議論[1],“證據今古,出入經史百子,踔厲風發”而“名聲大振”[2]于長安的時期。盡管還有點“以辭為工”,即,“務采色、夸聲音而以為能”[3],但“生人之意”[4]已在他的心中深深扎下了根。一天,柳宗元奮筆寫下著名篇章《駁復仇議》[5],矛頭所向,是武則天時期的陳子昂[6]。史載,陳子昂任右拾遺(693年)時,有陜西人徐元慶,先報殺父之仇,后又投案自首。為此案例,陳子昂呈《復仇議狀》,不僅認為,“國法專殺者死,元慶宜正國法,然后旌其閭墓,以褒其孝義可也”[7],并且,還要“編之于令,永為國典”。在這里,陳子昂的觀點是,為了兼顧“禮” 、“法”,對徐元慶要既“誅(處死)”且“旌(表彰)”,然后,天下才能“直道而行”。事隔一百多年,柳宗元以“守正為心 、疾惡不懼”[8]的大無畏精神,對陳子昂的錯誤邏輯,進行了嚴厲的批駁?! ?/p>
一
仔細研究“理精而文工”[9]的《駁復仇議》,可以發現,柳宗元不僅破字當頭,對陳子昂進行了毫不客氣的否定與反對,讀來“勁暢”[10];而且,立在其中,聯想到社會矛盾與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確有“卓識”[11]。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個層面:一、“旌”與“誅”不能并用。他先說,“禮”與“刑(法)”,盡管性質相同、目標一致,都在于“防亂”[12],但它們的應用,卻判然分離,即,“禮”是“本情以正褒貶”,它必須調查“誠(好)”或“偽(壞)”的事實;而“法”,是“窮理以定賞罰”,它注重研究“曲(錯)”或“直(對)”的結論。一個是“始(本)”,一個是“端(末)”。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柳宗元繼續說,徐元慶做了可“旌”的“誠(好)”事,陳子昂卻硬要將他放到“曲(錯)”的位置,說“彼殺之,我乃殺之”,這叫做“濫”,造成“黷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慶的確“曲(錯)”了,該“執而誅之”,卻偏要說他做了“誠(好)”事,那么,這是“僭”,“壞禮(禮不健全)甚矣”?;谶@種分析,柳宗元認為,陳子昂所謂“既誅且旌”應該“編之于令、永為國典”的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無法“趨義”、“違害”)?! ?/p>
二、既然徐元慶是“守禮而行義”者,那么,他就一定不會與“王法”為敵(守法人)?!缎绿茣ば⒂选埇L傳》載:“武后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久之,師韞以御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睆拇税咐覀兇笾驴色@兩點信息:(一)徐爽無罪;(二)徐元慶有冤。事實上,柳宗元就是根據這兩個判斷,認為,趙師韞殺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使徐元慶蒙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使徐元慶無處申冤。于是,他才同趙師韞不共戴天,“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應該說,柳宗元對此行動,給予了極高評價,他說,徐元慶的“不忘仇”,是“孝”;徐元慶的“不愛(怕)死”,是“義”。這樣一個“守禮而行義”的人,“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他又怎么可能做出“悖驁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錯誤舉動來?
三、在一來一往的“兩下相殺”中,徐元慶是值得同情的弱者。柳宗元說,在徐元慶與趙師韞的尖銳對立中,他是“弱”者;另外,在徐元慶與州牧、刑官的據理力爭中,他又是“寡”者。就是這樣一個弱者、寡者,做出了令“執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要忙著認錯、道歉)”的“得禮”(徐爽沒有“抵罪觸法,陷于大戮”)之事,本該旌表,卻置死地,使柳宗元對徐元慶的悲慘遭遇,深感不平與無道;他堅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場上,大聲疾呼:“而又何誅焉!”使我們仿佛聽到了他那發自心靈深處的怒吼。真的,我們還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滿懷同情的措詞:“吁號不聞”、“介然自克”、“即死無憾”、“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暴寡脅弱”、 “服孝死義”等,正所謂“深痛至憤所不能已者”。[13]
四、解決普遍存在著的社會矛盾與沖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調”。[14]陳子昂在《復仇議狀》中,說了這樣一段話:“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認為,作為兒子,都有親生父親,如果大家因為愛自己的父親而去恨兇手、殺仇人,那么,勢必帶來難以掌控的混亂狀況。對此論調,柳宗元駁斥道,陳子昂一方面侈談“禮”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卻又不懂“禮”的中心內容,即,“禮”的性質與目標,在于“防亂”;而“防”的最有效辦法,莫過于“調”字。于是,他引用《周禮·地官·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SUP>[15]指出,國家的治理,需設“調人”官職,他們的責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們的理念,則是勸阻仇殺,不管應不應當。在這里,我們分明見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即,如果積極主動地去“調”了,那么,“殺人”的概率必然會大大降低,而陳子昂所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局面,也根本不會再發生(“不除害”[16])。
既然如此,那么,“調”究竟包含了什么樣的具體內容?我想,在柳宗元那里,“調”絕非隨便的字眼[17];他以自己的體驗與感受,從宏觀與微觀的各個層面,進行過嚴肅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以“防亂”的“調”字,放到整個“王法”的系統中去,認為,它是不可或缺的:(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說,官吏,在行政的過程中,要無條件地“奉法”:“凡為治者,殺(人),無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鼓“吏氣”、“虐于非辜”。這就不但不能被群眾容納與接受,反而,會引起仇恨。(二)上下不可蒙冒(蒙蔽、掩蓋)。柳宗元認為,當下級官吏為自己的利益而引發仇恨時,上級要“聞”、要“問”,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18]。所謂“聞”,即,認真地傾聽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謂“問”,即,與百姓仔細地攀談,不讓他們“號無告”。柳宗元繼續批判,除此之外,“執事者”還應對自己不但沒有監督,反而蒙蔽、掩蓋、縱容、包庇犯法的下級,感到羞恥與慚愧,因為,徐元慶的最終“復仇”,與他們有著間接的因果關系。(三)要用調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禮·地官·調人》,有這樣一句話:“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所謂“令”,有“使用”意。使用什么?使用方法或手段。之前,柳宗元說:“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指,如果“王法”完備,那就必定離不開調查:這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也需研究:這究竟是對還是錯??梢赃@樣說,調查研究,就是“調”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這個過程中,“情(事實)”、“理(道理)”得以清楚,為化解與消除矛盾,奠定客觀基礎?! ?/p>
根據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為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現出來了。細分一下,我想,至少有這么兩點,依然有現實意義與啟發作用:(一)珍愛生命。在《駁復仇議》中,我們不僅看到了柳宗元對犯法官吏的無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對百姓生命的無限愛惜。他駁陳子昂,是用譴責的筆觸去寫的,比如“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矛頭直指陳子昂的助紂為虐,認為,他“反以為戮”,開了“濫”殺之戒,真正是“不議曲直”、“暴寡脅弱”,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與良知。柳宗元對死難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饒州論政理書》[19]中,說,“敝政”使“貧者愈困餓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說》[20]中,控訴賦斂之毒,導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國語〉·戮仆》[21]篇,柳宗元批評晉中軍司馬魏絳不殺公子而斬其仆,是“害無罪”、“非能刑”、“不亦甚乎”?。ǘ┞撓等罕?。在《駁復仇議》中,柳宗元說,作為一個“守禮而行義”者,徐元慶絕不會與“王法”為敵。他之殺趙師韞,直接原因是趙“虐于非辜”;間接原因,在于“執事者”的不聞不問。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認為,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22]另一方面,為了避免對立面的擴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一個非常迫切的任務,即,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他論述道,一部完備的“王法”,對執政者要提出較高的要求:見民生不能不聞不問,而應“刺讞(定案)其誠偽,考正其曲直”;甚至,還應反思,為自己沒能聯系好群眾、使人民受惠而“有慚色”。[23]
二
無獨有偶。六年后的元和六年(811年),韓愈也寫了一篇《復仇狀》[24]。為方便研究,茲據《全唐文》549卷,抄錄如下:“伏以子復父仇,見于《春秋》,見于《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于《律》,而《律》無其條,非缺文也。蓋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于圣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督洝分髡?,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于《經》,而深沒其文于《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于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吨芄佟吩?,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于下之詞,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于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于官,則無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于今者;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于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為斷于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謹議。”
細較兩文,可以這樣說,總起來看,韓愈的《復仇狀》受到了柳宗元《駁復仇議》的影響,但他沒有說出比柳宗元更高明的話。[25]現概括幾點,以醒豁:(一)韓愈引經據典,十有八九,在柳宗元述作的范圍內。如,《公羊傳·定公四年》:“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禮記·檀弓上》:“子夏問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柳宗元用“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表述、韓愈用“見于《禮記》”表述);《周禮·地官·調人》:“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等,無甚新意。(二)韓愈雖獨引《周禮·秋官·朝士》“凡報仇讎者,書于士(刑官),殺之無罪”,卻又說“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是“未可以為斷于今也”[26]。前后矛盾,難超柳宗元認識。柳宗元不但大聲疾呼“而又何誅焉”,而且,猛烈批判了“士不能聽”,[27]即,不聞不問的嚴峻現實。(三)韓愈認識到執法人是關鍵,但不能指出官吏的知法犯法。他說,“《律》雖本于圣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官吏)也”;于是,這個官在“上施于下”的過程中,能否“一斷于法”,是關鍵因素。韓愈繼續說,法律之所以沒有“子復父仇”的條款(“深沒其文于《律》”),在于它的兩難:如果準許復仇,有可能導致殺戮難“禁”;如果不許復仇,不但傷了“孝子之心”,還違背了經典,所以,“有司”的執法,應該是“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強求一律)?!彼蛔治刺帷八皆埂?、“吏氣”、“虐于非辜”,即,“有司”的知法犯法,是社會矛盾的焦點所在(韓愈只談到“《經》”可“制(約)”有司,未及法律監督)?! ?/p>
現將《駁復仇議》與《復仇狀》所涉人、事、觀點等,一并以圖示之:
當事人 |
家 鄉 |
時間 |
地點 |
案例 |
緣由 |
敵人 |
敵人身份 |
態度 |
判決 |
觀 點 比 較 | ||
柳宗元 |
韓 愈 |
評 點 | ||||||||||
徐元慶 |
陜西 |
693 年 |
下邽 |
報仇 |
殺父 |
趙師韞 |
官 |
束身歸罪 |
誅 、 旌 |
1.“旌”與“誅”不能并用; 2.徐元慶沒有犯法; 3.徐元慶是值得同情的弱者; 4.解決矛盾,靠“調”。 |
1.斥之有理; 2.官逼民反; 3.以人為本; 4.現實意義?! ?/p> | |
梁悅 |
陜西 |
811 年 |
富平 |
報仇 |
殺父 |
秦果 |
民 |
自投縣請罪 |
杖一百 、 流 循 州 |
1.“復仇”合禮合法; 2.法律兩難; 3.關鍵在執行者; 4.“復仇”的三種情況; 5.酌情處理?! ?/p> |
1.宗元已說; 2.分析清楚; 3.未提官不守法; 4.不批“士不能聽”; 5.僅“狀”而已?! ?/p> |
三
從《駁復仇議》,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柳宗元是一位既能關注人民生存狀況、又有獨立思考精神的杰出思想家。在他的面前,我們并不覺得須仰視才見,而感十分親近與溫和,我想,究其原因,就是他那一以貫之的“以人為本”思想。在長安,他不僅義憤填膺,為冤死者徐元慶鳴不平、寫駁論;還親自“問故老卒吏”,搜集到許多段秀實太尉愛民如子的生動材料(“太尉大泣曰:‘乃我困汝?!醋匀∷慈パ?,裂裳衣瘡,手注善藥,旦夕自哺農者,然后食。取騎馬賣。市谷代償,使勿知”[28])。盡管貶謫永州,卻依然憂國憂民、“能知生人艱饑羸寒”[29]:他聞捕蛇者之泣訴[30] 、|問“賄賂行而征賦亂”之名實[31]。柳州刺史任上,他一點“不鄙夷其民”,三年“為政”[32],使“民各自矜奮”。[33]總之,他善體驗、懂關愛,有同情心、有洞察力,所以,深思熟慮、遠見卓識,找得到解決問題的辦法與規律,使自己昂然屹立于中華英才之列?! ?/p>
注釋:
[1]時有《辨侵伐論》、《駁復仇議》、《晉文公問守原議》、《六逆論》等?! ?/p>
[2][32]韓愈《柳子厚墓志銘》。
[3]柳宗元《答韋中立論師道書》?! ?/p>
[4]柳宗元《貞符》,草稿于永貞元年,定稿于永州時期?!吧酥狻?,當指人類(尤其是人民群眾)的生存需求?! ?/p>
[5]《駁復仇議》,見《柳河東集》第四卷,后收入《古文觀止》。明·茅坤云:“柳文之佳者”。寫于哪一年,有幾種說法:永貞元年(805年),《新唐書》195卷有“后禮部員外郎柳宗元駁曰”字樣、清·何焯也有“此柳子少年之作”的說法(參見吳文治編《柳宗元資料匯編》,344頁,中華書局1964年版);永州時期,章士釗《柳文指要》,137頁,文匯出版社2000年版;元和六年(811年),柳州市地方志編委會辦公室《柳宗元圖傳》242頁,廣西美術出版社2004年版;元和十四年(819年),阿忠榮、張廷銀選注《柳宗元》,305頁,大連出版社1998年版;不詳,吳文治、謝漢強主編《柳宗元大辭典》,19頁,黃山書社2004年版。此取永貞元年?! ?/p>
[6]陳子昂(661—702),字伯玉,初唐詩人?! ?/p>
[7]《舊唐書·文苑中·陳子昂傳》?! ?/p>
[8]參見柳宗元《先侍御史府君神道表》。
[9]明·唐順之語。轉引自吳文治編《柳宗元資料匯編》245頁,中華書局1964年版?! ?/p>
[10]清·方苞語。轉引自吳文治編《柳宗元資料匯編》402頁,中華書局1964年版?! ?/p>
[11]清·過珙語。轉引自吳文治編《柳宗元資料匯編》394頁,中華書局1964年版。
[12]“禮”、“刑”與“防”字并舉,出處應在《禮記·坊記》:“君子禮以坊(防)德,刑以坊淫”。另外,有的書上說,柳宗元之“防亂”,是“防止人民造反”。筆者認為,結合上下文,是強調官吏不可亂殺人。
[13]清·姚范語。轉引自吳文治編《柳宗元資料匯編》401頁,中華書局1964年版?! ?/p>
[14]《周禮·地官·調人》杜預注:“諧,猶調也,”說,“調”,即和諧或協調。柳宗元用“大中”、“中”、“中道”、“中庸”、“中正”、“時中”等表達這一概念,包含不偏不倚、無過無不及、恰如其分、合宜、合適等意思。章士釗先生有深入研究,參見《柳文指要》1011—1018頁,文匯出版社2000年版。
[15]反殺,重復地殺,指,已殺某人,再殺其子弟,以防報仇?! ?/p>
[16]除害,除去禍根,指,怕仇人子弟加害自己,就連同他們,也一并除掉?! ?/p>
[17]明·唐順之曰:“此等文字極謹嚴,無一字懶散”。轉引自吳文治編《柳宗元資料匯編》245頁,中華書局1964年版?! ?/p>
[18]即屈原所謂“浩蕩”,參見錢鐘書《管錐編》(二)590-591頁,中華書局1979年版?! ?/p>
[19]寫于元和五年(810年)前后?! ?/p>
[20]寫于元和九年(814年)?! ?/p>
[21]寫于元和四年(809年)。
[22]柳宗元《宥蝮蛇文》有“彼樵豎持芟,農夫執耒,不幸而遇,將除其害。余力一揮,應手糜碎。……嗚呼悲乎,汝必死乎”句;《送薛存義序》有“凡吏……蓋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裎沂芷渲钡∑涫抡撸煜陆匀??!瓌t(民)必甚怒而黜罰之矣?!羞_于理者,得不恐而畏乎”句。
[23]柳宗元多次說到為官要“慚愧”,如《種柳戲題》“好作思人樹,慚無惠化傳”;《送寧國范明府詩序》“夫為吏者,人役也。役于人而食其力,可無報耶?今吾將致其慈愛禮節,而去其欺偽凌暴,以惠斯人,而后有其祿。庶可平吾心而不愧于色”?! ?/p>
[24]元和六年(811年)九月,富平縣(屬陜西省)人梁悅父親為秦果(《舊唐書·憲宗本紀》、《資治通鑒》作“秦杲” )所殺,報仇,殺秦,自投縣請罪。唐憲宗李純九月五日下詔:“在禮父仇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禮、法,王教大端也,二說異焉。下尚書省議。”時任尚書省職方員外郎的韓愈因有《復仇狀》。以后,李純再“敕”:“復仇殺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于天性。志在徇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從減死。宜決杖一百,配流循州(今廣東惠州)”。宋·黃震云:“合與昌黎《復仇議》參看”;清·林云銘云:“當把韓昌黎《復仇狀》參看,方見其妙”;清·何焯云:“必待韓議而后定也?!?轉引自吳文治編《柳宗元資料匯編》162頁;330頁;344頁,中華書局1964年版?! ?/p>
[25]清·愛新覺羅·弘歷(乾?。┰疲骸白谠h,……更為明白?!?轉引自吳文治編《柳宗元資料匯編》431頁,中華書局1964年版?! ?/p>
[26]章士釗認為,韓愈“游詞寡斷”,《柳文指要》107頁,文匯出版社2000年版?! ?/p>
[27]宋·王安石也批判“士不能聽”,如《復仇解》:“《周官》之說曰:‘凡復讎仇者,書于士,殺之無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復仇者,以天下之亂,而士之不能聽也,有士矣,不使聽其殺人之罪以施行,以使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則何取于士而祿之也?”
[28]參見《段太尉逸事狀》?! ?/p>
[29]參見《送表弟呂讓將仕進序》。
[30]參見《捕蛇者說》?! ?/p>
[31]參見《答元饒州論政理書》。在《全義縣復北門記》中,柳宗元有“盧遵……問……詢……,賢者之作,思利乎人……,由道廢邪,用賢棄愚。推以革物,宜民之蘇”句?! ?/p>
[33]韓愈《柳州羅池廟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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