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法家鼻祖如何痛批“法制”
先瞅瞅,荀子是如何界定“法”和“圣王”關系的,至于“君”暫且放放:
“曷謂至足?曰:圣王。圣也者,盡倫者也;王也者,盡制者也;兩盡者,足以為天下極矣。故學者以圣王為師,案以圣王之制為法,法其法以求其統類,以務象效其人。”
荀子采用的穩定參照系,是以“圣之倫”、“王之制”為標桿(注意和《管子·兵法篇》:“明一者皇,察道者帝,通德者王”中有關“皇、帝、王”界定的巨大分野,或者說二者不是在同一個層次去界定相同的角色),也即“隆禮重法”。這也奠定了后世的所謂“法制”思想基礎。需要提醒的是,這里講的“法制”是承接“王之制”的“法制”。
而荀子對所謂的“法制社會”將會出現的亂相卻有著清醒而清晰的認識:
“若夫非分是非,非治曲直,非辨治亂,非治人道;
雖能之,無益于人;不能,無損于人?! ?/p>
案直將治怪說,玩奇辭,以相撓滑也;
案強鉗而利口,厚顏而忍詬,無正而恣孳,妄辨而幾利;
不好辭讓,不敬禮節,而好相推擠:
此亂世奸人之說也,則天下之治說者,方多然矣?!薄 ?/p>
——荀子對“法”的總體態度是,“能之,無益于人;不能,無損于人。”無可無不可。
退而求其次,權衡利弊之后,荀子還是認為如果具備下述的條件,即“不慕往,不閔來,無邑憐之心,當時則動,物至而應,事起而辨,治亂可否,昭然明矣?!?/p>
——當然,法制系統當中的警察、暗探、律師、法官等角色果真能真正扮演到“無益于人,無損于人”之“冷酷無情、即時反應、公正無私”的程度,“昭然明矣”可期也。不過:
“人君之蔽?!薄从凇吧聿幌戎擞帜G”,是故“主其心而慎治之”,“目視備色,耳聽備聲,口食備味,形居備宮,名受備號。”
“人臣之蔽。”——源于“逐賢相而罪孝兄,身為刑戮,然而不知”,是故“以貪鄙、背叛、爭權而不危辱滅亡者,自古及今,未嘗有之也?!薄 ?/p>
“賓孟之蔽。”——源于“以為足而飾之,內以自亂,外以惑人,上以蔽下,下以蔽上”,是故“道者體常而盡變,一隅不足以舉之”,“不蔽于成積也?!薄 ?/p>
基于此,在《解蔽》篇的最后,荀子還是附加了一個條件:“詩云:‘明明在下,赫赫在上?!搜陨厦鞫禄??!贝颂幍摹跋潞蜕稀?,“明和化”,相當程度上表明荀子對“圣之倫”之“禮”的推崇遠勝于對“王之制”之“法”的重視,所以才有“隆禮重法”之說。
因此,后世之學者千千萬萬要深刻理解何為“隆”又何為“重”,本末倒置,就會誤入“嚴法酷吏”,即便總體上取得大的成就,也會被貼上名至實歸的“暴政”標簽。
真是一語成讖,荀子兩個著名的學生韓非和李斯就是走的這條路,至于“禮”的本質究竟為何,由于老師就不大明了,估計這二位更是不太清楚。
然而,荀子的那個“穩定的參照系”往往是不穩定的?! ?/p>
也說明具相之下“法無盡法”,也即不要指望法制是完美的甚至代表著所謂的正義。法制越是所謂的完備,就越會出現“案直,將治怪說,玩奇辭,以相撓滑也;案強,鉗而利口,厚顏而忍詬,無正而恣孳,妄辨而幾利……”的場景?! ?/p>
在這種場景下,尤其“圣王”這個道德倫理標桿缺失的前提下,“法”極有可能淪為被操縱和控制甚至成為維護某種勢力的暴力工具和手段,即便這個操縱或控制在程序上看是多么的公平甚或根本就看不出有什么操縱或控制的痕跡,也即便非各角色的主觀意愿為之。
典型極致如所謂的美國“世紀大審判”以“民免而無恥”而結案。出現這種狀況,無論是指責律師、法官、證人抑或陪審團等,都無濟于事。比如:
上述參與者之一的法官。其實與其稱其為法官倒不如稱作法制官來得更加準確,也即這里面的法制官是作為維護或者負責程序、制度性的相對公平而存在的,其角色的擔當不是對訴訟結果的公平公正負責。這同孔子“無訟”要求下的司法官之角色擔當完全不是一個概念;
上述參與者之二的律師。律師甚至名律師同委托者之間幾乎是純粹的代理關系,既是代理,那么維持代理的成本或門檻就會發揮實質性的作用,很多時候,幾乎和訴訟的事實本身沒關系,那么指望訴訟的公平公正實在是勉為其難;
上述參與者之三的陪審團。陪審團成員被挑選、隔離只接觸被過濾且被認為是客觀的證據,在這個時候看似最客觀的陪審團成員,要實現“無情”,“不得盡其辭”和“大畏民志”那就更難了;
上述參與者之四的證人。很多時候證人的既往經歷或現場表現會比其親歷的事實更重要……到最后,那些參與的眾多角色中究竟是誰對最終的訴訟結果負責也就模糊了,不同的案件甚至同一案件的不同階段就會因各角色強勢不一,出現類似輪流坐莊而決定訴訟結果的現象。當然,在這些之外,諸如種族、輿論、習慣……都可能會影響或左右訴訟結果。因為他們都是在那個技術分割型的邏輯規則圈內打轉,并且刻意地制造出一幅貌似各自不受干擾和影響的獨立公正程序來。
其實,他們各自做得越是完美其后果可能卻是越殘酷的:“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上,共有1.8萬人被判處死刑,其中白人38名,占0.2%。從來沒有一個白人因為強奸黑人婦女而被判死刑。……在美國聯邦法院1995年以來所作出的死刑判決中,有色人種占到了74%。在謀殺案的受害者中,黑人和白人的人數相當,但自1977年以來,在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總數中,謀殺白人的黑人占了82%?!薄浴?000年美國的人權紀錄》。
如果單就上述公平公正公開的過程呈現而言,有色人種素養再差,也不致于相差如此懸殊吧。但現實就是這么殘酷!而恰恰是這種所謂的表現,倒似乎更能引起一些不明就里之徒的傾羨甚至傾倒。因此,迷信法制或者說迷信西方的法制是件非常危險的事。
看看前不久剛剛發生的藥家鑫開車撞人后再刺死傷者一案中,為其“辯護”的那些法官、專家、官員、律師、記者、媒體及其背后的資本,簡直要把荀子所言的“案直,將治怪說,玩奇辭,以相撓滑也;案強,鉗而利口,厚顏而忍詬,無正而恣孳,妄辨而幾利……”場景演繹到無以復加、空前絕后的地步,如此局面的產生孕育之土壤之惡劣,尤其資本勢力對人性逐利執著的強化引誘,比之美國“世紀大審判”的道德淪喪敗壞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不是說上述的法制本身不好,是指其存在嚴重的偏落、盲點以及機制上的先天缺陷。如若以此偏落的視野而固執之,更甚者還以其為標桿到處標榜美化、強勢推行而不是借鑒其精華,其罪惡更深?! ?/p>
因此,必須清醒自己所持觀點、方法、經驗甚至高科技等的適用邊界、條件和背景,這樣,在不同的條件背景下的認知或應用才是對目標對象合適的。尤其應用背景更為重要,否則,就不會理解:
子曰:舜其大知也與!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為舜乎!”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笨鬃釉唬骸拔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薄 ?/p>
《歐梯佛羅》,蘇格拉底因被公訴,上法庭前,在法庭的外面遇到歐梯佛羅要以過失殺人罪揭發并起訴自己的父親,而蘇格拉底又以其特有的方式阻止歐梯佛羅起訴行為的一段辯論。提示一點,蘇格拉底辯論中,在阻止方式的選擇上一直是以破除歐梯佛羅心中對“法律”是唯一的神圣的最高標準這個假設,做著各式努力或者引導?! ?/p>
因對上面兩句話應用時的背景不究竟,長期以來對中國社會的司法實踐甚至有些被廣為詬病的行為習慣或者叫劣根性造成了深遠且負面的影響:
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上,具相化或望文生義的理解和應用“執兩用中”,時過境遷之后依然對很多罪大惡極的案犯從輕處置,對很多有錢有勢之徒的惡劣罪行在量刑時,以善惡取其中間的所謂慈悲憐憫名義而實施事實上的包庇,使其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反而對一些小偷小摸或無心無意過失之徒不是以教育、改造、提升為主,而是動輒上綱上線打擊摧殘其自信、自尊或善良的一面。這兩種態度都嚴重阻礙人文進步;
另一方面,在行為習慣上,造成作人做事沒原則、做老好人老死人、所謂包容實是好壞不分、所謂低調謙虛謙卑、模棱兩可、不置可否、搗糨糊、窩里斗、對內狠對外忍、直至《丑陋的中國人》中的醬缸文化。尤其有清一代積累的這些行為使得國人所受的屈辱和傷害漫長而又血淚斑斑,直急得逼得魯迅于可怕的沉默中爆發,吶喊出“不是很大的鞭子打在背上,中國自己是不肯動彈的”、“哀其不幸,怒其不爭”、“月缺花殘,潸然淚下”的無奈憤憾?! ?/p>
這些顯然是人文的大后退而非人文的大進步,顯然源于沒有理解明了“執兩用中”、“直在其中矣”思想精髓的顧名思義和牽強附會,更是沒有“其命維新”而是不知變通、刻舟求劍、墨守成規。
總之,不超越法家鼻祖,希冀法制能維護普遍的社會正義,實屬奢望;不深刻理解人性本質下人文進步提升的長期性、艱巨性和漸進性,就會導致司法實踐脫離天道人情的現實;更不會超越究竟人治好還是法制好的邏輯怪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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