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思維方式》
——研覽儒、釋、道、耶、穆、蘇、第五項修煉……的共性、差異及其適用邊界
第十三章 兩希文明在西方的延承
今日關鍵詞:“自由平等”,能力實力自由,勝王敗寇,心安理得,罪惡源頭,屬世之律,永恒之律
第三節 選擇墮落(上)
到啟蒙主義運動的旗手、領袖或導師,被譽為“法蘭西思想之王/父”、“歐洲的良心”或“歐洲的孔夫子”的伏爾泰《平等·自由》那里,對自由意志的理解或定義是這樣的:
“個人意志能夠支配一種絕對的必然。”
“您的意志不是自由的,但是您的行動自由。您能夠做的時候,您就有做的自由。”
“您一旦做您所想要做的事,您隨時隨地都是自由的。”
顯然,在伏爾泰那里表達的個人意志之自由或自由之意志,是一種“能力”,一種能夠落實和執行的力量。而這種“能力”極其容易滑入具相化肌肉般的“實力”強弱,甚至伏爾泰想表述的本意原就是如此。也即是說,在伏爾泰看來,一個人、一個組織甚至一個國家民族的“能力(實力)”有多大,只要其表現,其相應的“意志”便就會有多“自由”。
當然,伏爾泰也不至于糊涂到“自由不就是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嗎?”“高興怎么樣就怎么樣”……這種理解上,這種甚至連膚淺都算不上的自由,恰恰是伏爾泰一再要規勸避免和強烈批判的。即便伏爾泰一再指責這種極其膚淺的自由,但是,當伏爾泰在這個“自由”上附加了“支配、行動、能夠做、做想要做的”之“能力”后,那個膚淺瞬間實現了華麗轉身似的蛻變,似乎高了一個檔次。不過,伏爾泰之“能力”早已不是且遠離蘇格拉底式的“意見”之能力了。
在伏爾泰論述“平等”時,是這樣說的,“人人在心里都有權自信與別人完全平等:可是一位紅衣主教的廚師并不因此就可以命令他的主人給他做飯;廚師卻可以說:‘我跟主人一樣,也是人;我出生時也跟他一樣呱呱墮地;他將來也會跟我一樣在同樣的不安和同樣的儀式中去世;我們倆都發揮了同樣的動物機能。設若土耳其人占領了羅馬,設若那時候我當上了紅衣主教,我的主人成了廚師,我便叫他伺候我。’這一整段話都是合情合理的;可是在等候大土耳其占領羅馬的時候,廚師還應當盡他的職務,否則全人類社會就糟糕了。”
這段話集中表達了這么一個思想:
“在等候大土耳其占領羅馬的時候,廚師還應當盡他的職務。”
“設若土耳其人占領了羅馬,設若那時候我當上了紅衣主教,我的主人成了廚師,我便叫他伺候我。”
之所以要“等候”是因為能力不足以獲得自由,而“若設”“占領”則是由于自己的能力足以獲致“自由”。伏爾泰在這里要表達的如何獲得自由平等的所謂能力,也即俗話說的“勝者王,敗者寇”。估計熟知中國歷史的人都知道,司馬遷在皇皇巨著,巍巍人生,相融相鑄,熠熠生輝的《史記》中,可是把自刎于烏江的西楚霸王項羽列入了“本紀”里呢,盡管從現實中看項羽不是劉邦之類的皇帝。可站在高度的人文正義視野上,是不會認同典型如伏爾泰以成敗論英雄之能力之自由平等的。也即,盡管英雄不問出處,英雄不論出身,但必須在這個英雄的行為中體現出人文正義來,這也是“春秋”之微言大義的根由。
回到伏爾泰的邏輯上:
在能力不足以獲得自由時,各自所處的既有局面就是平等的,因此,各自必須也應該對各自所謂的不平等感到或認可它的“平等”。換句話說,沒能力沒實力只有接受更有能力和實力之人或給予或安排或施舍的自由或者平等,即便這種自由或平等看上去或覺得它是多么的不平等多么的不自由。基于這個邏輯,當有能力時,也就天然具備了獲得“自由”的實力,能力有多高,實力就有多大,相應地也就獲得了與之匹配的更大自由和平等。
這種思想邏輯幾乎等同于給殖民、掠奪、武力、技術、強權、霸權……等行為頒發了“合法使用”的出生證,這種邏輯延續影響至斯大林,其就曾說:“勝利者是不受審的,不能譴責勝利者,這是一般的公理。”這也是近現代以來西方宗教、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當然,至于再給其找個或披上所謂合理正義光鮮的外衣倒是更簡單了。這種思想邏輯可能產生的更為嚴重的道德敗壞點在于,對諸如“勇于抵抗外來侵略、保護本國弱勢之業、敢于揭發檢舉貪污腐敗、維護關乎國計民生安全、網絡體系平臺安全……”的正義之舉,可能給那些恣意污蔑、惡意攻擊、狡辯詭辯之學閥流氓以理論上的口實。對這種局面的出現,估計伏爾泰在解決突破對人之“身心”的桎梏以啟蒙時,是始料未及的。
也即,在伏爾泰那里,其平等也好,自由也罷,都是出自同樣一種思維方式,甚至在兩者之間幾乎可以劃上等號;即便是康德的實踐理性之自由意志也是在這個思路里轉,只不過在他那里論證得更復雜更系統罷了。但康德還是在其實踐理性之自由意志上附加了倫理道德這個約束,附加后就變成:“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夠不做什么。”這種定義本身沒有什么問題,只是被動、克制、摸索的意味更為濃厚;往后就是黑格爾的絕對精神了,只不過絕對精神跟人沒關系;再往后到叔本華那里,則對自由進行基于自然、智力和道德的分類定義,反倒在康德的基礎上后退了。
上述“能力→實力→自由”的嬗變,經諸如《動物哲學》《物種起源》進化論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科學發明及工業文明成就等進一步催化和強化,慢慢便侵染到社會,演化為社會達爾文主義,潛移默化中造就了西方社會普遍的“只要我能得手,我做的事就是對的”,我即強者,甚至代表人類文明提升的正確方向……的這種處世哲學,這也是西方社會之所以崇尚實力并敢于冒險使用實力的根源。這里的“實力”載體,體現在西方以組織或國家形態等行為主體上(其背后依然是一個個具體的受其思維方式影響的人),更多地表現為基于武力、暴力、謀略、制度、資本、規則、標準、話語權式的壟斷或掠奪,甚至是經壟斷或掠奪之后再次強化起來的文化優越感。
但,只要能追求“自由”,獲得“自由”,其生猛得像一頭大象闖進了瓷器店,頓時稀里嘩啦,一地雞毛。至于其形式則顯得都不重要了,甚至道德法則也成了擺設。而且“自由”好像天然獲得了不斷推陳出新的興奮劑,就像華爾街所謂創新的、讓人眼花繚亂的、包裝得天衣無縫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和其他任何手段配合在一起一樣,其背后的資本只要能圈到、搶到、騙到、保護轉移了它所要的利益,就是“成功”的,就是“自由”的。圈也好、搶也罷、騙也行這些林林總總的手段或形式就都具備了正確和正義的性質,當然也是心安理得的。
一旦他們不自由了,也即失敗了,那也是上帝或耶穌基督的旨意。接下來便是祈求上帝的寬恕。更甚者,就要念叨對手是否應該呈獻基督式的博愛了,否則,對手即是撒旦式的惡魔。幾乎形成了一種思想和行為如何自洽的互動模式。
到這里,許多東方人尤其是近現代以來被堅船利炮甚或高科技打懵或唬住了的中國人,就有點糊涂困惑了。可能會善良地發出這樣的疑問:我一沒招你二沒惹你,更沒想著要害誰威脅誰,干嘛要和我過不去折騰我?而面對像“只要我能得手,我做的事就是對的”所產生的惡劣行徑甚至血腥災難,你們西方人的良心能安么?難道你們就沒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么?顯然,這是典型的把自己思維方式或價值判斷強加于人了。
西方社會也有“心”。只不過在他們那里是“原罪”之“惡感”或“懺悔”之心,以此配合或者消弭上述“自由”的種種后果,以此獲得心理的平衡或心靈的得救,也即心安理得。
下面,就看看其消弭罪惡或“心安理得”形成的歷史及其內在作用機制。
要談清楚這個問題,就必須從西方人對古希臘文明的傳承,轉到對希伯來文明以降的傳承上。關于“罪”的來龍去脈,在前面闡述《舊約》、《新約》和《古蘭經》時已經闡述得很清楚了。而奧古斯丁在《舊約》《新約》基礎上理解的“原罪”論及其簡易“獲救”方法,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運動發明的獲得自由的簡易“贖罪”方式則直接鐫刻并滲透在了西方社會的思維和行為方式深處。
在奧古斯丁的《論自由意志》中,是這么闡釋的:
“邪惡只是由意志的自由選擇而來。”
“我想現在你能看到,我們的意志能夠使我們享受或缺乏這種偉大而真實的善。有什么像意志本身這般完全在意志的能力范圍內呢?”
“那么,我們雖然向來不聰明,可是憑著我們的意志,我們應該得著一種可稱贊和有福的生活,或一種可恥和無福的生活,對此有何可疑呢?”
“我們已經同意,每人選擇所追求所依附的,乃是由于意志。”
“就他是人而說,他乃是善的,因為他若愿意,他能過正直的生活。”
“除非有這種意志的自由選擇,我們就不能行事正直。”
“除非意志本身被上帝的恩典從罪惡的奴役中釋放出來,并從上帝得到幫助來戰勝它的惡,人就不能過正直虔敬的生活。若是上帝使意志得釋放的恩典并不居于意志活動以先,那么恩典便是按照意志的功德而給的,而不是恩典了,因為恩典原是白白賜與的。”
“你只要對上帝存尊敬的心,將你的感官,智力,或思想所接觸的善,莫不認為是從上帝而來。”
“但人墮落雖是由于自己的意志,他卻不能靠自己的意志爬起來,所以我們要以堅定的信仰抓住那從高天向我們伸出來的上帝的右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奧古斯丁在這里所表達的“意志的自由選擇”實在是處于無分別下本身的選擇,在這種狀態下的選擇,無論是選擇善或選擇惡,都是本體狀態下所獲得的客觀認知,基于此,所做的選擇就具有了無所謂善也無所謂惡的特點,而上帝之大善正是具有這個特點。如若落實到預先無特定價值取向之人的視野下,其對善惡的認知和判斷由于是基于絕對客觀的選擇,因此都是善的,而且其“善”“莫不認為是從上帝而來”;而如若展示在現實世界人們的既有特定價值評判中時,倒是有可能會因其特定價值取向下“蔽于一曲”的認知而產生不同的善惡之別。
同時,奧古斯丁也一再強調,“恩典原是白白賜與的。”也即是說,每個人心中都有“佛性”或“上帝”,如果遮蔽了這“佛性”或“上帝”,那么就是“墮落”,就是被罪惡所奴役。如若想“爬起來”,就要使“佛性”顯露而不失,就“要以堅定的信仰”牽住“上帝的右手”。
通觀奧古斯丁的《論自由意志》,坦率的說,奧古斯丁確實把“自由意志”的有關上帝之善這個方面給講述清楚了,但由于非常散落,有多少人能夠理解和領悟呢?上帝才知道。
“奧:既然有些人愛永恒的東西,有些人愛屬世的東西,既然我們同意有兩條律,一條是永恒的,一條是屬世的,那么,你若有公允的態度,你想這兩個人誰服從永恒之律,誰服從屬世之律呢?
伊:你的問題似乎容易答覆。我想有福的人,由于他們愛永恒的東西,是生活在永恒之律底下,而屬世之律卻是加在有禍的人身上。
奧:你判斷得對,不過你要常常記得理性所極清楚證明的,那就是:那些服從屬世之律的人,仍不能逃避永恒之律。我們曾說,各種公平的法律及其隨環境不同而有的變更,都是由這種產生的。無疑明白。那些用好意志依附永恒之律的人,不需要屬世之律。”
——屬世之律,猶言“屬血氣的”;永恒之律,猶言“屬靈的”。一個人“用好意志”才是關鍵,以此可以“依附永恒之律”。一定程度上,奧古斯丁把兩律放到了從屬或被從屬的以至對立的視野下。
“奧:有的人錯用這些東西,又有的人善用它們。錯用它們的人,死守著它們,戀慕它們,那就是說,為物所制而不能制物。他認那些東西為他的“善”,但本來他應當善用它們,使自己成為善。在對方,那善用它們的人,真是把它們的價值表現出來,但價值不在它們本身里面。它們并不使他變成善或好些,倒是因他善用而被算為善。所以他不是愛它們而被它們吸引,也不是把它們好像作為他靈魂的肢體——假如他愛它們,就必然如此——免得它們一被割去,就要使他受傷痛了。他乃是它們的主子,一有需要,他就愿意得著并駕馭它們,更愿意失去或不得著它們。既然如此,你決不會因有貪財者,饕餮者,醉酒者,淫亂者,便把金銀,食物,酒,和美女定罪了。尤其你能看到,醫生將熱氣作正用,而毒人者卻能在面包中置毒。
伊:我們真是不應當指責東西的本身,而應當指責錯用它們的人。”
——“為物所制而不能制物”的依然是人,“不應當指責東西的本身,而應當指責錯用它們的人”,因此,“意志的自由選擇”取決于人,取決于能否“格物致知”,不致陷入“貪嗔癡慢疑”。
“罪惡從兩個源頭而起,一個是從個人自己的心思而起,一個是從被別人說服而起。我想這就是先知所說:‘主阿,求你潔凈我隱而未現的過錯,求你攔阻仆人,不容別人的罪轄制我’(參詩19:12,13)。二者都是自動的,因為我們的心思領我們犯罪,并不違反我們的意志,而我們被別人說服犯罪也是由于我們的意志。可是犯罪若是由于自己的意志,而不由于被別人說服,就比被別人說服犯罪要嚴重些,而由于嫉妒和奸詐去說服人犯罪,就更嚴重了。”
——“罪惡”雖然有兩個源頭,但終歸還是一個,因為都取決于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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