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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明史講稿第六講司法制度的第十一小節,藍玉案為明洪武年間的四大案中最后一個案子,空印案與郭桓案是反對貪官污吏的,胡惟庸案,對著貴族官僚集團中以文官為主的勢力集團,而藍玉案則是對著貴族官僚集團中武官系統的功臣宿將。如果仔細讀《大誥武臣》所列舉的諸案,那么武官們在軍隊系統對士兵的野蠻統治則更要殘酷得多,連朱元璋都看不下去,可想見其嚴重的程度。藍玉居功自傲,不可一世的霸道作風也可想而知,不到萬不得已,朱元璋也不會下狠心,如此使殺手锏來懲治他們的。但那樣廣泛株連曾與他有過聯系的相關人員,而且采取族誅,也確實有錯殺、誤殺、甚至濫殺無辜的情況。對于這些案子,應該正反兩面都作一點考量才能作出比較客觀的估量。總之要采取客觀的態度,既不能全盤肯定,也不是全盤否定,應采取分析的態度,無論它是經驗還是教訓,對后人都是有益無害的。
藍玉是常遇春之婦弟,在常遇春部下,作戰勇敢,常遇春死后,隨徐達、傅友德、馮勝諸將出征有功。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隨馮勝出征納哈出,納哈出是蒙古人退還漠北以后留在遼東地區,任遼東行省的左丞相,遼東地區殘留的各支元軍皆在納哈出號令之下,成為北元政權的一大支持力量,故納哈出這支力量的向背,對明代東北地區的安全有至為重要的影響,這次出征,大軍進至金山,納哈出請降遣使詣大將軍營納款,藍玉往受降,納哈出以數百騎至藍玉營,二人互飲酒,藍玉解衣衣之,藍玉曰:請服此而飲。納哈出不肯服,玉亦不飲,引起爭執,常茂舉刀砍傷納哈出,引起其部眾驚潰,最后遣降將觀童諭降之。這次降附的元軍有二十多萬,次年明軍繼續北伐,明代東北地區蒙元的殘余勢力基本肅清。馮勝則由于常茂的原因,收大將軍印,軍隊由藍玉總其事。此后藍玉數總大軍,多立戰功。一方面朱元璋遇之厚,另一方面藍玉亦寖驕蹇自恣,多畜莊奴、假子,乘勢橫暴。凡事皆由盛極而衰。藍玉嘗占東昌民田,御史按問,玉怒,逐御史。北征還,夜扣喜峰關,關吏不時納,縱兵毀關入,帝聞之不樂。又人言其私元主妃,妃慚自經死,帝切責玉。初帝欲封玉梁國公,以過改為涼,仍鐫其過于鐵券。玉猶不悛,侍宴語傲慢,在軍擅黜陟將校,進止自專,帝數譙讓。西征還,命為太子太傅,玉不樂居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兩公下,曰:“我不堪太師耶!”“比奏事都不聽,益怏怏?!保ā睹魇贰に{玉傳》)看來藍玉居功自傲,朱元璋看不慣,有意壓他,藍玉因此有怨言。接下來便有錦衣衛指揮蔣瓛告藍玉謀反,告其謀反的根據是他與曹震、朱壽誘指揮莊成等打算在朱元璋藉田時,起事謀反,受牽連的有一公、十三侯、二伯。據《明史·藍玉傳》云:“獄辭云:‘玉同景川侯曹震、鶴慶侯張翼、舳艫侯朱壽、東莞伯何榮及吏部尚書詹徽、戶部侍郎傅友文謀為變,將以帝出藉田舉事?!z具,族誅之。列侯以下坐黨夷滅者不可勝數。”(同上)這個大案牽連萬五千人。為什么藍玉案連坐的人那么多,大多都與藍玉有同事的關系《明史·藍玉傳》附的曹震、張翼、張溫、陳桓、朱壽、曹興等都與藍玉有過共事關系。藍玉是統帥,其下屬偏裨自多,《明史·曹興傳》講:“同時以黨連坐者,都督則有黃輅、馬駿、王誠、聶緯、王銘、許亮、謝熊、汪信、蕭用、楊春、張政、祝哲、陶文、茆鼎凡十余人,多玉部下偏裨。于是勇力武健之士芟夷略盡,罕有存者?!边@樣廣泛的株連,當然枉殺了許多人,藍玉作為統帥部屬當然很多,這樣株連的人就多了,而且以族誅,一人犯罪,或受株連,就按家按族的殺,故一個大案牽連的人就多了。
胡惟庸黨案以后,朱元璋搞了一個《昭示奸黨錄》布告天下,藍玉案以后,朱元璋又搞了一個《逆臣録》,是朱元璋“手詔布告天下”,列名《逆臣録》的,有一公、十三侯、二伯。朱元璋這樣做的目的,是表示這二個大案是欽定的,誰也不準來翻這個案。事實上,這一類欽定的大案、要案都不可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明史》不是根據《昭示奸黨錄》與《逆臣錄》來寫這一段歷史的。相反,它們的是是非非,只能由后人寫歷史時重新來給予評定,這種情況幾乎在中國歷史上屢見不鮮,孰是孰非,只能由后人評說,當事及當局者的表現只是后人評說的對象而已。讀一下《明史》相關人物的傳記,就能證明這一點。
如果從另一方面看,這個案子與功臣宿將勛貴們,戰爭勝利以后奢侈豪華、肆無忌憚有關。這從《大誥武臣》的案目,可以看到那些武臣為非作歹也確實太厲害,從案目看,若冒支軍款,餓死軍人,擅收軍役,打死軍人、因奸殺人、奸宿軍婦等等,這也是促成朱元璋下決心整肅軍人貴族的一個原因。《明史·李新傳》講到:“時諸勛貴稍僭肆,帝頗嫉之,以黨事緣坐者眾。李新首建言:公、侯家人及儀從戶各有常數,余者宜歸有司。帝是之,悉發鳳陽隸籍為民,命禮部纂《稽制錄》,嚴公侯奢侈逾越之禁。于是武定侯沐英還佃戶輸稅,信國公湯和還儀從戶,曹國公李景隆還莊田。”這些人后來還是都被保全的。
功臣宿將們只要能檢點收斂自己的生活,朱元璋并非一定要置他們于死地。如湯和,與朱元璋同鄉同里,一起戰斗起家,軍功顯赫,封信國公。史稱:“和晚年益為恭慎,入聞國論,一語不敢外泄。媵妾百余,病后悉資遣之。所得賞賜,多分遺鄉曲,見布衣時故交遺老,歡如也。當時公、侯諸宿將坐奸黨,先后麗法,稀得免者,而和獨享壽考,以功名終。”(《明史·湯和傳》)就以湯和而言,他個人生活也夠奢侈的了,其身旁的媵妾便有百余,其它也就可想而知了。朱元璋為其在中都造新邸,賞賜的數額巨大。朱元璋以安車召其入宮,“手拊摩之,與敘里闬故舊及兵興艱難事甚悉。和不能對,稽首而已?!保ㄍ希┱f明朱元璋并非不念故舊的人。湯和懂得在什么情況該如何給自己定位,而忘乎所以,中則勢必遭殃。《明史》卷一百三十二,朱亮祖、藍玉諸人傳后的贊語稱:“治天下不可以無法,而草昧之時法尚疏,承平之日法漸密,固時勢使然。論者每致慨于鳥盡弓藏,謂出于英主之猜謀,殊非通達治體之言也。夫當天下大定,勢如盤石之安,指麾萬里,奔走恐后,復何所疑忌而芟剃之不遺余力哉?亦以介胄之士桀驁難馴,乘其鋒銳,皆能豎尺寸于疆場。迨身處富貴,志滿氣溢,近之則以驕恣啟危機,遠之則以怨望捍文網。人主不能廢法而曲全之,亦出于不得已,而非以剪除為私計也。亮祖以下諸人,既昧明哲保身之幾,又違制節謹度之道,駢首就僇,亦其自取焉爾?!钡搅嗣魈嫱砟?,周邊的形勢基本平定下來,用兵的需要減少了,社會需要穩定,不能再肆意損毀這樣的社會形勢,而這批功臣宿將及其子女的驕橫不法自然成為必須制約的不穩定因素。其實,這個問題朱元璋在剛立國時,就感覺到了。洪武元年(公元一三六八年)朱元璋與陶安在東閣討論歷代所以興亡的原因時,陶安講:“喪亂之源,由于驕侈?!钡墼唬骸熬痈呶徽咭昨?,處佚樂者易侈。驕者善言不入,而過不聞。侈則善道不立,而行不顧。如此者,未有不亡。卿言甚當?!保ā睹魇贰ぬ瞻矀鳌罚闹炝磷娴胶┯?、藍玉,所以如此結局,驕、侈二者是其根本原因。所以從鞭死朱亮祖父子事起,朱元璋處置這批功臣宿將亦有其不得不如此的苦衷,惟殺人太多太濫了。
看問題得從大處著眼,枝節服從于大局,在肯定大局的前提下,去具體說清枝節問題,枝節的問題自有其具體的緣由,真正說清楚了,才能真正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問題總存在不同的二個側面,不能以一個側面掩蓋另一個側面,如果那樣的話,就很難避免有片面性了。如何看待明初的四大案,我想應該努力遵循這樣的原則,采取分析的態度,既不是簡單的肯定,更不是全盤否定,也不是痛罵一句朱元璋是暴君所能了結的。一定要放到當時特定的時代來分析和考察,不能用后人或當今的標準去要求古人,應放到歷史的長河看,放到當時的全局看,才能作出比較客觀公正的評判。總之,不能從一個極端跳到另一個極端。對洪武年間的四大案是如此,對以后明代的那些大案要案若萬歷以后的紅丸案、移宮案、挺擊案、以及東林、閹黨二大案,也都要作具體分析,歷史上沒有什么不可分析的鐵案,對任何案子的判詞都是可以分析的,有對的、有錯的、有基本對的、有局部錯的、也有全錯的,總之歷史自會對它作出應有的結論。歷史不是為判詞作闡釋的,而判詞卻又是歷史對它作審視和鑒別的對象,那些決定案子的人,在歷史上,后人也會給他們定位的,他們不可能全對,孰是孰非、他們的功與過歷史自會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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