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第二篇 中古
董 仲 舒
堯、舜何緣而得擅移天下哉?《孝經》之語曰:“事父孝,故事天明。”事天與父,同禮也。今父有以重予子,子不敢擅與他人。人心皆然。則王者亦天之子也,天以天下予堯、舜,堯、舜受命于天而王天下,猶子安敢擅以所重受于天者予他人也。天有不以予堯、舜漸奪之,故明為子道,則堯、舜之不私傳天下而擅移位也,無所疑矣。(《春秋繁露·堯舜不擅移湯武不擅易篇》)
王者,天之所予也。其所伐,天之所奪也。今唯以湯、武之伐桀、紂為不義,則七十二王亦有伐也;推足下之說,將七十二王皆為不義也。故夏無道而殷伐之、殷無道而周伐之、周無道而秦伐之、秦無道而漢伐之,有道伐無道,此天理也,所從來久矣。
君也者,掌令者也。令行而禁止也。今桀、紂令天下而不行,禁天下而不止,安在其能臣天下也?果其不臣天下,何謂湯、武弒?(同上)
且天之生民非為王也,而天立王以為民也。其德足以安樂民者,天予之;其惡足以賊害民者,天奪之。(同上)
五帝三王之治天下,不敢有君民之心。(《王道篇》)
王者,民之所往;君者,不失其群者也。故能使萬民往之而能[王]天下,得天下之群者無敵于天下。(《威國篇》)
民無所好,君無以權也;民無所惡,君無以畏也。無以權、無以畏,則君無以禁制也。無以禁制,則比肩齊勢而無以為貴矣。故圣人治國也,務致令民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勸也,故設賞以勸之。有所好必有所惡;有所惡,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設法以畏之。既有所勸,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勸賞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惡,是以畏法而不得過也。所好多則作福,所惡多則作威。作威則君亡權,天下相怨;作福則君亡德,天下相賊。(《保位權篇》)
時編于君,君編于天。天之所棄,天下弗祐。(《觀德篇》)
深察王號之大義,分為五科:王者,皇也、方也、匡也、皇也、往也;深察君號之大義,其中亦分五科:元也、原也、權也、溫也、群也。(《深察名號篇》)
案:董子之大義,悉本于《公羊》。以天統君之旨,而與孟子最近。《孟子》萬章問曰:“堯以天下與舜,有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又曰:“昔者堯薦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此即孟子破當時禪讓之說。夫天下為天下之天下,今以天下人民之公產,堯、舜乃視同一物,而讓之于人,則是視天下之休戚而不關于其心,名為公天下,實為私天下也。觀舜之避丹朱也,朝覲歸之、訟獄歸之、謳歌歸之,然后之中國踐位。誠以上古立君必出于一國多數人民所向,民之所歸即天之所與,豈可擅以天下讓人乎?此董子伸孟子堯、舜禪讓之說也。又,《孟子》記:“齊宣王問:‘湯放桀、武王放紂,有諸?’孟子對曰:‘于傳有之。’曰:‘臣弒君,可乎?’曰:‘賊人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此孟子深得《春秋》之義處。《左傳》曰:“凡弒君稱‘君’,君無道也。小儒泥于君父之義,而以弒君于無上之誅。豈知誅獨夫民賊,正天下至正至義、至仁至勇之事乎?”此董子伸孟子湯、武征誅之說也。(《民約論》卷三第十七章云:“如王公不顧國憲,專斷國政,攘諸權為一人所私有,致有不測之變,固非政府所得而干預者也。”第十六章云:“吾今舉一言而蔽之曰:不正之法、非由主權所生之法典,即不得為人民應盡之責。”是抵抗政府,本盧氏所承認。)蓋《繁露》一書最得孟子“民貴君輕”之旨,以人民為國家之主體,以君為因民而設。而人君之立,不以得位正不正而分,實以民心歸不歸為判。(《繁露·玉英篇》云:“非其位之不受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吳王僚是也。雖然茍能行善得眾,《春秋》弗危,衛侯晉以正書葬是也,俱不宜立。而宋繆受之先君而危,衛宣弗受先君而不危,以此見得眾心之為大安也。”此可破正統說之惑。民心茍歸,雖得位不正,不足疾也。民心不歸,得位雖正,亦何益乎?以此見民為立國之本。)故言圣王之道,悉以仁恕為歸。(《俞序篇》引《世子》曰:“功及子孫,光輝百世,圣王之道莫美于恕。”凌注云:“恕,仁也。”)唯不欲驟廢君權耳。(如《王道篇》云:“有天子在,則諸侯不得專地。”《盟會篇》曰:“強干弱枝,以明大小之職,皆推重君權。”然即董子著書之旨觀之,大抵欲因君權以去貴族專制之權耳。故《立元神篇》云:“天集眾星以自剛,圣人集眾賢以自明。”又曰:“天所以剛者,非一星之積也;圣人之所以強者,非一賢之德也。”則董子以求賢為限君權之法矣。)至《保位權篇》所言欲為君者,以君權制民欲,似近于專制,然董子復以作威作福斥之,則董子非盡尊君權矣。《繁露》一書,誠西漢之微言大義哉!
司 馬 遷
善者因之,其次利導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史記·貨殖傳序》)
吾適北邊,自直道歸行,觀蒙恬所為秦筑長城亭障,塹山堙谷,通直道,固輕百姓力矣。(《蒙恬傳論》)
案:《史記》一書于君民之間,蓋三致意焉。《貨殖傳》所言戒人君之重取民財也,《蒙恬傳》所言戒人君之輕用民力也。重取民財、輕用民力,為君主專制之原因,故太史公戒之。雖然此非太史公之微旨也。史公之作《史記》,其微旨有四:一曰美能讓也。《史記》“本記”有堯、舜,非嘉其能讓天下乎?“世家”首太伯、“列傳”首伯夷,非嘉其能讓國乎?蓋史公之旨,以天下為天下之公業,非人主所可私,故其作《史記》首嘉堯、舜、太伯、伯夷之能讓。則后世獨夫民賊視天下為萬世子孫之業者,觀此可以自反。《史記》之微旨,此其一。二曰伸民氣也。《史記》之立“列傳”也,既立游俠,復立刺客。蓋君權與俠權互為消長,俠權日伸則君權不能下逮,君權日甚則俠權遂以不伸,至俠權不伸,則小民益困苦顛連,無可告訴,屈抑于下,永無自脫之期。此俠士所由可貴也。(觀日本以有俠興與中國以無俠亡,可以知其故。)若刺客之所為,尤與西國虛無黨近。傳其俠事,則獨夫民賊亦將聞而寒心。《史記》之微旨,此其二。三曰刺諛佞也。刺叔孫通、譏公孫弘,皆以其獻媚時君也。而“佞幸”、“滑稽”二傳尤深。蓋史公之意以為人君威權日尊,生殺予奪悉唯其命,人臣立朝至爵位不能永保,則唯佞幸之人易于遇合。若滑稽者,又唯以隱語諷君、微言喻君者也。于此觀君權日增,則人臣將無容身之地。《史記》之微旨,此其三。四曰不以成敗論人也。如列項羽于“本紀”、陳涉于“世家”,非以其曾為帝王而尊之也,蓋漁陽之戍卒無以異于泗上之亭長、吳下興師無以異于沛中之起甲,不過漢高幸而陳、項不幸耳。史公深明此旨,故等陳、項于漢高而不稍存忌諱,使后世史官書之,將崇漢高為天帝而抑陳、項為僭竊矣。《史記》之微旨,此其四。要而論之,史公所處之時,乃君權浸盛之時代也。史公深知君權之不善,而不獲明言,于是寓其旨于記述之中,使后世之讀史者曉然于君權之當抑、民氣之當伸,則專制之政體將不擊而自破。此則史公之微旨也。《史記》一書隱寓民約之意,惜乎讀史者不知耳。
劉 向
夫天之生人也,蓋非以為君也。天之立君也,蓋非以為位也。夫為人君行其私欲而不顧其人,是不承天意,忘其位之所宜事也。如此者,《春秋》不予能君而夷狄之。鄭伯惡一人兼棄其師,故有“夷狄不君”之辭。人主不以此自省惟既以失實,心奚因知之?故曰:“有國者不可以不知《春秋》。”此之謂也。(《說苑》)
孔子云:“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夫本不正者,末必倚;始不盛者,終必衰。《詩》云:“原隰既平,泉源既清。”“本立而道生”,《春秋》之義。有正春者無亂秋,有正君者無危國。《易》曰:“建其本而萬物理。失之毫厘,差以千里。是故君子貴建本而重立始。”魏武侯問元年于吳子,吳子對曰:“言國君必慎始也。”
“慎始奈何?”曰:“正之。”“正之奈何?”曰:“明智。智不明何以見正?多聞而擇焉,所以明智也。是以古者君始聽治,大夫而一言,士而一見,庶人有謁,必達;公族請問,必語;四方至者勿距,可謂不壅蔽矣。分祿必及,用刑必中,君心必仁,思民之利,除民之害,可謂不失民眾矣。君身必正,近臣必撰,大夫不兼官,執民柄者不在一族。可謂不權勢矣。此皆《春秋》之意而元年之本也。”(同上)
案:劉向素治《谷梁》之學,而《說苑》二節則皆本于《公羊》。蓋向知人君為國家之客體,故有立君非以為位之言。然當專制之世,欲民約之保持,非重保民命、伸民情不可。《公羊》“閔二年傳”云:“鄭去其師者,何惡其將也?鄭伯惡高克,使之將,逐而不納,棄師之道也。”而《繁露·竹林篇》則曰:“秦穆公惡蹇叔而喪敗,鄭文輕眾而喪師。《春秋》之敬賢重民如此。”蓋“輕重”二字為《春秋》貶鄭伯之原因。故為國家謀公益而戰者則褒之,為人君謀私欲而戰者則貶之,即《民約論》斥人君立功絕城、侵擾鄰封之意也。(卷一第四章)故劉向伸之。又,《公羊·隱元年傳》謂:“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而《繁露·王道篇》亦曰:“元者,始也。言本正也。”為《說苑》所本。觀《說苑》之旨,則正天下之道不外“通”、“公”、“中”三端。不壅蔽即通也,不失民眾、不權勢即公與中也。此圣人重民命、伸民情之徽旨,而用以保持民約者也。劉向伸之,其識卓哉!
班 固
王者往也,天下所歸往。君者群也,下之所歸心也。(《白虎通》)
不能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能勝物,不能勝物則養不足。群而不足,爭心將作。(《漢書》)
案:班氏之說本于《繁露》,(《繁露·滅國篇》云:“王者民之所往,而君者不失其群者也。故能使萬民往之而得天下之群者,無敵于天下。”班氏之說本此。)而許氏《說文解字》本之。(《說文》“王”字下云:“天下所歸也”,“君”字下云:“君者群也”。)為“王”字、“君”字之古義。上古之時,有民然后有群,有群然后有君。《民約論》云:“政體之本質,有順從、自由二者協和而成。君主、人民云者,不過國人分合之釋語而已。”可知邦國初立之時,君、民之稱本無殊異,非君獨貴而民獨賤也。班氏以王為天下所歸往、君為天下所歸心,吾謂因天下歸往然后有王,因天下歸心然后立君;非有王然后天下歸往,先立君而后天下歸心也。班氏所言近于倒置,然王往君群甚合于古人諧聲之說,與《繁露·深察名號篇》釋“群”、“王”字同義。(《繁露·深察名號篇》云:“深察王號之大義分為五科,王者,皇也、方也、匡也、黃也、往也。深察君號之大義,其中亦分五科:元也、原也、權也、溫也、群也。”此亦古立字之精義。“王”、“皇”、“黃”三字,不過由于“王”字一聲之轉耳。且兼讖緯之言“匡”字之義,即正朝迋以正百官、以正四方之義。又各不同:“元”者以君為一國元首也,“原”者以一國之人皆由君出也,“權”者以君操一國之統也,雖“溫”字之義亦寓人君不當虐民之意于其中。觀造字之義,可以知政治之精蘊。)同為古意之僅存。要而論之,國家者,由民人團體結合力而成者也。君為民立,無人民則無國家,此古今之通義而萬世不易之理也。按之古人造字之義,不更歷歷可考哉!
王 符
太古之時,烝黎初載,未有上下而自順序,天未事焉,君未設焉。后稍矯虔,或相陵虐,侵漁不止。為萌巨害,于是天命圣人使司牧之。(《潛夫論·班祿篇》)
案:王氏此論出于《呂氏春秋》,為柳子厚《封建論》所本,甚合于民約之旨。(見柳子厚條)然謂圣王之牧命由于天命,則此語大誤。《左傳·襄十四年》載師曠之言曰:“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彼言君為民立,此言君為天立;且與古人以天統君之說亦大不同。古代之民,稱天以制君。后世之君,稱天以制民。即《周易》所謂“圣人以神道設教也。”推其流弊,而帝王神權之說由此而生,謂代天宣化者有之矣、謂神授君權者有之矣,而帝王之身遂神圣不可侵犯矣。《民約論》云:“代天宣化,以之蠱惑眾庶愚蠢之流,偶然麕集售其欺者或有之,而欲以此虛妄之說為建國之基則三尺童子亦知其不可。”是君為天立之說,盧氏已斥其非。而王氏以君為天立之言傳之后世,豈知立君與否,其權悉操之于民,立之可也、即廢之亦可,若如王氏之說,豈非君位既設,歷千百年而不可復更乎?此其所以不及《呂覽》也。
又案:中國稱帝王為天子,即政教合一之征。蓋中國古代之思想多謂君由天立,而人君遂得挾天子之名以助其專制。神權、君權合而為一,其禍可勝言耶!觀劉勰《新論》云:“天生民而立之君,則君者民之天也。”其說較王氏為尤謬。恩想之卑至此而極,又何憾乎罹獨夫民賊之禍耶!
杜 預
《釋例》曰:天生民而樹之君,使司牧之,群物所以系命也。故戴之如天地,親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事之如神明。其或受雪霜之嚴、雷電之威,則奉身歸命,有死無貳。故《傳》曰:“君,天也。天可逃乎?此人臣所執之常也。”然本無父子自然之恩,未有家人習翫之愛,高下之隔懸殊,壅塞之否萬端;是以居丄者降心以察下,表誠以感之,然后能相親也。若元高自肆,群下絕望,情義圯隔,是謂路人,非君臣也。人心茍離,則位號雖存無以自固,故《傳例》曰:“凡弒君稱‘君’,君無道;稱‘臣’,臣之罪。”稱君者,唯書君名。而稱“國”稱“人”以弒,言眾之所共絕也。稱臣者謂書弒者主名以垂來世,終為不義而不可赦也。(《春秋釋例》卷三)
《釋例》曰:傳曰眾保于城,城保于德。言上能以德附眾,以功庇下,民信其德,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茍無固志,盈城之眾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潰者,眾敗流遁之辭也。(同上卷四)
案:三代以降,于民之抗君者不曰謀反,則曰大逆不道。小儒不明順逆之理,猶讬其言于《春秋》,不知此大背《春秋》之旨者也。《春秋》不云乎“凡弒君稱‘君’,無道也”。文明之國,有君叛民,無民叛君。叛民之罪是為大逆,而叛君之罪甚輕,此最明順逆之理者也。君無道而民畔之,是謂之順;君無道而虐民,是謂大逆。公理昭昭,千古不爽,何中國之民誤認畔君為大逆?豈知君不畔民,斷無人民畔君之理!故民之殺君,不啻君之自殺也。中國古代于君之對民亦曰忠,如《左傳》以“上思利民為忠”是也。后世以降,以“忠”為民、臣對君之詞,即以“畔”為民、臣對君之詞。名之不正,莫此為甚!是以孔子貴正名也。
張 實
聞以一人治天下,不聞以天下奉一人。(《大寶箴》)
案:立國之公理,當以少數服從于多數,不可使多數服從于少數。《民約論》之言曰:“天下生靈億兆,其號稱帝王者僅僅數十百人。將以億兆屬之數十百乎,抑以數十百屬之億兆乎?”(卷一第二章)讀遍中國歷史之書,君非以多數服從少數乎?張氏知多數人民非君主一人之奴隸,所謂不以天下奉一人者,即不以天下為一人之天下也。且張氏生君主專制之世,而《大寶箴》一篇又為儆戒人君之作,而所言如此,益信張氏之為直臣矣。
柳 子 厚
人之初,與萬物皆生。草木榛榛,鹿豕狉狉,人不能搏噬,而且無毛羽,不克自奉自衛。荀卿有言:“必將假物以為用者也。”夫假物者必爭,爭而不已,必就其能斷曲直者而聽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眾,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長刑政生焉。故近者聚而為群;群之分,其爭必大,大而后有兵有德,又有大者,眾群之長就而聽命焉,以安其屬,于是有諸侯之列。則其爭又有大者;德又大者,諸侯之列乃就而聽命也,以安其封,于是有方伯連帥之類。則其爭又有大者焉;德又大者,方伯連帥之類又就而聽命,以安其人,然后天下會于一。是故有里胥而后有縣大夫,有縣大夫而后有諸侯,有諸侯然后有方伯連帥,有方伯連帥而后有天子。故天子至于里胥,其德在人者,死必求其嗣而奉之。故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勢也。
案:子厚之說本于墨子,(《墨子·尚同篇》云:“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蓋其語人異義,是以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其人茲眾,其所謂義者亦茲眾。是以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故交相非也。是以內者父子兄弟作怨惡離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藥相虧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勞、腐朽余財不能以相分,隱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亂若禽獸然。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亂者生于無政長,是古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為天子。天子立,以其力為未足,又選擇天下之賢可者置立之以為三公。天子、三么既以立,以天下為博大,遠國異土之民、是非利害之辨,不可一二而明知,故畫分萬國,立諸侯國君。諸侯國君既已立,以其力為未足,又選擇其國之賢可者置立之,為正長。”)但墨子謂“先有王公,然后有諸侯、正長”,柳子謂“先有里胥,然后有諸侯、天子”,說各不同,然以近代之理觀之,則柳子之說較確。蓋生民之初,樊然并生,各食天地自然之利,民民物物各爭所以自存,故社會之起原起于家族。中國上古之時,最重氏姓,則家族政治之時代也。共工氏之霸九州、女媧氏之稱帝號,則酋長政治之時代也。及黃帝興,然后收酋長之權,歸于一己。然禹會諸侯于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則仍酋長時代之遺也。故諸侯之立,必在立天子之前。柳子此言,誠不易之論也。但謂有天子然后天下會于一,則又不然。一國人民,當未立君長之前,其民固自有國也。《民約論》云:“洪荒之世,人各顧己,然而營私日甚,所感斯殊,每有己之所害,人以為利;己之所利,人以為害。彼此相持,騷然無寧日,于是集眾立約,遵奉法律,凡事之利害與眾共之。”(卷二第一章)觀于盧氏此言,則未立君長之前,先有集眾、立約之級,乃天下會一之后,然后立天子。非天子既立之后,然后一天下也。柳子知封建非圣人之意,豈知立君亦非圣人之意乎?然失天然之自由,入人造之自由,必經立君之一階級,則又中西歷史之所同者也。柳子之說,殆指此言于民約之意庶有合乎?
陸 淳
天生民而樹之君,所以司牧之。故堯禪舜、舜禪禹,非賢非德唯莫敢居之。若捐軀以守位,殘民以守國,斯皆三代以降,家天下之意也。(《春秋傲旨》卷上)
案:上古圣賢力言為君之難。《書》曰:“后克艱厥后”,《論語》曰:“為君難”。蓋人人知為君之非易,故人人視君位為畏途。此“非賢非德何敢居”也。后世以降,公天下易為家天下,而世襲之弊遂以大成。(見《民約論》卷三第六章中)予讀《公羊傳》至“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而嘆古人立法之誤矣。夫立子以嫡,關乎一姓者也;立君以賢,關乎天下者也。天下本非一姓之天下,豈據一姓之制度而不顧天下之治亂乎?吾得一語而斷之曰:“君主者,為天下負責任者也。”(太西各國憲法,君主無責任,乃為削君權起見。)捐軀以守位、殘民以守國,已大負人民委任之初心,此陸氏所以斥之也。
張 載
乾稱父,坤稱母,子茲藐焉,乃混然中處,故天地之塞,吾其體;天地之帥,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同與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長其長;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圣,其合德;賢,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殘疾、惸獨鰥寡,皆吾兄弟之顛連而無告者也。于時保之。(《西銘》)
案:橫渠此語雖與民約無關,然即其說推之,可以得民約之意。《民約論》謂:“天然之世,利己為首。究其終也,相援之心必較利己為尤甚。”(卷三第二章)誠以非相援不能合群、非合群無以立民約,民約不立,國于何有?故橫渠此語雖出于孟子之推恩,然與盧氏相援之說若出一轍。居中國而謀合群,其惟發明橫渠之旨乎?
蘇 洵
群者,圣人所欲渙以一天下者也。(《仲兄文甫字韻》)
案:蘇明允此言最背于民約之旨。民群之聚散,本于民群之自然。民群未聚之前,圣人固無權使民聚;民群既聚之后,圣人亦無權使之渙也。且《易經》此文,以程《傳》所訓為最確。(程《傳》言天下渙散而使之群聚)若如蘇氏之說,則天下之統一當由于人民之渙群。此則后世人君防民之政策矣。驗民之勢、弱民之力,而究之中國群力之衰皆由于此。豈盧氏民約之意哉!
蘇 軾
人主之所恃者,人心而已。(《上皇帝書》)
人主失人心則亡。(同上)
是故君子未論行事之是非,先觀眾心之向背。(同上)
案:立法雖當順民,亦當視人民之程度若何。野蠻之民不知治體,欲適民意,必與公理背馳。蘇子謂:“未論行事是非,先觀眾心向背。”于民約之旨,固若符節。(《民約論》卷二第八章謂:“立法之旨,唯視眾人之趨向為目的。”)但宋當蘇子之時,荊公力行新法,而小民之間頻興謗訕,以致新法不成,豈非新法徒順民心之弊哉?蘇子此言由于反對荊公之說,故創為此論。行之宋代,雖不足為治國良謨,然謂立國本于人心,則儼然知人民為國家之主體矣。于民為邦本之意,庶有合乎。
蘇 轍
誠使正人在上,與物無私,而舉動適當,下無以議之而朝廷重矣。安使在下不得議哉?下情不甚通,此亦人主之深患也。可則從之,否則違之,豈害于重哉?(《龍川別志》卷上)
案:下情不通固人主之深患,然僅通下情亦非民約之旨。三代以降,悉以通下情為人主特別之恩,豈知通下情為人民應享之利。何則?天下者本人民之天下也。人君治天下而不善,人民即有詰責之權。今也使下民不得議政,非人君逆天叛民之大惡乎?蘇氏所言未見及此。后世以來,如包安吳之流皆知通民情之為急。(包氏《說師》上篇言通民情之義最多,如謂:“開上書之科,凡故宦、儒生、幕客、農民、吏卒皆許言事。凡國有大政,太師下,九卿、祭酒、諸生,各以意為議。”又謂:“遇有地方大政,臬司可以火牌謁奏。遇有軍務緊要,副將、參將可以火牌謁奏。所以使人人有議事之權。”)吾謂不使民議政固非立國之大體,僅與民議政之權亦非民約之初意。蘇子之論僅足以制暴君之虐政耳,何足以伸民權哉?
程 子
天下渙散而能使之群聚,可謂大善之吉也。(《易傳》)
案:一國人民由散而聚、由分而合,群力既固,國家乃成。是創立國家之時,一國之人民固一聚而可不復散者也。即君主既立之后,威勢日尊,欲奪民權,又恐國人合群以抗己,乃創為愚民弱民之策,以壓制臣民,散民之群、孤民之勢,使人民結合之力無由而成。故群體之散,不得不歸咎于立君。吾觀秦漢以降,臣民結會之自由悉為朝迋所干涉,而人民之勢遂一散而不可復聚矣。至于國家之作事,悉本于人主之陰謀,非本于人民之公意。小民悉服于下,敲撲鞭笞,一唯君命。及國家多難,人民復棄其固有之君主,以轉事他人。《民約論》謂:“專制之君,無與共難。”(卷三第六章)豈不然哉?故欲行民約,必先合群力以保國家,欲保國家必先合群力以去君主。蓋團體不固之民,未有能脫專制之禍者也。又,《民約論》之論去人君之阻力也,謂必人人竭其能盡之力,集合一氣,分之不散,誓盡去之而后已。(卷一第五章)則共和政府之成立,由于民之群聚明矣。夫天下豈有渙散之民,而能使之立國者哉?
樓 鑰
臣聞天尊地卑,乾坤定矣。然天不以高為貴,而以下濟為光明。在《易》“坤上乾下”卦反為“泰”,其彖曰:“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乾上坤下”反為“否”,其彖曰:“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此皆圣人之深意也。故古之君子分甚嚴而道則同,勢甚尊而情則通。(《通下情疏》)
案:《易經》天尊地卑之說,本非定論。尊卑之分,因權力之強弱而區別,所謂以勢為理也。《民約論》引《稗史》落平生航海事謂:“流至一島,不見人跡。君之者我民之者我以一人而兼君、民之役,豈以一人而備神圣、禽獸之貴賤乎?”(卷一第二章)由此而觀,則中國尊君卑臣之說,不擊而自破矣。樓氏既明認君主之尊嚴,而復以通情望君主,豈知君民名分不立,則通民情與否,其權在民;君民名分既立,則通民情與否,其權在君。民不能自通其情,而以通民權望之上,其柔順服從之性可勝言耶?于是而托名經術、托言澤民,真誣說矣!
葉 適
臣聞人君必以其道服天下,而不以各位臨天下。夫莫尊于君之名、莫重于君之位,然而不得以其道行之,則生殺予奪之命皆無以服天下之心,其所以為之臣者特迫于名位而不敢抗耳。(《君德一》)
好治之君常恐名位之去己,是故或出于令、或出于法、或出于權,役巧任智,斷制刑罰,以執天下之命。若此者,凡以為留名位之術,而不知夫名位者不必留而未嘗去也。未嘗去而留之,然后天下始有不安之心。不安而將去也,則必反之而后可。然則容受掩覆,大度不疑者,是亦留名位之術也,未有服天下道也。(《君德二》)
及其后世,天下之勢在物而不在己,故其勢之至也,湯湯然而莫能遏,反舉人君威福之柄以佐其鋒;至其去也,坐視而不能止,而國家隨之以亡。夫不能以一身為天下之勢,而用區區之刑賞以就天下之勢,而求安其身者,臣未之見也。(《治勢上》)
古者民與君為一,后世民與君為二。古者君既養民,又教民,然后治民,而其力嘗有余。后世不養不教,專治民,而其力猶不足。古者民以不足病其官,后世官以不足病其民。凡后世之治,無不與古異。故論古者事遠而不可行,因今謂行而不可安。(《民事一》)
君無以屬民,民無以事君。然則立州縣有官吏,相事、相使、相君、相長,不異于古者,徒有君民之勢爾。(同上)
案:葉氏所言僅知君勢之不可恃,而不知君勢之不可尊。夫民貴君輕之旨,子輿氏已發其端。是立君之初,君位視民位尤賤,無所謂名位即無所謂尊卑。及君主在位日久,然后竊一國之權為一己之私有,是君主固不啻大盜也!既竊一國之權,又恐國民之抗己,于是創為名位之邪說,以佐其權力之實行。是名位本非人君所固有也。名位既非人君所固有,則一國之民即不當承認君主之名位。《民約論》不云乎“弱為強制,出于不得已耳。茍一旦脫其鉗制,不得不謂之盛業明矣。蓋彼奪我之權僅恃威力,我亦以威力復我之權,尚何可議之有?”(卷一第一章)是名位出于威勢,在盧氏已知之。(《民約論》卷一第六章云:“夫依威福以取人,與執法以治國,其得失利害相去奚啻霄壤?”又云:“彼挾威力以制人,其分崩裂析可翹足俟之。”)若葉氏所言,既明認名位為人君所固有,(如言“莫尊于君之名,莫重于君之位”是。)而望其不以名位臨人;夫盜之所以為害者,以其恃器械而無恐也,今也以器械授盜而猶望其不殺人,有是理哉?葉氏之言,毋乃類是。推葉氏之旨,不過欲為君者少抑其尊耳。夫君本不尊,何待于抑?威福既非人君所可專,名位亦非人君所可挾,天下為萬民之天下,豈人君一人所可服哉?蓋葉氏之失,在誤認主權為權勢。主權者本國民公共之權,因締結民約而歸之君者也。人民雖以主權歸君,然主權究非人君所固有,不過君主代公眾握此權耳。久假不歸公共之主權,一變而為人君所專有,專制之禍由此而生。葉氏誤以權勢為主權,故《君德》、《治勢》諸篇皆背于民約之旨。是可惜矣!又,葉氏謂“古者民與君為一,后世民與君為二”,以明人君有教民養民之責,此論誠然,然民既進化,教養之責,小民自可兼營。君雖有愛民之心,豈知民固無待君愛者哉。三代以來,民以教養望其上,然后小民始諉其責,以日頌獻媚之詞。《詩》曰:“樂只君子,民之父母。”又曰:“經始勿亟,庶民子來。”吾不禁為發指也!(《民約論》卷一第二章云:“君不愛其民,己居于上,民軀于下;作威作福,妄自尊大;而獨自解曰‘民猶子也’,是亦悖理之甚者矣。非特無益于民,直謂之虐民而已矣。”此盧氏之特識也。)夫君本有利民之責,克盡其責何得為賢?頌祝之詞、歌謠之作,復何為哉?觀于歌頌君德之詩,而知中國人民之易與矣。專制之成,外族之禍溯其原起,孰非由于民具服從之性哉?惜乎葉氏未見及此也。
陳 亮
昔者三皇五帝與一世共安于無事,至堯而法度始定,為萬世法程。禹、啟始以天下為家而自為之。有扈氏不以為是也,啟大戰而后勝之。湯放桀于南巢而為商;武王討紂取之而為周;武庚挾管、蔡之隙求復故業,諸嘗與武王共事者欲修德以待其自定,周公違眾舉兵而后勝之。夏、商、周之制度定為三家,雖相因而不相同也。五霸之紛紛豈無所因而然哉?老、莊氏思天下已亂,無有已時,歸罪于三王,而堯、舜僅免耳。(《王霸論》)
案:同甫此說,以唐虞以降,人君無不以權術馭天下,權術不足,濟以權力。此王道所由降為霸道。吾謂以權術馭人者,是為狐媚;以權力制人者,是為大盜。三代之后,人民益愚,為人民者稍習籠絡人民之術,即奉之為賢君。人君知其然也,以籠絡而行其壓抑,而無形之壓力遂一成而不可復制矣,是為人君馭民之良法。同甫生南宋之時,于歷代君主之陰謀權術悉窺其微,不可為非卓識矣。至謂“三皇五帝與天下相安,至堯始定法律”,與民約所謂天然之世以質勝、人造之世以文勝者又互相發明,其旨深哉!
朱 子
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私有也。(《孟子萬章篇注》)
天下之治固必出于一人,而天下之事則有非一人所能獨任者。(《語錄》)
案:一國之地為國民所共有。君主者,國民委以治國之責者也。國民既委君主以治國,于是以國人共同之權利假之于君,所謂國家之權利也。(見《民約論》卷一第九章)然國家之權利為君主所假有之物,而非君主所固有之物。《民約論》謂:“各人所有之權利,不得與公有之權利爭。”(卷一第九章)君主者亦國家之個人也,豈可以個人而擅公有之權利乎?且昔日之人民既以各人占領之地納之國家,則今日之人民亦可以納諸國家之地歸于一己,此天下所以為天下之天下也。后世以降,人民誤認朝廷為國家,則所謂天下者一姓之天下已耳。宜朱子之力斥其非也!
又案:盧氏謂:“主權之體可分,主權之用不可分。”(卷二第二章)與朱子“天下之治出一人,天下之事必分任”者義頗相近,而其實不同。主權者,集一國之權而成者也,非人君一人所私有。若朱子所言,則是以治天下望君主一人矣。此其所與盧氏不同者也。
陸 子
“典憲”二字甚大,惟知道者能明之。后世乃指其所撰苛法,名之曰“憲典”,此正所謂無忌憚!(《語錄》)
案:《書》言“成憲”,《詩》言“憲章”,皆當時一國所制定之法,故為一國所遵守。《民約論》云:“統治國人之法律,不得不以國人公定之法律,亦必經國人承允而后可。承允與否,悉聽國人之自由。”(卷二第八章)又云:“全國與全國相交接所定之法,名曰國法。不問其為善為惡,不得不博采與論。”(卷二第十二章)蓋國為人人共有之國,法為人人共守之法,故立法之權為一國人民所公有,所定之規唯視通國人民之趨向,即盧氏謂“本公意制定法律”也。(《民約論》卷三第十八章云:“凡可以制定一國之作用者,公意其首也,可分為民主政治固有之利益,此公意所生之作用為權力者也。”)故一國之人悉有服從法律之責。吾觀歐美各國之定憲法也,其立法之權與行政區為二事。君主者,以議會協贊行立法權者也,有可裁法律之權者也。而法律之執行,必經議會之協贊,即提議法律案亦為議會所有之權,非經國務大臣之署名不得成為法律。(今太西各國及日本憲法大約皆有此數條)則謂立法權皆在人民可也。中國自三代以后,悉以君主操立法之權,不以國家之利害為利害,而以一己之利害為利害;不以眾人之損益為損益,而以一己之損益為損益。所謂“會要”、所謂“律例”,非法律也,直敕令耳;非國法也,直家法耳。欲法之不苛,豈可得哉?此陸子所以斥為無忌憚也。蓋陸子之學以自得為主,(如云“今人略有氣燄者多只是附物,元非自立也。若某即不識一字,亦復須還我堂堂的做個人”是。)以變法為宗,(如言“祖宗法自有當變。使所變果善,何傷于國”是。)與盧氏斥君主守舊法者相近。(《民約論》卷四第十二章云:“今日所改之法律,明日行之,即不見其益者比比然也。”又謂:“用一法而概萬事,奉古訓而賤今人,致亙千百年不見美善之政體。”則盧氏非以法律為不可變明矣。與陸子略同。)此其所以斥君主而不顧與。
王 應 麟
古者君臣之際,分嚴而情通。“上天下澤履”,其分嚴也;“山上有澤咸”,其情通也。不嚴則為“未濟之三”“陽失位”,不通則為“否”之“天下無邦”。(《困學紀聞》卷一)
君之于民亦曰忠。季梁云:“上思利民,忠也。”子之于親亦曰慈。《內則》云:“慈以旨甘。”圣賢言忠不專于事君,為人謀必忠、于朋友必忠告、事親必忠養,以善教人、以利及民,無適非忠也。(卷六)
弱而不可輕者,民也。古先哲王曰“敬民”、曰“畏民”。石守道謂:“湯以七十里亡夏,文王以百里亡商,陳勝以匹夫亡秦。民可不畏乎?”故曰“民為貴”。(卷八)
惟無以天下為者可以有天下,此即“舜、禹有天下而不與”之意。湯、武之征伐,非利天下也。無利天下之心,而與天下同其利,然后可以得天下。(卷十)
案:中心為忠,在古有訓。蓋以忠為中心,則中心云者,無所偏倚之義也。無偏倚,斯為天下之至平。古人以此訓忠,其意蓋謂凡人之性或偏于愛憎,或趨于勢利,則一損一益、一利一害之形見矣。如能守忠之義,則凡事準乎公理,無畸輕畸重于其間,而后一群之治安可保也。今之訓忠者,專以為在下事上之名,設為傭奴事主之格,稍有不順,即字之曰逆、謚之曰叛,忠之名義既失,遂以斯字為順之代名矣。后世不審其義,凡在臣民皆以忠順之說引以為己責,于是任其上之百方要求,必委曲求合于斯格,以博身后之榮譽。斯則可怪之甚者也!王氏訓忠,悉合古義,謬解既破,則暴君惑民之邪說可以息矣。
又案:王氏之論“敬民”、“畏民”其說是矣。但后世不明人民立君之意,往往以君為主體、民為客體,故雖圣賢殷殷垂訓,而君主之毒終流行大地,莫之或息矣。夫茍以民為可以不利于君而后敬之、畏之,則倘遇末季,陳勝、吳廣之流沈滅不出,為人君者豈可以民力之無能而稍存輕怠之念耶?故民無可畏,可畏者公理,非畏其勢力也。后世君主不明斯義,其大臣陳言亦多以利害相聳,則雖實行敬畏,而已不合于論理,況其為涂飾之辭乎?
卷之三 第三編 近世
呂 坤
天地間唯理與勢最尊,理又尊之尊者也。廟堂之上言理,則天子不能以勢相奪。即以勢相奪,即相奪而理則常伸于天下萬世。(《呻吟語》)
勢者,帝王之權也;理者,圣人之權也。帝王無圣人之理,則其權有時而屈。然則理也者,又勢之所恃以為存亡者也。以莫大之權行僭竊之禁,此儒者所以不辭而敢于任斯道之南面也。(同上)
案:呂氏所謂“理”即盧氏之所謂公意也,呂氏所謂“勢”即盧氏之所謂權力也。盧氏之言曰:“凡可以制定一國之作用者,公意其首也,可以為民主政治固有之利益者,執公意所生之作用為權力是也。天下斷無以一人之意見可之曰理者。一人之意見既不得謂之理,則雖其人擁用有絕大之權力,其亦何所讬矣?權無所讬即為妄偽之權,假用所讬而欲以虎皮蒙馬,自遂其欲者則為武斷之權。妄偽、武斷,理之賊也。”雖然由呂之說,則“理”與“勢”尚為對待之辭;由盧氏之說,則“理”與“勢”實有相生之義。其所謂“執公意所生之作用為權力”云云,即以理為勢之母,而以理與勢作對壘也。故呂氏之說雖足以左社會伸公意,其如彼盜竊公權之君主恃其叱咤鞭箠之威,剽悍不顧,甘為公理大敵者何?吾國談政之家動以君、民為對待,理、勢為敵壘,故議論著于史冊,而唯辟之作威作福如故也。不知君、民若各立于一位,理、勢若各據于一局,則在下永無求勝于上之一日,即義理永無得伸于勢位之時。蓋言強權者不言公法,競爭之公例然也。民處乎下、君處乎上,位分既殊,譬若用兵失險,其為敵之所乘明矣。若據盧氏以理母勢之說,則凡君主有大拂公意之舉動,即可取決于公意而奪其所擁之權,還之于民。以理馭勢,猶湯之沃雪焉,尚何勢之足云?雖然,呂氏所謂“理者,勢之所恃,以為存亡”,其語直探民約之旨,而于盧氏之說相伯仲矣。
王 守 仁
仁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莫非己也。故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書王嘉秀請益卷子》)
是非之心,不慮而知、不學而能,所謂良知也。良知之在人心,無間于智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也。世之君子唯務致其良知,自能公是非、同好惡,視人猶己、視國猶家,而以天地萬物為體。求天下無治,不可得也。(《聶文蔚書》)
惟天明其明德以親民,故能以一身為天下;親民以明其明德也,故能以天下為一身。(《書趙立孟卷》)
案:良知之說,出于孟子之性善。陽明言良知,而盧氏亦言性善。《民約論》不云乎“人之好善出于天性,雖未結民約之前已然矣”?(卷二第六章)斯言也甚得孟子性善之旨,而良知之說由此而生。良知者,無所由而得于天者也。人之良知同,則人之得于天者亦同;人之得于天者既同,所謂堯、舜與人同也,豈可制以等級之分乎?《民約論》又云:“人之生也,各有自由之權,為彼一身之主宰。執其自由之權,出而制馭世界上之事事物物,使必與己意相適,不得少為他人所屈服。斯固理之所是者也。”(卷四第二章)誠以天之生人,雖有強弱智愚之別,一旦民約既立,法律之所視更無智愚強弱之分。與陽明所言若出一轍。(陽明云:“惟天下至圣為能聰明睿智,舊看何等元妙,今看來原是人人舊有的耳。”又云:“惟天明其明德以親民,故能以一身為天下。”又云:“明德者,天命之性,靈昭不昧,而萬理之所從出也。即《中庸》‘天命之謂性’,《孟子》‘性善’之旨。”蓋陽明以善自為本性,故欲人人真得意欲之公,與宋儒陸子靜相似。)又,盧氏以棄其自由權即棄其所以為人之具,故保持自由權,斯乃人生之一大責任,(《民約論》卷一第四章云:“人之暴棄自由權者,即棄其天與之明德,而自外生成也。夫是之謂自暴自棄。”)皆以自由為秉于生初。蓋自由權秉于天,良知亦秉于天;自由無所憑藉,良知亦無所憑藉。則謂良知即自由權可也。陽明著書雖未發明民權之理,然即良知之說推之,可得平等、自由之精理。今欲振中國之學風,其惟發明良知之說乎!
王 廷 相
命德討罰,圣人命之、討之也。以天言者,示其理之所當命、當討出于至公,非一己之私也。乃天亦何嘗諄諄命之乎?(《答薛君采論性書》)
案:西人之談法律者,分法律為人定法、自然法二類。西解自然法者,以自然法即性法,謂:“欲法律之完全,必不可不基于天性;法律基于天性之自然,故云自然法。無論何國其不相謀而各遵奉之者,皆原于人性之初者也。”(見《法學通論》)案:此即良知之說。蓋人生而具天然之理,即有分所當為。法律者,本人心之所同然而定者也,故為一國所道守。王氏所謂理,即西人之所謂自然法也。《民約論》云:“立法之旨,唯視眾人之趨向為的。所立之法,俱順通國人民之趨向。”(卷二第八章)誠以眾人之趨向,即為公理之所存。(案:法儒薩皮尼氏《法律利權確信說》云:“法律者,出于主權之意;主權者,不過本其意編為成文法。故人民之意為主,主權者之制作則末也。人第見主權者制定法律使民遵奉,似法律全自主權者之胸臆流出,其實不然。人民所以樂從主權者之命令者,必其命令與人民之意一致者也,則主權之命令仍不外人民之意而已。”此說頗近于良知。)盧氏之言與王氏若出一轍。彼后世奉君主所定之制為法者,何足以言公理哉?
李 經 綸
宇宙只一理,本公也。人之有身則有自私之蔽,圣人之教所以去天下后世自私之蔽也。自私之蔽一去,則廓然大公,公則理一無間矣。是故君子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谷平日錄》)
案:《民約論》一書最重公私之辨,其言曰:“人造之世事有關于一國者。一人為私,一國為公。既曰私事,則無與于眾可知也。”蓋李氏之說,欲泯公、私之界者也。(本《呂覽·貴公篇》)盧氏之說,欲區公私之界者也。然泯公私之界難,(龔定庵《貴私篇》言之甚詳)區公私之界易。且李氏于君民公私之界亦析之未精,蓋天下為天下之公器,非一姓之私產。今為人主者,據本非己有之物以為公,而斥人民所自營之業為私。(如今私鹽是)在文自營為私,背私為公。使反己自思,果孰私而孰公?李氏知論自私之弊,惜其未見及此也。
黃 道 周
《傳》曰:“為百姓立君。”為百姓,非以為君也。故百姓存則與存,亡則與亡。存百姓所以自存也。危矣哉!貴為天子無以自存,乃僅絓于黔首之上以為旒綴。(《存民篇》)
故為君者存天而百姓以為天,為臣者存君而百姓以為君。存天與君,皆讬于百姓,而因以自存。(同上)
故百姓有時而賤于君,君有時而賤于百姓。(同上)
案:立君為民,三代圣王皆明此義。惟其為民也,故為君難。惟其以存百姓為自存也,故放勳懼其所居之危,思以帝位讓之由光,而自脫于險地。后世以君位為莫大之安樂窩,一旦得而據之,即可縱其無限之欲、行其無限之權,且能世傳其業,使子孫永享此富貴。嗚呼!此兵爭篡奪之禍所以相尋于史乘間也。盧騷《民約論》云:“上古初民紛擾不寧,乃相約公戴一人以長之,后世遂有君主之名。然則君主之起原本為百姓治安而設,百姓以一國之公權舉而讬之君主,君主即以一己之生存讬之百姓。無君主則機體渙散,統治無人,一國之安寧失矣。無百姓則一人孤立,肢體不完,而君主之名號消矣。互相讬即互相存,而趨勢所重尤在百姓。蓋使文化漸進,契約大成,雖無君主可也。”百姓不必常倚賴于君主,而君主不能不常倚賴于百姓。此道周先生“百姓存則與存,亡則與亡”之言,所以切深而著明也。盧騷又曰:“立約之始,設立君長握通國之權于一人掌握之中,必有辭以要之曰:‘余一人不敢妄肆通國公有之全權,不過履吾所定之約而為之整治而已。凡爾眾庶,茍有索余所假人民之權利之意,則余當罄所有以返諸人民’云云。否則索之不聞、返之無期,人民之不幸寧有涯歟?”烏乎!盧氏之言實為萬世君主所深惡,蓋以其視君主大賤也。夫豈獨盧氏賤視君主,觀道周先生“君有時而賤于百姓”之語,其有合于社會學者之意多矣。
顧 炎 武
《革》之九四猶《乾》之九四,諸侯而進乎天子,湯武革命之爻也。故曰:“革命,吉。”成湯放桀于南巢,惟有慙德,是有悔也。天下信之其悔亡矣。四海之內皆曰:非富天下也,為匹夫匹婦復仇也。故曰:“信志也”。(《日知錄》卷一)
坐而論道謂之王公,王亦為六職之一也。未有無事而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卷四)
人君之于天下不能獨治也。獨治之而刑繁矣,眾治之而刑措矣。(卷五)
為民而立之君,故班爵之意,天子與公侯伯男子一也,而非絕世之貴。代耕而賦之祿,故班祿之意,君卿大夫士與庶人在官一也,而非無事之食。是故知天子一位之義則不敢肆于民上以自尊;知祿以代耕之義則不敢厚取于民以自奉。不明乎此,而侮奪人之君,常多于三代以下矣。(卷七)
古人制幤,以權百貨之輕重。錢者,幣之一也,將以導利布之上下,非以為人主私藏也。(卷九)
自古以來有民窮財盡,而人主獨擁多藏于上者乎?此無他,不知錢幣之本為上下通共之財,而以為一家之物也。《詩》曰:“不弔昊天,不宜空我師。”有子曰:“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古人其知之矣。(同上)
案:古之言君位者,曰天位、曰大寶;言君祿者,曰天祿。此本為神權時代假讬之稱,非果以君位為至尊無上者也。后世不明斯義,既謬認君位為崇高,又誤指君位為莫大之利藪。一旦據而有之,則眾皆詫為神奇,若非人之所能致而至也者。庸眾寡淺,史官又從為之辭,此所以二十四姓之太祖、太宗,無非龍顏日角、異香繞室而生也。烏呼!使讀亭林所論天子一位及班祿之意,其亦足以解迷矣夫。
又案:盧騷《民約論》云:“一國之人遵守民約而外,無可遵守之事;崇奉公論而外,無可崇奉之人。故君主應得之權利,即以君主于人民應盡之義務為準。”又曰:“在民約之中所允為君主之財貨、自由及一切權利,則君主皆可舉而用之。譬諸甲國君主于乙國人民,即無應盡之義務。應盡義務既不可越其權限,則應得之權利亦不可越其限也可知矣。君主而妄越其限以濟一己之私,則一國之中人人得而誅之。”顧氏以錢幣非人主之私藏,殆亦深審民約之義者與!
黃 宗 羲
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興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此其人之勤勞,必千萬于天下之人。夫以千萬倍之勤勞而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明夷待訪錄·原君篇》)
古者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凡君之所畢世而經營者,為天下也。今也以君為主、天下為客,凡天下之無地而得安寧者,為君也。是以其未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腦,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產業,曾不慘然,曰:“我固為子孫創業也。”其既得之也,敲剝天下之骨髓,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樂,視為當然,曰:“此我產業之花息也。”然則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無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烏呼!豈設君之道固如是乎?古者天下之人愛戴其君,比之如父、擬之如天,誠不為過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惡其君,視之如寇仇,名之為獨夫,固其所也。小儒規規焉以君臣之義無所逃于天地之間,至桀、紂之暴猶謂湯、武之不當誅之,而妄傳伯夷、叔齊無稽之事,乃兆人萬姓崩潰之血肉,曾不異夫腐鼠。豈天地之大,于兆人萬姓之中獨私其一人一姓乎?(同上)
蓋天下之治亂不在一姓之興亡,而在萬民之憂樂。是故桀、紂之亡乃所以為治也,秦政、蒙古之興乃所以為亂也,晉、宋、齊、梁之興亡,無與于治亂者也。(《原臣篇》)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無養也,為之授田而耕之;知天下之不可無衣也,為之受地而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無教也,為之學校而興之。為之婚姻之禮以防其淫,為之卒乘之賦以防其亂。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嘗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長也,子孫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為之法。然則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原法篇》)
原夫作君之意,所以治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則設官而治之。是官,分身之君也。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蓋自外而言之,天子之去公,猶公、侯、伯、子男遞相去;自內而言之,君之去卿,猶卿、大夫、士遞相去。非獨至于天子遂截然無等級也。(《置相篇》)
論者以東林為清議所宗,禍之召也。子言之君子之道,譬則坊與?清議者,天下之坊也。夫子議臧氏之竊位、季氏之旅泰山,獨非清議乎?清議息,然后有美新之上言、媚奄之紅本,故小人之惡清議,猶黃河之礙砥柱也。(《明儒學案·東林學案序》)
案:黎洲之學出于蕺山,而蕺山之學出于陽明,故思想學術不主故常。且當明季之時,閹官專政,小人盈廷,凡號為清流者類皆合團體以抗政府,與今歐西之政黨相同,上爭于朝、下爭于野,東林、復社之事,其顯然者也。黎洲漸摩濡染,明于邪正之分,當弱冠之年即入都訟忠端公冤,后與陳定生等作《留都防亂揭》,以斥阮大鋮。蓋維持清議有漢李膺、范滂之風焉。及明社已覆,歸隱故墟,思讬空言以為后王法,而《明夷待訪錄》以成。吾觀《明夷待訪錄》之言政治也,一溯立君之利,一斥立君之害。所謂溯立君之利者,即黎洲所謂興利除害是也。蓋混茫初辟,風氣未開,強者凌弱、勇者苦怯,使國人不出其權以委君,則全體斷斷然無成立之理;而一己所有之權亦為強者所呑併。故合各人之力為全體所公有與散全體之力為國人所私有,其強弱勝負判若霄壤。(見《民約論》卷二第七章。又卷一第八章云:“人造之世,曩之以力威人者,一變而為義務;曩之以力自給者,一變而為義務。舉凡營私自私之心,悉與革除。”與黃氏同。)此公益所以能興,而公害所以能除也。所謂斥立君之害者,即黎洲所謂自私自利是也。《民約論》之言曰:“若妄以一己之私而治國民盡無益之義務,則直牛馬奴隸人民,無復君主之道矣。牛馬奴隸人民而可忍,孰不可忍也!”(卷二第四章。又,卷二第一章云:“有王者起,仗陰鷙剛悍之資奴隸人民,以困人民于水火之中,不得睹吾輩所謂政治世界矣。”)盧氏所言,即黎洲所謂敲樸天下之骨髓也,離散天下之子女也。殘民以逞,使民無樂生之生,則雖以君主為天下之大害,詎得謂之過論哉?蓋人生之初,無不有營私之念。民立君以治國,出于人民之自私自利者也。君挾勢以臨民,又出于人君之自私自利者也。黎洲知其然,故其著《明夷待訪錄》也,一曰定公私之界說,今太西各國之立法也,有憲法,有皇室典范。憲法者,一國之公法也;皇室典范者,一家之私法也。中國當三代以降,誤認朝迋為國家,而所謂法者,皆私法而非公法。黎洲謂“三代以下無法”,詎不然與?一曰斥名分之空言秦漢以下,人君視君位為無上之尊,而黎洲之作《置相篇》則以為天子非截然無等級,至謂君之去卿,猶卿大夫之遞相去,則中儒名分尊卑之說將不擊而自破矣。要而論之,黎洲之所言為天下非為一姓也,為萬民非為一人也;以君為國家客體,非以君為國家主體;以君當受役于民,非以民當受役于君也。其學術思想與盧氏同。本此意以立國,吾知其必為法、美之共和政體矣。雖然,歐洲當上古之時,論政治者已有柏拉圖諸哲。中古以降,憲法萌芽。盧氏產于法都,法為拉丁民族,所建國輕尊之性原于歷史,言論感人,易于收效。此《民約論》一書所以風行歐美也。中國當三代以來,官天下變為私天下,政冶之學泯然罔聞,君民尊卑判若天壤,名位之說深中人心。而黎洲獨能以雄偉之文醒專制之迷夢,雖其說未行于當時,詎得不謂為先覺之士哉!此吾所以崇黎洲為中國法理家也。
王 夫 之
天之使人必有君也,莫之為而為之。故其始也,各推其德之長人、功之及人者而奉之,因而尤有所推以為天子。人非不欲自貴,而公(寒鳴案:“公”應為“必”)有奉以為尊,人之公也。(《讀通鑒論》卷一)
若夫國祚之不長,為一姓言也,非公義也。秦所以獲罪于萬世者,私己而已矣。斥秦之私,而欲私其子孫之長存,又豈天下之大公哉?(同上。)
諫必有專官乎?古之明王,工、瞽、庶人皆可進言于天子,故周官無諫職,以廣聽聞也。(卷十一)
以在上之仁而言之,則一姓興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卷十六。寒鳴案:此所注出處有誤,應為卷十七。)
可以行之千年而不易人也,即天也,“天視自我民視”者也。(卷十九)
古之稱民者曰民碞,上與民相依以立,同氣同倫,而共此區夏者也,乃畏之如碞也哉。言此者以責上之善,調其情而平其險阻也。(卷二十一)
孟子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因時之論也。當其時,文、武之澤已斬,天下亡周而不以為君,周亦忘天下而不自任為君,則君子雖欲自我君之而不能,若夫六王者非篡逆之臣,則介在戎狄,無異于酋帥。殺人盈野以求君天下而建社稷,君非君而社稷亦非社稷矣,故輕也。君與社稷輕,而天下所生之人不可以無與立命,則茍有知貴在其民者,君子不得復以君臣之義責之,而許之以為民主可也。(卷二十七)
畏其民之彊,而推之、夷之乃至殄滅之而使弱,則既以自弱而還以召亂。無強無弱,人皆可亂,則天下瓦解而蠭起、而相殘,禍之最烈者也。(同上)
以天下論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一姓之私也。(卷末)
夫欲成天下之務必詳其理,欲通天下之志必達其情。然而人主之所用其聰明者,固有方也。以求俊乂,冢宰公而側隱舉矣;以察官邪,憲臣廉而貪墨屏矣;以平獄訟,廷尉慎而誣罔消矣;以知處危疑,相臣忠而國本固矣。故人主之所用智以辨臧否者,不出三數人,而天下皆服其容光之照;自朝廷而之藩牧,自藩牧而之郡邑,自郡邑而之鄉保。聽鄉保之情者,邑令也;聽邑令之治者,郡守也;聽郡守之政者,藩牧也;因是而達之迋臣。以周知天下之故,遺其小利、懲其大害,通其所窮、疏其所壅,于是而匹夫匹婦私語之情,天子垂旒纊而坐照之以無遺。天下之足皆吾足也、天下之目皆吾目也、天下之耳皆吾耳也,能欺其獨知而不能掩其眾著。明主之術,恃此而已矣。愚氓一往之情辭不屑聽也,而況宵人之投隙以售其奸者哉?古之圣王詢芻蕘、向瞽工、建鞀鼓,以達臣民之隱者,為己救過也,非以察人也。(《宋論》卷一)
公天下而私存,因天下用而用天下;故曰天無私覆,地無私載。王者無私,以一人治天下,此之謂也。(《黃書·宰制篇》)
案:船山之說,于立君主之起原言之甚晰,但于立君主之后則僅以通民情、恤民隱望之君,而于庶民之有權尤斥之不遺于力。(如《通鑒論》卷二十一云:“以賢治不肖,以貴治賤,上天下澤,而民志定。澤者,下流之委也,天固于其推崇也。斯則萬世不易之大經也。卷八復以以天下之權移于庶人為大亂。”)與盧氏民約之旨大殊。盧氏以人權賦于天,棄其自由權者即棄其所以為人之具。故人之生也,以能知自存為最要。能知自存則不受他人干涉,而一聽己之所欲為。(見《民約論》卷一第二章)是人民之權固不可一日放失者也;已放失,則不可一日不求恢復者也。(《民約論》卷二第八章云:“自由之權操之于己,不可放失。放失之后,不可不日求恢復之道。”)今船山之旨即以伸民權為大非。夫君之所以不敢虐民者,慮民之有權以抗上也。今也據名分之空言,以奪國人之權柄,則君雖施虐政于民,彼為民者赤手空拳,無復抗君之具,亦將屈服于下,奴隸自甘。雖有通民情、恤民隱之政,亦不過一姓之私恩已耳,于人民何利焉?嗟呼!民不能自強,而望君之不己弱,難矣。民不能自愛,而怨君之不愛民,尤難之難者矣。船山既知民之不可弱,而復言權之不萬分,則所謂通民情、恤民隱、公天下者,不過防民罹虐政,起倡革命耳。以之保人君私產則可,以之謀萬眾公益奚可哉?蓋船山惑于名分之言,復鑒于民情之難恃,(《讀通鑒論》卷二十一力言邱民之不可恃,其言曰:“盜賊可君,君之矣;婦人可君,君之矣;夷狄可君,君之矣。民之違天常拂至性也,無所不至。”)故仍以治民之責望之君。所謂民約者,乃霍氏所言之民約,而非盧氏所言民約也。至其言君位無常,民情可畏,(如《尚書引義·說命篇》所言最沉痛)則未始非儆戒人君之一法,其論豈可斥哉?
唐 甄
圣人定尊卑之分,將使順而率之,非使亢而遠之。為上易驕,為下易諛;君日益尊,臣日益卑。是以人君賤視其臣民,如犬馬蟲蟻之不類于我;賢人退,治道遠矣。太山之高,非金玉丹青也,皆土也;江海之大,非甘露醴泉也,皆水也;天子之尊,非天帝大神也,皆人也。是以堯、舜之為君,茅茨不剪,飯以土簋,飲以土杯。雖貴為天子,制御海內,其甘菲食、暖粗衣,就好辟惡,無異于野處也,無不與民同情也。善治必達情,情必近人。陳五色于室中,滅燭而觀之則不見;奏五音于堂下,掩耳而聽之則不聞。人君高居而不近人,既已瞽于官,聾于民矣,雖進之以堯、舜之道,其如耳目之不辨何哉!(《潛書·抑尊篇》)
位在十人之上者,必處十人之下;位在百人之上者,必處百人之下;位在天下之上者,必處天下之下。古之賢君不必大臣,匹夫匹婦皆不敢陵;不必師傅,郎官博士皆可受教;不必圣賢,閭里父兄皆可訪治,尊賢之朝,雖有佞人,化為直臣;雖有奸人,化為良臣;何賢才之不盡,何治道之不聞!是故殿陛九仞,非尊也;四譯來朝,非榮也。海惟能下,故川澤之水歸之;人君唯能下,故天下之善歸之;是乃所以為尊也。(同上)
是故人君之患莫大于自尊,自尊則無臣,無臣則無民,無民則為獨夫。《乾》之上九曰:“亢龍有悔。”龍德既亢,必有宇宙玄黃之戰,而開草昧之運矣,可不懼哉!可不戒哉!(《格君篇》)
治亂在君,于臣何有?不責其臣而責君者,非吾之言,仲尼之教也。《春秋》之法,臣弒其君,罪在臣,稱臣之名;罪在君,稱君之名,而不著其臣之名。宋人弒其君杵臼、齊人弒其君商人、莒弒其君庶其、晉弒其君州浦、莒人弒其君密州、吳弒其君僚,皆隱其臣之名,若國人共誅之者;豈寬弒君之賊哉?君惟不道,不君其君,而后動于惡,非人弒之,自弒之也。君而不君,國人不與,社稷不保,國家危亡,而且惡名著于《春秋》,罪在賊人之上,可不懼乎?(同上)
民何愛惡?群尚則愛,群棄則惡。物何貴賤?群尚則貴,群棄則賤。(《用賢篇》)
案:唐氏之說雖為裁抑君主,然猶有尊卑之見存。夫以群奉天帝之君主,自夸無限之威權,不為之定界說、立范圍,第欲使被冕旒降而與齊民相等,此自來格君之說,填溢書史章疏而終歸于無效也。盧騷《民約論》曰:“國家也者,無形之人。無形之人不能為有形之事,乃選立一人俾長國事,字曰君主。君主也者,即代執眾人之權利而為之統轄之也。如御者然,東、西、南、北,一聽乘者之意,御者不與也,惟善為駕馭使不至有顛覆傾側之危,斯為御者之專責耳。”烏乎!盧氏之說可以定君主之界說,而立其范圍矣。君主之職分既如是,則無論乎三代以后,皆以猛獸為大君,其罪不容于鈇鉞。即堯、舜之圣亦不過作一如格合式之大長,又何圣之足云?是故君主本非蓋藏之富翁,則茅茨土階何足以為儉德?既為國人之公仆,則愛民勤政豈得謂之皇仁?通斯旨也,可以讀唐氏“抑尊”之篇矣。
又案:唐氏之說,曰“位在天下之上者必處天下之下”,又曰“海惟能下,故川澤之水歸之。人君惟能下,欲天下之善歸之。”是說亦與盧氏民約不合。盧曰:“君主為國家之一肢”,又曰:“君主者僅踐立法者所定之范圍”,又曰:“君主、人民云者,不過國人分合之釋語而已”。綜此三說,則君主、人民俱在法律之中,分屬平等,本無所謂尊卑高下也。明乎君民平等之理,則愛民如子、事君如父之謬論可以破矣。今唐氏必斤斤于抑尊,毋亦矯枉而過其正歟?
又案:唐氏云“治亂在君,于臣何有?”此二語亦與今日歐美憲法之意不同。憲法曰“君主神圣不可犯”,又曰“君主無責任,大臣負責任”。商君立法,太子犯之,乃刑太子師傅公子虔、公孫賈,是亦以大臣負責任之意也。今必以一國之治亂專責于君主一人,是惟恐其威權之不專、勢位之不崇,又從而益之也。揚湯欲以止沸、駕薪欲以滅火;唐氏之“抑尊”,適所以奉尊也。惟所引《春秋》弒君各節,重公理、輕名分,足以破儒、法二家之拘論,而與孟子答齊宣王之問同出一轍,蓋真能通《春秋》者也!余謂人生天地間,必不越乎善、惡二途者。雖然,人有善惡,惟君主有惡無善。何也?以一身而任萬姓所寄之責,雖有天才措置,決不能盡善。一夫不獲,時予之辜,則堯、舜之世詎無怨曠?有怨曠,則君主失職矣。失職則靡特無善,且加惡焉。故惡也者,不必其犬馬視民也,即此一夫不得其所,已足為盛德之累。審乎此者,則二典之書不足奇,圣德之頌可以不作矣。
李 塨
若謂天子之尊必不可施于臣,則堯、舜竟以天子與臣,舜、禹竟受天子之讓,愈大非矣!(《答惲廉夫問》)
案:三代以降,天子挾一至尊之名,以為非臣下所可望,而君臣之分遂一定而不可復易矣。臣位愈卑,即民權愈削。李氏之學出于習齋,最重實際之學,故于君尊臣卑之空說斥之甚嚴。一以明君位之無常,一以明君臣之平等。斯豈無識陋儒所能及哉?雖然天下者,人民之天下也。堯、舜非有禪天下之權,舜、禹亦非有受天下之權。禪而不當,則燕噲之讓國不得不謂之非;受而不當,則子之之受國不得不謂之失。至禪位而不當,則有如漢哀帝之謀禪董賢者矣;至受位而不當,則有如曹丕、司馬炎之簒立者矣。孟子之言曰:“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此言禪位之不當出于私意也。又曰:“有禪國,無禪天下。”此言天子無禪天下之權也。是為古圣公天下之精意。李氏之論,尚未足語于此也。
呂 留 良
自三代以后,習成一功利世界,己心民心皆失其正。凡禮樂刑政制度,文為理財、用人之道,純是私心做就,先儒所謂“心如印板,板文錯則印出書文無不錯”者。三代之所好所惡,無論己心無有,即民心亦不望及矣,豈不哀也哉?故程、朱責難于君必以正心誠意,非迂闊也。(《四書講義》卷三)
天為生民而作君,君為生民而求臣。君臣之分雖嚴,其情實親近。自秦人無道,上下猜忌,為尊君卑臣之禮,而君臣師友之誼不可復見,漸且出宦妾之下矣。宋時君臣猶存古意。自茲以后,復蹈秦轍,禮數懸絕,情意隔疎。此一倫不正,上體驕而下志汙,欲求三代之志未易得也。(卷六)
有天下而不與,非輕天下之謂也。程子云:“今人于醉后或更加矜特者,是亦為酒所動也。”當知此義。(卷十一)
古之天子為天下憂勤,有勞苦而無佚樂。許務之流為憂苦而辭天下,是即不與之心也。舜、禹有天下,極其憂勤勞苦,而仍是不與,此其所以巍巍也。(同上)
善善惡惡,天理本如是。三代直道,亦正因民立政耳。若三代作法以行便是私曲矣。生民本直,是三代直道所以然。(卷十八)
后世人主無非自私自利心腸,即有限田、勸農、輕賦、節用者也,只是喻于自利,未嘗真實為民起念,此便是漢唐與三代判然必不可合處。便是三代之道,漢、唐以后必不能行處。故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若先從“因”字著想,在“民”字前一層講作用,便落漢、唐甲里,即使黃金與土同價,要非三代之所謂利也。須先將“民之所利”四字看得親切,直向盤古洪荒看到三代圣人心事一片,“因而利之”四字方是天開地辟功用。(卷二十三)
自秦并天下以后,以自私自利之心行自私自利之政。歷代因之。后儒商商量量,只從他私利心上要裝折出不忍人之政來,如何裝折得好?不得已,反說井田、封建、學校、選舉之必不可復,此正叔孫通希世度務之學,雜就禮儀,皆逢迎漢高之所欲,豈三代王朝之禮哉?
有謂洪荒以來皆傳子,至唐虞而傳賢。先生曰:“謂傳賢在傳子之后,則人言當云至禹而復古,不當云德衰矣。此亦以后世疑上古之弊。”(卷三十八)
案:晚村之所嫉者,人君之自私也。以為三代下之君主皆遂一己之私謀,不顧臣民之公益;以為非人君之道。其說與盧氏合。《民約論》之言曰:“如君主人民相合為國,則君主之所利即人民之利也,人民之所利亦君主之利也。君主、人民之間,斷無利界之可分。”(卷一第六章)誠以君由民立,舍利國之外別無私利之可言,即《周易》所謂“損上益下,損下益上”者,猶非君民一體之意矣。此呂氏所以欲泯公、私之界也。雖然人生之初無不有營私之念,豈于君主而獨無?三代以后之王公所以棄公益、恣私欽者,皆由于營私之一念耳。呂氏知人君自私自利之非,而不思所以制之之策,則人君所營者實利,而民庶所倡者空言。其言雖美,而無如其不可實行也。故欲制人君自利之謀,莫如劃公、私之界限,若徒泯公私之跡亦何益哉?
胡 石 莊
圣王一念所動、一事所行,不以自行其意。而所從者,臣民所共也;所憂者,臣民所拂也;所怒者,臣民所共惡也;所樂者,臣民所共欲也。人君之尊泰決者,失于所恃;泰大者,失其所蔽;泰動者,不知其泥;泰信者,不知其窒;泰亢者,不知其極。(《釋志·圣王篇》)
合天下之善而道始全,盡天下之心而善可合。(同上)
人君不以愛人為心,必使畏而服之,則與仁道反矣。(《圣學篇》)
凡所以相通者,皆天下之至公也;凡不能相通者,皆天下之至私也。(同上)
莫尊于君,至無上矣。而尚賢,莫貴于君。至無虞矣,而畏民。(同上)
人君之尊以便民為法,故子孫永保其基。(《吏治篇》)
案:盧騷《民約論》云:“國也者,人人之國,即一己之國也。一己之力不足去人人之國之害,遂以人人之力共去人人之國之害。此為成立國家之始基,亦即民約之本源也。然則國之有君不過受人民所寄讬而使之代表民意以行法而已,一旦失所寄讬,則亦一匹失耳,非有至尊無上,具無限之權勢以模暴于天下者也。”各國憲法皆云君主之身神圣不可犯。夫所謂神圣不可犯者,以君主為一國之元首,即全體之代表人。國家神圣不可犯,則其代表自不可犯矣。茍代表者攘竊人民所寄讬之公權,而擅作威福于上,以虧損國家之名器,防害人民之利益,則君主之對于國家有侵犯神圣之罪,人民起而討之可也。夫君主有罪,人民起而討之,此為談民約者所公認。然國家疊次有逐君之事,其妨害安寧也多矣,故憲法不以責任畀君主,而以責任寄之大臣,君主第垂裳無為而已。此法也,今文明各國莫不行之。石荘此言雖為裁抑君權,誠為萬世不易之論。然君本無權,安所用其裁抑?至其言“所從者,民之所共;所憂者,民之所拂;所怒者,民之所惡;所樂者,民之所欲”四語,即三代謀及卿士、謀及庶人,孟子所謂“國人殺之也”之意,尤得民約之旨矣。
又案:盧氏《民約論》曰:“君主、人民相合而為國,則君主之所利即人民之利也,人民之利亦君主之利也。君主、人民斷無利界之可分。如欲攘竊人民之利益為君主所私有,則與割肉充腹之說無殊矣。”是說也,即孟子“與民同樂”之說也。胡氏曰“人君不以愛民為心,則與仁道相反”,夫豈特與仁道相反,殆亦洪水猛獸也歟!
全 祖 望
三代而后,人君日驕,則水心詰箕子是乃極有關系之言,畢竟二典說得圓融,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討有罪,五刑五用。”人君奉天而已,刑賞原非己所得主,然則惟辟而曰作福便不本天命、曰作威便不本天討,何嘗不兇于而身、害于而國也?箕子于此一層未嘗拈出也。且惟辟而曰作福即有竊惟辟之福以作福者,曰作威即有竊惟辟之威以作威者,而且其始也竊而行之,其究也肆無忌憚而作之,皆由于惟辟之不知奉天,而以威福為己作也。然箕子于上文曰:“無有作好,遵王之道;無有作惡,遵王之路。”所謂“王道”、“王路”即是“天命”、“天討”,其義亦自互相備,豈知后世人君專奉此三語為圣書,而帝王兢業之心絕矣。“惟辟玉食”句尤有疵。先儒謂“荊公‘豐享豫大’之說,誤本于《周禮》‘惟王不會’一語。”不知《洪范》此語,亦自與此互有瓜葛也。(《經史問答》卷二)
案:天下之大患,莫大于人君挾威福以馭人。既挾威福以馭人,則生殺予奪之權悉握于君主一人之手,民約之滅恒必由之。全氏謂“人君奉天而行,刑賞原非己所得主。”奉天而行即奉民而行。(見《墨子》評語)全氏之潔箕子,即盧氏之潔哥魯智斯之意耳。(見《民約論》卷二第二章)雖然,人君之作威福,非人君一人所能作也,始也驅執政諸臣為一姓之奴仆,(《民約論》卷三第一章云:“執政諸臣深知予奪之權為君主所操縱,于是奉令惟謹,興革大權俱拱手而為君主所專有矣。”)繼也執政諸臣亦得假君主之威以凌虐民庶。人君擅威福以臨臣,人臣竊威福以臨民;吾民何辜,乃罹此厄?全氏以肆無忌憚斥之,淘確論也。吾謂“遵王之道”數言,非指天命、天討言,惟乃指服從自然法言也。自然法即公理,則《洪范》此言本非助君主之虐燄。“惟辟作福”數語易流為專制之私,全氏伸水心之義以斥之,可謂具疑經之識矣。以視世之緣飾經文者,豈可同日語哉?
戴 震
一人之欲,天下人之同欲也。故曰:“性之欲”好惡既形,遂己之好惡,忘人之好惡,往往賊人以逞欲。反躬者,以人之逞其欲,恩身受之情也。情得其平,是為好惡之節,是為依乎天理。(《孟子字義疏證》“理”字條)
今之治人者視古賢圣體民之情、遂民之欲,多出于鄙細隱曲,不措諸意,不足為怪;而及其責以理也,不難舉曠世之高節,著于義而罪之。尊者以理責卑,長者以理責幼,貴者以理責賤,雖失謂之順;卑者、幼者、賤者以理爭之,雖得謂之逆。于是下之人不能以天下之同情、天下所同欲達之于上,上以理責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不勝指數。人死于法猶有憐之者,死于理,其誰憐之?嗚乎!雜乎老、釋之言以為言,其禍甚于申、韓如是也。(同上)
案:宋代以降,人君悉挾其名分之說以臨民,于是天下之強者變其權力為權利,天下之弱者變其從順為義務。(《民約論》卷一第三章云:“天下強有力者必變其力為權利,否則不足以使眾;天下之弱者必易欺順為義務,否則不可以事人。”)推其原因,皆由于君為臣綱之說。《民約論》不云乎“民約也者,以為人之天性雖有智愚強弱之不同,而以義理所生為制限”。(卷上第八章)蓋盧氏之所謂義理,即戴氏之所謂情欲,此船山所以言“天理即在人欲中”也。非情欲之外別有所謂義理。《禮記·樂記篇》云:“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動,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惡形焉。好惡無節于內,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泆作亂之事。是故強者脅弱、眾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推《樂記》之旨,蓋謂亂之生也,由于不平等,而不平等之弊必至人人不保其自由。爭競之興,全基于此。(《民約論》卷五第二章云:“夫群以內者,各謀一己之利,汲汲不遑,置公益于不顧;又強凌弱、眾暴寡,朋黨相傾,各倡異義,于是一群之內無復有所謂公意者矣。”與《樂記》同。孰意宋儒倡說,以強力之強弱定名分之尊卑,于是情欲之外別有所謂義理。三綱之說中于民心,而君上之尊遂無復起而抗之者矣。戴氏此言本于《樂記》,力破宋儒之謬說。孔門“恕”字之精義,賴此僅存,不可謂非漢學之功也。
王 昶
天之立君,理處于不得不然。而圣賢之作之君也,情每出于不得已。故堯之禪舜也,必于讓;舜之禪禹也,至于避。夫不得已而受之,明乎非有所樂乎此也。寒者使衣、饑者使食、昏昧者使知禮義,一夫不獲皆予之辜,而明見圣賢之勞心如此。其至因以民力之所出獻于上,君十卿祿、卿祿倍大夫、大夫倍士,其勞以次而殺,則其食之也以次而差,率民之所為報也。是以唐虞名“貢”,下奉上之詞也;商以“助”名,猶以下助上為言。及乎稱“稅”、稱“斂”,始成自上取下之詞,不知其義取于相報。(《答呂青陽書》)
案:上古圣人力言為君之難,(如“后克艱厥后”、“為君難是”)以佚樂歸之民、以憂勞歸之君,則君位必非人情所愿居。故君主既有應盡之義務,即有應享之權利。《民約論》有云:“君主應得之權利,即以君主于人民所盡之義務為準。”又云:“民約之中所允為君主之財貨、自由及一切權利,則君主皆可舉而用之。”(卷二第四章)又,西人之定國法也,分國家領土權與所有權為二,所有權者君主權利所在之地也,領土權者君主權力所伸之地也。則君主之權利,別于公同權利之外可想見矣。吾觀《禹貢》一書言“貢”、復言“賦”,竊疑“貢賦”當分為二。賦也者,乃眾人斂其財產納之國家者也;貢也者,乃人主一人應享之權利也。后世以降,人君之權日尊,竊貢賦為一己己私有,偶下薄賦蠲租之沼,則群頌之為賢君。為人君者遂不憂天下之憂,而徒樂天下之樂矣。與上古立君之義大相背馳。王氏知貢稅起于相報,蓋深知權利、義務之關系者,與黎洲《明夷待訪錄》一書可以并傳久遠矣。
魏 源
治天下之具,其非勢、利、名乎?井田,利乎?封建,勢乎?學校,名乎?圣人以其勢、利、名公天下,身憂天下之憂,而無天下之樂,故褰裳去之而樽俎揖讓興焉。后世以其勢、利、名私一身,窮天下之樂而不知憂天下之優,故慢藏守之而奸雄覬奪興焉。爭、讓之分,帝王之憂樂天下為之也。(《古微堂內集·治篇三》)
天地之性,人為貴。天子者,眾人所積而成。而侮慢人者,非侮慢天乎?人聚則強,人散則尪,人靜則昌,人訟則荒,人背則亡。故天子自視為眾人中之一人,斯視天下為天下之天下。(同上)
夫惟人君不以高危自處,而以謙卑育物為心,人人得而親近之,亦人人得而取給之地。山之謙卑不可踰,豈弟如此而何匱竭散亡險哀之有?(《治篇九》)
天下其一身與!后、元,首相股肱;諍臣,喉舌。然則孰為其鼻息?夫非庶人與?人九竅百骸四支之存亡,視乎鼻息,口可以終日閉而鼻不可一息柅。古圣帝明王惟恐庶民之不息息相通也,故其取于臣也略,而取于民也詳。天子爭臣七人而止,諸侯爭臣五人而止,至于徹膳之宰、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敢諫之鼓,師箴、瞍賦、矇誦、百工諫、庶人傳語、士傳言,遒人木鐸以徇于路,登其謌謠、審其詛祝、察其謗議,于以明目達聰,而元首良焉、股肱康焉。士者,庶民之首也;漢太學之士皆得上書,明初耆老皆得召見,往往關系國家大計。公議無不上達,斯私議息,夫是之謂“天下有道,庶人不議”也。(《治篇十二》)
景運之世,言在都俞,其次言在旌木,其次言在庭陛,其次言在疏牘,其次言在謌謠,其次言在林藪,其次言在腹臆。言在腹臆,其世可知矣。(同上)
案:默深之言,殆其圣乎?其言曰“天子自視為眾人中之一人,斯視天下為天下之天下”,又曰“天地之性,人為貴。侮慢人者,即侮慢天也”。由斯以譚,則后世君主陵遏人民,稍有不順,反字之曰“叛”、諡之曰“逆”,此真邪說讏語者矣!夫操斧鉞以鉗天下,遂至顛倒是非。有史以來,但聞有所謂逆臣叛民,而不聞有所謂逆君叛主。消滅與論,障百川而使其東,君主之勢力洵絕對矣。今公理大明,古學漸重于世,逆君叛主諒無敢再鼓邪說以惑天下。吾知忠君順主之說將有見于后乘,而一掃數千年積辱沉冤者。雖然,蓋以待乎吾黨。
龔 自 珍
有天下者,莫高于平之之尚也。其邃初乎!降是,安天下而已;又降是,與天下安而已;又降是,食天下而已。最上之世,君民聚醵然。三代之極其猶水,君取盂焉,臣取勺焉,民取卮焉;降是,則勺者下侵矣、卮者上侵矣;又降,則君取一石,民亦欲得一石。故或涸而踣、。石而浮,則不平甚。有天下者曰:“吾欲為遽初,則取其浮者而挹之乎?不足者而注之乎?”則尋然喙之矣。大略計之,浮不足之數相去愈遠,則亡愈速,去稍近,治亦稍速。千萬載治亂興亡之數,直以是券矣。(《平均篇》)
有如貧相軋,富相耀,貧者阽,富者安;貧者日愈傾,富者日愈壅。或以羨慕、或以憤怒,或以驕汰、或以嗇吝,澆漓詭異之俗,百出不可止,至極不祥之氣郁于天地之間。郁之久,乃必發為兵燧、為疫癘,生民噍類,靡有孑遺。人畜悲痛,鬼神思變置。其始不過貧富不相齊之為之爾;小不相齊漸至大不相齊,大不相齊即至喪天下。(同上)
案:龔氏此言最合于民約。《民約論》之言曰:“各人舉其身體權利投之于國,以成鞏固無弊之國家。各人所投權利悉歸平等,無強弱多寡之分。既歸平等,則無相侵之患。”(卷一第六章)即龔氏所謂平均也。蓋民約既立,則一國之中君主有君主之權,人民有人民之權。權利、義務悉歸平等,惟視法律所定為范圍。(見《民約論》卷二第六章)君權不能下侵,即民權亦不能上侵也。(《民約論》卷二第四章云:“雖為君主,而其一身所有之權利、應盡之義務與國民一人所有之權利、應盡之義務無絲毫歧視者也。故曰君、民之于國家不可不享平等之權利,亦不可不盡平等之義務。此萬世不易之例也。”)龔氏既知上古之時君、民平等,又知君、民不平等由于各遂無利之謀,則其所謂平均者即定權利、義務之界限,使不相侵犯已耳。無如三代以后,平均之說無聞,利歸一姓而害及萬民,君、民之間競爭日作。龔氏因欲謀貴賤之均平,更籌貧富之劃一,(即有如“貧相軋”一段是)其識卓哉!
章 學 誠
道之大源出于天。天固諄諄然命之乎?曰:天地之前,則吾不得而知也。天地生人,斯有道矣,而未形也。三人居室,而道形矣,猶未著也。人有什伍而至百千,一室所不容,部別班分,而道著矣。仁義忠孝之名、刑政禮樂之制,皆其不得已而后起者也。(《文史通義》內篇《原道上》)
人生有道,人不自知。三人居室,則必朝暮啟閉其門戶,饔飧取紿于樵汲。既非一身,則必有分任者矣,或各司其事、或番易其班,所謂必然之勢也。而均平秧序之義出矣。又恐交委而互爭焉,則必推年之長者持其平,亦不得不然之勢也。而長幼尊卑之別形矣。至于什伍千百、部別班分,亦必各長其什伍而積至于千百,則人眾而賴有干濟,必推才之杰者理其繁,勢紛而須于率俾,必推德之懋者司其化,是亦不得不然之勢也;而作君作師,畫野分州,井田、封建、學校之意著矣。故道者非圣人智力之所能為,皆其事勢自然,漸形漸著,不得已而出之,故曰天也。(同上)
案:章氏謂“道之大源出于天”,據董子之遺文,其說大誤。(《民約論》卷二第六章云:“若謂人性之善讬之于天,則一國之利害得失俱非人間應問,以聽冥冥之操縱,五尺童子亦笑其為荒誕矣。”)至謂“道形于三人居室”,則與民約之旨相同。蓋倫理之生,由于人與人相接。其始也由一族而合數族,其繼也由一群而合他群。其所以結合之方,皆由于人民之契約。此盧氏所以言未有帝王前,先有人民立契約也。(《民約論》卷一第五章)章氏知立國之本始于合群,合群之用在于分職,而分職既定然后立君。與子厚《封建論》所言若合一轍。《國語》之言曰:“物三為群,人三為眾。”是群者,因人民積合而成者也。無民即無群,無群即無國,無國即無君。天下豈有舍民而能立國者哉?章氏所言,殆能識君由民立之意與?
戴 望
舜、禹有天下,則與天下共之。為天下得人,治天下而不以己意與焉。(《泰伯篇》“巍巍章”注)
毀生于造惡,譽生于造好。好惡出于公,於誰毀、於誰譽乎?試騐也,騐以生民也。(《衛靈公篇》“吾之于人也”章注)
三代用人皆以民之好惡,無所偏私,是以云“直道而行”也。(同上)
案:戴氏之說,全出于《公羊》。天下既非天子所私有,故國家之利害悉憑國民之公意,而不以己意于其中。此非君主之忘天下也,君主本無治天下之權也。《民約論》之言曰:“群數千萬人于一國之中,則其國之利害好惡應與國人共之。”蓋一人之好惡,出于自私者也;國人之好惡,本于至公者也。好惡本于至公,則用人之權悉操于下,而人君將措手無為矣。此其所以有天下而不與也。戴氏此言,蓋深得孔子立言之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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