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中國歷史解讀《英國大憲章》
作者:劉仰
西元1215年,英國的一些貴族和主教同英國國王簽訂了一個協議,史稱《大憲章》。這個《大憲章》在西方歷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很多西方歷史書都以相當的篇幅描述這個法律文件。的確,對于西方歷史,尤其對于英國來說,這個法律文件是很重要。因為在此之前,西方歷史上幾乎沒有這樣的法律,它關系到貴族的權利,貴族婦女的權利,法庭審判方式,一些簡單的財產權利等。《大憲章》因為它的內容在西方歷史上的重要性,被西方人看得很重,這很容易理解。
但是,一些中國人也順著西方人的結論,將《英國大憲章》說得神乎其神,就沒有道理。比方說,有的中國學者把《大憲章》稱為“劃時代的人權宣言”,基本上屬于“拿著雞毛當令箭”。之所以在某些中國學者那里會有這種觀點,主要是因為對中國歷史嚴重缺乏了解,也缺乏中國歷史與西方歷史的橫向比較?!队髴椪隆返哪甏?,相當于中國南宋寧宗時期。因此,用宋朝的法律與《英國大憲章》相比較,我們就很容易看出,在很多法律問題上,到底誰先進,誰落后。
例如《英國大憲章》第七條規定,丈夫死后,寡婦應獲得她原先的嫁妝和遺產。這個規定的現實基礎是,貴族只能與貴族通婚,貴族女性嫁給貴族男性時,會帶來值錢的嫁妝,比方說土地。因此,這個規定的意思是說,丈夫死后,女性貴族成了寡婦,她原先帶來的土地之類的嫁妝,依然歸她自己。類似這樣的規定,在宋朝的法律條文中要徹底得多。依宋朝法律,女性對于嫁妝的權利,遍及每一個人,而不僅僅是女性貴族。甚至在丈夫未死時,嫁妝的處置權依然在女性手里。就在比《英國大憲章》稍早一點的時間,南宋有一個婦女三次改嫁,其嫁妝依然在自己手里。
再比如,《英國大憲章》規定,不得強迫擁有土地的自由人“服額外之役”。在這里,英國所謂擁有土地的自由人,主要是指貴族和武士。而當時大多數英國農民,都是沒有土地的農奴,與領主之間是沒有人身自由的依附關系。在宋朝,絕大多數農民都可以自由擁有土地,自由買賣土地。宋朝沒有土地的農民與地主的關系,也不是像當時英國那樣的人身依附關系,而是租佃關系,用今天的話說,就是自由市場經濟?!队髴椪隆匪^不得強迫“服額外之役”,意思就是國王要求的各種差役。在我以前的文章中講到《水滸》的時候,曾經提到過,北宋中期以前,中國百姓也有很多差役。王安石變法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把義務性的“差役”,變成有報酬的“募役”。一個國家總有很多公共性的事物,強迫人們義務勞動來完成公共事務就是“差役”。王安石變法,以法律形式將“差役”改為“募役”,成為全世界公務員制度的雛形,比《大憲章》至少早150年左右。而且,《大憲章》里只有一句空話,根本沒有具體的措施。
再比如,《大憲章》要求審判須有證人和證物,而不能采取教會的“神判法”??催^電視劇《大宋提刑官》的人都應該知道,宋慈被譽為全世界法醫學之父,他的所有判案,都極其重視證據。而且,宋朝的法律對于證人、證物有著詳細而系統的規定。比方說,宋朝法律的證物中,有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書證”,包括各種契約。“契約精神”經常被崇洋媚外者譽為西方的特色。而在宋朝,由于紙張和印刷術的普及,使得“契約精神”幾乎在每個老百姓那里得到普及。在當時的英國,紙張和印刷術還只是天方夜譚,聽都沒聽說過,因此,即便有所謂“契約精神”,也只在少數貴族那里,與普通百姓毫無關系。關于證人與證物,《大憲章》只是提出一個概念,完成這個概念,基本上要到18世紀,也就是500年以后。但在宋朝已經非常完備了。
《大憲章》還對法庭審判做了簡單的規定,其第十七條說:“一般訴訟應在一定地方審問,無需追隨國王法庭請求處理。”當時英國的情況是,除了教會有“神判法”外,世俗社會在國王管理下的,只有流動法庭,沒有固定法庭。宋朝的法庭怎樣呢?對于基層來說,每一個縣衙門都是法庭,每一個州府都是高一級法庭,州政府還有兩個法庭,目的是同一個案件由兩個法庭互判,以防止徇私舞弊。宋朝的中央政府還有各類法庭,甚至包括今天的軍事法庭,朝廷還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隨時組成或派出臨時法庭。因此,宋朝的法庭審判制度比《大憲章》不知要先進多少倍。
從各個方面說,《大憲章》的進步意義,只在于英國或歐洲當時的社會狀況,與同時期的中國宋朝比較,《大憲章》顯得很小兒科,完全不在一個數量級。西方人為他們當時的那一點歷史進步而驕傲,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目光短淺,不知道當時的世界上還有一個比他們先進無數倍的宋朝。中國人如果也像西方人一樣,把《英國大憲章》奉為劃時代的標志,就比較可笑。一是像西方人一樣,同樣犯了目光短淺的毛病,二是落入了西方人“歐洲中心論”的窠臼。
《英國大憲章》最為人稱道的是限制了英國國王的權利,這一點也被稱為“民主”的先聲。在我看來,少數貴族限制國王權利,與民主毫無關系。類似的事情在中國歷史上,比當時的英國要徹底得多。宋朝有一個名叫趙子砥的人,他是宋太祖趙匡胤的六世孫。北宋末年金兵攻占開封后,趙子砥與宋徽宗等一起被俘,在金人管轄的燕山被囚禁三年,后來逃回南宋。趙子砥將其在金國的所見所聞寫了一本書,名叫《燕云錄》,其中有一個關于金太宗吳乞買的記載。
金太宗吳乞買是金太祖完顏阿骨打的弟弟,繼位于金朝初年,還帶有很多部落民主色彩。女真人原先沒有什么賦稅,這種情況似乎很難稱其為先進,只能稱為部落經濟的落后。但是,由于要向遼國和宋朝發動戰爭,沒有賦稅就很難,于是,女真人部落首領達成了一個盟約。據《燕云錄》記載,這個盟約的核心是,國庫收斂的賦稅,只能用來發動戰爭。金太宗吳乞買即位后,發生了一個情況,說他“私用過度”,我們不知道“私用”的具體的內容,但顯然金太宗不是把國庫的錢用來發動戰爭,于是,便違背了與部落首領們共同制定的盟約精神,有“違誓約之罪”。如何處罰呢?女真人部落首領們把金太宗扶下國王寶座,當庭杖打金太宗二十下屁股。打完之后,再把國王扶上寶座,大家向金太宗道個歉。
這個歷史事件發生的時間比《英國大憲章》要早約100年。女真人部落首領盟約對首席軍事長官的制約,在我看來,與英國貴族對于國王權利的限制是一樣的,甚至更徹底。因此,也有人將金太宗被當眾打屁股稱為“原始軍事民主制度”,帶上了“民主”這個字眼。那么,這種“民主”代表先進嗎?這種貴族限制國王權利的做法代表先進嗎?我們知道,當時的女真人還實行奴隸制,女真人貴族出發打仗的時候,也會帶著奴隸隨行,奴隸替貴族們照管馬匹、日常生活等。女真人在金國初期因為沒有賦稅,也就沒有軍俸,武器糧草都是自帶。奴隸的作用之一是,在糧草用完,仗卻沒有打完時,貴族可以吃奴隸,充當糧食。
因此,打國王屁股這種“民主”,這種限制國王權利的方式,并不具有本質上的先進性。這也是我一貫主張的觀點,民主只是一個工具,本身不具有道德價值。民主是否產生好的效果,只在于使用民主這一工具的人是否具有道德價值觀。對于女真人來說,他們的確具有“民主”精神,但是,他們依然是落后的,依然是采取歧視性的社會等級制度。宋朝百姓反抗金人,就是拒絕被等級制度奴役。《英國大憲章》所代表的民主,同樣是落后的,同樣沒有改變英國農奴的地位,這里的“民”與廣大普通百姓沒有關系。民主這一工具只被少數貴族掌握,對于社會上的大多數成員來說,未必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
因此,放在全人類的大視野中,《英國大憲章》并沒有多少先進的成分,它的劃時代意義,只在于當時歐洲封閉情況下的一個小角落,只因為其短視和封閉,才在那個封閉的小島上具有了“劃時代”的意義。這種狀況用中國古代的一個故事來表示,就是“夜郎自大”,不知天高地厚。西方人因為自己的“歐洲中心觀”而妄自尊大地將《大憲章》視為多么先進的一個法律文件,我們完全可以理解他們的這個行為和結論。對于中國人來說,只要對照一下自己的歷史,就會發現,《大憲章》并不值得夸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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