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我爺爺說舊時代地主家的孩子跟貧農一樣,天天都得下地干活,吃穿用度稍微比貧農好那么一點點,如果有幾個子女,只會讓一個孩子上學,天天吃山珍海味,穿綾羅綢緞,那是電影放給現代人看的。
有人說,我記得附近有一個當年要斗地主的時候,讓他發言,然后他說當年做長工的時候每天都有肉吃, 然而現在(改 開前)只能喝湯。
有人說,我不是民國粉,但是我知道佃戶和長工比地主吃得好的證據。
有人說:我家當年就是地主,對于別人借糧就是大斗借出,小斗還回來,還了糧食以后,還得讓在俺家吃頓飯,然后籮筐里再給他們放點糧食才讓他們回去。過年前還要給長工辦好年貨。即使在那特殊的年代,村民心理還是向著東家的。
有人說,小時候聽老輩人說,隔壁村有個地主非常摳門,對家里人很吝嗇,不論男女,到了十五歲就不讓上學了,干什么?全都要下地干活兒,而且吃的也不好,還沒家里雇來的長工和短工吃的好。
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按照這些人的說法,地主都是靠勤儉節約、勤勞致富的,且都是善良的,而地主家的佃戶和長工往往比地主家的日子還過得滋潤,且都是貪婪的。
那么,地主階級究竟是怎樣形成的呢?
眾所周知,地主階級產生于奴隸社會末期,其來源一為奴隸主貴族轉化而來,二為憑借軍功或政治地位而得到君王的封邑,三是商人通過購置土地轉化為地主,四是農村貧富分化,中小地主兼并自耕農土地發展為大地主。
土地革命時期,毛主席在《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一文中指出: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農民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剝削的方式,主要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債,或兼雇工,或兼營工商業。但對農民剝削地租是地主剝削的主要的方式。
不過,互聯網上為地主招魂的人,用的都是第一人稱,可見他們指的是農村土地改革時的地主。
既然是在說農村土地改革時的地主,我們就必須明確農村土地改革時劃分成分的標準。
農村土地改革時期,雖然全國各地對于地主擁有土地數量并無統一數字,但有一個先決條件。
普遍來講:
擁有1000畝以上凈出租土地(指出租土地減去雇人耕種的土地和租入的土地),劃為大地方。
擁有100畝以上凈出租土地,劃為中地主。
擁有40畝以上凈出租土地,且全家無人勞動,劃為小地主。
從劃分成分的標準足以看出,視為地主的先決條件是:全家無一人參加勞動,完全靠剝削為生。
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是地主剝削農民的核心手段:農民租種地主土地后,必須按約定向地主支付實物或貨幣。這種支付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正額地租、押租和額外地租等。
在正額地租中,又細分為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勞役地租,除了農民需要繳納一定數量的糧食外,還必須在特定日期前往地主的田莊進行耕種、收割、打掃等勞作。實物地租則是農民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上交原糧或其他農產品,例如對半分、倒四六分、倒三七分等。而貨幣地租,則是農民通過貨幣的形式來支付地租,其數額往往根據匯率折算成相應的糧食或其他農產品。
出租土地,收取押租,是地主剝削農民的又一手段:地主在出租土地時,要求農民先行支付一筆保證金,其金額往往等同于一年的地租,甚至更高。這迫使農民不得不向地主借取高利貸以支付押租,從而進一步加重了他們的債務負擔。
此外,額外地租是地主剝削農民的又一形式:地主想方設法虛報田地面積、隱瞞實際產出、強制農民提供無償勞役、以及收取各種名目的租金和禮物等。
1950年6月30日頒布的《土地改革法》第二章第二條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三章第十條規定:所有沒收和征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本法規定收歸國家所有者外,均由鄉農民協會接收,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斜的貧苦農民所有,對地主亦分給同樣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并在勞動中改造自己。
無論是土地革命,還是土地改革,亦或是社會主義改造,都是為了消滅壓迫和剝削,實現耕者有其田,織者有其杼,居者有其廬,老幼有從依。
互聯網上那些美化地主階級的人,明顯是在反黨反社會主義,我們必須與其做堅決的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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