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輿論的聚光燈下,山西大同平城區古城街道“撬門亮燈”事件,以一則200多字的“誠摯的歉意”的道歉信風輕云淡地拉下了帷幕。
平城區古城街道在道歉信中剖析此次“破門亮燈”事件的根源是“表面上是溝通不暢、造成誤會、引發輿情,實質上反映出我們在工作過程中存在思想上急于求成、方法上簡單粗暴、服務意識淡薄等問題,造成工作偏失,對城市形象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具體整改措施是“誠懇接受上級處理和社會各界批評,今后我們將引以為戒、規范管理、改進工作、轉變作風,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把一起典型的權力在制度的“籠子”里任性亂為、溜官害民、嚴重違法犯罪事件輕描淡寫成“思想上急于求成、方法上簡單粗暴、服務意識淡薄”的管理失范小事件,是誰給了平城區古城街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底氣和勇氣?
有逐級的制度做支撐!是平城區古城街道辦事處鼓樓社區下發的《古城亮化倡議書》,再往上追溯就是大同市的統一要求。
有威嚴的權力在撐腰!是上級機關和部門賦予古城街道辦事處鼓樓社區對所轄一畝三分地上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商業團體的公共管理權力。
有強大的法律做后盾!有公安機關的默許,有消防和“平城綜合執法”的通力協作及非常強硬的聯合執法。
正是有了這三道“免死金牌”,鼓樓社區、消防和“平城綜合執法”這些公權力管理機構,才敢公然藐視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非法定緊急情況下,在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到場,未依法出示相關證件,未履行必要的程序性義務情況下,非法直接破門侵入公民的合法經營店鋪。
制度和法律都是限制權力的重要工具,而如果制度和法律本身被權力架空、操縱、扭曲或濫用,就會失去其本來應有的制約和禁止作用,陷入混亂,胡作為和亂作為,容易引發擾民侵民害民事件,影響全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那么,如何防止、遏制和杜絕權力在制度的“籠子”里任性亂為呢?甚至把“籠子”當作自己的“獨立王國”為非作歹?
1、用心編好制度的“籠子”
在編織制度的“籠子”時,要接地氣,要多渠道廣泛吸收社會各界或所在單位多方面意見,出臺的制度要符合自身特點和管理需要,要避免盲目照搬其他單位的現成制度和上級指導性規定,避免將制度建設搞成官樣文章或應景工程,甚至是擾民工程,防止和杜絕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擾民、禁止使用柴火灶給農民添堵、聯合收割機路政檢查影響收獲、春節期間室內通宵亮燈擾民等損害群眾合法利益事件的頻頻發生。
2、精心給公權力劃好“圈子”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像孫悟空用金箍棒給唐僧劃“保護圈”那樣,像制定崗位職責那樣,給所有公職人員,尤其是群眾身邊的那些基層管理人員,制定“負面清單”,明確界定公職人員的履職行權邊界,并對全社會廣而告之。
3、依法給行權者戴上“緊箍圈”
除了管理機構內部考核、督察、稽查、巡察自查自改自糾外;公眾還可以通過信訪、政府熱線、行政復議等渠道反映問題,尋求問題和矛盾地解決,任何人不得包庇、推諉、打擊報復;還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自媒體、法律訴訟等途徑,要求對不履職、失職和瀆職、不作為、亂作為和胡作為的機構和相關人員進行追責,給公權力行使者戴上多重“緊箍圈”,并時常給他們多念念“緊箍咒”,不斷增強權力機關和公職人員對制度、規則和法律的敬畏意識,增強對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服務意識和工作效率,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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