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沒人要,或者被優(yōu)化,這個早已不算新聞了對吧。
但這兩天,卻在網上又掀起了一股討論的熱潮。
這回是香港人憤怒了。他們活了這么多年,可能從沒見過這種臟東西吧。
事情起因是香港獵頭為內地一手機品牌做招聘,讓他感到非常驚訝和憤怒的是:
該手機品牌明確說明,35歲以上的人不看,包括香港在內。
他在視頻里解釋到:
先不說法律層面,就崗位來說,你招是又不是什么產品開發(fā)
如果是產品開發(fā),那還說得過去,畢竟你要了解年輕人,可你不是啊。
更令他無法理解的是,這些崗位都不是permanent,而是contract,就是合同工,一年、兩年一簽的這種。
當然,這點我覺得有必要多說幾句,內地這么多年,入職都是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是三年對吧。
所以我們對此早已習以為常,覺得沒什么問題。
但在香港,加拿大等這些國家,更普遍的是叫permanent,包括一些兼職。
你可以理解為形式不同,想讓你走還是隨便可以讓你走的。
這個我就不跟你杠了,但就兩種形式來說,肯定是香港這種更好,至于為什么,我也懶得多說。
可能是我們自己早已自我馴服了,所以一直以來,對企業(yè)拒絕35歲以上打工人的行為無動于衷。
盡管有些不滿,最多也只是受著,好像那是人家的公司,人家就應該說了算。
可是招聘崗位上的年齡限制,已經不僅僅是道德上的歧視了,而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么國內很多的齷齪行為在國外行不通?
個人覺得除了政策和法律執(zhí)行層面的問題外,更重要的是普通民眾的意識形態(tài)根本不給他們犯罪的機會。
普通民眾受不了個人權益被侵害,所以他們會強烈反對并付諸行動抗爭到底。
當我們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又是怎么做的呢?忍氣吞聲,對吧。
而另一個更應該被聲討的是,誰讓這些惡行泛濫的?
如果我們真的是一個法治國家,為什么公然違法的行為如此大膽又猖獗?為什么他們可以毫無畏懼且明目張膽的的寫上35歲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第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不得歧視任何年齡段的勞動者,招聘廣告中的年齡限制屬于明顯的歧視性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如果企業(yè)因為員工年紀大而進行調崗、降薪,這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并要求恢復原職位和待遇。
為什么我們現在人人自危?為什么考研人數開始減少?為什么考公年年火爆?
因為人人都在懼怕35歲那道坎,卻沒有人想過去砸了那道坎。
如果所有人,見到企業(yè)有這樣的苛刻條件,都積極拿起法律武器去整治他,我不信整不了這個風氣。
至于說,這個法到底管不管用,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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