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治本之策?
馬 志 遠
因為受聘于本市總工會參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工作——這項工作旨在通過采用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方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所以,這個題目幾個月來一直縈繞在腦際,思考許久,幾易其稿,成此拙文。
這個話題就從題目中的中心詞——“勞動關系”說起,先來解析一下這個詞的含義。
要解“勞動關系”一詞,須先從詞語“關系”入手。所謂“關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或者事物之間相同、相似或者相反、相對的一種相互聯系。例如:人和人之間的同學關系、同事關系、親戚關系、上下級關系、生意上的伙伴合作關系、買賣關系甚至你死我活的敵對關系;物與物之間比如水的固態、液態、汽態的相互轉化關系、水與火之間勢不兩立的排斥關系、油和空氣之間的化合燃燒關系,等等。凡是這些關系,不論其內容相同、相似或者相反、相對,至少都有兩個方面、兩個主體、兩個事物。那么,“勞動關系”一詞是不是也具有這樣兩個方面、兩個主體、兩個事物呢?很顯然,這個詞語中的“勞動”,指的是“勞動者”一方,那另一方是誰呢?不知道。僅僅從“勞動關系”這個詞語的字面含義中是看不出來它包括了兩個方面、兩個主體的。我們的勞動法學家和立法者們在選擇詞語描述和命名這種關系的時候,大概是有意或者無意地把其中的另一方忽略了或者隱藏起來了。
其實這也無妨,只要不拘泥于“勞動關系”這個詞語的字面含義,稍進一步,就可以看到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還有一方,它的法律稱謂叫作“用人單位”,它的社會地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可以簡稱為“資方”。這就明白了——原來“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者和生產資料所有者之間的關系。所以,“勞動關系”準確的名稱應當是“勞資關系”。只有“勞資關系”,才能既從字面意義上披露了“勞”和“資”兩個方面、兩個主體、兩個事物,又從實質意義上揭示出勞動者和生產資料所有者之間相互關系的內容。所以,“勞動法”應該叫作“勞資關系法”,“勞動合同”應該叫作“勞資合同”。
雖然法學家們和立法者有意無意地忽略勞動關系的另一方主體和掩蓋它的實質內容,而把“勞資關系”稱為“勞動關系”,但事實上,在我們今天的社會語境中,當描述勞動關系的一般狀況的時候,人們并不回避使用“勞資雙方”一詞,就像大家早已熟悉、習慣了“老板”和“農民工”之類的詞語一樣。有哪一個企業主不知道自己是那一畝三分地上的廠房、設備的主人呢?又有哪一個務工者不知道自己是在給人家打工扛活呢?
在明確了勞動關系的準確稱謂之后,就應當說明它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了。一句話說穿,勞動關系就是勞動者把自己可以支配并且唯一能夠支配的勞動力出賣給生產資料占有者,以換取自己賴以生存的生活資料;生產資料的占有者在購買了勞動者的勞動力之后,使之與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相結合,生產出超過購買機器設備和勞動力所付出的價值的更大的價值。這就是勞動關系的實質內容。由此可見,勞動關系是一種以生產資料的占有為先決條件,進而占有勞動者勞動成果為其本質特征的矛盾關系。
回溯歷史,“勞資”一詞是早就出現在我們的漢語詞典里了,它是現代漢語中的一個縮略詞。一般來說它有兩種含義:(1)勞動和工資。計劃經濟年代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的管理機構和政府部門里面往往掛有一個門牌——“勞資科”。這個“勞資科”就是“勞動工資科”的意思,告訴人們這是一個掌管本單位勞動力調配和工資分配的科室,其中的“勞資”二字,就是勞動和工資的意思。(2)勞方和資方。這里的“勞方”,就是指勞動者一方,而“資方”則是指企業主、生產資料的所有者一方,即資本家。隨著計劃經濟被當做一種僵化的經濟管理體制被廢除,國營企業、集體企業被消滅,“勞資科”的牌子隨之摘下,“勞資”一詞中“勞動和工資”的含義也逐漸地消失,就只剩下“勞方和資方”一個義項了。當“勞資”一詞的第一種含義逐漸退去,第二種含義日益凸顯、幾乎要成為這個詞語的全部含義的時候,多年來我們從現實生活中看到了許許多多勞資雙方尖銳對立、難以調和的事例。前總理溫家寶先生曾經在四川為打工者討薪,重慶市一位前領導動用武警部隊為打工者討薪,河南民工周秀云和她的工友們冒著被擰斷脖頸的生命危險討薪,……,這些事例除去表明高級領導人關心弱勢群體的親民情懷和打工者取得自己一點可憐的勞動報酬是多么艱難之外,同時也都在證明著勞資雙方的尖銳對立。
國家高層顯然已經看到了勞資雙方之間這種尖銳對立、難以調和的關系。為防止這種尖銳矛盾的激烈爆發,也為保護勞動者,采取了不少法律的和政策的措施。例如,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的推出與實施;又如,把惡意欠薪作為一個罪名寫進《刑法》。在政策方面,2015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的《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則是一個最高層次的指導性政策文件。近年來各省市自治區陸續公布實施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以及以此為依據普遍開展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則是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具體措施。問題在于,這些法律、政策、措施,能夠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能夠成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治本之策嗎?不能,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在我國已經超過三分之二多的情況下,就更加不能。
為什么不能呢?說來已是老生常談了。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早就揭開了資本主義剝削的秘密,那就是——資本家利用他們占有的生產資料剝削工人的剩余價值,而工人作為自己勞動力的出賣者所獲得的只是養活自己、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報酬。在這里,勞資關系變得非常簡單,勞資雙方之間就是一個勞動力成為商品后的買賣關系。也就是說,當著勞動力成為商品的時候,就意味著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已經變成了資本主義的剝削關系,就意味著生產資料的所有者無償地占有了勞動者的勞動成果。這就是勞資關系尖銳對立、難以調和的根源。
理論上是這樣講,現實生活中的實例又何嘗少呢?我們看到,在建筑市場上,一項建筑工程經過層層發包、分包、轉包,利潤也在層層扒皮、銳減,最終到達建筑工人那里的報酬已經微乎其微,甚至于無法兌現。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們圍堵建筑工地甚至當地政府大門,這樣的事例早已屢見不鮮。這不是典型的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的剝削嗎?我們還看到,很多私營企業的老板出入開豪車、居住有豪宅,穿著西裝革履,而工人們每月領到的只不過區區兩三千元的工資,甚至于連這點可憐的工資都無法領到,老板們對這點只夠打工仔們糊口的工資都一拖再拖,一直拖得他們筋疲力盡方才罷休。我們還看到,雖然國家已經把勞動保險納入強制征繳范圍,但是仍有不少的私企老板為了省錢,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費;當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有的企業老板不是為及時救治受傷職工就近送往醫院,而是遠走幾十公里送往自己的定點醫院,這同樣是為了省錢;甚至為了逃避賠償責任,防止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竟然使用其他人的名字為工傷職工辦理住院登記!……所有這些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例,都在為馬克思發現的剩余價值理論和他與恩格斯共同起草的《共產黨宣言》中所猛烈批判的那種“公開的、無恥的、直接的、露骨的剝削”提供著新的鮮活的例證。
既然勞動關系在實質上應該命名為勞資關系,其內容是生產資料占有者對勞動者的剝削,兩者之間由此形成了尖銳對立、難以調和的矛盾關系,那么,在一少部分人占有生產資料、另外一大部分人除了自己的勞動力可以出賣之外即一無所有的情況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之說,也就不免成了一種治標不治本、緣木求魚式的幻想。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寫道:共產黨人都“特別強調所有制問題,把它作為運動的基本問題”。就是說,所有制問題是包括工人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斗爭在內的一切社會運動的基本問題。勞動關系是最重要的生產關系,它的核心基礎是生產資料所有權。勞動關系之所以應當命名為勞資關系,就是因為勞資關系這個稱謂從根本上揭示了生產資料所有者與勞動者之間關系的實質,我們可以由此發現這種關系沖突、對立的根源,即誰擁有生產資料。一部分人擁有生產資料,一部分人沒有生產資料,只得把自己的勞動力出賣給生產資料的擁有者,雙方的關系從此開始就永遠無法和諧,永遠處于一種對立的斗爭的狀態。
那么,究竟有沒有辦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呢?有的,那就是消滅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讓聯合起來的勞動者擁有生產資料,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這時候,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階級差別與對立就會消失,“勞資關系”將不再成其為一種矛盾的關系,甚至作為一種社會關系將歸于消失;這時的勞動關系就變成了人與生產工具、生產原料之間的關系,變成了人與自然之間的改造與被改造的關系。
新中國成立后的1953—1956年,國家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經過這次改造,生產資料私有制被消滅,社會主義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建立起來。所謂生產資料公有,就是勞動者平等地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大家都是生產資料的主人;又使用生產資料共同勞動,彼此之間不再存在誰占有生產資料并借此占有他人勞動成果的現象。由此實現了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借用現在時髦的詞語就是和諧穩定。這種局面一直維持到改革開放之初。
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改開前的三十年間,中國社會之所以保持了安定團結的局面,就是因為那個時代抓住了生產關系中最根本的環節——生產資料所有制問題,消滅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奠定了人人平等、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物質基礎。這才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構建一切和諧社會關系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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