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12日晚發生的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已經過去5天,目前為止事故已造成114人遇難,70人失聯,其中大部分為公安消防人員。
從已知的消息看,這個事故是一場典型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目前已知涉事企業“瑞海國際”有諸多違法行為。一是選址不符要求,有兩個小區離事發地點不足600米,且開盤比瑞海“出生日期”早,而根據規定,危險品的倉儲場所要求與周圍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工礦企業等的距離應在1000米以上。二是危化品的存儲不符要求,已知的危化品存儲量達到2000噸,總共可能達到3000噸;交通運輸局的批復嚴格規定了危化品的存儲區域,而且存放密度有嚴格要求,但企業職工反映,危化品經常隨意露天存放,且存放密度遠遠大于國家標準;而據河北老板消息,涉事企業當時存放700噸劇毒危化品氰化鈉,這是監管部門批復最大存儲量的70倍。在如此多的安全管理漏洞下,據企業職工反映,事發之前企業經常有小型火災,大家都習以為常了。此外,瑞海國際位于天津港保稅區內,進出貨物應向海關報關,然而氰化鈉的實際存放量與海關嚴重不符,引發的人們對涉事企業涉嫌走私的猜測。
既然是一場嚴重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人們的關注點會聚焦在涉事企業本身上,即從企業資質、生產設施及環境、安全設施配備、職工安全培訓等方面探尋事故發生的原因。與此同時,人們還會關注企業相關的其他方面,典型的是政府監管漏洞的追問,還有比如4個月前的福建漳州PX爆炸,重新引發了人們對PX安全的擔憂。而這次,由于政府發布信息模糊,對涉事企業的信息公開采取了回避態度,這引發了人們對涉事企業背后關系的廣泛猜測:瑞海國際背景一定不簡單,政府才對其遮遮掩掩。
于是,一場涉事企業背景的調查開始了。首先是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長的身份,大家猜測只峰和天津前副市長只升華的關系,馬上官方和主要媒體都給出了否定的答案;然后從董事長李亮和監事陳雅銓出發,挖出了山川國貿、山川物流、恒綠制藥等兄弟企業,一個巨大的關系網慢慢顯現出來。這種追查,希冀找出瑞海國際身后的雄厚背景,以向公眾告知背后嚴重的官商勾結問題。
不過,這種對背后官商勾結的追查,可能讓我們陷入對事故認識上的誤區,即將事故原因更多放在政府監管體系混亂,或者“官商勾結”導致政府監管體系失靈等。而這樣會讓我們忽略涉事企業本身嚴重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事實上,我們從涉事企業出發,就可以描繪出一幅事故發生的大致輪廓。隨著國內經濟發展,化工企業遍地開花,危化品倉儲和運輸的需求急劇增加,瑞海國際危化品的物流量也急劇擴大。但是,擴大危化品經營范圍需要極其嚴格的審批,不僅會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審批可能因危化品規模過大具有嚴重安全隱患而擱置,這都會極大影響瑞海國際的效益。故面對種類數量繁多的危化品,不得不采取隨意密集堆放的方式。危化品出口需要嚴格的報關手續,時間物流成本較高,為了減少成本,就可能采取瞞報或將危險品當普通品報關的手段,這無疑給危化品監管造成極大困難。正如相關行業所說,“這種瞞報的情況,在進出口當中并不少見的。如果老老實實按著危險品報關,估計就賺不了幾個錢了。”而本應予以重視的小型火災事故,因為太常見而視而不見,最終導致了慘禍的發生。如果嚴格按規章制度生產,出事故只有理論的可能,但為了生產效率和利潤,除非因事故頻發嚴重影響企業利潤,踐踏安全生產往往成為必然。
如果去調研南方的代工廠,可以發現幾乎每個企業都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是工資制度不合法,或者是勞動環境嚴重損害職工安全等。政府監管部門,面對涉事企業,或者毫不知情,或者違法太普遍了,根本顧不過來。那政府想管呢?我們看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可以說政府稅收、GDP等都需要企業支持。今年沿海制造業轉移東南亞已經讓很多人叫苦不迭了。政府大部分情況下只能為企業服務: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沒有企業的利潤,政府根本玩不轉。
在這種情況下,“官”和“商”的聯姻或多或少不可避免。當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官商勾結”,在于改革以來一大批官僚資本形成。一是價格雙軌制,通過“官倒”淘取了第一桶金,形成了最初的官僚資本集團。二是國企改制,大量國企私有化,落入了原國企老總的腰包。有趣的是,有人說“瑞海國際”原來是國企也改成私營了。即使瑞海國際存在嚴重的官商勾結,說到底驅動力還是利潤。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類報道中,涉事企業的工人成為了被忽略的群體。每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企業工人是最直接的受害者。雖然爆炸時涉事企業沒有運轉,但工人的衣食住行基本在企業內部進行,爆炸使得很多工人遭受重傷。他們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理應是我們關注重點。更嚴重的是,據瑞海國際網站顯示,企業有員工70人,外用共20人,超過20%的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已經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0%比例。據一位受傷工人說,瑞海國際所有叉車工、裝卸工等都屬“外協”人員,即臨時工身份,他們經人介紹到這里工作,獲取計件工資,并未與瑞海公司或其他公司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按照公司壓兩個月工資的慣例,他的6月、7月工資還沒到手——這些都是嚴重違法的行為。工人權益的保障,企業內工人“同工同酬”的規定,何時才能真正實現?以及這些臨時工,他們是否能從涉事企業得到應有賠償?
總之,關注涉事企業,我們應該從涉事生產關系本身進行追查,反思資本主導下的工人安全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政府監管等,進而是企業和政府的關系,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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