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時我寫過一篇《關于依憲治國》的短文,雖然說到了應抓住憲法的兩項基本原則,即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對違背這兩項憲法原則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措施加以糾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違憲責任。但總覺得對依憲治國的現實意義還是沒有說透徹,所以決定再議一議這一問題。
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四中全會所強調的依憲治國,是指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現行憲法治國。有這么一批人對于現行憲法所確認的我國的國家性質,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是耿耿于懷的。他們要的是《08憲章》主張的那種資產階級專政的憲法,或者如江平教授等人前幾年在青島聚會時提出的要將憲法修改成不要人民民主專政、不要共產黨領導的所謂憲政社會主義的憲法。前不久《財經雜志》又有人提出了改變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修憲主張。如果依這樣一些主張修憲,那就是“改旗易幟”,這與中央一再宣示的“決不改旗易幟”的精神是相背離的。
依憲治國的第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只有嚴格依憲治國才能保證國家治理的正確方向。這個方向就是憲法規定社會主義方向。
世界上有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那么這里所說的社會主義是個什么樣的社會主義呢?這里所說的社會主義,應當是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社會主義。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為無產階級確定的歷史任務是“兩個決裂”,即與私有制和私有觀念實行最徹底的決裂。這個決裂的過程就是無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以后不斷革命,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過程。處在這個過程中的社會就是社會主義社會。馬克思又在《法蘭西價級斗爭》一書中指出:“這種社會主義就是宣布不斷革命,就是無產階級的階級專政,這種專政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差別,達到消滅這些差別所產生的一切生產關系,達到消滅與這些生產關系相適應的一切社會關系,達到改革由這些社會關系產生出來的一切觀念的必然的過渡階段。”我國憲法規定馬克思列寧主義是我們治國的指導思想,憲法序言明確指出,我們已經完成的社會改造就是消滅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而且指出這個專政的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并指出雖然“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必須進行斗爭。”剝削階級消滅不是階級斗爭的結束而是階級斗爭在新形勢下的繼續,這不僅因為世界上還有帝國主義存在,帝國主義亡我之心不死,在國內,私有制的消滅決不意味著私有觀念的同時消失,制度領域革命的完成并不等于思想領域斗爭的結束,思想領域的斗爭仍會長期存在,不進行這一斗爭就會導致資本主義的復辟。毛主席領導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在建國后實行的對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他根據馬克思的不斷革命論結合我國實際所創立的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繼續革命的理論,以及在這一理論指導下的一系列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領域的社會主義革命運動和意識形態領域的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運動,與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是完全一致的。可見依憲治國就意味著要堅持消滅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從而消滅剝削的正確方向;依憲治國就意味著要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不斷革命論和這一理論與中國實踐相結合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作指導進行新的歷史條件下的階級斗爭這一正確方向。
可是反思近幾十年我國社會的現實,不能不說在不少方面與憲法規定的方向、與憲法規定作為國家指導思想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所指引的方向是相違背的。農村的包產到戶毀掉了依憲法進行的農業集體化的成果;城市中對國營經濟的“改革”帶來的是私有制取代了憲法規定的全民所有制的主體地位;數千萬“下崗”工人,喪失了憲法賦予的勞動權;廣大工人、農民、勞動大眾實際上喪失了憲法規定的國家主人的地位,淪為“弱勢群體”。依憲治國就意味著要糾正這些偏離了社會主義正確方向的違憲的做法,包括違憲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回歸憲法規定的正確方向。
依憲治國的第二個重要意義在于堅持依憲治國,可以避免單純強調依法治國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憲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它也不僅僅是所謂母法,即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據。它是治國的總章程。它既起著維護和鞏固人民革命偉大成果的作用,又是指引國家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它規定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譯東思想是國家的根本指導思想,確立了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就是說,在意識形態領域、倫理道德領域、文化教育領域,總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不得與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相抵觸。都不得以所謂“多元化”去推銷違背憲法精神的私貨。憲法以外的一般法律本身有它的局限性,不是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都需要法律加以調整,有些方面不需要也不應當由法律來調整,也就是說天下之事法律只管一些基本的方面,而不是一切方面。所以我認為所謂“法治天下”的口號值得商榷。法律只能調整人的行為,對人們思想意識、倫理道德、價值觀、文化活動,以及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法律的作用是很有限的。但是在這些方面,人們則必須遵循憲法所指引的方向,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并接受符合憲法要求的道德規范、紀律規范等等社會規范的調整。有人主張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還應強調依德治國,我以為是完全正確的。也有人反對提依德治國的口號,說是這會給“人治“的復活留下空間。其實依德治國,在全社會范圍內宏揚社會主義共產主義道德,提升全社會的倫理道德水準,法治才有保證。首先是立法者道德高尚,才能制定出真正反映人民大眾意志的法;執法者有高尚道德,才能公正執法;全社會都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這樣大家才會自覺守法,才能有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覺得強調依德治國,甚至比強調依法治國更為重要。而且法律調整人的行為也只是對行為規定一個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社會上的每個人都只求不犯法,只用法律這個最低標準來要求自己,那么這個社會整個道德倫理觀、價值觀的低下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依憲治國的第三個重要意義在于只有嚴格依憲治國,才能建立起真正完備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完善法冶體系,包括要建設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律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這五大體系。這五大體系的第五個體系本身似乎不屬于法治范圍。但是不要忘記,我們要建立的是社會主義的法治體系,憲法規定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其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工人階級是通過他的先鋒隊共產黨來領導的,黨內法規的完善是黨能不能保持其先進性的重要保障。這五個體系的建設都有一個以什么思想、以什么樣的法律觀為指導的問題。憲法和黨章都明確規定了我們的指導思想只能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背離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法律觀的法治也就不是社會主義法治。是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的。
這里只想說說法律規范體系的有關問題,其他幾個體系的問題以后再找機會探討。現在有一種說法,說是我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其根據大概是指需要法律調整的方方面面的社會關系,差不多都制定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你看差不多每次人大及其常委會開會都會有若干新的法律出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部委的規章,各地方的法規、規章那就更多,多得連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法官們都很難一一說清,就更別談普通老百姓了。那么這個法律體系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法律觀為指導、依憲法的精神和原則建立起來,稱得上是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嗎?我看并非如此。有相當一些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某些基本法律,與憲法的精神、原則、規定是不相符的,甚至是抵觸的,是違憲的。它的指導思想不是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而是資產階級的所謂“普世價值”的法律觀。我們的目標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現在的實際情形是比較“全”,卻并不“健”。所謂“不健”是指不少法律、法規、規章實際上沒有真正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有直接或間接違憲的問題。比如重為基本法律的《物權法》我覺得就是與憲法的基本原則以及憲法規定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相抵觸的。物權法草案公布后就遭到過抵制,鞏獻田等同志就曾明確指出物權法草案違憲,但在做了一些表面的文字修改后還是在人大通過了。起草小組的組長江平教授說得十分清楚:因為厲以寧們搞了股份制改革,為維護和鞏固這種改革的成果,所以要制定物權法。(大意,見江在鳳凰衛視的一次訪談錄) 就是說,經濟改革,私有制取代了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物權法就是因為這種新的經濟關系需要維護和鞏固,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秩序而制定的。這種新的經濟關系是一種什么關系呢?是與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相對立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關系,是憲法序言中明確指出在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過渡中已經被消滅現在又復活了的資本對雇傭勞動的剝削關系。這與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是相抵觸的。他們還振振有辭地說什么物權法是民法,民法的原則就是意思自治、等價有賞,這就是平等,物權法就是要平等地保護一切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可是這種平等地保護億萬富豪的巨額資產與乞丐的要飯碗的平等,與我國憲法的社會主義原則能是一致的嗎?再如《勞動合同法》,從表面看勞動合同法是在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但其前提是私有化造成的雇傭勞動制度已經成為基本的勞動制度,勞動合同法也就成了使雇傭勞動秩序化的工具,也就是通過國家干預,保證勞動力買賣中的等價交換原則不被破壞,以建立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既保障勞動力能正常再生產,又保障資本對剩余價值剝削能有序進行。不過勞動力再生產的能否正常進 行,最終關系到的還是雇傭勞動關系,即資本對雇傭勞動剝削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再生產能否正常進行。這種合同關系絕對不可能使勞動者成為企業的主人。它是適應違憲的私有化政策形成的勞資關系的產物,所以盡管在私有化問題徹底解決之前,勞動者還不能不借助這一法律來維護自身最起碼的生存權。但是它不具有社會主義性質,它應當隨公有制的的回歸加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還有諸多法律法規存在不協調問題,這方面最突出的是政治體制方面的立法與經濟體制方面立法的不協調。解決這一問題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健全至關重要。因為經濟領域私有制取代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為適應私有化與市場化的需要,形成了一批調整市場關系、民事關系以及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相當一部分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設有太大差別,它起到了維護與資本主義差不多的經濟關系的作用;但在政治體制方面,為表明我們還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仍然堅持了憲法規定的共產黨的領導,堅特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雖然多次修訂憲法,但至少在文字上并沒有去掉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樣的關于國家性質的規定。矛盾客觀存在,立場的不同對改革的方向和方法的認識則是完全對立的。相當一部分所謂“公知”主張加速政治體制改革,以適應已經在相當大程度上私有化了的經濟關系。改革的方向自然是“西化”,建立所謂“憲政”民主制,即多黨制、一人一票的普選制,憲法規定的共產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專政、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社會主義道路這四項基本原則與這種主張對立,當然要不得。最近《財經》提出的修改憲法,就是因為現行憲法的內容與這種改旗易幟的主張對立,所以他們要按他們的主張修改憲法,以便為進一步的私有化掃除法律障礙。黨的十八大前后黨的最高領導層已多次明確表示決不改旗易幟,這也是全國廣大人民群眾的愿望,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是進一步加強入民民主專政,人民群眾要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企事業單位的主人,要像毛主席指出的那樣要管理上層建筑,而不是國家的管理由精英承包,廣大人民群眾按這些精英制定的法律去享受精英們恩賜的權利。為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首先必須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真正的勞動群眾的代表在各級人大中的優勢地位,擴大人代會的權力,使人大成為真正代表人民大眾的最高權力機關。同時還應通過制定法律法規落實勞動人民實現真正管理國家、管理上層建筑的權力。而反映經濟體制的私有化的法律法規是違憲的,則屬于應當廢除或應當修改的范疇。私有化是從社會主義倒退到資本主義,而人民民主專政是從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前進到社會主義。所以當然應是變私有化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關系去適應社會主義的政治關系,而不是相反。所謂深化改革,首先是深化對前一段改革中一系列違憲的“改革”舉措的改革。應當重新恢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建立健全維護公有制的法律體系。對與憲法相抵觸的政策、法律、法規該廢的廢,該改的改。十八大以來給人一種政左經右的印象,這表明兩條道路兩種路線的斗爭尚未有窮期,但政左經右不可能持久,因為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必須相適應,這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
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既然十八大在提出依法治國同時強調了首先是依憲治國,那么只要堅持依憲治國,依憲法建立健全法律規范體系等五個體系,那么中國社會主義的回歸,就是有希望的。當然變私有的經濟關系為公有制的經濟關系是要有一個過程的,這里犯不得急性病,而法律只是對這個過程中一定階段上的經濟關系作制度化設計,所以合憲的法治體系的建立應當是逐步實現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堅持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方向不動搖,那么東風就一定能壓倒西風。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