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法制是社會道德墮落之源
——這樣“依法治國”的法律沒有比有好
“法制”現在被喊得震天價響,許多所謂的法律完全是多此一舉的助紂為虐,使一些帶普遍性的壞人壞事得到硬性的法律保護,助長了社會上令人不齒的失德行為堂而皇之的大行其道。
這不是第一次,肯定也不是最后一次。“捎熟人搭車,不料中途出了車禍,小轎車不慎開進溝里,車上2人雙雙受傷。讓好心車主難以接受的是,搭車的熟人竟訴至法院討說法,法院判車主賠付10萬余元醫療費。”(自西安小報渭南訊,2014年12月7日)說起好心捎人卻捎來的官司,車主李先生心里不是滋味。誰能是滋味?放到那些如此立法的人身上也不是滋味。
報文敘述:59歲的李先生是渭南市豐原鎮一名政府干部。2013年4月15日開自家車捎著52歲的熟人王女士去渭南市,不慎掉進深溝里,均不同程度受傷。李看病花1萬多元,王花費12萬多元,還落下傷殘。2013年11月,王將李及豐原鎮政府告到法院。此事與李工作的鎮政府有什么關系?還要列入被告中,和無賴有什么區別?
臨渭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李駕駛私家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應付全部責任。但屬好意同乘,應酌情減免賠償責任,以80%為宜。今年4月24日法院判決老李賠償原告101662.24元。一審宣判后李不服上訴,2014年9月9日渭南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老李仍然為申訴做準備。
一年多來的官司,精神上的無奈與失落,來來去去的無數次奔波,苦口婆心的辯白,不是唐僧一類人的毅力,連同法院所知此事的人,誰還能再干這助人為樂的好事。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助人為樂的共產主義精神和先進的精神文明,本身就是社會的珍貴“資源”,經過持續的具有泰山般定力的打擊,出現類似“小悅悅”的事件,就成了必然的。擔心被糾纏無法解圍不是沒有先例。惡法是殺人不見血的無形刀。
二審法官秦文強說,此案的二審也讓法官在情與法中頗為糾結,熟人之間的好意同乘無可厚非,方便他人也是社會的公序良俗。但出了車禍造成他人損傷也是事實,受傷人依法討說法,法院應當支持和依法裁判。秦還算是良知沒有泯滅,心里也很明白,吃法律的飯就跟法律轉,在目前情況下也只能如此。
律師說在捎人搭車時應先聲明一下為好,這在一般的熟人來講是難以出口的,不符合人們日常的行為常識。即使聲明了萬一對方不承認怎么辦?是不是又要支招搞個文字資料,萬一法院又判個生死協議沒有效呢?只有不干是上策,這樣的法制環境只能增長人與人的隔膜、冷漠,惡化社會氛圍。
法官和律師如此說法的根源在于此類法律的存在,不那樣辦、說,又能怎樣。
社會不能正常發展前進,喪失應有的啟蒙和教育,導致人們沒有一以貫之的人生觀、價值觀,又在逆向中抵制對消極人生觀、世界觀的揚棄,只簡單盲目地執迷于對物質的追求。毛主席時代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涌現的好人好事、良好的社會風尚,又在改革中喪失殆盡,頻出老人摔倒不扶,扶了又常常被誣賴的惡性循環。翻車哄搶財物;遇見強盜毫無見義勇為之舉;公共場所擺些鮮花裝點,往往一搶而空。-----。魯迅先生當年批評的那些國民劣根性缺點又如洪水泛濫,來之不易的精神文明成果難以存在。
漫長的中國歷史,人民受歷代反動統治的壓迫和蹂躪,物質的欠缺導致精神財富的貧窮,使很多人缺乏本應具有的良知良德,喪失了內疚感和罪惡感,很少懂得起碼的體面和尊敬的內涵在人生中的意義與作用。社會不關愛人民,人民不關愛社會。自私、冷酷,只傾向于索取,而不是奉獻,對別人所遭受的不公視而不見,更有甚者為非作歹,成為阻礙社會向前發展的重要因素。毛主席試圖予以改造,又被舊世界的衛道士一一否定,復原如初,有過之而無不及。
1979年以來的許多立法,被一些所謂的法律專家直接、間接地把反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的先進思想文化精神,刻意滲透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融入了很多不適合中國實際的落后的西化觀念,助長了歪風邪氣的蔓延。類似這樣似是而非的案例,在社會上彌漫擴散,只能導致中華民族精神的退化。
此類賴人案例因為沒有錯誤自省感,往往難以抵制。突破道德底線的行為分布在廣泛的人群中,又受到法律保護,后果比貪污腐敗可怕。貪污腐敗只發生在少數有權人范圍,18大以來重拳出擊,拿下的有1萬人沒有?重慶文強搞了些黑錢埋在水塘里,再囂張也不敢申請法律保護,說明有個不可逾越的知錯底線。那種沒有知錯底線的行為誰能搞清在多少人的思想深處沒有暴露出來?就顯得非常可怕。
道德規范是高于法律的行為標準,依法并不意味著道德標準高并能提高,合法僅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只是證明沒有觸犯應遵守的法律底線,而社會上的丑惡違法行為絕大部分在法規制裁的規定底線以外。許多被網友稱為的惡法限制了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卻在法律管制以外,助長了異端邪惡行為的大范圍發生。
目前能決定立法的領導都是毛主席時代的人,不知那時社會的狀況、法制怎樣貫徹?還要一意孤行,可見糾正法律錯誤的重要性。南京的“彭宇案”有人說把中國人的道德水平降低了100年,靠這樣的法律能解決大量的社會亂象嗎?沒有比有好。
現行的各類法律成千上萬,執法方面的人員、費用激增,違法案件且多又觸目驚心、聞所未聞,人民的安全感卻越來越少。大量的各種各類的惡性刑事、民事案件,人們談虎色變,這一切都證明了多年來所謂的法制建設的失敗。法無禁止即可行,法無授權不可為,放棄了在萌芽狀態中可以制止犯罪發生的能動性作為,是現在法制的又一大弊端。
社會制度猶如巨大的結構復雜的高樓大廈,近代只有毛主席既精心設計又把各個部分按藍圖、工藝要求取長補短,非常精致的結合在一起,組成最輝煌的美輪美奐的建筑群。“特別是”的設計先天性的不倫不類,各個部分相互無法嚴絲合縫的銜接。“門窗”可能是最好的,“磚瓦”也可能是質量最高的,但在整體結構中卻參差不齊,因而就顯得極不協調。具體到法律,也就一再凸顯負面效應,其它的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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