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如今再次被強調,我甚感欣慰,躊躇幾天,寫了下文抒發一些對依法治國的看法。
第一,依法治國的核心與關鍵在于基層的建設。《商君書》有言:斷家王,斷官強,斷君弱。現在我國法治之所以無法順利推行,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基層建設存在很多不足。以上訪為例,如果基層相對完善,則民事就村里便可解決,只有在村里無法斷事的情況下才會往鎮里報,鎮里無法斷事才會往縣里報,如此一級級往上報,最后到了中央。如此則法治名存實亡,即使上訪有效,亦非法治了,而是人治。像當年上訪農民碰到溫家寶就解決了問題,而沒碰到就還是那么多問題,這就是典型的人治。要做好基層建設我認為要做到三點:一是明法,而是行法,三是普法。法律至明則唇舌無用,故而商鞅制法必令賢愚皆通,而當下中國很多法律條文都是相對模糊的,讀起來很拗口,很多時候不得不找律師代理,這就給了某些人舞文弄法的空子。行法不嚴則事情日積,法律敗壞。要想讓基層執法組織嚴格執法,我認為需要恢復告訐制度,商君書說有奸必告之,則民斷于心,上令而民知所以應。只有建立群眾能夠把“官”告倒的制度才能保證執法機構老實執法。商鞅在變法的時候設立了“法官”,專門向群眾解釋法律條文的意思,如果解釋錯誤則以所問之法罰之于身。這跟我們現在一些律師的法律咨詢服務類似,然而是有追究責任的咨詢,不像現在律師給罪人辯護失敗依然不受懲罰。只有人人懂法,奸惡之徒才不敢肆意弄法。
第二,當下中國應當重法,而非輕法。刑罰之立,不為殘傷人民,而是止暴。商君說“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然而現在有些人叫囂著廢除死刑,理由是人道主義。想想真是好笑,當這些犯罪分子在作案和損害他人利益甚至生命的時候,有想過別人的人權嗎?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對重罪分子何須講人權?再則,刑罰只有在定罪后才會實行,只要你不犯罪刑罰再重也與你無干。當下的重刑都是針對罪大惡極的分子的,普通人一輩子也遇不上,這些“人權派”難道認為人人都會受罰或者他們一定會被重刑嗎?如果不是,那他怕什么?現在我國法治的一個不足就是犯罪成本太低,這就讓很多壞分子無所忌憚,有些落馬貪官甚至還在監獄里養的肥肥胖胖的。只有用重法,將犯罪成本大大提高,才會有效的防止犯罪的擴大。商君“刑棄灰于道”便是此意,我國對酒駕嚴懲也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這就是明證。
第三,加強制度建設,優化體制監督才能保證法律的施行。法律要想有效,必須是建立在大多數人不會去犯法的基礎上的。賈誼《新書》里面有一篇叫做”銅布“,說銅布于下是導致盜鑄貨幣的根本原因,不禁止這個,雖然每日刑人數百亦無法禁止盜鑄行為。在大老虎小蒼蠅頻繁落馬的今天,這個分析尤為貼切。之所以公務員隊伍會出現如此大面積的腐化,就是由于現有公務員制度導致官員有太多利益可圖,甚至伸手可得。利益在前,能把持住自己的能有幾人。又當前制度官大一級壓死人,下屬很難搬倒上司,下屬不服從上司便是死路一條,這就導致了朋黨林立,一抓就是一大片。只有真正打破這個制度的缺陷才能從根本上強化法治。習近平主席提出的把權力關進制度和監督的籠子,我認為是非常正確的,我還想補一點就是可以實行告訐制度,任何一級的官員只要能夠舉發上級或同事的違法行為,則上級或同事的位置和所罰沒的物質都歸他所有。只有做到這幾點才能形成當官無法弄權,弄權必倒的局面。
第四,護法的根本在于中央。秦自商鞅變法以來,橫掃六國,最后一統,關鍵就是歷代君主都堅持商鞅法治,而最后秦二世在趙高的控制和李斯的縱容下逐漸壞法,最終導致秦帝國的滅亡。歷代以來,先祖建法,后世壞法導致國破家亡的例子多得是。就當今中國看,很多人也在打憲法的主意,不過這些人算不了什么,只要中央堅決護法,跳梁小丑興不起什么波浪,這也是我為習總書記點一千個贊的原因。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