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可否用來作為判罪依據,是有法理依據的,也是先例的!
網上老驥的文章《依法治國豈能寬恕叛國者?》發表后,一名董姓律師辯稱“法律不能朔及既往,而我們現行刑法規定的更明確,就是從舊兼從輕,你不能用現在的法律去制裁過去的行為,以前根本沒有叛逃罪,而且叛逃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掌握國家機密的人,胡娜是那種人?而且行為的客體過去要求必須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看后有些不解,試問:1945年懲治漢奸和審判戰犯,是先有法律罪名呢,還是先有漢奸和戰爭行為?
況且,在我國憲法中,一直都有與叛國罪相關的條文。從1954年至1978年,憲法進行了三次修改,但在叛國罪上沒有太大差別,都強調“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1982年12月4日實施的現行憲法也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從法理上來說,憲法是可以被當做審理案件的依據的。從世界各國來看,也是一大趨勢之一。在我們的司法歷史上,也有直接援引憲法的條文進行審判的先例,那就是發生在山東的“齊玉玲案”,直接引用了憲法關于受教育權的規定。胡娜事件發生于1982年7月,不管是按照前3部憲法,還是按照現行憲法,都是犯了叛國罪的。是完全可以判罪的。至于可判而未判,正體現了祖國的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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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南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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