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強調依法治國是在共產黨領導下,讓人民當家作主的依法治國。四中全會粉碎了西奴走狗、漢奸國賊、貪官污吏、右派精英妄圖取消黨對法治的領導的癡心妄想。這無疑是件大好亊,本該是萬民歡呼,齊聲叫好。然而四中全會備受冷落,四中全會提出的法治更令左右兩派質疑:左派認為,不能用所謂的法治取消共產黨的領導;右派認為,如果真心講法治,就把共產黨至于法律監督之下。無論左派還是右派,都是對共產黨這三個字來的。
其實,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并不矛盾。
有的人為了討好,也說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不矛盾,他們討好的解釋是,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是相鋪相成的。這是大錯特錯的。
其實,解答這個問題并不復雜,只要弄明白什么是黨的領導,什么是依法治國,就一目了然了。
一、政黨是“人”
人類自進入階級社會以后,就產生了政黨。盡管一個國家內存在多個政黨,如果按階級劃分只有兩類:代表無產階級的政黨和代表資產階級的政黨。即使是社會主義民主典范的毛澤東時代,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同時,也存在代表各方利益的其它政黨——這就是民主黨派。否則我們不會在憲法中承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政黨對國家的影響力度與政黨領導地位(執政)有絕對關系。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產階級政黨居于領導地位,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資產階級政黨居于領導地位。各自的政黨都在為各自的階級服務,這是不言而喻的。無產階級執政黨為自己的執政目標提出自己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資產階級執政黨參加競選時也要提出自己的施政綱領和目標。
這說明,政黨是“人”,是一群活生生的人。是本國不同訴求的一群精英組成的,代表自己利益的領導集團。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如此;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也是如此。執政黨的目標就是領導這個國家的走向,主宰這個國家的命運。歷史上,歐洲、米國等資產階級政黨將國家領上了資本主義道路;蘇俄、中國的無產階級政黨將國家領上了社會主義道路;德國、日本軍閥集團將國家領上了法西斯道路。這就是“黨的領導”的結果。
二、法律是“物”。
什么是法律?
中國的古人說:“法者,治之具也。”
馬克思說:“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
現代的法律定義是: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
從這三個說法中,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共同點,即:法律是工具。
什么是工具?鉗子、扳手……都是工具。
法律就是用來“修理”社會毛病的工具。社會的各個運行機構出毛病了,用法律這個工具來修理、完善;這個工具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刑法部門修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毛病。民商法則修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出現的毛病。
法律是工具,也就物——是使用物。是由一堆毫無生命的文字組成的特殊“物”。這個“物”是人為了人類自身的需要而制造出來的,這個“物”反過來要為制造它的人服務。如果這個世界沒有了人類,這個“物”——法律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如果讓這些“物”發揮作用,得需要人來激活。就如同我們需要激活某些電腦軟件一樣。
三、依法治國是“人”使用“物”的主觀能動行為。
既然法律是“物”,是工具,我們就不能強加給法律主觀能動性。我們能說用鉗子、扳手管理機械嗎?一部正常運轉的機器,是靠人來管理的,絕不是鉗子、扳手管理的。鉗子、扳手是干什么的?一旦機器發生了故障,用鉗子、扳手來修理,這就是工具的作用。這點恐怕沒有人有異議。
應該嚴肅的指出:“依法治國”是一個斷章取義的口號。為什么說斷章取義?因為這句話缺了一個主體,即:“誰”依法治國?那么,誰是依法治國的主體?“治”者:權力也。也就是說,只有手中握有權利的人才能用法律治國,別人是不能治國的。老百姓能“依法治國”嗎?不能。老百姓只能“守法愛國”。
什么是“治”? 治:1、管理、懲辦……等意思。2、舊稱地方政府所在地,如府治、治所等。從這兩個解釋中不難看出,“治”與權力是緊密相連的。
從法律定義上也更說明了權利主導一切:立法機關是有權力的機關;司法機關是有權力的機關;執法機關還是有權力的機關。依法治國是與權力緊密相連的,沒有了權利的保障,依法治國即不復存在。
在當今的世界,軍事政變屢屢發生,在政變發生的日子里,被稱為“神圣”的法律哪里去了?這時候的人們不需要法律,法律的沉浮也不是人們關心的,人們關心的是自己能不能在軍事政變中能夠幸存的活下來。軍事政變者更不需要法律,法律的條文上明明白白的雕刻著軍事政變的違法性。然而,書上的法律條文沒有政變軍人手中的槍桿子更具有“約束力”,槍桿子戰勝了法律條文。
在足球競賽中,比賽規則就是“足球法”。 普通的球員只能遵守比賽規則,有權力的裁判員才是真正的執法者。向球員亮黃牌、亮紅牌的不都是裁判員嗎?
所有這些現象說明了什么?法律是掌權者手中的“利器”——工具。
法律精英們竟然忽悠老百姓!告訴老百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試想,當手中握有權力的城管向沒有權力的街頭小販施威的時候,小販手舉一本法律書籍就能保護自己的利益了嗎?動遷戶遇上開發商野蠻拆遷的時候,動遷戶手舉一本法律大典就能保護自己的利益了嗎?
獵物們遇上手持獵槍的狩獵者,它們怎么拿起武器保護自己?武器不在獵物的手中,在狩獵者的手里呢。
我認為有一句話說的最經典:“法律若在天使的手里,就是一部良法;法律若在魔鬼的手里,就是一部惡法。”事實就是這樣的,這才是真理。
老百姓贊揚包公,祈盼包公,這說明了什么?法律工具只有掌握在“包青天”這樣的人手中,老百姓才得以伸冤。實際上還是歸結在法律究竟應該掌握在誰的手中的問題。
其實,也不必祈盼包拯這位有學歷的龍圖閣大學士掌管法律。如果是一點兒文化也沒有的“張飛”“李逵”“魯智深”來掌管法律,社會就會變得清清朗朗的。“張飛”“李逵”“魯智深”甚至不使用法律這個武器,他們僅以“是非”“善惡”的標準來判斷事實就行了。
說來說去還是人治。只不過治國的人使用的治國工具不同罷了,或者使用道德標準這個工具;或者使用法律標準這個工具;或者使用別的什么標準為工具,穆斯林國家就使用《古蘭經》作為裁判標準。
四、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
毛澤東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一文中明確指出:領導中國民主主義革命和中國社會主義革命這樣兩個偉大的革命到達徹底的完成,除了中國共產黨之外,是沒有任何一個別的政黨(不論是資產階級的政黨或小資產階級的政黨)能夠擔負的。而中國共產黨則從自己建黨的一天起,就把這樣的兩重任務放在自己的雙肩之上了。1945年4月,在黨的七大的政治報告中,毛澤東進一步指出:三次革命的經驗,尤其是抗日戰爭的經驗,給了我們和中國人民這樣一種信心:沒有中國共產黨的努力,沒有中國共產黨做中國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國的獨立和解放是不可能的,中國的工業化和農業近代化也是不可能的。毛澤東在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開幕詞中,在提出我們的總任務是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的同時,提出了“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指導我們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重要論斷。此后,他又多次強調“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沒有這樣一個核心,社會主義事業就不能勝利。”
所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是國家、民族的大事業,而法律僅僅管理社會上的具體人和事兒(也就是個案)。因此,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的含義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利用法律工具對社會事務進行有效的管理。很顯然,“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不在同一個層次上。用“黨”和“法律”來說事就是故意攪渾水,制造矛盾,蒙蔽不明真相的人民。
五、人民期待中國共產黨利用法律武器依法治國。
既然法律是人類為了自己的需要而制造出來的工具,當然還得由人來使用。所以,我們希望共產黨利用法律工具依法治國,簡單的說就是利用法律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務。
我們不否認,改革開放30多年,國家的決策出現了很多的問題——甚至是不得人心的問題,比如:國家管理部門出現的大老虎;社會道德滑坡;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私有化問題、下崗失業問題、教育問題、醫療問題、養老問題;由于強拆遷,強占土地引發的血案等等。這都是極其嚴重的違法違憲問題。但是,這是掌握國家法律的人出了問題,而不是法律出了問題。這只能靠從嚴治黨來解決,比如:純潔黨的隊伍,將那些假黨員清除出黨。比如:共產黨員們尤其是掌握決策權的共產黨員們真正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指導思想。
如果權力機關將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依法治國當然大得人心。如果權力機關不為人民著想,依法治國就是一個欺騙性的口號。是利用法律這個工具為人民服務?還是利用法律這個武器欺壓人民?這才是依法治國的關鍵!
我們期待新班子大有作為——大有作為無非四個字:護土;安民。
不失寸土;人民安居樂業就是國家興旺發達的標志;也是共產黨成功的標志。
如果有一天中國出現了另一類群體事件——人民自發的上街游行,集會,發自內心的高呼“共產黨萬歲”了,那就不必在南來北往東去西行的列車上涂寫“和諧”了,也不必拿著話筒到處討要“幸福”了——那是真正和諧幸福的時代。我們期待那個時代的到來!
順便提出一條建議:將“陪審團制度”納入國家司法改革內容。
過去幾年,法律精英們對米國的民主情有獨鐘,對米國的法律制度羨慕不已。不過,米國等西方國家有一個最民主的法律制度他們不僅不宣揚而且避而不談,十分忌諱,十分詭異,這就是陪審團制度。
什么是陪審團?陪審團就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用以認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的團體,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目前在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香港……等。
陪審團組成人員叫陪審員,由有權審理該案件的法院在本轄區范圍內的成年人中隨機選出。所有的成年公民都有可能被選為陪審員。
對陪審員的條件要求是有限制的:警察、軍人,教授,市(省)長,法學系的學生……簡單一句話:與權力和法律沾邊的人不能做陪審員。
那么,陪審團是干什么的?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法院的首要工作,在采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里,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就是用來認定案件事實的團體。
陪審團認定的案件事實結果在英美法系稱為verdict,意思是:陪審團的認定結果僅僅具有事實認定之效果而不是正式判決。法官會根據陪審團認定的結果,參照法律作出判決(sentence):如果陪審團的表決認為被告無罪,法官決不能判處被告有罪和徒刑,對于陪審團的決定也不能上訴(有新的證據除外)。如果陪審團表決認為被告有罪,判處刑罰的決定則由法官做出。
所以,陪審團制度是:陪審團定罪(或者認定事實),法官量刑(或者判決)。
陪審團制度優點是:其一,與權力和法律沾邊的人不得做陪審員;其二,決定案件性質的不是法官,而是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
這樣的判決結果更容易讓人民接受,同時也限制了濫用法律的權力。我認為陪審團制度是最民主的司法方式。
而今邁步重頭越(340554831)
玖江春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367249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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