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明,題目的笨蛋不是別人,就是本人。之所以說本人是笨蛋,是因為自從上網后,我發現不少很多人都清楚明白,并且大力提倡的事情,我卻難以理解,常常想不通。今天就不怕丟人,把其中的一些困惑大膽的說出來,從某種意義上,這些東西不能錯,只能是我錯,我當然希望我是一個很聰明的人,但我只能是笨蛋,如果我對了,我們的社會就愚蠢的可怕了。所以請大家賜教,幫我解惑。
一.電影分級
前一段時間,我在網上看到鳳凰衛視的閭丘露薇等公知們還在提倡建立中國的電影分級制度。一說電影分級,我腦子立刻想到香港的三級和美國的R級,罪過。關于電影要分級的這種說法中國早就有了,我模糊記得老早前中國還真的“小試”了一把,那時候分出了一種電影叫“兒童不宜”,被列入兒童不宜的電影我現在還能記得的有《寡婦村》和《銀蛇謀殺案》,還有一個是古代復仇的故事,有點魔幻色彩,但我實在是想不起名字了。后來不知為什么,“兒童不宜”的這種分級小試驗銷聲匿跡了,走進了歷史。《寡婦村》是第一部“兒童不宜”電影,它講的什么我至今也不知道。《銀蛇謀殺案》后來甚至在電視臺播放過,也不知道是否傷害了某些兒童。
當年的“兒童不宜”,與其說因為限制了觀眾而影響票房,不如說為這些電影做了巨大的廣告,我記得很多人是因為“兒童不宜”這個招牌才去看的。
我上面說的香港和美國的電影分級,應該都是把人按照年齡分段的,一些年齡段較小的人不能看一些級別的電影,這和中國當年的“兒童不宜”本質上是一致的,今天閭丘露薇她們提倡的電影分級,估計基本路子還是這個。但是隨著社會和科技的發展,電影分級在我看來,在世界上已經是落后于時代的一種制度了,沒有這種制度的中國更沒必要去建立這種制度。
我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現在是網絡時代,年齡段小的那幫家伙,使用電子設備和網絡的水平比我們高度了。我承認,我使用微信,其中不少使用方法是我的上小學的孩子教的,是我的孩子督促我在家里安Wifi的等等。我感到,在電子設備和網絡流行的時代,我落后于孩子了。也就是說,現在世界范圍的電影分級,根本無法阻止小家伙們通過網絡去看,電影分級的意義就喪失了。不要說電影分級那樣的視頻,就是歐美日的A片,小家伙們去找也不是什么難事,而我,則長期搞不懂網上那些求種子是要干什么的,最近才明白。
現在很多的名人和公知還在敦促政府實現電影分級,而我覺得這種制度完全可以報廢了,這挺讓我困惑的。
二.官員財產申報
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當下的中國,幾乎是一個“政治正確”的要求,據說能夠有效的治理腐敗,即使在網上經常水火不容的左派和右派,在這個問題上也是意見一致的。而我的感覺是這是一項毫無用處的制度,我困惑這種毫無用處的制度為什么這么多人力捧呢?
我說這項制度沒用,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論證。其一是從邏輯上說,其二是從現實效果上說。除了論證外,我還有一項不解,希望大家教導。
從邏輯上論證,我就抓住一點:有哪個傻瓜官員會把自己的非法收入申報出來呢?我想,當一個官員進行財產公開申報的時候,只會把合法收入來申報,而非法收入你找到他還不想承認呢,怎么可能不打自招,自己公開呢?就這一點,就決定這項制度根本沒用。也許有人會說,那他公開的收入和他實際上的家庭開銷不一致,一查就知,問題是你有證據嗎?且不說很多官員即使有了大量非法收入,也不會像郭美美那樣到處招搖,即使他比較招搖,你沒有具體的證據,憑什么立案去查呢?憑感覺嗎?也許還有人說,那去他家搜一下,找到說不清的巨額財產,不就行了?那還是要有證據,否則忘了“風能進,水能進,國王不能進”了,沒有證據,想誰有問題就去誰家搜,啊呦呦,那不就文革來了,你不怕嗎?如果真的有非法收入的證據,或者真的發現他有問題,那還需要申報嗎?直接去查啊,還申報不是脫了褲子放屁嗎?浪費人力物力,有什么用呢?
第二是從現實效果看,這項制度也基本沒用。已經建立官員財產申報(或者叫公示)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很多,但我迄今沒聽說這些制度成功的阻止了腐敗或者成功的抓出了腐敗分子。我看新聞,臺灣的陳水扁貪腐案,就有他和她老婆隱匿財產(比如名貴首飾)不報的新聞,但這是阿扁被抓后才知道的。人家以前不報,你有何法呢?顯然,臺灣有這項制度,但根本無法阻止或者從中發現陳水扁和林益世等腐敗分子。
歐洲聯盟執行機構歐盟委員會今年(2014)發布報告,稱歐盟國家年涉腐金額達1200億歐元,相當于整個歐盟國內生產總值的1%。路透社援引報告內容報道,由于建筑企業經常與政府打交道,甚至從政府手中接合同,因此,建筑行業對腐敗的情緒尤為明顯。八成建筑企業抱怨腐敗問題。絕大多數企業承認,在歐盟做生意,政府公關尤為重要。大多數接受調查的歐盟公民認為,腐敗司空見慣,到處都有。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在過去幾年,腐敗越來越嚴重。歐盟國民排出的最腐敗5個國家依次是,希臘、意大利、立陶宛、西班牙和捷克。布魯塞爾的腐敗問題專家卡爾多蘭認為,歐洲的腐敗問題遠非金錢賄賂那么簡單,而是植根于“政治家與各行業的關系之中”。 一些政客“向青睞的企業提供合同甚至為他們修改法律并不是為了一筆現金”,而是為了自己在下臺后可以在那個企業中“謀個好差事”。換句話說,這是變相的錢權交易。上面引用這么多,我的疑問在于,歐盟國家是否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如果建立了,對于“變相的權錢交易”(就是政府和企業的旋轉門),財產申報當然是毫無用處的;對于直接的權錢交易,那些官員難道不害怕財產申報這些被我們吹捧的牛逼的不行的制度嗎?這項制度好像對腐敗沒什么威懾力。最后,有幾個歐盟的腐敗分子是因為財產申報不實而被抓出了的?還是因為其它的原因才被抓出來的?有人能夠提供世界范圍內因為財產申報而被揪出的腐敗分子,即使能提供,又能提供多少呢?耗費如此大的人力物力的制度,我沒有看到它的作用。
上面進行了該制度無用的論證,下面說說我的一點不解,根據我從網上看的東西,大家呼吁這些制度主要是針對政府官員的,但需要監督的權力不能只是行政權力吧,那這項制度難道不該用在司法人員身上?難道不該用在立法人員身上?最后,難道不該用在媒體業者身上?立法和司法是很大的權力,從中尋租牟利的空間巨大,自然應該監督。媒體號稱第四權力,也有企業行賄媒體業者,通過媒體來打擊競爭對手的事情發生,比如前一段時間兩根窮骨頭的故事,至于媒體業者拿紅包,幾乎是公開的秘密了。那媒體業者既然整天要求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像中青報的曹林不是還說對腐敗零容忍嗎?打鐵還要自身硬,媒體業者表現的那么正直,難道不該首先要求在媒體行業建立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嗎?我的不解就在于行政官員似乎是大家的出氣筒,如果建立這項制度不是為了反腐,就是為了折騰行政官員,那就當我沒說。
碼字太累,今天先寫兩個,請大家指教,還有幾個方面想寫的,以后再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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