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國工程院院士潘自強:內陸核電站是安全的》一文,于2014年5月22日由北極星電力網新聞中心發布在互聯網上。
這是中國人民的福音。
因為終于有權威說話了。中國工程院院士,代表中國工程界的最高水平。潘院士認為內陸核電站是安全的,那這是對“內陸核電站安全”的最高陳述。
這就是說,接下來會有巔峰的對決,如果潘院士的立論沒有人能夠駁倒,那么內陸核電站即可大開綠燈,上!
同樣的道理,潘院士的立論也需要所有的中國人來給予最高的關注,大家來挑毛病,因為這是最后的機會。如果現在挑不出毛病,那么核電站上了,大家以后就不要再吭聲。
筆者不揣冒昧,八問潘院士!請潘院士一一作答!
中國工程院院士潘自強:內陸核電站是安全的
一、潘院士:福島核事故的影響
核電選址本無沿海和內陸之分,取決于電力需求、廠址地質水文和環境等因素 。
世界上,約有一半以上核電是內陸廠址 ,美國密西西比河流域建有21個核電廠,還擬建5個核電廠。
福島核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它產生的廢水近20萬立方米,固體廢物約1000萬立方米。但是,它對人和生物的影響,應該說是有限的。
據聯合國原子輻射效應委員會2013年呈聯大的報告,福島核事故放射性物質釋放量為:排入大氣的,碘-131是100~500PBq,銫-137是6~20PBq;液體釋放量,碘-131是大氣排放的10%,銫-137是大氣排放的5%。現在仍有低水平液體排放。對健康的影響是:12名工作人員的甲狀腺風險增加了;160名所受劑量超過100mSv的工作人員,癌癥風險增加,但難于察覺。
吳輝:一問潘院士
“核電選址取決于電力需求”,是不是過于“自我中心”?潘院士論述內陸核電站的安全,居然用電力需求來作為條件,這就是說,只要某個地方有電力需求,那么在這里建核電站就一定是安全的?
“世界上,約有一半以上核電是內陸廠址 ,美國密西西比河流域建有21個核電廠,還擬建5個核電廠。”建議潘院士去看一下美國人泰勒·米勒等兩百多位環境科學家共同著述的環保巨著《在環境中生存》,美國自1979年不再新建核電廠,也就是三英里島事故以后,美國就已經意識到核動力在全球失敗。災難是如此的恐怖,以至于當事決策者不得不斷絕建造更多核電廠的念頭。
而且美國已有的核電廠,都不好收場。《在環境中生存》一書陳述了許多種處理核廢料的方法,包括發射到太空,丟到海里,放到格林蘭島的冰層下,地質埋藏等等,但沒有一種方法成功。《熵,一種新的世界觀》的作者里夫金曾經發出這樣的驚呼,“我們這個國家(美國)的歷史才兩百多年,人類有文字記載的歷史才五千年,可是我們要發明一種方法,要在比在人類文明還要長的時間里,保證核廢料的安全。”
核廢料無法處理,這是所有有核國家無奈的現實。
有人盼望中國多建核電站,讓中國發明處理核廢料的方法,他們就可以把核廢料運到中國來處理。
敬愛的潘院士,我們需要去做這個擔當嗎?
“福島核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但是它對人和生物的影響,應該說是有限的”,尊敬的潘自強院士,福島核事故對人和生物的影響有限,那您的意思是說,“福島核事故的損失巨大”,不過是財產損失而已?
如果我們不把錢看得太重的話,那么福島核事故就相當于沒有損失,對嗎?
那您知道切爾諾貝利嗎?烏克蘭衛生部公布,切爾諾貝利事故的受害者達350萬人,您是否知道?
烏克蘭總共才4000萬人口,切爾諾貝利讓這個國家十分之一的人口遭受癌癥的折磨,在十幾二十年的時間內活活痛死,比凌遲處死還要難受,您知道嗎?
二、潘院士:我國內陸核電廠考慮的主要安全要素
核電廠抗震能力較強,抗洪能力是研究的重點。我國內陸廠址具備較為穩定的地質結構,基本可以排除大規模地震發生的可能性。福島不遠處的女川核電廠能夠在大災難中保持安全狀態,表明核電廠的抗震能力存在較大裕量。福島核事故的發生,表明相對于抵御地震的能力而言,核電廠設計抵御水淹的能力不足。
內陸核電所需要考慮的安全要素是:洪水、潰壩、泥石流、堰塞湖等外部事件;氣象條件及人類活動,引起河流流量、水文等變化;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對下游飲水安全、水生態和水環境的影響,尤其累積效應的影響;假想核事故的放射性廢水對水資源安全的影響。
洪水不對內陸核電廠構成安全威脅。我國核電廠設計基準洪水位選取與三峽電站校核基準相當,既考慮了基于確定論的最大基準洪水位,也考慮了基于概率論的“萬年一遇”洪水。研究表明,核設施的洪水計算方法與水利設施提出的“萬年重現期”的計算方法基本相當。
在核電廠設計基準中還考慮了洪水和潰壩疊加。目前我國內陸核電考慮了10種洪水事件,其中包含了4種組合,包括最大洪水與潰壩效應的疊加。堰塞湖不足以威脅現有內陸核電廠址。對核電廠址的評估結果表明,我國內陸核電廠址均處于地質穩定地區,廠址附近不存在地震帶,不具備發生堰塞湖而影響安全的條件。
干旱不構成內陸核電廠的安全威脅。干旱屬于一個緩發的自然現象,并非突發事件。營運單位和監管部門有足夠的決策和應對時間。
內陸核電廠的用水安全有保障。根據國外經驗,保持核電廠取水量低于河流徑流量的10%是可以接受的。當前,我國內陸核電廠均能滿足此項要求。
吳輝:二問潘院士
“核電廠抗震能力較強,抗洪能力是研究的重點。我國內陸廠址具備較為穩定的地質結構,基本可以排除大規模地震發生的可能性。”
我充分相信潘院士,核電廠抗震,沒問題。抗洪水,也沒問題。
可是,福島核電站設計的時候,難道他們是在相信有問題的情況下上馬的嗎?
既然核電廠在設計的時候,都是相信沒問題的,那為什么后來又出了問題呢?
核電不安全的真正原因,是核廢料存在的時間過長。二十萬年的劇毒核廢料,存在于國家的心臟地帶,而且不可逆轉。這才是焦點。
如果核廢料在四十年內自然降解,四十年后桃花江核電站不再有任何的生態后果,那么我們可以相信潘院士的判斷,桃花江核電站抗地震、抗洪水,是安全的。即便不安全,不抗洪水,不抗地震,出現重大泄露事故,那也不過四十年,死的人再多,一百年后創傷就可以撫平。
但是時間拉長到二十萬年,結論就不一樣,即便沒有地震洪水,核電廠退役后的棺墓,也會在自然的風化下開裂。而一旦開裂,哪怕是一根頭發絲的裂縫,就可以導致核廢料順水而出,進入洞庭湖。整個長江流域被污染,變得不再適合人類居住。
核廢料還會沿著食物鏈傳播,污染更寬的土地。不僅整個長江自武漢以下的水源無法使用,而且經過生物的傳播,長江流域周邊的土地,也會逐漸變得不能使用。日本福島核事故的時候,菅直人首相說過一句話,“東日本的土地將不能用”,潘院士還記得嗎?
所以說,只要桃花江核電站一合閘,一瞬間,0.1秒鐘的時間,就注定了,國家滅種,一切無法挽回。因為桃花江核電站核廢料存在二十萬年,必然泄露,國家滅種,這一切都是無法阻擋的。
打個粗俗的比喻,桃花江核電站合閘,就好比把陰莖插入艾滋病的陰道里。什么后果?
是不是還有后悔的余地?沒有。死定了。
三、潘院士:內陸核電廠正常運行工況下環境影響是可接受的
國家對從核電廠排放的廢液的放射性、總量和濃度控制以及監測和評價等管理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正常運行工況下,核電廠的放射性接近零排放,向環境排放的液態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很低,接近為零。我們國家環保部門規定排污收費,核電站是不收費的,這意味著核電站是不排污的,或是遠低于收費標準。
另外,核電廠的“放射性廢水(液)”的說法不準確。核電廠流出物作為含極微量放射性的排放液體,其對環境的影響已達到豁免水平,稱其為“放射性廢水”是不適當的,要進一步予以澄清。
內陸核電廠的放射性流出物可滿足飲用水標準要求。我國法規標準對內陸核電廠液態流出物規定了極其嚴格的排放管理要求,確保液態流出物的排放滿足環境要求。我國核電廠液態流出物的解控水平比國家標準規定值還要嚴格。我國按照飲用水標準控制排放口下游1公里處受納水體的水質,確保我國內陸核電廠液態流出物的排放對公眾不產生影響。
吳輝:三問潘院士
“我們國家環保部門規定排污收費,核電站是不收費的,這意味著核電站是不排污的”,潘院士,環保部門不收費,就是不排污。這個邏輯顛倒了,應該是不排污才不收費。但是不能用不收費去證明不排污。
不收費,就意味著不排污。那我們把環保局撤銷,所有的排污費都不再收取,那中國所有的污染排放就停止了。
這么好的治理環境的辦法,潘院士是您發明的嗎?
核電廠不污染是短期的,相對的,有限度的,有條件的,而長期來說,產生污染是絕對的,無條件的。
四、潘院士:事故工況下,內陸核電廠放射性污染可控
對事故工況下產生的廢水有四種處理方式:可存貯、可封堵、可處理、可隔離。
可存貯:安全廠房、廢液滯留池、廠區水池等作為貯存設施,可提供足夠的貯存容量來滯留、貯存嚴重事故工況下大量可能產生的放射性污水。
可封堵:對污水泄漏裂縫,可根據廠址的具體土壤條件選擇特定酸堿度的水玻璃(硅酸鈉溶液)作為有效的速凝應急阻水劑。
可處理:建設廢液應急處理設備,建立閉式處理循環,并輔以臨時廢水處置設施。
可隔離:在現場儲備一定數量的放射性物質抑制劑,并且在電廠取水口和排水口設置過濾段,作應急隔離使用。
總的來說,內陸核電完全可以達到不低于濱海核電的安全水平,環境風險低于社會可接受水平。應在社會總體條件下綜合評估內陸核電廠概率風險影響,而不應脫離整體,孤立看待。核電廠鄰近地區的人口密度和分布情況是保證應急計劃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因素,從此角度說內陸核電反比濱海核電更具優勢。內陸應該完全具備發展核電的條件。
吳輝:四問潘院士
“可存貯、可封堵、可處理、可隔離”。請問這個時間有多久?四十年后核電站退役了,不能再發電了,誰來支付存貯、封堵、處理、隔離的設備折舊和人員工資?
即便存貯、封堵、處理、隔離成功了,事情就結束了嗎?日本的情況,核廢水直接排進了大海,桃花江呢?當然是洞庭湖羅。那么潘院士所指的“內陸的人口密度和分布”使得“內陸更具備發展核電的條件”,意思是說沿海人口稠密內陸人口稀少,所以內陸核電廠危害更小。那么請問,潘院士把洞庭湖以下所有受遭受核污染的人口算計在內嗎?整個長江流域數億人的生存,是不是應該也予以考慮呢?
五、潘院士:加強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
當前應該加快近地表處置場的建設。秦山核電基地放射性廢物已經存放了20年,還有田灣、紅沿河、海陽、寧德、福清的放射性廢物何處去?這個事是需要考慮的。
要盡快啟動中等深度處置場的研究,處置對象是長壽命中放廢物,包括研究堆、生產堆等退役中產生的廢物,長壽命廢放射源,部分α廢物。中等深度處置經濟性遠優于深地質處置,可為深地質處置積累經驗。
建議能夠在2020年以前建成高放廢物的地下實驗室,以工程為引導,盡快明確責任主體。
利用實驗快堆開展高放廢物嬗變研究。快堆嬗變路線可以搞“兩步走”——研發階段:時間為2011-2030年,利用后處理中試廠、MOX燃料實驗線、中國實驗快堆,開展次錒系元素/核素的分離實驗;研制含MA的MOX燃料;開展燃料輻照考驗和對反應堆安全性影響測量;開展含MA乏燃料的后處理試驗。示范應用階段:時間為2030年之后,選擇快堆電站系列產品中的一種,采用含MA燃料運行;根據后處理分離出的MA量,在快堆電站中推廣使用含MA燃料。
吳輝:五問潘院士
“當前應該加快近地表處置場的建設。秦山核電基地放射性廢物已經存放了20年,還有田灣、紅沿河、海陽、寧德、福清的放射性廢物何處去?這個事是需要考慮的。
要盡快啟動中等深度處置場的研究。為深地質處置積累經驗。
建議能夠在2020年以前建成高放廢物的地下實驗室,以工程為引導,盡快明確責任主體。”
我們可愛的、尊敬的潘院士,您終于說到點子上了。您是益陽人民的好兒子!益陽人民感謝您!
您透露了一個驚人的秘密,就是秦山、田灣、紅沿河、海陽、寧德、福清的核廢料一直無法處理!
您還透露了一個更驚人的秘密,中等深度的處置場的“研究”,還沒有“啟動”!中等深度處置比深地質處理更“經濟”,“經濟”的事情都沒有著落,不“經濟”的則更加渺茫!
核廢料無法處理。高能核廢料照射15分鐘,即可讓人致命。它的長期安全處置,全世界都沒有想出方法。
處理癌癥病人,醫院有一個方法,一死治百病。這也正是人類處理核廢料的唯一選擇。把人類自己弄死,核廢料也就妥善了。
六、潘院士:提高安全文化
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因為是粗暴地違反操作規定而造成的。所以,事故后明確提出了安全文化的概念。福島核事故表明了深化安全文化研究、提高安全文化是非常必要的,不能滿足于遵守規程和標準,要有不斷深化的探究精神。
現在有一些安全文化不夠的表現,比如滿足于符合標準,不對問題深究;只講劑量限值,未見或少見最優化;廢物處置與核事業發展不適應;沒有建立完善的事故和事件反饋的機制等等。
吳輝:六問潘院士
“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因為是粗暴地違反操作規定而造成的。”我們可愛的潘院士實在是太善良了。把切爾諾貝利稱為“粗暴”,潘院士一定沒有見識過真正的粗暴。切爾諾貝利如果叫“粗暴”,那“911”該叫什么呢?而核電站的毀滅,根本用不了911那樣的粗暴。任何人只要用一發榴彈炮,就可以造成一次像切爾諾貝利那樣的事故。
核廢料劇毒,這個東西存在,就是不安全。絕對安全,除非它迅速降解,不再存在。對于安全問題的防范,可能發生的就是必然發生的,這是基本的常識。
這就是說,如果桃花江核電站徹底炸毀、全部泄露,我們依然能夠承受,我們才能說桃花江項目是絕對安全的。
七、潘院士: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相關科學問題的研究
聯合國原子輻射效應委員會給聯合國大會的報告提出,“2014-2019年期間,其戰略目標是加強決策者、科學界和民間社會對電離輻射照射水平及相關的健康與環境影響的認識,深化這方面的理解,以此作為就輻射相關問題作出知情決定的堅實基礎。”
加強科學決策有關基礎研究,包括不同能源鏈排放放射性影響的研究、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醫療照射評價、人為活動引起的輻射水平的提高、低劑量和低劑量率的輻射生物效應。在發展核電的時候,做一些全面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根據第四屆中國核能可持續發展論壇材料編)
吳輝:七問潘院士
“加強科學決策有關基礎研究”,我們不能在 “決定上核電”的前提下,用“科學”來為決策來辯護。不管核設施有什么樣的影響,我們都是掩蓋淡化。這樣的研究沒有意義。我們應該敬畏自然的力量,先問清楚實際情況,再做是否上核電的決定。
八、百度百科:潘自強(中國工程院院士)
潘自強(1936.6.1-)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專家。湖南省益陽市人。1957年畢業于北京大學。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研究員。
在我國輻射防護學科發展的初期,提出了我國的實用保健物理學框架,完成了具有國際水平的“低本低氣流式測量裝置”等多項監測裝置和方法。參與指導和解決了大量技術問題,為建立我國輻射防護監測和學科體系奠定了基礎。
在多項軍工任務和重水堆改建工程的輻射安全中解決了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顯著降低了集體劑量,為保證核工業良好的安全記錄作出了重要貢獻。
自70年代末開始,率先開展并參與指導完成了“全國環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調查”,發展了能源-環境評價方法學,設計了評價方案,并主持完成了“中國核工業30年輻射環境質量評價”、“不同能源對健康、環境和氣候影響的比較研究”等多項重大項目,對推動我國核電事業的起步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積極推動“輻射事故和應急體系”的建立,在我國輻射防護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建立方面作了開拓性工作,并受委托主持編制新的“國家輻射防護標準”。提出了“放射性廢物管理應以處置為中心的觀點”,奠定了我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的基礎。
1997年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
吳輝:八問潘院士
“完成了具有國際水平的多項監測裝置和方法。在多項軍工任務中,解決了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顯著降低了集體劑量,為保證核工業良好的安全記錄作出了重要貢獻。”
以上的材料,僅僅說明潘院士參與過核輻射防護的工作,并且起過一些作用。
但僅僅是“參與過核輻射防護工作”,就能因此“保障內陸核電站的安全”嗎?畢竟,核事故的發生,恐怖襲擊的后果,地質災害的嚴重性,都不是潘院士說了算數的。潘院士不應該對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輕易作出結論。這會誤導決策者,給國家、給人民、給子孫后代帶來無法估量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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