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人大常委會維護法律的尊嚴
請求全國人大維護涉軍法律尊嚴
責令各級政府履行法定義務
切實保障在企業工作的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
我們是國家計劃分配到河南省在企業退役軍官(軍隊轉業干部),我們的合法權益已經近被剝奪了二十年了。為了維護涉軍法律尊嚴,維護黨和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己經上訪呼喊十多年了。然而,寄出的投訴信卻如泥牛入海無消息,既不妥善解決,又不作負責任的答復。走訪對話,他們要么不讓談法定身份待遇,要么說“你們的問題我們解決不了,國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策很多在地方落實不了,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政策肯定不能落實。”
我們現在已經走投無路。當我們向上級反映時,指責我們越級上訪是非正常上訪,進行攔卡堵截;我們一起走訪時,他們說“集訪違法”;人少他們不理不睬,多人走訪他們要求派代表,我們召集戰友們選代表,他們又扣上非法串聯、非法集會的帽子;我們選出的代表反映訴求時,他們又說“你們這些代表不能代表大多數,只能代表你們自己。”更有甚者,他們把群眾推薦出來的代表當成“牽頭人”、“重點人”列入“黑名單”,進行大擊報復,并以維穩為借口動用專政工具加以迫害。我們談法律、講政策,他們不愿聽、不讓談,只讓談具體的;當我們談具體的問題時,他們又倒打一耙說沒政策依據。每年象施舍乞丐的給點問慰補助你們還說“不能由軍轉干部想要多少給多少,政府不欠軍轉干部的。”如此這般,致使我們合法合理的訴求久拖不決。他們的一系列行為嚴重違背黨中央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和保障信訪渠道暢通的精神,而且涉嫌違法。為了把黨和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落到實處,為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維護國家涉軍法律的尊嚴和公平正義,我們今天再次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維護涉軍法律尊嚴,責令各級政府履行法定義務,切實保障分配到企業的退役軍官的合法權利。
我們的理由是:
一、“妥善安置”退役軍官和“依法保障軍官的合法權益”的法定責任主體是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而不是改制后的企業。
兵役法》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妥善安置”。 《軍官法》規定:“國家依法保障軍官的合法權益”,《國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置轉業軍人”。這3條法律規定說明了3個問題。
一是說明了“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軍官合法權益” 的法定責任主體是國家、是縣級以上政府,而不是企業、不是社會,也不是資本家;
二是說明了退役軍官是屬于國家妥善安置的對象,而不是隨企業自生自滅或交給資本家任由處理的對象,也不是靠政府解困救濟求生存的對象;
三是說明了政府對退役軍官應承擔的法定責任與義務是“優待”、“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合法權益”而不是“解困”救濟,更不是瘧待和迫害。
政企分開后,企業只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已經失去代替政府承擔安置退役軍官的義務。國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法定義務轉嫁給改制后的企業(有的破產消失了,有的買給資本家了),這既是對涉軍法律的褻瀆,對忠實地履行了國防義務的退役軍官的不負責任和欺騙,也是對企業的侵權。這樣作既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合情。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講,其做法都是極其荒謬的。
二、國家與退役軍官之間存在著法定的特殊權利義務關系,這種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企業改制或國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消失。
這種法定的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軍官以舍小家為國家,冒著流血犧牲的風險去履行保衛國家政權和國防安全的義務,享受國家“優待”、“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退役軍官合法權益”權利;國家享受了軍官青春獻國防,舍小家為國家,冒著流血犧牲的風險保衛國防安全的權利,就應該依法承擔對退役軍官進行“優待”、“妥善安置”和“保障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
這種法定的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消失的條件是:中國共產黨失去領導地位,國家政權被顛覆;軍官作為自然人死亡,或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剝奪政治權利,而不是企業改制或國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退役軍官與國家間的法定的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國家《兵役法》、《軍官法》、和《國防法》確立下來的,非經法定程序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改變的。這些年來不管企業和國家人事制度怎么在改,但國家的涉軍法律沒有改;黨和國家關于退役軍官的安置政策沒有變。所以、國家與軍官之間法定的特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并沒有因企業改制或國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消失。即使使國家現在對涉軍法律進行了修改,但是“法不塑及既往”。
三、各級政府逃避法定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
這些年來各級政府人事部門為了逃避保障退役軍官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先后編造了軍隊轉業干部到了企業就應隨企業,企業己實行了“三個不再,和“國家干部分類管理”等種種借口,但是這些借口都是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當然是不成立的。
因為無論企業和國家干部制度怎么改,《兵役法》確定的“退役軍官由國家妥善安置”和《軍官法》確定的“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國家依法保障軍官合法權益”這一責任主體(是國家而不是企業)沒有變。企業可以實行三個不再,但政府對退役軍官的法定義務并不能因“三個不再”而消失;國家干部可以分類管理,但政府不可以逃避法定義務。軍隊退役軍官不能從國家干部隊伍分離出去。軍人(軍官)逃避服兵役的法定義務必然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嚴厲制裁,難道國家對軍人(軍官)的法定義務就可以一推了之!
因此,企業改制也好,國家干部分類管理也好,都不能作為各級政府逃避法定義務的理由和借口。
四、“解困”不能代替“依法保障合法權益”。
國家對退役軍官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是“依法保障合法權益”,而不是“解困”。如果說能用“解困”代替“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合法權益”,那么國家就沒有必要對軍官的合法權益事先進行立法保障。黨中央也就沒有必要就退役軍官安置制定那么具體的政策規定。
五、部門的政策不能否定國家法律和黨中央的政策
取消退役軍官法定身份和法定待遇的文件是國家勞辦發(1993)78號文件,否定恢復退役軍官法定身份、待遇的文件是《中辦發(2001)31號》文件,迫害在企業退役軍官的是企轉組制發的《宣傳提綱》《答復口經》等文件。這些都是部門的、下級的文件。而確立保障退役軍官合法權益的文件是《軍官法》、《國防法》、《兵役法》和法律授權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由中共中央批準頒發的《中發(1980)3號》、《國發(1985)135號》、《中發(1998)7號》、《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等。這些都是黨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最高決策,任何下級組織都必須無條件的執行。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和國家《立法法》關于“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規定,《勞辦發(1993)78號》、《中辦發(2001)31號》等下級文件,都無權否定國家法律和黨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
中辦、國辦,都是黨中央的工作部門,并不能等同于黨中央。部門只有遵守國家法律、執行黨中央決策的義務,而沒有否定上位法和黨中央的最高政策的權力,更不能作出與國家法律和黨中央決策相抵觸的規定。因此,用先否定退役軍官的法定身份,剝奪相應的合法權益再對其施以“解困”的措施,實質上是對退役軍官安置政策打折扣、搞變通的權宜之計;是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本位主義作怪的產物;是破壞黨的統一,違背黨的宗旨,損害黨和國家政治誠信的“歪招”;是破壞國防建設,動搖共產黨執政基礎的“邪道”。
六、國家履行“依法保障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兌現承諾,恢復誠信,對于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以企業改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為借口逃避法定義務,剝奪在企業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這不僅損害了在企業退役軍官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褻瀆了國家涉軍法律,挑戰了黨中央軍轉政策的權威,嚴重的損害了黨和國家的政治誠信,從源頭上制造了不穩定。
七、我們要求政府履行依法保障退役軍官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與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神是一致的。。
黨中央和習總書記強調“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準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循私枉法。”“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在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所以說我們要求政府履行法定義務不僅僅是涉及個人權益的問題,而且對于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執政理念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積極作用。
在企業的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被非法剝奪己近20年了,我們生不如人,死也不如人。我們請求省委、省政府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忠實履行國家涉軍法律規定的“國家依法保障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和中發[1998]7號文件,“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讓我們享有本應享有的“社會地位,政治榮譽,人格尊嚴,體面生活”,安度晚年。
八、我們的具體請求是:
(1)根據廳發[1983]26號文件精神,軍隊退役軍官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
(2)根據廳發[1983]26號文件精神,對于符合離、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
(3)根據中發[1998]7號文件精神,對己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的,改辦國家干部退休手續;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其與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干部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包括退休工資、津貼補貼、醫療、住房等);
(4)對在職人員,現有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黨政機關同等職級人員收入水平的,保留企業收入,當下崗失業或實際收入低于當地黨政機關同等職級人員收入水平的,差額部分由國家財政予以補齊;
(5)根據本人意愿,也可參照《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有關自主擇業軍官待遇的規定辦理;
(6)因軍轉安置政策不落實對個人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國家財政予以補償。
河南省洛陽市在企業5816名退役軍官共書
二零一四年 一月 二十一日
代表.聯系人.手機號:
裴登高 15896565146 陶國民 18613709175 郭玉瑩 18736344996
杜新玉 13213599710 張兆喜 13949240289 秦水彥 1340379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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