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門當今為誰開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政法委書記:
我們11463名河南省企業軍轉干部,現以共同訴訟人的 身份,請求省級權利機關督促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所提起的訴開封市國家安全局行政訴訟案件。
一
2013年8月11日22時許,我們河南省企業軍轉干部訴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違法行政的訴訟代表人閆本福,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正常訴訟事務在鄭州火車站持票候車時,突遭開封市國家安全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羅朋遠所帶干警的強行攔截,他們在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以突襲方式光天化日之下限制人身自由,并招來車站派出所干警強制收繳了閆本福的身份證和車票,將閆帶入車站派出所內,截阻閆本福使其北京使命無法達成。期間,閆本福曾當眾出示行政訴狀,申明赴京緣由,依法抗辯,據理力爭,引起了眾多圍觀者的同情聲援。但當事干警置若罔聞,為擺脫困境,竟不顧國家公職人員的道德底線,當場造謠誣陷閆本福是躲債賴賬逃到這兒來的,使當事人蒙受了不白之冤,在不明真相的人群中造成了惡劣影響。開封市國家安全局國保大隊作為身系一方安危的國家職能機關,其時不履行國家使命,卻強行截阻我軍轉干部的合法訴訟代表,對曾經的國家保衛者進行仇敵般的對待,顯系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鑒于開封市國家安全局國保大隊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我們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對違法行為拒不認錯糾錯,且社會影響惡劣,在忍無可忍的憤慨下,我們河南省企業軍轉干部11463人作為共同訴訟人,推舉郭錫范、閆本福、秦水彥、閻家信、李松峰為委托代表人,信心必勝地將被告開封市國家安全局訴至鄭州市二七區法院。
二
2013年11月6日,操辦此事的企業軍轉干部馬全喜、趙萬銀在鄭州市大學路、中原路郵局將訴狀以特快方式專遞二七區法院。不料次日就遭退回,理由是須經本人送達。11日上午,這兩位同志只好親自將訴狀送到該院立案庭,由主管行政訴訟的王法官接待。她看了訴狀,提出“按行政訴訟法第二章17條要求,‘行政案件應由最初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追問之下,王法官明確表示:“這不屬于我們法院管轄,不受理,也不出具什么手續”,只讓我方人員抄了行政訴訟法第二章17條條文。12日,老馬他們不辭辛勞,帶著連夜找全的行政訴訟法,讓王法官重點看了其中的第19及20條,“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王法官看后解釋,“法律講的行政強制措施,指拘留、監視、拘住、勞動教養等,強行勸阻你們的訴訟代表不屬此類,因此不能受理。”老馬慍怒道: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都被國安人員強行剝奪了,公民喪失了最可寶貴的人身自由,難道這還不是違法行政嗎?王法官蠻橫道:從法律上講刑拘、監視拘住、勞動教養才算強制,開封市國家安全局國保大隊如有強行手續也可作證。但你們這種情況不能算!
該院李庭長來后看了訴狀也這樣認為。馬全喜窩火道: “既然你們都這樣理解,你們法院就出個裁定或給個手續,我們回去也好給老戰友們匯報。”王法官和李庭長異口同聲回答“不能出”。王法官還放話:你們覺得我答的不對,可以到省市法院去問,他們水平高。老馬接道:“那你出個手續,我們好去。” “不能出!”王法官再次回絕。
為催促立案,11月25日上午9時,馬全喜一行5人,再次到二七區法院立案庭,對負責行政案件的畢法官和上次接待他們的王法官重申:“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王法官回道:你們又無行政部門出具的手續,怎能證明他侵權?馬全喜他們針鋒相對道:開封市國家安全局國保大隊不出具手續截阻訴訟代表就是違法,難道他們非法強行阻攔、并誣陷栽贓訴訟代表閆本福逃債會出證明嗎?如同有人打了人還能出證明自己打過人嗎?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你們既不受理又不裁定這樣對嗎?王法官啞口,轉說讓行政立案庭長接待,可老馬他們一直等到10:30,也不見這人打個照面。百般煎熬中,我方人員只得到當天值班的王國松院長辦公室求助,王院長給行政庭長打電話要他出面接待。也不知是院長大人的話不靈光還是怎的,老馬他們直等到11:30還是不見對方的人影。去問當班的畢法官,方知“行政庭長不愿見我方人員”。直到11:45,王院長親自叫來王蕾庭長,情況才出現了轉機。王蕾庭長問明情況,看了訴狀后表示:“向領導匯報研究后給你們答復。”趁此機會,馬全喜再次講了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條文,重申了河南省企業軍轉干部對開封公安違法行政、濫用職權,截阻我訴訟代表進京的憤慨心情,提請二七區人民法院領導研究此案時秉公執法,不能再推三阻四了,我們都是年邁之人,體弱多病,為伸張正義來回奔波,確實心酸,此案或受理或裁定,請你們做出負責任的決斷。王庭長說:放心,我們會按法律辦事的。
12月2日上午9:30,王庭長在電話通知中說:我們領導經研究,認為你們原告證據不足。被告阻截沒出手續,確實不對,但對我院來講,不便立案。你們是否到開封法院說一下,他們離開封國安近,好做工作。
得到這般對待,大出意外的馬全喜肝火熊熊,質問對方怎樣叫證據足?王庭長答:“如有行政強制手續、錄音、錄像等都可以,單憑幾個人講確實證據不足。”
馬全喜氣憤地說:“你們這樣拖下去,我們原告代表決不會答應,會到人大反映情況!”
為不放棄努力,12月6日馬全喜他們又到二七區法院,受到調解室返聘人員趙老師的接待。她與王蕾庭長通了電話。王在回話中稱,“如有新的補充材料可談,沒有就不必談了。上次講的主要是證據不足,院領導研究的事兒,我也無法改變。"馬全喜他們向趙老師申明:一、我們請教了律師,律師認為證據是夠的;二、不要以為你們不立案我們就搖手作罷。我方還會向各級人大或通過上網反映訴求。趙老師表示,她一定會把我們的意見反映給院領導。還提出“能否按侵權起訴,這樣更合適”的參考意見。
三
“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黨的十八大政治報告所作出的莊重承諾。
但面對一年之后的執法現實,結合軍轉干部的切身遭遇,我們不無遺憾的感嘆,這很可能是一個類似于“鏡子里的燒餅”那樣遙不可及的法制遠餐!為立案反復奔波精疲力竭的我們,怎能不發出:“衙門當今為誰開”的無奈吶喊!
謹以我們這個案例剖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給予了這樣的定性:“本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對被侵害人身體實施強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動自由受到限制,本行為表現為非法性,即無法律根據性。”本法還強調: “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本行為。”
首先,開封市國家安全局國保大隊作為熟知相關法條的執法者,不出具阻截手續本就知法犯法、違法在先,以突襲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在明知無理的情況下誣陷當事人在后,眾目睽睽之下如此昭彰的違法行徑,為什么在堂堂的國家執法機關就不能立案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講的不夠明確還是尸守其位、庇護同行?
其次,我們有閆本福代表經歷的遭劫般的親證,有孫群、平西洲等目擊者言之鑿鑿的旁證詞,足以為證,怎能信口胡說證據不足呢?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09]54號明確告誡:要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有關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對于當事人的起訴要在法定期限內立案或者作出裁決;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于受理,經審查確實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對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并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二七區人民法院在我方經辦人一再要求、多次催辦的情況下,既不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又不做出裁決,更不出具發律文書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這是為何?是經典的司法官僚?還是缺乏執法自信的內在懦弱?!
再說,二七區法院王庭長有關證據足“如有行政強制手續或錄音、錄像等都可以”的表述聽起來怎么都像一句戲言。試想,在當下中國,別說我們這些七老八十的同志買不起也玩不轉這些玩意兒,就算能買得起、玩得轉,每個人出門都把這一整套東西帶齊,一步三搖,叮鈴咚隆作響,那在神州大地上將是一道什么滑稽景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07】19號強調:要切實解決行政案件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時受理,導致行政相對人“告狀難”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最近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我們不禁要問,二七區法院的所作所為,是不是有意和黨中央對著干呢?可不可以說這些司法機關才是所有告狀難的總根源呢?不然,又該作何解釋?
在此,我們強烈吁請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大、政法委行使監督職能,幫助我們這些曾經的共和國保衛者打好這場官司,一夜春雨洗冤塵,真正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宏偉目標,將不勝感激之至。如若仍束之高閣或置之不理,我們將保留采取進一步行動的權力!青山擋不住,畢竟東流去!
河南省在企業的退役軍官11463人謹呈
2013年12月12日
(鄭軍)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