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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通知書》,斷了三十多年的伸冤路

邵懷俊 · 2013-12-31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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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通知書》,斷了我三十多年的伸冤路

  —河北邯鄲市公民邵懷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并各位副院長的公開信

  原編者按:邵懷俊原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偵察排付排長,1965年四清運動中參與地方“四清”運動,因為揭發批判了該縣派出所一位所長欺男霸女等問題,在“四清”工作團召開的批判大會上念了工作團寫好的稿子,于是得罪了這位所長。文革結束后,在清查與“四人幫”有牽連的人與事的過程中,當時這位所長正大權在握,借文革中發生的“磁縣事件”中一位公安干部的死亡伺機報復,制造假案,于是1983年河北磁縣法院判決邵懷俊為“殺人犯”,當邵懷俊不服而上訴至中級法院之后,由于中級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長與這位所長在文革是屬于同一派的,雖然該案的承辦人通過調研認為的確是冤案,中級法院對于此案的意見分歧很大,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仍舊維持原判。邵懷俊服刑期間一直申訴,出獄后找過多名律師申訴,申訴至河北高級人民法院,但是河北高院遲遲不予理睬,此案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于最高法院的辦案人員不負責任,不認真閱卷,結果通知本人要“服判息訴”。

  2013年9月邵懷俊申請專家論證,有五個單位的11位教授參加論證,結論仍舊是一個冤案。但是正是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讓申訴人“服判息訴”的通知,雖然它既不是判決,也不是裁定,但是任何一個基層法院實際上都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這個冤案,于是就實實在在的斷了申訴人的伸冤路!在社會主義的中國,邵懷俊已經含冤三十多年,出獄后伸冤快二十年了,人快八十了,豈不悲哉!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1月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中要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順利推進。”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其機關報——《人民法院報》發文,以“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的強硬措辭,對外傳遞最高人民法院在冤錯案件上的態度。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我們不僅要聽其言還要觀其行,不僅要觀其行,還要驗其果! 2013年12月31日

  1、國家法官學院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會顧問張泗漢為主持人的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等十一名老法學專家、教授,關于河北省磁縣邵懷俊故意殺人案論證意見書。

  2、北京正義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國家法官學院教務長)孫世光2009年4月6日律師意見書。

  3北京大學教授鞏獻田2009年“他們的冤枉還能向何處訴”?一歷經三十多年伸冤路,最高法院的一紙“通知書”不能使邵懷俊等人“服判息訴”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并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的信。

  4、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通知書,斷了我三十多年的伸冤路

  ——邵懷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并各位副院長的公開信

  一、五個單位十一位法學專家的論證書

  關于河北省磁縣邵懷俊故意殺人案

  論 證 意 見 書

  我們受邵懷俊委托,于2013年9月15日,對邵懷俊故意殺人案一案進行了論證。參加論證的專家有:國家法官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張泗漢;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原刑法教研室主任周其華;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刑事訴訟監督教研部主任楊新京;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綜合管理教研部副主任王艷敏;國家法官學院副教授、原教務長孫世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常務理事兼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馮 銳;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夢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教育部全國高等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理學會會長劉金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全國公共行政學教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郎佩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科召集人郭自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老教授協會政法專業委員會原副主任、教育部全國思想政治課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理學會副會長鞏獻田,共十一人。

  本案的基本案情:1983年4月2日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作出的(83)法刑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被告人邵懷俊、張懷欽、劉士修于一九六八年二月九日晚,在磁縣縣中隊副指導員張懷欽宿舍伙同趙躍光(當時縣武裝部長)合謀決定殺害公安局干部張三星,當晚張懷欽派副班長趙云翔叫王光玉將張三星從磁縣看守所監號提出,由趙云翔等人將張三星押送城關鎮北關,當晚,劉士修等人到北關找到馬付賢,對馬說,趙部長叫你們把鄭三星處理了。隨后,馬付賢和高臾區尖子排副排長周志德等人將張三星押到北關小學后面路東地邊,由馬付賢、周志德開槍將張三星殺死。被告人邵懷俊、張懷欽、劉士修在一九六八年磁縣2月9日事件平息后,私自合謀決定殺害張三星,并由被告人馬付賢、周志德將張三星殺害。手段殘忍、性質惡劣,罪行嚴重,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判決被告人邵懷俊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1983年7月14日河北省邯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與會專家受托后,認真審閱了以下案卷材料:委托人提供的磁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83)磁檢訴字 號;磁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3)法刑字第13號;河北省邯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83)法刑上裁字第131號;中共磁縣委員會1981年11月18日關于本案的《調查和預審情況匯報材料》,以及本案的各類證明材料、《辯護意見》、申訴材料和《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依據上述材料,結合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及刑事政策,經過認真分析論證,一致認為:磁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邵懷俊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判決書指控邵懷俊在磁縣縣中隊副指導員張懷欽宿舍伙同趙躍光合謀決定殺害張三星,子虛烏有,沒有事實依據。

  1、原判認定1968年2月9日晚,邵懷俊伙同趙躍光在張懷欽宿舍召開會議合謀殺害張三星。對此,證人主辦趙躍光專案的山西省軍區紀委書記高云清證明:“總的講,否定了所謂趙躍光召集的合謀殺害張三星的秘密會議……,我們對此事有關的人和事都作了核實,從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的供證都對不上號。我們有絕對把握,那個秘密會議根本就不存在,我了解這個案子時,所有人都不承認有這個會議”。由此說明,連所謂的“秘密會議”的召開都證實不了,又何談參與合謀殺害的事實?顯然,原判的這一認定,缺乏事實依據。

  2、原判認定合謀殺害張三星的會議是1968年2月9日晚在張懷欽宿舍召開的,而張懷欽的宿舍是在看守所。據證人原磁縣檢察院張書貴的證言證實:當晚“天就黑了,邵懷俊叫我替他站崗,他和公安局劉動勤、馮全、法院劉世修就出(看守所)去了,我在房上站崗到半夜才下來。”邵懷俊提供的證人馮全、崔志峰、魏清泉、趙躍光的證言也都證實:當晚,“從張三星到磁縣看守所和從磁縣看守監號提出押送到城關鎮北關,邵懷俊都不在場,沒有參加會議的時間。” 邵懷俊既然不在看守所,怎么可能在看守所參加趙躍光召開的會呢?

  3、據復查該案的河北邯鄲市中級法院盧泉林證明,他在1996年10月16日關于該案的審理報告的處理意見中明確提出:“原判認定邵懷俊、劉世修、張懷欽由趙躍光召集,密謀殺害張三星的會議和馬付賢、周志德槍殺張三星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應撤銷原判,宣告邵懷俊、劉世修、張懷欽、馬付賢、周志德無罪”。該報告由于當時受派性影響法院未能認可,但從一個側面也說明原判認定邵懷俊參與合謀殺害張三星,是沒有充分的事實依據的。

  4、所有的反證之間互相沖突,沒有吻合之處,形不成一個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鏈條。

  第二、在偵查期間,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搞刑訊逼供,對證人利用威脅、欺騙手段來收集證言。這些口供、證言的真實性是負面的,沒有證明力。

  1、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在上訴狀、申訴狀中提出由于辦案人刑訊逼供,造成冤案;原辦案人員索書一也證明搞過刑訊逼供。邵懷俊供稱:“從逮捕到判決的上百次審訊中,我一次也沒有承認過,在被關押期間,受到非人的折磨,刑訊逼供是家常便飯,多次折磨的昏死過去,有次醒過來手上有紅印,我不知道在我昏死期間,他們搞過什么鬼。搞刑訊逼供的主要有朱付全、索書一和崔建國。…把他們寫好的材料叫我看給我念,讓我按他們的意思交待所謂材料。否則就招致一頓毒打”。劉士修供稱:“你們看看我的兩只胳膊,這兩道傷痕就是他們當時用細鋼繩勒出來的。再看看這件血衣,雖然讓我愛人洗過了,但血跡猶存,擰爛的衣洞還在,衣服上的血這和我胳膊上的傷痕是一致的。當時鋼絲勒進肉里,血流不止,兩天不給我松開,兩條胳膊腫的多粗,那個難受勁是一般人無法忍受的。我當時想,你們讓我怎么說就怎么說吧,只要能活下來,總有翻案的一天,我就是這樣才承認的。”原辦案人員索書一證明:“我們搞內查外調,開始他們都不承認,審問都是夜里,他們不供就熬夜。我問一會,崔建國問一會,他受不了啦,他就在晚上供,第二天就推了。打他們斷不了,我也打過。邵有時亂鳴叫,鬧得亂哄哄的。我還能饒了他。朱付全搞逼供信太嚴重,不僅犯人看不過去,就連我們也看不過去,他拿犯人的口供在大會上念,讓犯人按這個供。我還給朱付全說過這樣不行,他拍桌子不聽。”

  2、本案中多數證人是在被脅迫或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具證言的。證人磁縣陳莊孟玉華(不識字)證實:“當時把我關在監獄里,是所長朱付全寫好的,讓我按的手印。上面寫的啥,我也不清楚”。證人磁縣陶泉鄉申莊村民申明標證明:“他們寫了個材料要我按手印,他們不給念,說你在材料上按上個手印就妥了”。

  3、張懷欽、劉士修對過去審訊中曾經承認有此事的原因予以多次說明,即那是在刑訊逼供情況下不得已才承認的,事后,特別是在接到起訴書后和在法庭上都作了更正說明。

  4、邵懷俊在數十次的供述中均不供認參加了合謀殺害張三星的會議,僅有一次是在被刑訊逼供昏過去醒來之后看到供述筆錄上的紅手印,他得知其承認參加了會議后,又立即翻供。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本案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邵懷俊有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建議有關司法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本案。

  上述意見供委托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參考。

  2013920

  參加論證會人員名單(簽字)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 張泗漢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常務理事兼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馮 銳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老教授協會政法專業委員會原副主任、教育部全國思想政治課教學指導委員會原委員,北京市法理學會副會長 鞏獻田

  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原刑法教研室主任 周其華

  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刑事訴訟監督教研部主任 楊新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科召集人 郭自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教育部全國高等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理學會會長 劉金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律師事務所主任 李夢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全國公共行政學教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郎佩娟

  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綜合管理教研部副主任 王艷敏

  國家法官學院副教授、原教務長孫世光

  二、邵懷俊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律師意見書

  邵懷俊因故意殺人一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124日(2003)刑監字第153-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后,找到我,要我給其寫一律師意見書。

  我于2006324日在北京正義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接受邵懷俊的委托,作為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訴訟的代理人(詳見附件一)。接受委托以后,本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首先,認真耐心地聽取了解邵懷俊對該案的形成和一、二審法院的審理、判決及前段申訴全過程情況的說明,看了邵懷俊手中已有的該案的有關材料;其次,是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細致地閱讀了該案的案卷材料(詳見二、三)第三,是對與該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了調查;趙躍光2006418日、馮全2006519日、趙秀云2006519日、劉士修2006521日(劉士修將當時刑訊逼供仍留有傷痕的兩只胳膊及照片給我看了?。懥俗C明材料(詳見證據和有關材料2D1-2頁,3D15頁,3D19頁、9D68-69頁,12D85頁,12D86-89頁)

  在此基礎上,我于200691日以邵懷俊的名義向最高人民法院寫了刑事申訴書,該申訴書就是我對該案的認識和看法!

  這次邵懷俊找到我以后,我又重新閱看了有關證明和材料,現仍認為:

  一、“認定被告人邵懷俊、張懷欽、劉士修于196829日晚,在磁縣縣中隊副指導員趙懷欽宿舍伙同趙躍光(當時縣武裝部部長,另案處理),合謀決定殺害原磁縣公安局干部張三星。”這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完全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二、就從整個案件事實來看,大量事實證明,從張三星到磁縣看守所和“從磁縣看守所監號提出,由趙云翔等人將張三星押送到城關鎮北關,”邵懷俊都不在現場,邵懷俊對此事一無所知。

  三、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大量事實證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詳見證據和有關材料三2D1-13)。

  但據我了解,最高法院承辦該案的法官對此案十分重視,并親自調卷進行了復查,得出的結論。

  邵懷俊對此結論不能接受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為此案到處奔波,辛辛苦苦辛辛申訴三十多年,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

  為了使邵懷俊“服判息訴”我亦認為光靠一紙“通知”是難以解決的!我建議最好請最高法院承辦法官和有關領導接待一下邵懷俊,當面聽聽邵懷俊的意見和想法。

  北京市正義律師事務所孫世光律師

  200946

  三、北京大學鞏獻田致中央政法領導同志的公開信

  他們的冤枉還能向何處訴?

  ——歷經三十多年伸冤路,最高法院的一紙“通知”書不能使邵懷俊等人“服判息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strong>

  并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

  1996年的秋天,通過河北大學畢武卿教授(已經退休)的介紹,認識了邵懷俊等人。邵懷俊1983年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后在服刑期間減刑4年,實際服刑11年后釋放。邵等人是在電視上看到畢武卿教授給河北省委負責同志法制講座后,請求畢幫助自己伸冤的,隨后畢就把邵介紹給我,請我幫助邵等人伸冤。

  時間已經過去13年了。在這期間我與我的研究生們曾經仔細研究邵提供給我的材料,大家一致認定確實是個冤案。我又把邵介紹到改革后創建河北省第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張士考律師。張與李庚律師接手此案后,也認為的是個冤案。可是河北省法院沒有予以平反。邵要到最高法院申訴,必須有河北省高級法院的結論,而河北省高法遲遲不予答復,后來通過各種途徑河北省高院才給了不予平反的書面答復。

  前年,邵找到了從最高法院退休的兩名律師,這兩名律師通過閱卷和調查,也認定是個冤案。通過這兩位律師,最高法院總算給立了案。邵和我們都滿以為這下總算可以平反了。

  可是,去年底最高法院一紙維持原判的通知書,平反的希望又落空了。邵找到我,問我如何辦?

  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最高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最高的、也是最后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司法途徑到此是盡頭了!

  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于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行使審判監督權,可是類似這樣的個案監督,我國從來沒有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有權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但是,通常指的是一般監督,個案監督也沒有先例。

  司法途徑到頭了,其他途徑也沒有了!

  建國以來,我黨和政府有一個非常好的傳統,就是“有反必肅,有錯必糾”,從而為黨和政府贏得了很好的聲譽和公信力;而縱容犯罪和有錯頂著不糾,不僅往往引起群眾的不滿,反而給反對和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分子制造了借口,這是每一個共產黨員所不愿看到的。

  關于邵懷俊案件,我認為,先是由于八十年代初期的基層法院某些人的刑訊逼供造成的;繼而,在復查中,個別法官不依法回避致使該案不得平反;去年,最高法院辦案人員沒有認真閱卷、草率結案導致冤案未得平反。

  邵等人的冤屈沒有昭雪,最高法院的通知書勸其“服判息訴”,是很難的?。?/strong>

  鑒于此,我作為中共黨員和法學教授,不得已給你們兩人寫此公開信。

  最后,一個問題,既是學術問題,也是實踐問題;也是有人經常提起的,誰來監督監督者!結合邵懷俊案件,我想,假如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錯了(任何機關和個人都難以避免或杜絕錯誤?。┮院笕绾无k?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辦法。我想,是否在最高人民法院內部設立一個部門,專門受理不服最高法院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案件?換言之,最高法院內部的另外一個部門的法官們負責審查最高法院自己的判決和裁定?假如這樣,類似邵懷俊這樣的案件,就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予以糾正。

  關于邵懷俊案件,我們有以下疑問:

  1、為什么凡是了解這個案件材料的人員,無論是負責復查該案的法院的法官、還是法學專業工作者,沒有一個不認為是冤案的?

  2、為什么為此案進行辯護的八名律師(其中先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三人,最高人民檢察院退休檢察官一名,都是資深法官和檢察官——有一位是最高法院建立后的第一批法官和一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早的檢察官;還有改革后創建河北省第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沒有不認定此案是冤案的?

  3、為什么本案所謂首犯(主謀)竟然沒有認定犯罪和受任何的處分,而所謂的同案“從犯”竟然被定“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

  4、為什么復查案件的邯鄲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認定此案是冤案必須平反,而中級法院審委會卻始終拿不出一個統一的意見來?

  5、為什么定其罪的一審法官,在上訴審中不依法回避(碰巧又調到中院當副院長)?在復查此案中仍然不依法回避?

  6、為什么邵懷俊等人一再要求與提供假證的人對質,而法院為什么始終不允許對質?

  7、為什么不對邵懷俊提供無罪證據的多個還存活的證人予以調查?

  8、為什么自從被逮捕到服刑期間和服刑期滿后的三十年來邵懷俊一直在喊冤?

  9、為什么在本案件的卷宗中,證詞與證詞之間漏洞百出,形不成一個完整的邏輯鏈條?

  10、為什么最高法院辦案人員對于如此重大的案件,只是閱卷,而不進行必要的調研,甚至辦案人員也不向本案的律師——最高法院自己過去的同事、上級——調查?

  面對這些疑問,不僅對于邵懷俊幾個被定罪判刑的人,就是所有接觸這個案件的人們,不給予平反的結論無論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北京大學鞏獻田

  2009327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通知書,斷了我三十多年的伸冤路

  —邵懷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并各位副院長的公開信

  原河北省磁縣法院、邯鄲地區中級法院、河北省高級法院,為了搞假案立大功,公然違法,按照磁縣捏造東方罪證,在1983年制造了一起“故意殺人案”,將我判刑十五年,害的我家破人亡。

  十萬個想不到,作為中國的最高衙門——最高法院竟然和磁縣、邯鄲地區、河北省法院一樣,辦案人三年不審案卷,依仗大權套抄基層法院的捏造,發給我一個通知書,駁回我有理有據的申訴狀,這個通知書的內容是錯誤的。不僅違法而且公然抗法。最高法院作出這樣的事來,如果不加糾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冤還能向哪里去訴?

  我為申冤聘請了十幾位律師,其中有原最高法院第一任審判員高克勝、最高法院原告審庭副庭長級的刑事組長王河泉、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教務長孫世光、原最高檢察院第一任檢察員韓明德,并求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鞏獻田及五位博士研究生,原法官學院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會顧問原退休于最高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張泗漢及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等十一位法學專家。以上這些原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和老法學專家經親自審查材料認真研究論證,擺事實講道理,曾多次向最高法院上書進言、勸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建議重審本案。

  但是,最高法院長久不理睬,寧可把我冤死。也不糾正自己搞錯的案子。憲法規定要保障人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十八大的決定習近平總書記的說明。都作了明確的有錯必糾的指示。最高法院為什么不執行,堅持錯誤不糾正。如果說最高法院沒有共產黨的組織。誰都不會相信。在我被陷害的這起假案中那么為什么不執行黨的政策呢?

  下面我按照申訴程序。分別申明磁縣捏造、陷害制造假案的手段,及我無罪的證人、證據和各級法院違法捏造毫無公正的事實。

  申訴人:邵懷俊,男,77歲,河北曲周縣人,我18歲參軍,同年入黨,現住邯鄲市學院北路羅興公寓217號。我在磁縣檢察院工作和任公檢法書記期間,得罪了違法犯紀的人,遭到陷害報復。1978年他們借在清查與“四人幫”有牽連人和事的運動中,無任何證據將我逮捕,我要他們拿出證據,回答說:“偉大的運動就是證據。”將我關押、刑訊逼供五年,于1983年4月違法秘密開庭,竟以“故意殺人罪”被判刑十五年。

  申訴事實:

  磁縣1983年4月2日(83)法刑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邵懷俊、張懷欽、劉士修于1968年2月9日晚,在磁縣縣中隊副指導員張懷欽宿舍伙同趙躍光(當時縣武裝部長,另案處理),合謀殺害原磁縣公安局干部張三星。”這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完全是捏造的、刑訊逼供的結果。他被打死與我無任何關系。我既不在看守所,也根本不知道此事。

  張三星因是磁縣“紅總部”的頭目,“紅總”搶劫了邯鄲軍分區的軍火庫。1968年2月9日,周恩來總理派武漢軍區一個團、北京軍區三個團,以63軍曹副軍長為總指揮的萬余名官兵到磁縣收繳“紅總”的武器。“紅總”阻止解放軍進城,用輕、重機槍打死、打傷100多名官兵。周總理定“紅總部”為反革命組織,命令部隊圍殲。晚八、九點張三星被部隊抓住,送在看守所,又轉送到解放軍的收容站,因其民憤大在收容站不知被誰打死。

  事隔十年后的1978年,清查與“四人幫”有牽連的人和事運動時,張三星的同一派人在磁縣掌了權,如磁縣公安局黨委成員、看守所長朱付全等人成了清查運動的領導人,大喊張三星打死的解放軍是林彪的兵,被打死活該,應給張三星記功、平反,找兇手給張三星報仇。為此,他們捏造了二月九日晚趙躍光開會謀殺張三星的假案。

  朱付全何許人也?他為什么恨我,捏造假案陷害我,其原因是:

  在四清運動中,我受邯鄲地委組織部干部科長、駐磁縣公檢法四清工作隊隊長之派,按照工作隊寫的材料,在萬人廣播大會上發言,揭發批判了朱付全依仗看守所長之權,調戲、玩弄女犯,逼死人命的事實。四清將結束時,四清工作團黨委開會,要對朱付全清除出黨,開除公職。因我列席了此會,最后讓我發言談意見,我表示處分太重,我不同意,應對朱付全給出路。黨委采納了我的意見,讓公檢法拿意見報黨委。公檢法拿的意見給朱付全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剛上報黨委,文化大革命就開始了,于是四清成果一風吹了。

  朱付全為報我批判他之仇,又知道了給他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意見,當然他不知道工作團黨委對他“雙開”的情況,對我恨之不消,我被逮捕后,他審訊我時一再說:“你小子給我留黨察看的處分,我要給你去見毛澤東的處分。”我意識到他要把我害死,刑訊逼供將我打昏死數十次之多,給我戴四十多斤重腳鐐、手銬達五年。還不斷給我戴背銬3-5天不讓我吃飯,各種惡劣的手段殘忍到極點。我太冤枉了!我從被逮捕之后一直申訴和喊冤,直到2013年9月15日有國家法官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張泗漢等十一位著名法律專家,為我的案件召開專家論證會,根據案情和我提供的證據,有專家十一名簽名的論證意見書,現將將這份論證意見書呈交給您。為了不多占用您繁忙的工作時間,我這份申訴狀,只是對論證意見書的事實作一補充說明。

  一、此案震動了北京軍區、山西省軍區:

  磁縣將我逮捕后,去到山西省榆次市武裝部去逮捕時任政委的趙躍光。因磁縣沒證據被山西省軍區阻止。為此,北京軍區、山西省軍區對趙躍光這個副師級干部因涉及殺人大案。派出山西省軍區紀檢委書記高云清(少將)北京軍區姓騰的少將、軍、師、團級調查組,經長期調查否定了磁縣制造的這起假案。并告誡磁縣:趙躍光根本沒有召開過那樣的會議,你們不僅不能逮捕趙躍光,奉勸你們必須釋放被你們逮捕的邵懷俊等人。趙躍光根本沒召開過那樣的會,他們怎么成了是參加趙躍光會的人了呢?磁縣為達到報復陷害我的目的又不失借運動立功迫切期望雖處理不了趙躍光這個所謂的首犯,仍對我們所謂從犯判了重刑。這就是磁縣捏造的假案。事實形成了現代的“今古奇觀”的古今中外的假案!

  二、我無罪的事實和證人證明:

  1、所謂首犯趙躍光曾多次出證,根本沒有召開那樣的會,純屬對我們陷害。(詳見證據一1-9頁)

  2、原山西省軍區紀檢委書記高云清、臨汾軍分區政治部主任馬艮奎證明:“經我們長期調查,我有絕對把握,那個秘密會議根本就不存在。我了解這個案子時,所有人都不承認有這個會議。據我所知道的這個案子是刑訊逼供造成的。”(詳見高云清、馬艮奎證據10-11頁)。

  3、原磁縣中隊副指導員張懷欽(本案的“同案犯”)多次申訴一再證明和在開庭時申明:“二·九整個下午及整個晚上我沒有和邵懷俊、劉士修見過面”、“趙躍光是在深夜約十點半左右,他和二個我根本不認識的戰士一起來到中隊,問了問中隊有沒有傷亡情況,大約10來分鐘就和二個戰士一起到武裝部去了。”“法院定的密謀會議是毫無根據的,根本不存在。”(詳見張懷欽證明13-15頁)。

  4、原磁縣法院劉士修(本案的“同案犯”)多次申明和在開庭時一再申明:“磁縣法院判決書認定趙躍光(縣武裝部長)、邵懷俊、張懷欽、劉士修于1968年2月9日晚合謀殺害張三星的會議,完全是刑訊逼供,是一起人為制造的錯案、冤案。”、“說我參加了趙躍光的會純屬捏造的”。又證明:“1968年2月9日下午七點左右,邵懷俊找我說:‘解放軍正在收武器咱去把搶走的槍支要回來吧。’有我、馮全,我們從看守所出去找解放軍要槍……,我們要不到槍,我就回家去了,就在這里和邵懷俊、馮全分的手,時間約八點。邵、馮一起送邵懷俊的客人走了。”又證:“預審人員指明要我承認1968年2月9日到北關找馬付賢傳達趙躍光的批示……,我既沒有參加合謀,也沒有到北關找馬付賢。”(詳見劉士修證明16-17頁)。

  5、原磁縣檢察院張書貴證明:“2月9日天就黑了,我院邵懷俊叫我替他站崗,他說到外邊轉轉……我上崗不大會兒,從東邊過來一伙子人,叫看守所的門,我問是那的,下邊人答是邯鄲市聯委的,下邊人還說捉住紅總派一個人,是你們公安局的張三星,這時我還聽見張三星叫我開門的聲音,我就喊里邊的開門……。時間不長我見從中隊院過來一伙子人,到了監獄院門口,有的說把張三星帶走,有的說把張三星弄到北關去,說的人口音不是熟人……。有人把張三星從監獄院叫了出來,交給這伙人就帶走了。”

  張書貴的證明說的清清楚楚,張三星被帶進看守所,又帶張三星出看守所,這一期間是張書貴替我站崗,我離開看守所之后發生的事,我根本就沒在看守所。磁縣法院判決書說我在看守所參加了趙躍光的會,是沒有根據的,是不成立的,也是絕對不可能的,我沒有作案時間!張三星之死與我沒有任何關系。(詳見張書貴證明18-20頁)。

  6、磁縣北來村(原公安局打字員)魏清泉證明:“‘二·九’那天,我和張三星在銀行……下午太陽落山時,部隊把我們集中一個屋里……坐了兩個多小時,部隊的人讓我們排著隊往北走,走到古樓那……有一個高個子把張三星從隊里叫出去了,從那時張三星就沒回隊。我們排著隊順大街往北走,走到離北門還有十幾米遠的時候……當時邵懷俊和劉士修在路上站著……見到他們也就晚上八點來鐘的樣子。”(詳見證據二:30頁的15)魏清泉的證明再次證明了我沒在看守所更沒有作案時間這一事實。

  7、馮全(原磁縣城關派出所干部)證明:天黑后我讓張書貴替我站崗,我和馮全、劉士修出了看守所。走到大街上見解放軍正在那里收槍,我們給解放軍要槍……槍沒要到,我和馮全往西關送邯鄲國棉三廠政治部主任崔志峰、邯鄲市法院的張炳申,將他們送到西關丁字路口,馮全也搭乘崔志峰、張炳申的吉普車回家去了。(詳見馮全證明21-22頁)。

  8、崔志峰也多次出證明,證明我和馮全送他們的情況,并證明馮全搭乘他們車的情況。崔志峰證明到邯鄲的時間不到10點,邯鄲距磁縣30公里,這證明了我與崔志峰、馮全分手的時間是晚九點多。(詳見崔志峰的證明23頁)。

  9、原磁縣法院的劉士修證明:我和馮全、劉士修出看守所在大街上給解放軍要槍沒要到。說我與馮全去送我從邯鄲來的客人(崔志峰、張炳申),劉士修就回家去了,劉士修證明和我分手的時間是八點。”(詳見劉士修的證明16-17頁)。

  10、趙秀云(原磁縣城關鎮副鎮長):我和馮全把崔志峰送到西關丁字路口,他們乘車走后,剩下我一人拐到城關鎮務本大隊黨支部書記趙秀云家。趙秀云不在家,我和其父、母、姐姐在其北屋西里間說話,等趙秀云近11點沒回來,我就回看守所了。(詳見趙秀云證明24頁)

  11、白日祥(原磁縣公安局副局長):我從趙秀云家回到看守所近11點,白日祥告訴我:“你出去后看守所可熱鬧了。”我問:“熱鬧什么了。”白日祥說:“解放軍和造反派把張三星抓住了,弄到了看守所打了一頓,又弄到北關把他打死了。”我說:“你怎么不制止呢?”白日祥說:“你說的輕巧,那種場合,呼喊亂叫,都說張三星是打死解放軍的兇手,他又是‘紅總’的頭頭,周總理定‘紅總’是反革命組織,誰制止了呢?”白日祥給我說了后,我這才知道張三星被抓住被打死的情況。所以說張三星被打死與我沒任何關系。

  12、原磁縣中隊戰士炊事員張秀臣證明:“二·九”晚8、9點鐘,在張懷飲屋的不是趙躍光開會的五個人,而是安云慶(邯鄲軍分區在機電學校支左的干部)帶領機電學校20余名學生。磁縣1981年11月18日向邯鄲地委報告材料中第五頁14行中稱:“‘二·九’晚8、9點鐘,安云慶等人將張三星帶到看守所。”事實是中隊副指導員張懷欽令炊事員張秀臣給安云慶帶來的機電學校20來個學生做飯,張秀臣到張懷欽屋一看有安云慶和那么多人,就趕快做飯,做好后送到張懷欽屋。從8、9點做飯到送飯,吃完飯這個時間,按最快的速度計算,也得兩個小時吧。事實說明:從8、9點加上做飯、吃完飯已超過十點了,這個時間在張懷欽屋的人不是趙躍光等五人開會,而是安云慶和20來個學生吃飯,完全說明趙躍光在張懷飲屋開會是他們捏造的。(詳見張秀臣證明25-29頁)

  以上證人的證據證明了趙躍光根本沒召開過那個謀殺張三星的會議。退一萬步說,即使趙躍光真的召開過那個會議,我從7點和劉士修、馮全出看守所,到11點才回到看守所,這個期間我根本沒在看守所,怎么成了是在看守所參加趙躍光的會了呢?磁縣法院的判決純屬是捏造。

  以上是我無罪的證人證據。

  三、 證人捏造的證據:

  磁縣制造了與本案毫無關聯的假材料十七冊,這十七冊而與本案沾點邊的、只有兩份假證,而且是假的出奇,請審查:

  第一份是磁縣公安局劉動勤捏造的假證。他捏造了三份假證:①劉動勤證他是參加趙躍光會的人,參加會的共五個人,有中隊班長趙云翔。趙云翔為此被捕,趙云翔被逼受刑不過,卻供稱,“參加趙躍光會的很多人,就是沒劉動勤。”②又如判決書判決劉世修是參加會的人。可是劉動勤在三份證明中證明,參加會的絕對沒有劉世修。是散會后在院子里才碰見了劉世修。③又如劉動勤證明,在散會后就回屋睡覺了,見檢察院張書貴正在床上睡覺。但是,事實上那時張書貴正在大門口房上值前半夜班站崗,怎么成了是正在睡覺的呢?所以說劉動勤三份證明完全是偽證,是故意捏造的,必然是矛盾百出。(附:劉動勤捏造的3份假證,9頁)

  第二份是磁縣縣委捏造的假證:劉動勤在三份假證中,都說參加趙躍光會的絕對沒有劉世修,是散會后在院子里才碰見了劉世修。而磁縣縣委怕假案搞不成功,不能在運動中立功,于是捏造假證:1981年11月18日,在向邯鄲地委匯報材料的第5頁中捏造:“原公安局治安股長劉動勤三次證明‘二·九’晚上在張懷欽屋見趙躍光、邵懷俊、劉世修等人正在商量處理張三星。”劉動勤一再證明沒有劉世修,更沒有縣委捏造的這一段話,作為磁縣當時的縣委,竟然做偽證。(附:磁縣縣委向邯鄲地委匯報捏造的材料第5頁)

  磁縣制造這起假案,栽贓陷害我們,是為了宣揚其在運動中抓住了大案,向上請功,是違法抗法的。以下事實完全可以說明:

  四、 磁縣和各級法院違法抗法捏造假案的手段和事實:

  1、磁縣檢察院捏造的移罪于我的起訴書。他們逼劉士修供稱的“二月九日晚上,劉士修和馮全、劉動勤對馬付賢說:‘趙部長叫你們把張三星處理了。’”??墒?,磁縣檢察院在對我的起訴中,將逼出的劉士修供的馮全、劉動勤,改成為我邵懷??!劉士修被逼供稱的所謂馮全參與,是假的。因為馮全當日晚就和我在一起,根本沒在看守所,也根本沒和劉士修、劉動勤在一起。(詳見起訴書)

  2、磁縣法院在捏造判決書中,捏造說:“劉士修等人到到北關對馬付賢說:‘趙部長叫你們把張三星處理了’”。判決書把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捏造移罪于我邵懷俊的名字去掉了,又換成了劉士修“等人”。這個“等人”是誰?殺人大案能用“等人”代替嗎?這個“等人”是誰?調查了嗎?于是就移罪于我,連點邊就沾不著我竟被判了十五年徒刑。這個“等人”怎么不判刑呢?這個現代的今古奇觀處處都是“奇”

  3、審判我們,在河北省不同的縣里,秘密開庭,“同案犯”互不讓見面,一人一庭,一個證人也未到庭。也就根本談不上法律規定的辨認和質證了!磁縣捏造的這起假案,他們不敢在磁縣開庭,將所謂“同案犯”秘密轉押到臨漳縣、成安縣、邯鄲縣、武安縣秘密開庭,“同案”六人,所謂“首犯”趙躍光不僅不到庭,連一句證言也沒有。(因為當時北京軍區和山西軍區等單位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經過認真調查,不僅確認趙躍光開會的事實不成立,本案是假案,而且告知磁縣說此案是假案?。┢溆?ldquo;同案”五人,一人一庭,互不讓見面秘密開庭,連一個證人也沒有。國家刑訴法規定的訊問、質證統統沒有?

  以朱付全為首的辦案人對我們當事人大搞刑訊逼供,打的我們每個人都是遍體是傷。

  4、不僅對我們當事人刑訊逼供,將不按他們指令作假證的人關押在看守所內逼假證,將不作假證的農民朱清保打殘致死,留下的孤兒寡母殘忍到極點。(詳見證據一,第36頁;證據二,第34頁的20)

  5、此案主辦人磁縣公安局黨委成員、看守所長朱付全為達到陷害我的目的,將磁縣孟玉華關押在看守所里逼假供,將他以孟玉華之名寫好的捏造陷害我的材料,既不讓孟玉華看,也不給孟玉華念,只讓孟玉華蓋手印,用此材料作為給我定罪的證據。(見證據二,第32頁的18)

  6、朱付全為陷害我,逼供手段惡劣到極點。朱付全將逼出劉士修的“口供”在全體在押犯大會上全文公布,隨即晝夜對我動大刑,讓我按照劉士修的“口供”交待。將我打昏死后,制造了我的“所謂口供”在我簽字的上方辦案人簽“邵懷俊供”四個字此情況有辦案人索書一全文作證。(詳見證據二,第37頁的28,辦事人索書一的證明)。

  7、邯鄲地區中級法院裁定及二審法官李振河違法不回避而又次次從中作梗。

  1983年4月2日,我上訴到邯鄲地區中級法院。上訴期一個半月因不給裁定,我委托武安縣看守所黃所長(磁縣不敢在磁縣開庭將我秘密轉押在武安)去找邯鄲地區中級法院催要裁定,二審法官李振河(與被殺者張三星在文革中屬于一派)答復說:“邵懷俊這個案件不能定案,根據最高法院文件規定,可延長一個月,轉告邵懷俊再等一個月。”一個月過后,又對黃所長說:“雖延長了一個月,仍不能定案,轉告再等。”從4月2日一直等到7月14日,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上訴無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次延長說:“不能定案”。等了三個半月,并沒有新內容,只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二審法官李振河,不僅不回避而又次次從中作梗,阻止給我平反。

  1989年我出獄后,河北省高級法院李永進院長批示磁縣重新復查。1990年,磁縣法院有告審庭長呂社誠為首的合議庭,經認真復查,合議庭認定此案是冤案,拿出給邵懷俊平反的意見上報到磁縣法院審委會,真是冤家路窄,無巧不成書,正在此時,李振河到磁縣法院當了院長。在審委會他不僅不回避,首當其沖,先入為主,阻止給我平反。在審委會形成平反與不給平反兩種意見爭論激烈,在李振河權勢的操縱下,形成各占50%。按照法律程序上報到邯鄲地區中級法院。又一個無巧不成書,李振河隨著我的案件,又上調到邯鄲地區中級法院當了主抓刑事案件的副院長。李振河以主抓刑事案的副院長之權,將我的案件壓下。我數次找他要裁定,他對我不理睬。逼得我再次向河北省高級法院申訴。邯鄲市中級法院告審庭長盧泉林為首,按照省高院的指示意見組成合議庭,經認真調查,又認定此案是冤案,上報邯鄲市中級法院審委會。又一個無巧不成書,此時因地市合并,李振河又成了邯鄲市中級法院副院長,在審委會上他仍不回避,又首當其沖,先入為主,阻止給我平反,經過激烈爭論,又形成平反與不平反各占50%的意見。以上就是李振河違法不回避,依仗權勢阻止給我平反。后來,我才知道李振河為什么這么壞,又膽大妄為地違法抗法,原來他在文革中與張三星是一個派系的造反派頭目。

  9、河北省高級法院違法壓案九年后違法駁回我的申訴。1996年10月16日,邯鄲市中級法院審委會按照法律程序,將各占50%的兩種意見,上報到河北省高級法院,河北省高級法院壓案九年不辦。

  我的律師王河泉(原最高法院告審庭副庭級刑事組長)讓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邢軍追問河北省高級法院為什么壓案不辦。邢軍告訴王河泉說:“省法院沒辦法,他們不是不辦,而是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下令不讓辦”。我又委托最高法院信訪接待站李家軍催問河北省高級法院為什么壓著我的案件不辦。李家軍詢問當時負責河北省片的上訪接待人吳鋒。吳鋒說:為此,我曾問過河北省高級法院,答復說:‘河北省委政法書記不讓辦。’讓我別找他們了,去找河北省吧。這個河北省政法書記是誰?他為什么給河北省高級法院下這個命令,我認為原因有兩個:一是最高法院當時下達命令,對沒有省級法院的判決、裁定不受理審訴;二是這個省委政法書記介入過我們這個假案,怕我申冤平了反,他是否怕承擔責任?

  知道了這個情況后,逼得我找全國人大代表反映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并找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大寨書記郭風蓮、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部,請他們催問河北省。在這種情形下,河北省高級法院壓案九年后的2005年6月15日,下了維持原判的通知書。這個通知書稱:“同案供述,相關證言證實,趙躍光因時效已過等等。”這個通知書是違法的、捏造的。對我們“同案”秘密分別開庭,互不讓見面,在開庭中我們“同案”人根本沒有任何人供述,一個證人也未到庭,從那來的證言證實。經北京軍區、山西省軍區軍、師、團級調查組長期調查,趙躍光根本沒召開過那樣的會,是假案,根本不存在什么“時效已過”的問題,理由是不存在的。河北省高院駁回的通知是捏造的、違法的。

  河北省高級法院刑事監督庭庭長陳國精(壓案九年的辦案人)在2005年6月15日交給我維持原判的通知書時,我向他說:“你作為省級法院的庭長,竟然不公正到這種地步,我們有罪嗎?九年后的今天,你們按照磁縣的捏造下了維持原判的通知書。”陳國精說:“老邵啊,你說我不公正,你太冤枉我了。審判委員會作出這個駁回決定,我根本不同意,我要求院長、副院長必須重新開審委會,這個駁回我沒法給你們當事人交待,院長不同意再開審委會,我只是一個辦案人,不是決策人,我實在沒辦法??!對不起你呀!主官副院長穆思山將你的全部案卷從我的辦公室拿到他的辦公室正在親自審查,你可直接去找他。”省法院的大門我進不去,我要求見他,又見不到,我將電話打到穆思山的辦公室。穆思山說:“你不要找我,你還找陳國精。”從此以后,再也找不到了,打電話也不接了。

  通過陳國精這番話,我一直思考,陳國精辦案人的合議庭意見與審委會的意見是完全不同的。

  10、中國的最高衙門——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的主審大法官是邢軍,他竟然也按照磁縣法院捏造的材料駁回我有理有據的申訴。

  駁回申訴通知書稱:“有同案人劉士修、馬付賢等的供述及相關證言、證實,你亦有供述在案。”這個駁回的內容完全是捏造的、違法的。

  磁縣的案件,他們不敢在磁縣開庭,將所謂的同案分別押在臨漳縣、成安縣、邯鄲縣、武安縣秘密開庭,一人一庭,互不讓見面,一個證人也未到庭?!缎淘V法》四十七條修改后的五十九條都明確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案”人互不讓見面,一個證人也未到庭,給誰去辨認?給誰去質證?給誰去證實?“同案人”在法庭上沒有任何人供述。你駁回的這個供述從何而來?一個證人也未到庭,你駁回這個證言、證實又從何而來?駁回稱:“你亦有供述在案。”,磁縣逼供把我打昏死后制造的假口供,這叫供述在案嗎?請問最高法院的主審法官,我在法庭上供述了嗎?最高法院辦案人邢軍對刑訊逼供非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不僅不排除,并且將假口供也狂加利用,你們這是執行的什么法律?這不是公開違抗刑訴法嗎?

  在最高法院未駁回申訴之前,我通過我的律師孫世光(原國家法官學院教務長)、王河泉(原最高法院告審庭副庭級刑事組長)一再向邢軍要求,我要見邢軍,要更詳細的向邢軍申明我的冤情,經多次要求,邢軍堅持不見。

  2009年4月6日,律師孫世光向邢軍遞交律師意見書時又一再向邢軍轉達我的要求,4月13日我在我的律師王河泉陪同下,邢軍才算接見了我一次。在三個小時的接見中,我向邢軍詳詳細細的訴說了我的冤情,并向邢軍說明,如果我訴說的不實際,請你立即給我提出。邢軍點頭回答:“可以。”在我三個小時的訴說中,邢軍沒說過一句話。我說完后,把我無罪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三本全部交給了邢軍,我說這些材料在你的辦案卷中都有。邢軍說:“好,好,我回去一定認真的看一看。”他這一句話告訴了我,邢軍在辦我的這個案件三年中,根本沒認真審查案卷!駁回申訴書寫的那幾句法院常用的套話完全是照抄磁縣的捏造。邢軍知道河北省法院壓案不辦或者有不讓給我平反的命令是河北省政法書記的命令,邢軍駁回我的申訴,是否也受到了這個政法書記的影響,而喪失了公正?

  有一個特殊情況作一說明:

  磁縣到邯鄲逮捕我,讓我站在汽車上游了邯鄲市一個中華大街,并讓我游了磁縣城的大街小巷,他們宣揚我與“四人幫”有牽連又是殺人犯。在清查與“四人幫”有牽連的人和事運動的高潮中,人人躲我、避我,怕我連累他們。邯鄲市法院的張炳森竟然不承認磁縣發生事件的當天來磁縣的事實,不承認我送他的事實。他的不承認,正合磁縣搞假案之意。利用他不承認,定我不老實。置張書貴、馮全、崔志峰、趙秀云及其父、母、姐姐等多人證明我沒在看守所,是和他們在一起的證據于不顧。只把張炳森一人不承認來磁縣作為我不老實定案的依據,這又說明了他們枉法的實質。

  如果白日祥也象張炳森一樣不承認我十一點回到看守所他向我介紹張三星的情況,他們肯定把白日祥不承認的事像張炳森一樣作為給我定罪的依據裝在卷內。據我的律師講,卷內沒有白日祥的證明,這有力的說明了他們把白日祥證明我無罪的證據給銷毀了!如果沒有銷毀,還能做其他解釋嗎?只用卑鄙手段搜集和采信我有罪的偽證,而不搜集和采信我無罪的真實證據,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到這種地步,是可忍孰不可忍!

  由于磁縣這些人對我的陷害,又由于各級法院承辦本案的人員的不公正,造成我被冤枉幾十年,直到今天不能平反!盡管如此,我仍是按照黨的政策和法律程序來申冤!

  今天我這份公開信既是網上申訴狀也是為了怕院長們受部下不呈報見不到我的申訴犯官僚之錯。

  附上的三份材料都有理有據的說明了我被陷害的冤案。上書于最高法院,現再次附上。望最高法院覺醒,盡快復查我的冤案!還我一個政法干部、近六十年的共產黨員的清白!

  

  敬禮

  申冤人:邯鄲市學院北路羅興公寓217號

  邵 懷 俊

  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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