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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把人民代表大會辦成人民當家做主的、最具權威性的國家實體機關

于泮泉 · 2013-10-10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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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闡述了必須把人民代表大會辦成人民當家做主的、最具權威性的國家實體機關,讓人民最有權力,人民代表大會最有權威。并提出改革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十一點思考。

  必須把人民代表大會辦成人民當家做主、最具權威的國家實體機關

  ——對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改革的十一點思考

  馬克思主義歷來認為,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不能利用現成的國家機器達到自己的目的,資產階級統治的政治形式不能變身成無產階級解放的政治形式,無產階級必須通過革命打碎現成的國家機器,用嶄新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機器去取而代之。此后,絕不允許喊著“同國際接軌”的口號,又讓被打碎了的資產階級統治形式再度死灰復燃。那么,“打碎”后,無產階級專政性質的國家機器應該用什么形式去組織,即無產階級專政國體要通過什么樣的政體來實現呢?馬克思高度贊賞世界上第一個無產階級政權巴黎公社的偉大創舉。巴黎公社雖然在世界上僅僅生存了短短的七十二天,可巴黎公社的精神永存。偉大的列寧領導蘇聯的黨和人民學習巴黎公社的歷史經驗,創立了蘇維埃即工農兵代表會議的形式,取得過輝煌的業績,但在斯大林手中多多少少已經變了味,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忘記”了巴黎公社的基本經驗,而從巴黎公社向后倒退了一大截,那里的有些人早就在安享高官厚祿而日益脫離蘇聯的廣大人民了,在赫魯曉夫、勃列日涅夫、戈爾巴喬夫手里則逐步變了質,并隨著蘇聯的解體而逐漸銷聲匿跡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是在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后,毛主席、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創制出來的一種嶄新的政權組織形式,它的基礎比蘇維埃更雄厚。那么它會不會也重蹈覆轍呢?我看也很危險。因為當一名“人大代表”顯得很光鮮,一些所謂成功人士包括幾十名身價過億的超級富豪削尖了腦袋也要爭戴一頂全國“人大代表”的桂冠;人大開會時更是官員與群賢畢集(卻難見作為人民主體的工農大眾的身影),熱鬧非常,這幾年還要菜刀下架,加上一點點戒備森嚴。其實,誰都知道,人大的許多崗位是專門為那些“閑職官員”、退居二線的官員、犯了錯誤又要為之保留臉面的官員以及許多所謂民主人士、民間成功人士、超級富豪們準備的,同基層的工農大眾(人民的主體)已經無關了;至于人大的許多議題,例如主要官員們的任職,都是在會前確定好了后,拿到會上讓代表們舉舉手、投投票;例如那個政府工作報告,由人在大會上裝模作樣照本宣科一番,再由代表們說幾句奉承話,做做樣子而已……所以有人將它稱之為清談館、橡皮圖章會議。話說得很刻薄,確是很貼切的。提到國家的權威領導,總是“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哪里能看到“全國人大”、“省人大”、“縣人大”的影子呢?人民代表大會不能代表人民、權力機關(包括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沒有權威,這是多么絕妙的諷刺!

  那么,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本來就應該是這樣一個中看不中用的擺設嗎?不!

  因為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我國政權的根本組織形式,所以人民代表大會本來就應該是我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最具權威的國家實體機關。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絕不是一句可有可無的空話,而應該是一句最有分量的大實話。我認為,憲法在這里提出了兩個至上原則:一是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人民至上的原則。一切國家機關、政黨、團體和人士都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它們的一切決策,都必須來自于人民,都必須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在國家機構運轉中人民代表大會至上的原則。其他一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包括中國共產黨,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其一切運轉,都必須圍繞著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全心全意為人民代表大會服務(黨中央對全國人大的工作可以而且必須進行引導、指導和領導,但歸根結底它也必須服從全國人大的最終決議和決定,而沒有任何權利去抵制、反對或違背它。否則,為什么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中國共產黨呢?)。除人民代表大會外,其他國家機關,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等均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產生,并分別對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如發現有不稱職的,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隨時改選撤換自己選舉或決定的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憲法中的規定沒有這樣具體,但原則上就應該如此)。與此同時,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的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則一律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并對選舉他當代表的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如不稱職,也隨時應該被改選撤換。可見,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是直接繼承巴黎公社基本經驗和優良傳統、能真正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的、嶄新的政權組織形式。它同古今中外一切政權組織形式相比,都有著無與倫比的優越性。人們總喜歡拿它同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相類比,這種比擬雖然并非毫無道理,因為我國人大的許多功能的確同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相類似,但是,議會只是三權分立中的一極,而且是僅僅作為擺設的最不重要的一極。資本主義國家機構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總統、政府或內閣,而不是議會。而人民代表大會則是在我國國家機構中處于核心地位的國家機關,其他一切國家機關都要圍繞著人大運轉并歸根結底是為人大服務的——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在我國整個國家機構中處于核心地位、最具權威性就是題中應有之義。有人會說,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不是中國共產黨嗎?難道中國有兩個核心?的確,毛主席就說過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而且我始終認為毛主席的話是對的。但是,中國共產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除了人民的利益,中國共產黨本身沒有任何一己的私利可圖,戈爾巴喬夫的“為共產黨的執政地位而斗爭”的口號和我們黨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口號都是完全錯誤的,共產黨要做的是為重建和鞏固人民當家做主地位“而斗爭”,要不斷地加強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能力建設”。只要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能力得到不斷加強,當家做主的地位不斷地鞏固了,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執政能力還會有任何問題嗎?而且,共產黨存在的根本目的不正是為人民爭得當家作主地位服務嗎?反之,人民群眾沒有了當家做主的地位和能力,共產黨還能繼續執政嗎?即便繼續執政了,卻不能保證人民當家做主,這個“執政”還有個屁用?對于共產黨來說,執政不像其他黨那樣是其最終目的,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共產黨都應該是一個革命黨,而不能僅僅去甘當什么執政黨而忘記領導人民去繼續革命了。共產黨可以不執政,但不能不革命。我在相關的文章中已經多次談到,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作為國家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參謀機關(人民代表大會才是總司令)。我們知道,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是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由官員的代表組成,而人民的主體是工農大眾,人民代表的絕大多數必須就生活在工農大眾之中,而且必須是工農大眾的一員,否則他們就會失去代表工農大眾的資格。由于這些代表在繁忙的勞作之余不可能全身心地去思考國家大事。因而人民代表大會就需要有一個參謀、一個高參、一個好的參謀長去為人民和人民代表大會做這些工作。顯然,只有中國共產黨的各級領導才堪當此大任。人民代表不可能全身心地思考各個國家大事的處理和解決方案,但有人將此方案拿到眼前,他們是有能力去辨別這些方案的真假好壞,去選擇其中最佳方案,去不斷地補充完善這些最佳方案,去就這些經自己選擇、補充、完善了的最佳方案做出最終決策的。而且,正如毛主席所說,人民靠我們去組織,反動派靠我們組織起人民去把他們打倒。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只能是一盤散沙;有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群眾才能真正團結起來。形成一股攻無不克戰無不勝的強大力量,發揮出當家做主的巨大威力。記得有人說過,什么叫領導?領導就是服務。共產黨領導人民就是為人民服務;共產黨領導人大工作就是為人民代表、為人大工作服務。歸根結底,這種領導,就是在做發動、團結、組織人民群眾的工作,就是要讓人民群眾知道,從來就沒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從而將人民群眾發動、團結和組織起來,讓發動、團結和組織起來的人民群眾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自己做自己的主,自己起來當家做主人——做國家的主人、社會的主人、乃至天下的主人;自己起來同敵人斗爭、同自己隊伍中包括自己身上存在的一切不文明的行為作斗爭;自己起來去爭取、去創造人類的幸福。而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別人身上,包括不能僅僅把希望寄托在幾個共產黨人的身上——沒有共產黨的領導,人民不明白這些道理,也缺乏自發地組織起來的強大凝聚力,難以自己起來當家做主人。一旦人民的思想覺悟和組織能力達到了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就能做到這一點,共產黨就會因為沒有存在的必要而自行消亡了。但現在還遠遠不行,還需要共產黨通過執政去團結人民和組織人民。這樣,中國共產黨是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同人民代表大會是處于核心地位的國家機關,本來就是完全相同的一件事。

  有人會說,當年,毛主席、共產黨領導人民創制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即使在毛澤東時代,人民也并沒有真正當家做主過,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在當時也并沒有確立其在國家機構中的核心地位。對此說法我當然并不贊成,至少是不完全贊成。因為當時的人民雖不能說是完全當家做主了,但人民對各級官吏們的監督權還是始終存在的,當時任何領導人的心目中都必須裝著人民,都不能一手遮天,同現在的一把手說了算完全無法同日而語。而且創制本身就是相當了不起的。我們不能想象,世界上有哪一件新生事物一誕生就是完美無缺、盡善盡美的,它總會要經歷一個不斷發展、完善、健全、成長、壯大的過程。縱觀毛澤東主席的一生,都是領導人民同剝削人民、壓迫人民的各種勢力,包括一些黨內勢力作斗爭,全力為人民爭取當家做主的地位而奮斗,這就足夠了。既然大家都認為,毛主席是人不是神,我們就不能刻意毫無道理地去無端指責他老人家了。何況在我們建國的當時,美帝國主義采取全面的對華敵視政策,我們只能提出向蘇聯學習的口號,而不可能越過蘇聯,直接向巴黎公社看齊,其不完善是必然的。但是,形勢發展到了今天,如果我們還僅僅滿足于什么五個不搞,那就遠遠不夠了,而必須痛下決心,把發展、完善、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改革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如今的人們,都喜歡談論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我認為,當今政治體制改革的最大問題不是政府如何放權、簡化項目審批手續的問題,而就是要健全和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探討如何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辦成人民當家做主、最具權威性的國家實體機關的問題。

  今天,創新已成時髦詞,本文不想同它有一丁點聯系,只想依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改革的幾點(十一點)思考,歡迎廣大網友批評、指正、補充、完善與拍磚:

  一是正名,要把所謂人大代表的稱謂正名為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顧名思義,指的就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而無法理解成人民的代表)。本來,說人民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組成,這是名副其實、天經地義的;但講什么“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由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這種混亂的邏輯只有瘋子才能夠理解。人民代表從而人民代表大會機關統統都必須代表人民,而不能代表人大這個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切決定統統都必須真實地反映人民代表的意志,歸根結底必須忠實地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不能強行要求人民代表脫離人民群眾去甘做“人大代表”而去“代表”所謂的人民代表大會(其實是官府)的意志。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令不行嘛。任何人民代表,在以代表角色行事時,都必須為人民特別是為工農大眾的根本利益鼓與呼,不得利用代表的身份為自己、為自己的親友、為某個或某些特權階層、特權人士、特權機關謀取私利,包括也不得違背人民的根本利益甘當“人大代表”而單純地為人大機關謀利益。

  除人民代表大會外,其他一切國家機關都由官員組成;只有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組成。官員要由人民代表選舉決定產生和撤換(而不是人民代表由官員的行為所決定),官員們的一切行為都要受人民代表們制定的憲法、法律和其他決定所規范,都只能為人民服務。由此,“我們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給的”才會變成真真切切的現實。我們要讓官員們敬畏的是人民代表以及由人民代表們所組成的人民代表大會從而人民的力量,而不是讓他們去敬畏“人大代表”從而僅僅去敬畏作為心目中“官府”的人民代表大會這個國家機關的力量。

  二是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一切言論與行動都應全部公開

  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不是要選出一個好看的擺設來,不是要讓他去為領導人唱贊歌,更不是要選出一些擅長欺騙自己的騙子來(像那種促使房價十年瘋漲了十倍,還說實踐證明他采取的控房價措施是正確無比的),而是要讓他代表人民去說話,去爭取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僅要看他當選代表時的表現,更要看他當選代表以后的表現。這樣,不僅要求其定期向人民做述職報告,定期接受人民的質詢,自然也要求其履行代表職責的一切言行都在媒體公開,要求他旗幟鮮明地亮明自己的觀點,這樣人民才便于對自己代表的監督,才有辦法識別自己選舉產生的代表是否稱職,才可能一旦發現其不稱職,隨時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因此,一切地方媒體都有義務將本地方選舉的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一切言行及時在本地方范圍內公開報道,人民代表自己也必須認真回答人民的質詢,在人民代表大會上則應該敢于并善于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仗義執言、據理力爭。同時,人民代表的一切選舉、決定和表決的行為,都不能采取無記名的方式,而必須采取公開記名的方式進行。人民代表必須敢做敢當,廣大人民也只能根據這些言行決定自己對這些人的信任度,決定是否應該信任和改選撤換這些代表。

  三是人民代表的構成比例必須同人民的構成比例相一致

  工農大眾是人民的主體,人民代表的構成也必須以工人、農民為主體。黨政官員、企業家、民主黨派人員等也是人民的組成部分,人民代表中自然也應該有他們的身影,但是,他們在人民代表中的比例只應該同他們在人民中的構成比例大體上相一致。如果他們所占比例太大,人民代表連同人民代表大會的稱謂統統都會變味了(現在就是這樣變味了——似乎變成官員代表大會或官員與腰纏萬貫的資本大亨們的Party了)。人大開會時,黨政官員可以出現在會場,但其中大多應該列席會議,以備人民代表們隨時向他們提出質詢和咨詢。但這些人只應該有發言權,不應該有選舉、決定和表決權;他們是公仆,不是主人(人民代表才是主人);他們只能發表自己的意見、看法,而不能作指示。黨政官員們為會議準備好政府工作報告和各種法律草案等各種文件以備審議、修改、補充、完善(如果人民代表對其很不滿意,也有權對它推倒重來);黨中央和各級黨委準備好國家各個崗位負責人的候選人(原則上應準備雙倍候選人——我稱之為倍額候選)以供代表選舉、決定就行了。至于各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其發揮作用的主要舞臺在政協,而不在人大,其主要成員,不僅可以成為政協委員,還可以當選為政協常委、甚至政協副主席;但在人大,不僅人民代表中,而且在人大常委和人大副委員長、副主任中所占份額,都應該同他們在人民中所占份額相適應,而不應該隨意擠占本應屬于工農大眾的位置。

  人們可能會懷疑,一個普通的工人農民能夠擔負起參政議政的重任嗎?我可以負責任地予以完全肯定的回答。不僅參政議政,而且決定一切國家大政方針的能力他們也是完全具備的。作為一名長期工作在偏遠農村的普通中學教師,我一直生活在農民之中,實質上也是農民中的一員。我有空就經常同農民鄉親們嘮嗑、侃大山,我發現其中大部分稍有點頭腦的人,談起任何國家大事來,都有他們自己的獨到見解,對許多黨和國家領導人也都有著許多精辟的評價,而且,這些見解與評價往往還都是正確的,雖同社會主流宣傳不完全一致卻大體符合馬列毛主義基本精神。在我看來,雖然他們大多并沒有讀多少書,但至少在社會精神層面上,比一些自命清高的官員或知識分子來毫不遜色,或者有時還會略勝一籌(何況農民的整體文化水平隨著義務教育的普及也在不斷地提高;如果農民的政治地位進一步提高,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高文化、高素質的人才會涌入到新型農民的隊伍中來)。當然,具體從每一個農民朋友說來,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缺點與錯誤(就像我們每一位知識分子朋友和政府官員朋友也各有自己的缺點錯誤一樣),完美無缺的人在世界上是根本找不到的。但是恰恰是由這些有缺點錯誤的農民朋友們的言論所形成的農村社會輿論卻往往都是令人驚奇地正確與高度一致的。當年,馬克思與恩格斯就指出,雖然巴黎公社委員們大多數都是布朗基主義者或普魯東主義者(而不是馬克思主義者),但因為他們“差不多都是工人或公認的工人代表,所以它通過的決議也就完全是無產階級性質的”①68。同樣,如果我們各級人大機關相關組成人員的構成比例都同當地人民構成比例基本一致,我們的各級政權的運作將迅速地發生翻天覆地般的、體現出人民當家做主的、有利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巨大變化,從此,“維穩”一詞將因為毫無必要而從我們的語言中消失,“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真正動力”將會變成人人可見的活生生現實。

  四是人民代表大會本身必須瘦身

  人多好辦事的俗語在這里是不適用的。人多嘴雜,人多亂、龍多旱的說法在這里倒是很形象、很適用的。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說來,我認為可以實行三個一:全國人民代表1000人左右(如1001人或稍多、稍少一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100人左右(如101人或稍多、稍少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成員10人左右(如11人或9人)就可以了。這樣,既可以節省費用,又有利于就一切相關話題盡快地形成決議。

  瘦身后的人大常委會、人大委員長(主任)會議的組成人員構成比例仍然必須體現出以工農大眾為主體的原則。就是說,如果全國工人、農民在全國人口中所占比例是70%以上,那么,全國人民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委員長會議成員中工農代表也必須具有同樣的比例,這是絕不能有絲毫商量、巡回余地的。當然,即使一個工農代表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他的真實身份仍然還是一名最普通的工人或農民,他也必須抽出許多時間同普通工農大眾一樣直接參加必要的工業或農業生產勞動,否則他就失去了成為人民代表從而失去其作為工農代表參與國家權力機關工作的資格。這一點,在我國文革中已有先例可循。如李素文當選為中共中央委員、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但事實上或在人們的心目中仍然是工人;陳永貴當選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但是他在事實上或在人們的心目中都仍然還是農民(這足以證明我們的這一設想完全是切實可行的)。實踐中我們經常要提及人民當家做主的話題。什么叫人民當家作做主?如果沒有大量的普通工人農民直接參與到一切國家大事的決定中來,所謂人民當家做主就是騙人的謊話、鬼話;如果一個普通工人農民一旦當選為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人大副委員長(副主任)后又立即變身成國家官員,即使他真的當家作主了,那也是官員在當家作主,而不是名副其實的人民在當家作主了,就像身為皇帝的劉邦、朱元璋,盡管他們曾經是農民中的一員,這時也是根本不可能真正代表農民的根本利益一樣。

  當然,我們這樣說,不是強調一切工農人民代表都不能當選為國家官員(按照馬列毛主義的觀點,這里的官員一詞是應該打上引號的,因為他們在實質上必須是人民公仆或人民勤務員。在這里請允許我遵從人們的語言習慣仍然將之稱為官員,而且也不必打引號了)。恰恰相反,我認為,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人大委員長(主任)會議成員任期屆滿后,其佼佼者即那些在人民代表崗位上,發揚五不怕精神,敢于為人民的根本利益仗義執言、據理力爭的人(而不是那些只知道隨聲附和、溜須拍馬、圓滑世故的人)當選為國家官員應該成為我國政壇的常態(但在其人民代表任期內絕對不行)。我國流行的臺階論、單純從所謂國家公務員隊伍中選拔官員的做法等恰恰都是絕對錯誤的。而且,應該取消所謂國家公務員的資格認定,讓一切國家執行公務人員的選拔任用都不受任何身份的限制。讓官民角色互換經常化、常態化。這樣,人民代表大會只能由人民(主體是工農而不應該主要由官員或所謂國家公務員)的代表組成;退居二線的官員流入到人大中去是一條邪路(當然我們不否認如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提議某些官員為人大委員長、人大主任候選人之無可非議,因為畢竟官員也是人民的一部分——可這些人必須是直接處于第一線年富力強的人,而不是退居二線或將要退居二線的),而人民代表升遷或流入到官員隊伍中去則應該是一條正途。既然美國一個參議員可以直接競選總統,我們的人民代表任期屆滿后直接當選共產黨和人民共和國領導人就更是理所當然的了。

  五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必須改進

  為了免蹈資本主義“有錢人陷阱”和我國今天實際上會外決定之覆轍,我們的選舉工作必須鮮明地宣傳并始終堅持貫徹以下原則:

  1、人民代表的構成比例同人民的構成比例大體上相一致的原則。就全國人民代表說來,我設想,a)不脫離工業生產一線的車間主任以下工人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30%以上,其中包括車間主任、部門經理、黨的基層組織負責人等5%左右;b)不脫離農業生產一線的村書記、村主任以下農民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30%左右(不包括種糧大戶與家庭農場的代表,種糧大戶與家庭農場的代表應歸之為個體工商戶之列),其中包括村書記、村主任等“兩委”(村委會、支委會)成員5%左右(我國現有的所謂農民工,在其身份沒有最終落定前,既可以在工作崗位當選工人代表,也可以在戶口所在地當選農民代表); c)人民解放軍(即人民子弟兵)代表應占代表總數6%左右。其中士兵代表、基層營連排級干部和中高級指揮員代表各占2%(士兵在軍中人數占絕對多數,但受服役年限的限制,解放軍代表中士兵代表能保證三分之一名額就不錯了,但絕不能低于三分之一);d)堅定地站在工農大眾立場上、不脫離教學、科研、醫療、寫作、采編、表演等一線的知識分子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14%左右,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代表應占4%左右;e)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工作人員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10%左右(其中不具領導職責的人民公務員代表應占5%以上,初、中、高級領導干部應占5%以下);f)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代表(含所謂國企高管、民營企業家、個體工商戶、居委會和其他各級各類社會組織管理人員等應占5%左右;其他代表5%以下,包括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愛國華僑、其他(有不同政見的、而不是有反共反人民反社會主義言行的)知識分子等的代表。

  2、候選人產生過程必須全程公開透明的原則。縣、鄉級(含市轄區、城市街道辦事處兩級)由人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應保證所有選民均有權聯名推薦人民代表候選人,正式候選人須在此基礎上經幾上幾下,廣泛征求選民意見(特別要認真聽取不同意某些人為代表候選人、強烈要求撤換某些候選人資格的意見)基礎上產生(不能自上而下“空降”產生),并在正式選舉前一定時間內公布于眾;省轄市以上間接選舉人民代表,更必須廣泛征求人民意見(同樣特別要認真聽取不同意某些人為代表候選人、強烈要求撤換某些候選人資格的意見)基礎上,提出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并在選舉前一定時間內在轄區范圍內向社會公開,便于人民代表有充分時間走訪人民,聽取人民意見后再決定自己的投票取向;正式候選人也同樣要在選舉前一定時間內在轄區范圍內公之于眾(全國人民代表初步候選人要在相應的省市區范圍內公開),便于人民代表能夠擁有充足時間征求人民意見后決定自己如何投票。

  3、倍額候選的原則。各級人民代表正式候選人都必須確定在應選代表的雙倍或雙倍以上(人民代表的初步候選人則必須達到正式候選人的雙倍以上),給人民和人民代表們以充分選擇余地,實行倍額候選。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工作人員的產生原則上也應該實行倍額候選。

  4、一切國家機關(除黨委、政協和軍委下屬機關外)工作人員均由人民直接或間接的選舉、決定產生,徹底根除事實上的任命制的原則。即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所說,“對一切公職人員實行全面的選舉制和撤換制”①38“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①69而不是像當今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那樣,僅僅“選舉”幾個議員、州長和總統,再由總統、州長去任命其他政府官員。具體說來,以中央國家機關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委員長、副委員長、正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央軍委主席、副主席、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各審判庭庭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院各下屬單位負責人等,一律由全國人大選舉或決定產生與罷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其他組成人員如國務院正式科員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以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以上人員一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除中央軍委下屬機關外)取消一切實質上的任命制。

  5、每一個公民都擁有平等的被選舉權和充分的罷免權的原則。一個完整的選舉權既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統一,又是選舉權和罷免權的統一。我們承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得在原則上承認公民應該有著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們必須果斷取消所謂國家公務員的考試與身份認定,打破人們之間的身份界限,打破官本位制,破除臺階論,不能總在某固定的小圈子內選人用人(必須在原則上承認一切選民不僅享有同等的選舉權,也享有同等的被選舉權)。同時,同單純的選舉權相比,罷免權是公民更重要的民主權利。如果說,在享有被選舉權(被提名為候選人的權利)方面,由于人們的經歷、經驗和所處的環境不一樣,大多數人在事實上還是必然會受到一定限制的,那么,在享受罷免權方面,任何人(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則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對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一個完全稱職的結論的確很難,但只要因故有一定接觸,或許對他下一個不稱職的結論有時則是完全可能的,而且越是“下層”的人,下這種結論往往會越準確,因為這些工作人員對越是“下層”的人,越是不屑于偽裝,從而其“本相”才會暴露得越徹底、越真實。

  6、常態上的選舉與必要的抽簽相結合的原則。現在的人們大多喜歡把選舉決定吹得神乎其神,其實,選舉決定的結果還真就不見得一定十分公平;相反,抽簽雖然似乎有一點宿命的味道,其實往往是最公平(因其符合科學的概率論)而不以任何長官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建議在人大工作中經常采用。例如,要選舉產生人大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委員,有時有許多人可以勝任,必要時搞一下抽簽決定,其效果可能會更好。甚至人大副委員長、副主任的正式人選的確定必要時采用一下抽簽決定也是無可非議的。

  7、直接選舉范圍不斷擴大的原則。人民都知道,直接民主比間接民主更優越。只是由于我國人口那么多,處處直接民主,根本就辦不到,我們才不得不實行間接民主、即所謂代議制民主。而凡是能實行直接民主的,我們就應該毫不猶豫地實行直接民主。在我國今天的情況下,既然人民代表的選舉已經延伸到縣級,那么,基層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一級政權的鄉鎮長(街道主任)副鄉鎮長(副主任)、各鄉鎮長(主任)助理等完全都可以由人民(通過倍額候選)直接選舉產生。

  六是人大必須具有能夠控制各國家機關人員編制、具備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留及其主要經濟來源的大權

  1、人民代表大會要瘦身,其他國家機關也必須瘦身。根據列寧的設想,社會主義國家工作人員占總人口的比例必須大大低于一切資本主義國家。為了使瘦身后的各國家機關不再肥胖起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設立專門的中央國家機關人員編制委員會(中編委),地方各級人大也相應設立本級國家機關人員編制委員會,將所有國家機關人員編制統統嚴格控制起來。增加人員編制,必須在廣泛征求人民意見基礎上由人民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生效,減少人員編制二分之一通過就生效。人民代表大會要根據這個編制,確定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公用經費總額,增人不增這兩個總額,減人不減這兩個總額,以不斷鞏固其瘦身成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按照這個編制選舉決定并備案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出編制以外的人員,人大一律不予承認,更不撥付一分錢所需費用。

  2、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即人民至上的憲法原則,人民代表大會還必須將各國家機關運轉的經濟來源大權統統掌控起來。我設想,要將財政部、財政廳、財政局統統更名為財政委員會而從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剝離出來變身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下屬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下屬的財政委員會可簡稱中財委)。這樣,每年的財政預算和財政執行情況的報告才會具有切實的法律效力而獲得堅決的貫徹執行,徹底解決地方政府亂拉債務和赤字財政的問題,并使人民代表大會在成為最具權威性的國家實體機關的同時,也使國務院與地方各級政府必須聽命于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不必處處看政府的眼色行事而真正獨立辦案,真正的司法獨立才可能變成活生生的現實(否則,人民法院的一座辦公大樓也須同級政府通過財政撥款負責籌建,人民法院之獨立審判權怎么會得到有效保證?)。

  七是人大必須有掌控國家經濟命脈的大權

  不要迷信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列寧講,任何一個議會制國家,“那里真正的‘國家’工作是在后臺決定而由各部、官廳和司令部來執行的。議會專門為了愚弄‘老百姓’而從事空談。”①42為此,馬列主義認為,“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機構,而應當是同時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機構”⑴42, 盡管后來的實踐證明,人民代表大會若將一切行政事務都統統包攬到自己手里并不明智,也不可能,但其中最重要的行政權力,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用與隨時罷免、撤換的權力(后面我們還要談),以及掌控整個國家經濟命脈的行政權力都是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大會必須堅決予以收回的。這里包括:

  1、央行。早在列寧時代,銀行就已經由單純的中介人變成萬能的壟斷者,如今,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壟斷資本家已經可以大言不慚地說,“只要我有貨幣發行權,我不在乎誰制定法律。”銀行這種極其重要的作用,已經使得人民代表大會只要不享有對央行的完全掌控權,其無論具有多大的人員任免權和立法權都可能統統流入純粹的形式而不具有實質內容。當年,沒有及時將法蘭西銀行收歸到自己的手里,是巴黎公社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天,能不能將中國人民銀行緊緊地掌控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手里,也將成為我們能不能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建設成最具權威性的國家實體機關的關鍵因素之一。

  2、全資委。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公有制主要是所謂國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已經幾乎被糟蹋殆盡了),而最有資格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對這些全民所有制經濟管控大權的,無疑只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了,而絕不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他們往往只能代表官府而難以真正代表全民即全體人民)。為此,我建議,應將現有的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正名為全民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全資委),不僅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資本,也將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全部財產統統掌控起來(以促使全民的一切財產都獲得有效的掌控,有效地發揮作用,避免浪費與各種不必要的損失),然后將全資委變身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下屬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即可。

  3、計改委。我國國務院目前有一個專門負責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的機關——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改委)。而其實行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顯然是所謂“發展是硬道理”(其實,道理只有真與假,正確與錯誤之別,哪有軟與硬之分呢?)、“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第一要務”(滿足人民群眾物質的和精神上的需要才應該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我們是否需要對國民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當然是絕對需要。但是這種調控的根本目的只能是為了讓國民經濟運行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的和精神上的需要,而不是什么“發展”。有人說,二者不是一碼事嗎?沒有國民經濟的“發展”,如何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我們說,發展本身不是目的,尤其不是最終目的。比如我們發展房地產業,就應該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住房的基本需要,而不是為了滿足少數人發財致富(或富豪們財產保值增值)的需要。住房需要是有限的,一家一套足夠大的住房足矣。我們的宏觀調控能讓房地產業的“發展”達到這一目標就行了(可是我們今天遠遠沒有做到),完全不需要一再地大“發展”、特“發展”,讓少數人大發其財。我國的現狀是,富人們都有十套、八套,甚至幾十套、上百套房子(我國如今大量存在的閑置房、空置房,由此形成,這是對人民財產極大的浪費),窮人則不得不過著蝸居生活,如果窮人也想擁有自己的一套房子,就必須做好被掠奪一空的準備(花光一輩子的積蓄,甚至幾輩子的積攢,成為可憐的房奴)。如此,要這樣的“發展”何用?要這樣的“發改委”何用?現在的生產力本身,已經有一種無限擴大的沖動,有一種無限擴大的趨勢。這種無限擴大的沖動與趨勢是自然而然,而絕對無須人為地去“發展”,相反,我們必須根據人民群眾的實際需要去適當地限制其“發展”。否則,這種沖動與趨勢同人民群眾不斷相對縮小的購買力(像現在這樣一方面房地產業不斷地發展壯大,另一方面一些老百姓越來越賣不起房)相結合,就必然緊步資本主義社會的后塵而不可避免地會周期性地爆發生產過剩的經濟危機。我國近十幾年來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結果,一方面已經造成房地產大量地嚴重過剩,另一方面則是房價飛漲(十年漲了十倍!),窮人根本就買不起房了。一味地不計后果的“發展”,既白白地浪費了國家和社會的大量資源,又在不斷地污染著我們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建設所謂“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標根本無法實現。我們需要有宏觀調控,但這個調控,不是一味地追求盲目“發展”的調控,而是要追求“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調控。“社會主義不能沒有市場”,但這個市場不是盲目的市場、“自由”的市場,而是要作為國家計劃工具的市場、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的市場。只有“計劃”而不是“市場”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為此,我建議,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改委)更名為計劃與改革委員會(計改委),并離開國務院,直接歸屬于全國人大的麾下,同樣變身為全國人大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在政府主導下,即使更名為計改委,仍然難以阻擋住那些政府高官們爭政績、“謀發展”的沖動;只有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下,在以工農代表為主體的人民代表大會中,才不會允許政府官員們假借發展之名,為富人、為特權階層去謀取私利)。

  八是人大必須直接掌控對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的專門機構

  掌控對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本來就應該是人民代表大會應有的職能,但由于根本就沒有相關的機構具體負責,才使得人大的這項職能幾乎流入空談。為此,我設想,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要建立一個專門委員會——質詢與改選撤換委員會(質撤委),專門負責接受、搜集公民和社會團體對各國家機關(包括人大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政協機關)不稱職人員舉報與報道,擬定對各相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質詢事宜,負責提起對包括各級黨委在內的一切國家機關不稱職人員的隨時改選與撤換工作的建議,使人民代表大會能夠切實握緊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大權。“應當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無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①69。為此。還可以設想,在對國家執行公務的人員的任免上,黨中央和各級黨委負責官員的日常考察和候選人的提名工作,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官員的選舉決定和罷免、撤換改選工作。

  2、要將監察部、監察廳、監察局從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剝離出來,交由各級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管轄,即將監察部、監察廳、監察局變身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其組成人員可以參加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包括政府的各個部門)的一切會議與活動,但不受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專門負責對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切工作實施有效的監督而不必向行政官員報告(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內部的自我監督工作交由其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可以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則有義務向監察機關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3、要將審計署也從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剝離出來,交由各級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管轄。這樣的審計監督才會(因不受政府的制約而)真正加堅強有力。

  這樣,監察、審計機關雖然并不直接隸屬于人民代表大會,但他們因直接隸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而完全不受行政機關制約,肯定會把監督職責履行得更加堅強有力,人民檢察院實施監督的體系也更加完備,人民檢察院只能服從和服務于人民及其代表機關也就更加順理成章。

  4、要通過立法,加大對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貪瀆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從某種意義上說,治國就是治吏。官吏違法犯罪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國無寧日。而官吏之違法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貪瀆犯罪。人們一致認為,我國今天官吏貪瀆行為之嚴重,已經幾乎到了無官不貪的嚴重地步了。但我們對貪官的懲治力度卻是出奇地極輕,這是不行的。樹有根,水有源,官員們的貪腐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根本原因是犯罪成本太低。為此,我有三個建議:貪污受賄罪參照盜竊罪定罪量刑(因二者的性質相同,我們不能因為犯盜竊罪的大多是普通百姓,而犯受賄罪的大多是官員就公然違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而規定兩個完全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參照貪污受賄罪定罪量刑(自己財產的來歷不可能說不清,其“說不清”的根源在于其大多是貪污受賄所得,見不得陽光。完全沒有必要單設一個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清楚來源的,直接以貪污受賄罪定罪量刑即可。這樣還可以大大地降低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偵查成本);一切官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官員)個人及其家庭的財產都應該定期向公眾公開(不僅僅是財產申報的問題),接受人民的監督。凡是沒有公開的財產,一經發現,立即予以沒收并以貪腐罪追究相應罪責。使得官員們都不敢貪腐,也不能貪腐。

  九是有關全國和地方的一切大事、國家和地方出臺一切改革舉措和其他一切重大決策,都必須經由人民代表大會充分討論通過后才能正式出臺并交由相關國家機關執行

  現在我們有一個習慣,凡是要出臺重大舉措,總是要先經過相關專家論證,然后征求八大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意見,最后通過一定的會議討論通過后出臺,這一切都無可非議,但卻獨獨缺少了一個最最重要的環節——有意繞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事實上也繞過了各級政協組織)。這是什么行為?這是要明目張膽地架空人民代表大會——名義上把人民代表大會抬得高高的(把它尊為“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事實上,根本不把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會當做一回事!舉凡國家大事,我們可以和專家學者商量,可以和民主黨派商量,就是不能同人民商量,也不能同人民代表商量,這實在是匪夷所思!!同時,在立法權方面,國務院經常會通過國務院令的形式出臺一些規范性文件,最高法與最高檢往往也會經常出臺一些什么“司法解釋”。這是要干什么?這是要向人民代表大會爭奪立法權。這些統統都是不行的。只要《憲法》里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這樣的字樣,就應該將上述行為歸之于越權違法行為,而且違反的還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都是無效行為。一切行政法規、一切司法解釋,都必須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集體討論通過后才能實施;一切地方法規(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都必須經本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充分討論通過并報全國人大備案后才能實施;一切重大事情(什么是重大事情?凡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認為應屬自己管轄的事情就是重大事情)統統都必須經由人民代表大會充分討論通過后才能正式出臺并交由相關國家機關執行。這些都是絲毫含糊不得的。

  什么時候我們不再看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如何如何,而經常看到“中共中央全國人大責令國務院”、“省委省人大授權省政府”、“市委市人大督促市政府”、“縣委縣人大要求縣政府”如何如何,我們設想的目標也許才算達到了。

  十是要在全國人大機關設立憲法法院

  精英們是很熱衷于依法治國的,這完全正確。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真正實行依法治國,首要的應該是以憲治國,決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發生。精英們又是很熱衷于所謂憲政的,而憲政顯然指的是憲法政治,但奇怪的是,我國的今天,違反其他法律都會不同程度地受到追究,甚至是極其嚴厲的追究;但對違反憲法的行為,則幾乎無人問津,那些手眼通天的大人物肆意違反起憲法來簡直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精英們對此卻很少予以詬病。這種情況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不容褻瀆的。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唯一正確的做法是借鑒一些國家建立憲法法院的做法,對違憲行為及時進行嚴厲的審判。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的憲法法院建立在全國人大是最合適不過了。而且不必令擬人選,由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兼任憲法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具體審理違憲案件時,由全國人大辦公廳(秘書長)負責接案、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組成合議庭具體審理即可。首先應該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關于“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的指示,有計劃地逐一追究自現行(1982年)憲法實施以來的一切違憲行為(這樣做必然牽涉到對改革開放以來一些重大歷史問題的評價,難度當然極大,但這也恰恰是解決這些歷史問題的一條捷徑)。同時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將他們認為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反憲法行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或直接向全國人大秘書長提起告訴的權利。違憲案件審結后,若認為違憲成立,由合議庭起草出裁判書草案,交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以代表或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即生效。其裁判書的主要部分是對違憲行為做出有根有據的定性分析;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責任人違憲責任(如根據責任大小,做出開除公職、建議相關黨組織開除黨籍,或撤職、降職、降薪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直至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直至沒收個人或家庭的全部財產等處罰;對其他相關責任人或違憲情節較輕的則可相應地適當減輕處罰),而且違憲行為的追究,不限于活著的人,已去世的人之違憲責任照樣應予追究。構成犯罪的(不包括已去世的人),還應堅決地移送司法機關嚴厲處罰。違憲行為是對國家和社會危害性最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如此,不足以警醒世人。

  必要時,全國人大還可以決定在各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憲法分院或臨時憲法法庭,其起草出的裁判書草案,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后同樣生效。

  有人可能會擔心,這樣一來,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是不是太大而極易造成新的專制局面呢?要知道,100個專制的暴君并不會比一個專制暴君好到哪里去。的確是這樣。但我們完全有辦法予以事先防范。比如,可以宣布我們“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無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①69不僅不稱職的人民代表可以隨時改選、撤換,我們還可以規定,在沒有發現有不稱職代表的情況下,任期未滿,每年也要改選、撤換其中人民代表的2%、人大常委會委員的3%和人大委員長(主任)會議成員5%,而任期屆滿,則至少要有尚在任職的40%以上的人民代表、50%以上的常委會委員、60%以上委員長(主任)會議組成人員通過正常選舉予以撤換。還可以規定,人民代表最多可任期四屆;人大常委會委員最多可任期三屆;委員長或主任會議成員最多可任期兩屆。同時,必須規定,任何人當選人民代表后,其工資等經濟待遇不變(若變動,也須同其原單位的同事們同等變動),嚴格遵行巴黎公社“工人工資”的原則。我們的一切官吏都要逐步實行“工人工資”原則,讓“升官者不能發財;發財者不能升官”。人民代表則必須率先實行這一原則。這樣,大多數代表(委員、委員長或主任會議成員)都會十分珍惜自己人生中這段機緣,全心全意地做好自己的份內工作(實實在在地當好人民代表),為人民謀福祉,而不是為自己謀取私利。就是說,即使他們想搞一點專制,也沒有那個本錢(已被釜底抽薪)了。而且,我們還可以規定,任期未滿,即使已被撤換,也不能當選為任何國家官員,而必須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同時,由于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搞得不好,容易引起個別領導者的獨斷專行,因而對它必須實行強有力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實行的是集體負責制,任何人民代表想獨斷專行也辦不到(何況對他的監督同樣堅強有力)。

  另外,我們設想的全國人大下設的中編委、中財委、央行、全資委、計改委、質撤委等均不能仍然沿襲原來老舊的行政管理方式,其主任、行長等各自一班人不能再當新官僚而繼續由具有各級官員身份的人員充當,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通過抽簽和選舉相結合的方式由不同選舉單位選舉出來的人民代表輪流擔任,而且不能實行首長負責制,而必須堅持集體領導的原則,其一切重大決策都應該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討論通過后再由各專門委員會分別去執行。當然,這些機構要能夠正常且很好的運行,還必須由全國人大選舉決定出一支長期、但可以隨時改選撤換的人民公務員(官員)隊伍負責其日常工作,但這些人不能進入這些專門委員會的領導核心,這一條也應該是堅定不移的。

  十一是要通過建設出一個學習型人大,帶動出一個學習型的社會,培養既嗜好學習又善于學習的人民

  以上十項改革措施完成后,要使其不斷地鞏固和完善起來,光有制度上的約束還遠遠不夠,而必須依靠全體人民的堅定的政治信念。而信念的養成,不能自發地實現,必須從外面“灌輸”。這就要學習。學習型政黨、學習型社會等等的口號我們在外面已經喊得不少了,恐怕在世界上都很有名。但我們所側重的是技術性的學習,欠缺的是政治性的學習。而“沒有正確的政治觀點,就等于沒有靈魂。”一個沒有靈魂的政黨,一個沒有靈魂的社會,其“學習”再積極,掌握的“技術”再多又有神馬用?!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系統掌握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是我們的看家本領。我們在這里必須旗幟鮮明地提出,這個“學習”,首要的是學習馬列毛,掌握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毛澤東觀察問題、解決問題的立場、觀點、方法,堅定我們的共產主義的理想信念。這一條解決了,無須經常高喊什么“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口號,我們的思想也會很好的統一起來,我們的改革成果才能不斷地鞏固并逐步完善起來。

  總之,資本主義國家的統治階層需要通過議會去粉飾門面;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需要通過人大來當家做主。粉飾門面,建一清談館足矣;當家做主,非有一最有權威的堅強實體不可。

  實行以上改革,對誰有好處呢?我認為,對所有人,或者說對一切人都有好處。對老百姓有好處,是因為,它將極大地全面提升普通百姓的政治經濟地位,能夠真正當家做主人(這才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對官員們有好處,是因為通過這樣的改革,在官員們基本生活水平并不會有多少降低的情況下,只要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地為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就不必擔心別人算計,更不必為了自保而處心積慮地去算計別人而安安定定地生活。這樣說來,改革的阻力是不是會很小呢?恰恰相反,改革的阻力將會出奇的大。只不過這個阻力,不會來自普通百姓,而一定會來自官府,來自官員。對于官員們說來,在官場上混久了,自然在政治上會產生做人上人的欲求,經濟上會產生無限貪欲,這種欲求和貪欲的“毒癮”是會發作的。因而對這樣的改革,不少官員先生是會拼死反抗的。這就像我們要強制戒毒,肯定對一切人都有好處,對吸毒的人好處會更直接,可必會受到吸毒者的反抗,因為其已經吸毒成癮了,戒毒會顯得很痛苦;而我們的一切改革,又偏偏都離不開官員和官府,且統統必須經由官府和官員實施不可。這就要求我們的黨中央必須下最大的決心,在思想統一的基礎上,義無反顧地帶領全國人民堅決地完成這一壯舉。

  總之,我們的目的和目標都是:讓人民都最有權力;讓人民代表大會都最有權威。

  參考文獻:

  ①《國家與革命》,人民出版社1949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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