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了日刊的一篇文章,“一個涉及薄熙來受賄別墅的執行法律問題值得重視”,提出問題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審判起訴的是刑事,而且公訴方專業素質非常高,起訴技巧非常高,圍繞訴訟請求組成證據鏈,當然法院只能圍繞公訴方的訴訟請求審理。所以不存在
涉及薄熙來受賄別墅的執行法律問題的審理,因為不清楚訴訟法學,所以會提出這樣的看法。
但是,庭審記錄中很多東西,不是專業的人員是不懂的,其中是涉及到了案子的民事和行政部分,比如其中的房地產投資的民商法部分,行政行為部分,因為不是公訴方的起訴目的,公訴方是按照他的訴訟方向進行證據鏈的組成,基本排除了其他部分,所以法庭不可能對其他部分進行審理,只是在辯護方和被告方以及證人證詞中有涉及。要如何審理是法庭的事情。
還有,審判長是民法專家,辯護方也是這方面的專家,不知道合議庭有沒有行政法的專家在內。
有人認為,就受賄而言,被告還應該有某某某,但是某某某如果是被告,就不可能作為證人出現,就濫用職權而言也是如此,應該還有某某某,如上,如果是被告,就不能成為證人出現。有一定的道理,這也就是審理的難處。
其實,從司法實際看,刑事案件中可以適用民法行政法部分,但是公訴方沒有提出,是不是可以像行政訴訟那樣可以追加被告,追加訴訟請求就不得而知。這就是法院考慮的事情。
本案的關鍵是證據采納,和事實的認定,是判罪還是駁回,將拭目以待。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匠人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