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了賀衛方關于薄熙來案的訪談。我忽然突發奇想 :現在作為看客的法律人賀衛方如是說。而他如果做了薄熙來的辯護人該怎么說呢?再者他如果做了公訴人的角色該怎么說呢?如果一個法律人在同一案件因為角色變化所用法律說辭都不同,這樣的人難道不是法律變色龍嗎?用具不雅的話說,如果一個法律人一會兒一套法律話,沒有法律標準,豈不成了法律流氓?
賀衛方在反對重慶打黑時為李莊辯白的一段言論:“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律師則傾向于把有罪的人說成是無罪的,這是律師必須要做的事情,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所以我希望律師界要樹立一個社會的理解,不是說要相信我們是公正的,相信我們在道德上是完美無缺的,我們是大公無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們不要諱言我們跟檢察權力之間是抗衡的,我們甚至要學會容忍一些律師看起來不大好的習慣。比如說,律師在執業中間為客戶保密,律師最難受的事兒是什么?你的客戶跟你說,‘他們只知道我搶銀行的錢,不知道我去年殺了兩個人’,你怎么辦呢?你作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師,是不是要去揭發呢?不,絕對不能揭發,因為揭發會動搖一個律師在國家里存在的根本”。
賀衛方這段話符合法律的精神和意志嗎?不符合。律師辯護權力是法律賦予的權力,而不單純是律師個人的權力。而上面賀衛方這段話顯然把怎樣行使法律完全當成了他個人的意志,個人的私事。在刑事犯罪審判中之所以要建立法官聽取控方與辯方辯論的形式,就是為的法律公正公平的實施。兼聽則明,偏聽則暗。法律的神圣就是因為其公平公正,而任由個人意志操縱法律就會玷污本來神圣的法律為骯臟的法律。而在賀衛方的言辭里你沒有看到崇高而神圣的法律,他在玩弄法律如自己手中的草芥。講到德就有公德和個人私德之分。賀衛方的主張很顯然是在主張以個人私德踐踏公德。 中國話講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天網恢恢,疏而不失。但人為的法律卻很難做到疏而不失。在嚴密的法律總有漏洞。法律應該是對任何人都是公平的。所以律法的精神是為了實現公道正義。如在刑事訴訟中對于違法者,他很顯然不是違背了法官還是律師的個人意志才被審判。所以無論是執法的法官,還是辯護的律師都沒有權力用個人意志代替法律意志。法官是出于法律意志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而如果出于個人意志就必然是對法律的罔縱,而不是公正的判決。同樣律師也是出于法律意志來為違法者辯護,來維護法律的公正。這就是常說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所以律師和法官辯論的中心就只有兩個一個是認定事實是否正確,第二個適用法律是否得當。
什么使賀衛方之流胡說八道呢?就是一個“錢”字。有句古語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向賀衛方這樣的所謂法律人士,是什么讓他忠于他的客戶?他的客戶給了他錢而矣。正因為他的客戶給了他錢才行成了法律委托關系。由此他就忘了公道正義,為了客戶的利益,說白了就是為了錢,為了掙錢可以顛倒是非。
由此可見,法律的公平正義首先要人的思想從公道正義出發,通過法律審判形式的程序正義,最終落實法律的結果正義。而人的思想不能從公道正義出發,僅通過追求表面上的程序正義,并不能實現法律的實施的結果正義。出發點不對,心術不正一切皆枉然。
8月22日至26日,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在這一案件公開審理過程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司法公開方式,設立新聞發言人、開設官方微博、向媒體及時披露信息,確保案件審理公開透明。在近5天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舉證、質證和辯護權利。
但美中不足的是本案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威力、劉志明三人組成合議庭,不見人民陪審員的身影 。對于中國如何進行法制建設很長以來存在爭論。其實沒有所謂離開人的法治,法治終究還是人來治。
有些人用一種簡單的形式主義的思維方式理解人民共和國家的法制建設。但是任何法律也好,規章制度也好,這些東西訂得再好,終究是寫在紙上的東西。說它是“籠子”,它只能是無形的籠子,而不是有形的籠子。這就是文武之政布在方策,需要信仰的人來執行。任何法律要想從寫在紙上的法律變成現實中能公正執行的法律的途徑.道路在哪里呢?就都需要有遵道守德的人。法律的公正執行要依靠有道有德的人才會去公正的執行。而無道無德之人執行法律就如同歪嘴和尚念歪經。法律黨指的是些什么人?就是些律師中的訟棍,靠開專家論證會撈錢發財的法學教授.他們都是些仰仗法律而牟利的不仁不義之徒。法律的寄生蟲。法律本來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的。但法律的執行為什么會不公正?因為有一群法律為食的寄生者,牟利者。這樣就法官就會因私而枉法。律師就會因私而忘義。
以改革為例:從前國企改革是砸工人老大哥的鐵飯碗,現在是砸教師和事業單位人員的鐵飯碗,深圳公務員改革是砸公務員的鐵飯碗。可是不要忘了我們的憲法里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可這種該法把人民——國家的主人都改成了雇傭勞動者。改革有推行什么法人治理,難道所謂的法人的人成了國家的主人嗎?這樣一些人法人的治理權力就成了人民國家的統治者,也就是一些人想要的“精英”統治。古語說倉廩食而知禮節,我們不能讓國家主人總有生存危機。衣食足而知榮辱,應該通過思想道德教育讓人自律,培養人的責任感。
一個奉行人民當家做主為理念的國家,正如毛澤東所說——我們不能把勞動者的權力問題了解為國家只有一部分人來管理,而勞動者在這一部分人的管理下享受勞動.教育和社會保障等等權利。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所以人民陪審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具體體現,是審判機關接受群眾監督,保證司法公正的一項有力措施,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種體現。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一種規定曾經出現在憲法中,后來又不見了。為什么?因為現在法律黨人他們也口口聲聲要法治,其實他們是一群法律的寄生群體,他們要的法治是壟斷法律。所以由其是重大案件少了人民陪審員是不行的。
有句古語叫——是非自有公論。所以說重大案件更應該由人民來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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