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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陽:公民與人民

黎陽 · 2013-08-26 · 來源:華岳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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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問題一旦變成“人民”的問題,就進入了絕大多數老百姓的權利領域,就由絕大多數老百姓說了算了。任何問題只要變成“公民”問題,就進入了“法律精英”的勢力范圍,就得由“法律精英”說了算了。用“公民”取代“人民”,就啟動了把中國推向內戰動亂的進程。

  對“普世公知”大喊大叫的“用公民社會取代人民社會”的主要論點,本人2011年舊作“公民與人民“已有論述,特此重發,以為回答。

  黎陽

  2013.8.21.

  “公民”是法律性詞匯,“人民”是政治性詞匯。

  “公民”必須跟國籍掛鉤——沒有抽象的無國籍的公民,只有具體的有國籍的公民,如中國公民,美國公民,德國公民等等。離開國籍,“公民”無從談起,毫無意義。

  國籍是具體法律體系的產物。公民權也是具體法律體系的產物。無國籍者無公民權。因此談“公民”就離不開國籍,談國籍就離不開“國籍法”。扯上了國籍法就意味著一整套國籍獲得的法律程序。這就是說“公民”不是任何人自己想當就能當的,也不是自動就能當上的,而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盡管一般而言各國土生土長的本國人看起來都能自然而然獲得本國國籍、成為本國公民,似乎用不著什么法律程序,但那僅僅是當權者為了省事而把法律程序盡量簡化時才如此。實際上“簡化程序”并不是“沒有程序”,也不等于這個“簡化程序”永遠簡化,永遠不變。只要當權者認為有必要,隨時可以把這個獲得“公民”的程序復雜化起來。比如針對外國人跑到美國生孩子,生個美國公民,然后再以“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的資格移民的情況,美國法律先是規定美國出生的人只有成年之后才有資格為親屬申請移民;如今主張改變“生在美國領土上的人就自然獲得美國國籍”的規定的呼聲則越來越高。如果這種主張當真占了上風導致修改了法律規定,那將來即便“土生土長”也不一定就自然而然獲得美國國籍。由此可見從本質上講“公民”的資格并不是先天就有、無條件存在的,而是必須通過一整套法律手續得到批準才能獲得;“公民”的權利也不是生來就有、一成不變的,完全取決于法律規定,可以隨時隨地因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化。

  “公民”是法律的產物。法律是少數“法律精英”的玩物。因此真正決定你是不是“公民”、能不能當“公民”、如何才能當“公民”、有沒有“公民權”、什么時候才有“公民權”、有多少、有多久的不是你自己,也不是絕大多數人,而是少數“法律精英”。“法律精英”通過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解釋法律能讓你當上“公民”,也能讓你當不上“公民”(即使當上了也能把你從“公民”之列踢出去——比如納粹的“紐倫堡法律”就剝奪了猶太人的公民權。殖民主義時期種族歧視的法律就剝奪了一切有色人種的公民權。)。

  “人民”則沒這一套玄虛。誰都可以宣稱自己是“人民”,不需要什么手續,從本質上講也用不著哪個個人來批準。但自己宣稱是一回事,別人承認不承認是另外一回事。不管是誰,只要與絕大多數老百姓為敵,只要損害絕大多數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必然得不到絕大多數老百姓的認可,就必然被絕大多數老百姓視為敵人而非“人民”。一旦絕大多數老百姓都不承認你是“人民”,你再賭咒發誓自己是“人民”也沒用。因此當不當“人民”實際是自己選擇的——不想當“人民”,與絕大多數老百姓為敵即可;想當“人民”,不與絕大多數老百姓為敵就行。是不是“人民”,少數“法律精英”說了不算,絕大多數老百姓說了才算;少數“法律精英”精心設計的法律條文規定的不算數,絕大多數老百姓憑基本利益基本常識的判斷才算數。當然絕大多數老百姓的判斷可能在一時是錯的,可能在短時期內把敵人當成人民,把人民當成敵人。但客觀規律是“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時間一長,實踐一檢驗,是不是與絕大多數老百姓為敵、是不是敵人遲早會被絕大多數老百姓認識到,原來的認識即便錯也能糾正過來。也就是說,在是不是“人民”的問題上,老百姓有糾正錯誤的權利和機會——不象在是不是“公民”的問題上老百姓根本沒有任何權利、任何機會:當了“公民”,再壞再惡再罪大惡極也照樣是“公民”,除了少數“法律精英”誰也無權管,老百姓的意見從來不算數。

  “人民”的事老百姓能做主,“公民”的事老百姓不能做主。“人民”的權利掌握在老百姓心里,老百姓憑常識就能掌握——人人平等,權利相同,知道了這條基本原則,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邏輯很容易就能掌握個八九不離十。“公民”的權利全在“法律黨”手心里,永遠不讓老百姓弄清楚,這樣“法律黨”才能一手遮天。“人民”的權利與生俱來,終身擁有,哪怕死了也算數,不存在“過期失效”,不需要任何法律和“法律精英”的恩賜和批準。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公民”的權利則正相反。

  任何問題一旦變成“人民”的問題,就進入了絕大多數老百姓的權利領域,就得由絕大多數老百姓說了算了。

  任何問題只要變成“公民”問題,就進入了“法律精英”的勢力范圍,一切實際上就得由少數“法律精英”說了算了。

  用“公民”取代“人民”有什么奧妙?

  1.“公民”殺“人民”可以,“人民”反抗“公民”不行。

  比如:劉涌、藥家鑫、李昌奎和賽銳等罪犯不是“人民”,卻是“公民”,仍然享有“公民權”。被他們殺害的張妙、王家飛、王家紅、吳倩等“人民”只有活著時才有“公民權”。等人一死,“公民權”立刻自動消失。因此受審判時只有兇手有“公民權”,也只有這時“保護公民權”的法律才冒出來大顯神威。因此“保護公民權”實際施行的結果永遠是罪犯單方面受惠:受害人生前死后都得不到“保護公民權”的任何保護,罪犯卻在行兇殺人時不受“保護公民權”的任何妨礙,作案后還能得到“保護公民權”的實際保護。

  汪精衛這類的血債累累的漢奸賣國賊決非“人民”,卻仍算“公民”,仍可要求根據“保護公民權”獲得保護。而被他們殺害的老百姓卻甭指望“保護公民權”的任何保護——死人沒有“公民權”,不在“保護公民權”的法律保護之列。不但如此,嚴格從理論上講,受害者連聲討控訴漢奸罪犯罪行都屬于“犯法”:“煽動仇恨罪”——“公民”不得煽動對“公民”的仇恨。

  用“公民”取代“人民”、把“保護人民”換成“保護公民”的實際效果是保護罪犯,哪怕是罪惡滔天的漢奸殺人犯。現實中“法律精英”們只要大喊大叫“保護公民權”,準是在為罪犯辯護,他們嘴里的“公民”往往不過是“罪犯”的代名詞。從來也不見他們為無辜貧苦老百姓大鬧“保護公民權”,從來也不見他們對無辜貧苦老百姓的“公民權”有任何興趣,更甭說上心來勁。除了極少數作戲案例,“保護公民”一定體現為“保護罪犯”,一定落實在“保護罪犯”上。只要聽到“法律精英”奢談“公民權”,完全可以條件反射地聯想到“保護罪犯”——在“法律精英”手里,“保護公民權”=“保護罪犯漢奸賣國賊”;“公民”殺“人民”可以,“人民”反抗“公民”不行。

  2.“錢”與“權”的轉換器,合法化的錢權交易所

  “公民”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法律是由“法律黨”來解釋的。“公民權”的具體確切內容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因時而異,不問律師不知道,不打官司不見分曉,除了“法律黨”誰也無權搞,也搞不懂。這就是說,“公民權”掌握在“法律黨”的手里,要獲得、要落實、要捍衛就只能通過“法律黨”尤其是律師。而律師是要收錢的,誰出錢為誰服務,錢多多干,錢少少干,無錢不干。因此所謂“公民權”實際是一場合法化的“錢—權交易”,邏輯關系鏈是“金錢——律師——法律——‘公民權’”:沒有錢就沒有律師,沒有律師就沒有法律服務,沒有法律服務就沒有“公民權”——錢多“公民權”多,錢少“公民權”少,沒錢沒“公民權”。(如果沒錢請律師也能照樣獲得同等的公民權,那豈不意味著律師多余、可以不要嗎?)

  陳有西說:“律師只是民權的代言者”。不對。應該說:“律師只是有錢人的‘民權’的代言者”——既然沒有律師就沒有“民權”,而沒有錢就沒有律師,那沒錢的人怎么可能有“民權”?“法律黨”把“公民權”與“法律”死死捆到一起的本身就把“公民權”與金錢死死捆到了一起——既然要收費,那“法律服務”就是商品,與“法律服務”密不可分的“公民權”就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就只有有錢人才買得起,絕大多數沒錢的老百姓就無緣問津。可見“公民權”根本是富人的專利產品。所謂“公民權”實際是合法化的“錢—權轉換器”——直接給官員塞錢把事辦了是犯罪,把錢塞給律師再由律師出面打贏官司把事辦了就合法。直接花錢弄權不行,間接花錢買下律師去弄權就可以——“不管黑貓白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有錢能使鬼推磨,有錢同樣能使“法律黨”鉆狗洞爬褲襠。“法律黨”弄出這場“公民權”戲法,實際是冠冕堂皇開了家合法化的“錢權交易所”,讓有錢人理直氣壯地以錢買權,讓“法律黨”明目張膽地以權賣錢。對無錢無權實際被排斥在外的普通老百姓來說,所謂“公民權”不過是水中月、鏡中花,可望而不可及。

  3.顛覆政權,分裂國家,屠殺人民

  毛澤東命令中國人民志愿軍要“愛護朝鮮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不拿朝鮮人民的一針一線”。如果把“人民”換成“公民”,變成“不拿朝鮮公民的一針一線”,這道命令立刻就完全變味了——當時中國只承認了北朝鮮,那么這道命令豈不可以解釋為“不拿一針一線”只對北朝鮮的公民有效,對南朝鮮的老百姓無效?兵荒馬亂之際,怎么可能一個一個地去分辨誰是北朝鮮公民、誰不是北朝鮮公民?如此一來搶劫南朝鮮老百姓豈不就合法了?更有甚者,豈不可以借口“混戰中分辨不清誰是北朝鮮公民”而蓄意縱兵搶劫?

  這就看出“人民”與“公民”的本質區別了:“人民”的含義廣泛,包括的人數最多,不需要多復雜的法律程序就能辨認,也不受政權和法律體系等限制:只要不是敵人,那就是人民——不管是北朝鮮的老百姓還是南朝鮮的老百姓,不管是大陸老百姓還是臺灣老百姓,不管是中國人還是越南人,不管是什么國籍、不管是不是我承認的政府的公民、不管本人是什么政治觀點,只要不與我為敵、不來進犯,那就都屬于人民,就都在保護之列。“保護公民”就不同了:是哪個國家哪個政權的公民,那個國家那個政權才有責任保護,其他國家其他政權沒保護之責,頂多出于人道立場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予以適當關照就算不錯了。這還是最好的情況。最壞的情況呢?只要你不是我的公民,殺了白殺——美軍飛機在朝鮮戰爭中炸死朝鮮老百姓,越南戰爭中炸死越南老百姓,海灣戰爭中炸死伊拉克老百姓,阿富汗戰爭中炸死阿富汗老百姓……如果以“保護人民”為原則,這屬于屠殺人民,是犯罪。如果以“保護公民”為原則,那這就是活該——炸死的不是美國政府有保護之責的美國公民,美國法律不管。炸死的也不是美國承認的政權的公民——美國當時只承認南朝鮮政權、南越政權、美國挑選的伊拉克臨時政權、阿富汗臨時政權等等,而被炸的老百姓當時并不屬于這些政權的“公民”。既然只承認“公民”不承認“人民”,那這些不屬于被美軍承認的政權的“合法公民”的人在法律上就可以算為不受法律保護的“暴民”,炸了白炸——美軍頂多遺憾幾句,說聲“誤炸”就算完事。你再罵美軍不人道、不守國際法、無視生命也沒用:罵歸罵,既沒法當真給美軍的上述行為定罪,也沒法防止今后這類屠殺再發生——美軍只受美國法律約束。美國法律不當真追究,美軍就無罪,今后可以照炸不誤。而當地政權呢?以朝鮮戰爭為例:在當時的南朝鮮李承晚政府眼里,北朝鮮老百姓當然不是“大韓民國”的公民,當然不受自己政權的法律保護,當然被美軍飛機炸了白炸。同樣,越南戰爭中的南越政權、如今的伊拉克政權、阿富汗政權也都是這個邏輯:不接受我的政權統治,就不是我的“公民”,就不受我的法律保護,炸死了不算犯罪——用“公民”取代“人民”的奧妙在這里一覽無余。

  (同樣,萬一將來中國被迫用武力統一臺灣,如果從“人民”的角度看,任何臺灣老百姓只要不用武力對抗統一就是“人民”,即便在采取軍事行動時也應該保護;而如果從“公民”的角度看,任何臺灣老百姓都是一個不被中國當局承認的反叛的偽政權的“公民”,中國大陸當局無保護之責,軍事行動時根本不必考慮其死活,怎么方便怎么打,炸死活該——這就是“人民”與“公民”的區別。)

  “上述那些都是戰爭中的極端例子,跟今天的中國有什么關系?”

  關系大了。用“公民”取代“人民”,就啟動了把中國推向四分五裂內戰動亂的進程,上述戰爭中的極端例子在中國發生就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法律精英”們毫不隱晦,鼓吹“公民社會”就是要用私人權力對抗國家權力:

  ——“以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制衡國家權力”(郭道暉:社會權力與公民社會)

  ——(律師的執業目標)“是對公權力進行制約和抗衡,這是一種力的角逐”(賀衛方)

  ——“各種民間組織將分散的公民個人和不同利益群體組織起來,將分散的社會意志集中化,將個體的私人利益公共化,從而也使其訴求和活動政治化,使私人社會形成公民社會,成為能通過同政府對話、協商、辯論、談判進行政治參與,通過支持和監督、制約政府行使權力的有組織的社會力量。”(吳祚來)

  ——“公民社會對國家權力已漸成圍觀之勢”、“一個不服從于權力的社會露出雛形。”(福建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公民社會對國家權力的一次反抗”)

  ……

  “公民”是法律的產物,法律是律師的玩物,律師是金錢的玩物,誰有錢誰才有“公民權”,誰有錢誰才能組織“公民社會”——流動的打工族、下崗工人、農民工、窮光蛋們能組成自己的“公民社會”嗎?能被富地方的“公民社會”接納嗎?2011年廣東爆發大規模毆打排斥四川民工事件時當地官員公然宣布“打死四川人不需負責”,顯然廣東的“公民社會”不包括四川的民工。廣東如此,別處何嘗不如此?農民工即便在城里有工作,照樣不屬于城里的“公民社會”。所謂“公民社會”實際上只能是有錢人的社會;所謂“將分散的公民個人和不同利益群體組織起來,將分散的社會意志集中化,將個體的私人利益公共化,從而也使其訴求和活動政治化”之類娓娓動聽實際只有有錢人做得到;所謂“以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制衡國家權力”實際是有錢人“以錢買權”的擴大和延伸——從個人的“以錢買權”發展到社會性的集體“以錢買權”,從局部的小打小鬧發展到對國家權力的全面對抗:“制衡國家權力”——由上而下的“三權分立”已經不能滿足這些“先富起來”的“精英公民”們的胃口了,人家如今要的是自下而上的“全面抗衡”——不是“三權分立”,不是“五權分立”,不是“十權分立”,不是“百權分立”,而是不計其數權全面抗衡、全面對立,直至國家四分五裂分崩離析:“各種民間組織將分散的公民個人和不同利益群體組織起來,將分散的社會意志集中化,將個體的私人利益公共化”——把有錢人的私人利益“公共化”,直接“制衡”即對抗國家公權力。這種“制衡國家權力”的“闊佬公民社會”賦予了“富可敵國”新的含義:過去是說個人的財富多得能跟國家相提并論,如今則意味著富人和“精英”們的權力要足以與國家公權為敵——只要善于玩弄法律概念巧立名目,用“公民社會”的名義把富人和“精英”們組織起來就行。

  “公民社會”能用私權抗衡國家公權,就能不受國家公權的限制。不受限制的私權發展的必然結果不是無政府主義就是國家分裂軍閥混戰——中國“私權抗衡公權”可謂歷史悠久:軍閥、土豪、土皇帝、土匪、黑幫、座山雕……哪個不是“私權抗衡公權”的榜樣?哪個不能號稱“將分散的公民個人和不同利益群體組織起來,將分散的社會意志集中化,將個體的私人利益公共化,從而也使其訴求和活動政治化”?“法律精英”們以為如今換個馬甲就能忽悠住人,貼個“公民社會”“私權抗衡公權”就能讓人把歷史的教訓忘個一干二凈?

  美國是怎么獨立的?“公民社會”發展而來的——先是“潛伏”成“公民社會”,然后“公民社會對國家權力已漸成圍觀之勢”、“一個不服從于權力的社會露出雛形”,然后“以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制衡國家權力”……這么“制衡”來“制衡”去,“制衡”得私權越來越大,直到羽翼豐滿,另立門戶,最后終于“制衡”出一個國家來。

  看美國人玩“公民社會”的把戲大獲全勝,如今中國的“普世精英”也心癢難耐,也想照葫蘆畫瓢,照本宣科也玩起了“公民社會”,也按照先“潛伏”成“公民社會”、然后“公民社會對國家權力已漸成圍觀之勢”、“一個不服從于權力的社會露出雛形”、然后“以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制衡國家權力”、然后獨立、另立國家的程序翩翩起舞。

  最代表中國“公民社會”的南方報系已經號稱“在中國出版的美國報紙”,已經從心眼里根本不承認自己屬于中國了。

  2008年9月11日,《南方都市報》公然鼓吹“廣東獨立”,叫嚷“廣東共和國”、“中國經濟聯邦制”。

  《南方都市報》2011年9月11日的頭版頭條是“希拉里敲鐘,紀念9·11十周年”,而一周之后的2011年9月18日——“9.18事變”80周年時卻一個字也不提“9.18”——對美國的“9.11”隆重紀念,對中國的“9.18”只字不提,這是中國報紙還是美國報紙?   不紀念“9.18”還不算,還專門拿這中華民族的國恥日調侃,而且是用最下流的語言冷嘲熱諷——化名“西門不暗”(注:連個化名都取得如此有傾向性、如此愛憎分明)的《南都周刊》執行主編許慶亮在微博上公然耍流氓:“918這天,中國女青年都應該用實際行動來紀念這個國恥日,對于老公男友的求歡,一概拒絕,堅決抗日……”   (如果沒有許慶亮的這段無恥下流,我還真看不透南都報系專門挑918國恥日為員工組織集體婚禮的良苦用心——我原來只以為這里包含“你悲憤、我大喜”的意思,看了許慶亮的微博才明白人家的這場集體婚禮原來還有“你抗日,我迎日”、“歡迎來日”、“大日特日”的意思。真是連耍流氓都講政治——或者說,連講政治都耍流氓。也真虧了這位主編大人,雖然長了一副豬相,居然卻有一肚子狐貍下水。)   即便堅決反共,只要認同中國也決不會對對中國人意義如此重大的“9.18”如此輕蔑。南方報系的所做所為只能有一個解釋——不但根本不承認自己屬于中國,而且根本不認為中國應該繼續存在,所以他們才公然鼓吹“廣東獨立”、叫嚷“廣東共和國”。不但如此,他們實際已經以“廣東共和國”開國元勛自居了,已經把“廣東共和國”當成美國的盟國甚至美國的一個州了——所以才會隆重紀念“9.11”十周年而對“9.18”八十周年不屑一顧,用最下流的語言冷嘲熱諷“9.18”;所以才會把四川民工視為“外來戶”而叫囂“打死四川人不用負責任”——這用“人民”的概念無論如何解釋不通,用“公民”的概念完全順理成章:廣東人才是廣東這個“公民社會”的“公民”,四川民工沒資格。這背后的真正含義呢?廣東的“公民社會”不過是“廣東共和國”的前身。等“私權制衡公權”水到渠成、成立“廣東共和國”時只有承認“廣東共和國”的人才屬于廣東“公民社會”的“公民”,才受法律保護。而四川民工(以及一切外來民工,或曰“撈佬”)則概不屬于“廣東共和國”的“公民”,概不予以保護,當然“打死不負責任”。   “公民社會”演變成“廣東共和國”(或中國其他省份的“共和國”)獨立、遭到中國人民反對怎么辦?“人權高于主權”、“帶路黨”之類處心積慮的高瞻遠矚這會就大顯神威了——立即與美國結盟,請美國出兵“匡扶正義”、“支持民主”、捍衛“廣東共和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你殺人,我帶路(注意:是“帶路”而不是“主攻”——“普世精英”從來都是借刀殺人,讓別人為自己賣命,自己決不肯冒半點險),請美國敞開了甩導彈、扔炸彈,消滅一切反對“廣東共和國”、沒有“廣東共和國國籍”的暴民——我只承認“廣東共和國公民”,不承認“人民”,只要不是“廣東共和國公民”,那就炸死白炸……   “公民”與“人民”的區別、用“公民”代替“人民”的奧妙——這會兒該真正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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