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郵件有一條人民日報媒體(04月27日)的述評《字體行業呼吁:保護漢字知識產權》,說:曾經繁榮一時的字體行業逐漸走向萎縮;對中文字體知識產權缺乏良好保護,有朝一日,中國人要向外國字庫商購買中文字庫;中國字庫行業的發展,必須跨過字體知識產權保護這道門檻;國際上缺乏可以借鑒的經驗,國家已責成相關立法部門來共同研究立法保護漢字字體知識產權。
述評說法似是而非。所謂知識產權,譬如版權、專利和商標等等,都是私有產權。就此而論,國際社會早就有十分明確的法規規定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美國是全球移民組成的國家社會,世界上有多少語言文字、美國幾乎就有多少,其中包括漢語漢字。關于字體產權問題,美國法規規定,包括漢字在內的所有文字的字體都不得申明版權產權,相關文字原文如下:
Title 37: Patents,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 202.1 Material not subject to copyright.
The following are examples of works not subject to copyright and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of such works cannot be entertained:
(e) Typeface as typeface.
法規規定,可以享受版權專利產權的是“scalable-font”,其產權內容并非是文字字體本身,而是使一套字符顯示放大縮小之類的技術內容。
關于字體,美國官方和行業的解釋說明是:
[1] 官方解釋:
Font - Any (digital) typeface that can normally be rendered in a variety of sizes.
Typeface - A complete set of characters forming a family in a particular design or style.
[2] 行業解釋:
scalable font: A scalable font, unlike a bitmapped font, is defined mathematically and can be rendered at any requested size (within reason).
typeface: The features by which a character's design is recognized, hence the word face. Within the Latin language group of graphic shapes are the following forms: Uncial, Blackletter, Serif, Sans Serif, Scripts, and Decorative. Each form characterizes one or more designs. Example: Serif form contains four designs called Old Style, Transitional, Modern, and Slab Serif designs. The typeface called Bodoni is a Modern design, while Times Roman is a Transitional design.
美國法規規定字體為公共產權而無版權專利產權的主要理由是:字符及其字體屬于人類歷史積累的公共知識;如同任何公共知識一樣,就字符字體而言,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得申明產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免費使用。就是說,產權保護不但有私有和國有的產權保護,更還有公共知識的產權保護。
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公共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深度跟私有和國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一樣。在那種條件下,那些國家就根本不可能出現私有或國有的產權的字符字體,因而也就不會發生因為字體需要而“有朝一日,中國人要向外國字庫商購買中文字庫”的事情。
需要說明,那報道把“字體”混淆為“字庫”了,搞錯基本概念。所謂“字庫”,是某語言文字的字符的機器編碼,并不是字體編碼。譬如,漢字的“字庫”國家標準內容只有每個漢字的機器編碼,并不包括那些漢字字體的編碼。“字庫”編碼帶有技術發明性質,因而可以是私有、國有或公共的知識產權。再譬如,字符編碼的“字庫”有且必須有國家和國際的官方標準,而字體則沒有也難以建立國家或國際的官方標準;這也能說明“字體”和“字庫”為不同概念和不同知識范疇,即它們不是一回事。
在美國等發達國家,某設計要成為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法規往往允許其發明人可以保留發明設計權、但必須公開聲明放棄私有產權或聲明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免費地使用,即成為某標準的設計產權應該與該標準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保持一致:是國家標準,該設計產權就屬于國家、使用權就屬于國家全體用戶;是國際標準,該設計產權就屬于國際社會、使用權就屬于國際社會所有用戶。
就計算機而言,為使用方便,往往把字庫編碼、字體編碼、鍵盤編碼、打印機編碼等等不同語言文字電子化編碼混為一體而成為一個系統文件或一個子系統。然而,那是使用方式而不是產權方式。譬如,美國公司的電報、電傳和計算機操作系統等等都包括各種語言文字的字符儲存調用,都是享有私有產權的,但其中的字體方面就沒有也不允許公司申明產權。
簡言之,那報道反映了一個事實:在中國,官方立法的、社會經商的、學界搞研究和媒體搞傳播的,對所謂私有、國有和公有的不同所有制都存在著不確切甚至很糊涂的認識,似乎一說產權保護、就是保護私有產權。如此混亂狀態,不但反映在字體方面,而且也反映在國家標準建立方面。譬如,不少所謂“國家標準”同時是私有產權或消費民眾不能自由免費使用;那做法當然就會助長整個中國社會的假公濟私和官商結合以便走官員關系打開市場的腐敗風氣。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