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東方機械廠破產真相
首先我對山西東方機械廠做個簡介,如下:
原山西東方機械廠(即兵工國營第5405廠,以下簡稱東方廠),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新蘭路12號,是原兵器部所屬的以非標設備制造為主的中型國有軍工企業。2003年破產前擁有固定資產一億五千多萬元,在職職工一千六百余人,占地五百多畝,設有大型機加、中小型機加、焊接、鑄造、熱處理等十一個分廠,生產手段齊全,設備優良,工人技術素質高。其中大型機械加工能力、大型焊接設備制造能力在山西省首屈一指,產品先后出口伊朗、俄羅斯等十多個國家,為國家做出了突出貢獻。在歷任領導班子的帶領下,東方職工勵精圖治,開拓進取,開發出塑膠機、硫化機、碳化塔、立式輥磨等一系列有競爭力的民用產品,成功地實現了保軍轉民,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破產前,工廠推行模擬法人管理,各分廠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任務飽滿,全廠上下團結一致,信心十足,煥發出了勃勃生機。
1.人為操縱破產不得人心,欺騙脅迫職工代表蒙混過關 就在東方人奮力拼搏的時候,一場厄運正向他們襲來。在原兵器工業總公司某重要領導的極力推動下,竟然強行要求東方廠破產。理由是: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這個理由顯然是不存在的,理所當然地遭到了包括廠長在內的全體職工的一致反對。為了破產,兵總將深孚眾望的楊廠長被就地免職,新上任的廠級領導班子為了迎合上級,開始捏造數據,欺騙群眾。新任領導在職代會報告中說:(東方廠)到2002年末,資產總額為15277萬元,負債總額為15445萬元,負債率為101%,……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東方人都知道,所謂一億五千萬元債務完全是憑空捏造的,據財務人員回憶,東方廠當時債務總額僅為四千余萬元,負債率不到30%。為了獲得職代會通過,廠方除了捏造數據外,還向職工代表描繪了一幅令人神往的“前景”,將破產說成是一頓“豐盛的晚宴”,并且威脅說:不換思想就換人,中干不同意撤職,代表不同意撤換代表。就這樣,一場違背職工意愿、通過捏造和脅迫等非法手段制造的破產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由此可見,所謂東方廠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完全是無稽之談,東方廠破產的依據是不成立的,是對國務院《關于印發軍工企業改革脫困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7號)精神的曲解,也完全違背了全廠職工的意愿。
2.失去工作的人們貧困不堪,長期陷入困境 東方廠實施破產后,上千人立即失去了工作,進入下崗失業的行列。區區數萬元(每人1~5萬元)所謂安置費對于上有老下有小、物價高啟的生存費用來說根本是杯水車薪。他們不得不起早貪黑外出打工養家糊口,不得不全額繳納自己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許多人交不起各種保險,意味著有病看不起,老無所依,老無所養。一些人因為沒有足夠的準備創業受挫背上了更加沉重的負擔,一些人長期找不到工作不得不借債度日,淪為最為貧困的階層。甚至還有一些人因勞累過度、壓力過大過早地離開了自己的親人。他們沒有體會到破產前描繪的任何好處,沒有聞到一絲“晚宴”的味道,感受到的只有破產給他們帶來的、常人難以體會的酸澀和艱辛。原來的東方廠被一再地轉手,生活區一副破敗不堪的場景,昔日的家園成了他們不忍目睹的傷心之地。人們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被欺騙、被愚弄的感覺。職工反對破產、要求恢復身份、補償損失的呼聲從來沒有停止過。這一切到底誰來給他們一個說法?
3.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令人痛心 如前所述,職代會報告中說東方廠的資產總額為15277萬元(實際上由于地價的激增還遠遠不止這些,有專業人士估計東方廠價值應在4億元左右),然而,在國家承擔所有破產費用、核銷所有債務的情況下,竟然以一千七百萬元的超低價“拍賣”給了太原市國資委。此價格不及一個分廠的價值,令所有知情者瞠目結舌。據知情人士透漏,策劃者原本以太原市國資委為幌子,準備在破產終結后以私人身份從太原市國資委手中再“買”回來,由此可以謀取近十倍的暴利。所以原東方廠的債務被夸大,實有資產被無限縮水,安置費一切從最低標準(例如94、95年所長工資就沒有列入補發工資范圍)。后因太原市國資委不同意低價轉賣,使此一計劃未能得逞。于是,他們便開始瘋狂折騰。二分廠是正常生產經營的大型鑄造分廠,廠方以“合作”為名,強行將該分廠拆除,將其中的設備、原料送給了交城縣某鑄造廠,造成損失至少1000萬元以上。七分廠先以租賃形式租給個人,后以違約為由向租賃者支付100萬元巨額“賠償”,承包人撤離時其中的設備、物資被洗劫一空。遭此同樣厄運的還有五分廠、八分廠。工廠供應科倉庫,僅鋼材就有上千噸,在短時間內被處理的空空如也。某個體戶租賃的一間空閑房屋被付給了400萬元“賠償金”。初步測算,破產期間全廠資產流失總額在6000萬元以上,占到全廠資產的三分之一。國有資產流失之巨令人痛心,也滋生了大量的貪污腐敗行為。自請愿行動以來,東方廠男女老幼奔走相告,積極提供貪腐線索。好端端的一個企業,瞬間造成大量人員下崗,大量資產流失,而這一切,正是由破產引起的。
4.破產過程中存在大量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操作 關于在職職工安置費標準,執行的是《研究遼寧部分有色金屬和煤炭企業關閉破產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9〗33號)和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兩個文件。令人費解的是,用于補償安置的文件距離當時已有十年時間,期間社會、物價發生了很大變化,還有參考價值嗎?處于省會城市中心區域的工廠能與煤炭企業相比較嗎?國有企業正式職工能與違反勞動合同者相提并論嗎?為什么要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如上所述,由于比照文件不妥,計算的安置費已經低無可低了,然而,就是這樣的安置費下崗人員也沒有如數拿到手。執行過程中又按照工齡進行了分級,絕大多數人沒有達到文件中規定的標準。以某國有身份職工為例,當時工齡15年,得到的安置費僅為2.3萬余元。按照上面提到的相關文件,至少應為32985元(10955×3)。截留的錢到哪里去了?
因本次破產而下崗的人員自然屬于失業人員,但卻沒給與失業保險待遇。廠方的解釋是,根據國發〖1994〗59號、國發〖1997〗10號文的相關規定自謀職業的下崗職工不應享受失業待遇。該文件規定:“在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雖提出自謀職業申請但未實現自謀職業…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很顯然,我們的領導沒有理解文件原意,數百人的失業保險就這樣被錯誤地抹殺了。
破產前欠發的取暖費、保健費等多項費用清算組均已做帳上報,上級破產費用中已經劃撥,但職工并沒有得到。某領導明目張膽地指使勞資部門偽造職工簽名,將其侵吞。
破產前答應的四零、五零提前退休至今未予兌現。
按照有關規定,破產期間不得從事生產經營,禁止原班人馬在原場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實際上這樣的活動一天也沒有停止過。這不是變相逃債又是什么?期間的收入歸誰所有?
破產后兩次審計均因受到阻撓無果而終,致使破產程序至今沒有結束。這為腐敗行為消滅罪證,掩蓋真相留下了充分的空間。
在漫長的破產、重組過程中,侵吞公共資產謀取私利的行為時有發生,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眾人皆知,奢侈尋歡作樂的丑聞不堪入耳。一個沒有正常生產經營的破產企業,他們揮霍的錢是從哪里來的?
5.職工要問的是:
一個好端端的企業為什么要破產?破產到底是脫困還是造困?
如果是結構調整的需要,那么所屬關系可以改變,機制可以改革,但是數千人賴以生存的對資產的依賴關系不能變。職工離開工廠后怎樣生存?
為什么一億五千萬元的資產一千七百萬就賣出去了?程序合法嗎?
由于賤賣造成的上億元的國有資產空擋誰來監管?
為什么給下崗職工那么低的安置費?
欠發的安置費何時給?答應的提前退休何時兌現?
沒有生活來源的下崗職工為什么要自己承擔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下崗失業的職工為什么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為什么觸目驚心的違法破產、資產流失、貪污腐敗行為職工頻頻上訪四處奔走卻無人理會?
職工的合法利益到底誰來維護?
為什么破產行為十年不審計不終結?
腐敗行為誰來查處?何時查處?
破產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6.職工的要求是:
撤銷東方廠破產裁定,恢復職工合法身份,恢復工作;
按照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補發自破產以來所有下崗職工的工資;
返還破產后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等保險費用;
補發并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補發因破產應發而未發的、被滯留、截留的安置費用,并加發總額的50%;
嚴懲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在破產期間營私舞弊、中飽私囊的腐敗分子。
綜上所述,東方廠破產乃是捏造數據,欺上瞞下,以破產為名行謀取私利之實的騙局,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給職工帶來了深重災難,滋生了新的腐敗,敗壞了黨的形象,是徹頭徹尾的禍國殃民的陰謀。全體職工強烈要求徹查本案,糾正錯誤,撤銷破產裁定,補償職工損失,嚴懲瀆職腐敗,恢復正常秩序,還人間一個公道,還東方一個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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