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在講話中,多次強調中國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語重心長,但是他沒有明確說要怎么改;我也看到一些質疑溫總理政改提議的觀點,但是也沒有明確提出用什么辦法來解決中國社會管理遇到的腐敗等等諸多的問題。我還聽到有人說,中國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已經不是問題,怎么改才是問題,我同意這樣的觀點。
我是一名基層政府的公務員,一個有著10多年工齡和黨齡的中共黨員。我時刻牢記著總書記講的“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的號召, 一直以來,我都在關注著中國社會在取得的進步,也關注著發展中暴露出的問題。我看到聽到了許多事情,也親身經歷思考了許多事情,逐漸對一些問題有了一些粗淺的認識。但是,要把我的觀點表達出來,即使是在網絡這樣寬松的環境中,我還是感覺有一種壓力,因為政改是國家大事,不是我等小人物能夠隨便議論的,所以,一直想說卻一直沒有說,這也許是我不自信還有懶惰的原因吧。但是位卑未敢忘憂國,更何況政改關系到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關系到我們以及子孫的未來,因此,即使以后證明我的觀點是錯誤的,只要有可能,我也愿意斗膽說出來,哪怕只僅僅是一種意見的表達,哪怕是作為一種錯誤的思路,接受大家的批判,哪怕因此被大家的磚頭砸得頭破血流,我也愿意。
在這里,我想先談一下,我的政改方案堅持的5條原則:
1、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2、鞏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3、加強中央集權;
4、落實民主、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強化監督;
5、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基礎上的行政、監察、審判三權分立制度,打造務實、高效、廉潔、為民的,人民滿意的政府管理系統。
看了以上的幾條原則,有些人可能會失望。“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鞏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些都是黨中央很早以前提出的,沒有新的東西。的確是這樣,不過,從我們面臨的諸多現實問題來看,我們黨的這些政策落實的并不好,在此,我想談的是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強化措施把這些問題落到實處。
提到“三權分立”,人們很容易想到西方政治制度中的“立法(議會)、行政(政府)、司法(法院)”三權分立,互相制約,西方國家中實行此項制度最典型的是美國。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美國的三權分立是一項非常偉大的制度,就象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一樣。但是,就像三省六部制不適合當代中國一樣,西方的三權分立制也同樣不適合中國國情,我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非常有效率的政治制度,是最適合中國國情的政治制度,關于這個問題,官方和學者們已經講了很多,在此我不再贅述。我所要講的是,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不完善,落實得不夠好,需要進一步“鞏固和完善”。
我所提的人民代表大會基礎上的行政、監察(不是檢察)、審判三權分立制度,并不是我的創造發明,實際上是我國憲法的要求。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一府兩院(政府(國務院)、檢察院、法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一府兩院”即掌握“三權”的三個國家機關,它們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力制約關系,但是這種權力制約關系不夠明確,在實踐中執行的更不好。實行行政、監察、審判三權分立制度,就是明確三個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關系和義務,就是要回歸《憲法》,鞏固全國人大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
下面我具體談一下我對監察院、人代會、政府、黨內改革的一些想法。
一、監察院的職權和職責
請大家注意,我提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基礎上的行政、監察、審判“三權”,指的是行政權(政府),監察權(監察院),審判權(法院)。監察院不是現在的各級人民檢察院,它是為了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將檢察院擴權改制改名或者說是取代檢察院而設立的全新的國家機關。監察院與檢察院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
1、監察院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通俗地說叫做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2、監察院按照中央—省—省內監察區—縣四級編制。以原各省地級市為基礎,每個省劃分為若干個監察區,設立監察機關,對區內各縣進行監察。下級監察院和監察官接受上級的領導,但是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必要時可以越級甚至直接向國家元首反應問題。
3、監察院與檢察院一樣,是法律監督機關,但是他只負責對掌握公權力的國家機關、機構、非政府公共組織執行憲法和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國務院的出臺的法規和政策,必要時經國家主席附屬,可以列入監察院監察的范圍。對公民、企業、以及其它未行使公權力的法人違法行為的監督(包括犯罪行為的起訴),則由各級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可以設公訴局)負責。
4、監察院只對國家主席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省縣市監察院要對同級地方人大負責,同時,對地方黨委、政府、人大以及其它公權力擁有者遵守憲法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經過上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院可以拘捕同級國家機關的違法犯罪公職人員。
5、對于普通公民法人的違法犯罪訴訟,監察官是“保民官”,負責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調查和訴訟執行過程中不受公權力的非法侵害。對于公權力者(政府、法院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監察院是彈劾者和公訴人。
6、監察院的官員和工作人員是中央編制,人員任用由中央和上級監察院決定,地方黨政機關不得參與。中央可以任命地區黨和政府的負責人領銜監察委員,如監察院監察委員兼省區黨委書記、或公安廳長等等,負責處理一些具體事宜。
7、最高監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提起議案,制訂或修改法律;地方監察院負責對地方人大制訂地方性規章進行監督,可以提議修改或提請撤消。
8、監察院除了完成上級監察院和同級人大交辦的工作外,還要處理同級其它國家機關移交的案件,并接受群眾的舉報。監察院可以替代信訪系統。作為群眾反映問題和上級解決問題的一個渠道。一個地方信訪量的多少,可以作為考察該地監察院工作成效的參考。
9、監察官配置級別較低,但薪金待遇較高。但各省各縣市的監察院不與地方政府發生任何經濟聯系,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撥付。
10、監察院的監察官和工作人員實行嚴格的任職回避制度。
以上我所設想的監察制度,實際上就是中國2000多年來國家政權中監察制度的延續。在秦朝時,中央政府設御史大夫,為副丞相,負責監察。以后歷朝歷代都設有相應的機構和職位,機構如御史臺,六科、都察院等,職位如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監察御史、給事中等。監察制度到明清發展到極致,最為完備,直到民國以及現在的臺灣,還設有監察院(是五院之一,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和監察委員。中國歷史上的監察制度是十分有效、十分成熟的制度,非常值得我們去研究,去學習并與中國當今的實際相合,運用到國家和社會管理中來。
目前,我國的各級人民檢察院,雖然憲法規定是法律監督機關。但是其主要工作是刑事案件的公訴人,其實這個公訴人的工作完全可以由政府來做,因為犯罪其實擾亂的是政府的管制秩序,損害的是政府的權威,政府(主要是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調查處理,觸犯刑法的直接起訴到法院,不必經過檢察院的背書,而由政府對案件負全部責任,檢察院完全可以只執行監督的權力。但現實是刑事犯罪案件必須經檢察院批捕,而由于公、檢、法之間關系錯綜復雜,并不相互獨立,從而使檢察院在很多時候不能履行監督的職責,前兩年趙作海等等一系列媒體曝光的殺人冤案不是很能說明問題嗎?!而檢察院的其它職能,如反貪、反瀆職,由于受到種種因素制約,也很難發揮作用。在現實生活中,檢察院恐怕更像是政府下屬的一個職能部門。
而我設想中的監察院,是以監督政府等公權力機構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為唯一職責。如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訴訟過程中,監察院是“置身事外”的,它只監督政府部門不得濫用權力,不得刑訊逼供,否則違法辦案人員就要受到監察院的法律制裁,部門領導也會受到相應追究。監察官就是“保民官”,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這樣可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錯案發生。當然,如果法律有疏漏或不當之處,造成公權力者無法有效行使權力,這也不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監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向全國人大提起議案修改法律。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限制人民代表的身份。市、縣、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不得是政府、監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員,因為作為這些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已經掌握相當的話語權和公權力,應該把人大代表這樣參政的機會還給普通的人民群眾。政府監察院法院的負責人可以列席人代會,向人大代表匯報工作,接受代表的質詢,而不是象現在這樣既是執行者又是人大代表,自己審議自己的工作。同時,應該限制省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政府、監察院、法院工作人員的比例;
2、以選民人數分配各省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以各省登記的選民人數,來分配各省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從而保證人民民主權利的平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由各省人大選舉產生(3-5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可以是當然的代表),每省區直轄市不管選民多少,分配名額一樣多,以平衡人口小省所占的代表名額比例過小問題。合理劃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責權限。這有點類似于美國的眾參兩院。
3、穩定選區,取消下派代表。目前,我國只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一般由鄉級落實)。因此,基層人大代表選舉中存在的問題恐怕并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實際上,縣鄉人大代表分配的不平等恐怕要大于全國人大代表,由于沒有嚴格規定(或者有規定沒有嚴格執行),在農村里可能要上千農民中才能產生1名鄉級人大代表、5000農民中才能產生1名縣級人大代表,而在縣鄉直屬選區可能十幾個人、幾十個人就可以產生1至3名鄉級人大代表(甚至更多),幾百個選民就可以選舉產生3-4名縣級人大代表。這種情況造成了選民選舉權力的嚴重不平等。另外,在選區劃分上也有巨大的運作空間,比如說兩個村都是4000人,都分配了4個代表名額,可能一個村只劃分一個選區,從全村選舉出4名代表;另一個村可能劃分為4個選區,一個選區選出1名代表,為了保證目標人選當選,怎么劃分選區一般由村里決定,有相當大的隨機性,并且每次選舉都可能不一樣。下派代表是指上級人大機關把不屬于本選區的候選人(一般是黨政領導)指定到本選區選舉產生的代表,他們一般不會與選民見面,但是作為一種政治任務,當地黨委和人大一般都要保證其順利當選。這種代表名額的分配、選區劃分和下派代表的做法,不利于代表與選民之間的互動,代表更多地是對上級黨委政府負責,而不是對選民負責,這也是人民群眾對人大代表選舉的冷漠原因之一。應該實行改革,使選區基本穩定,每個選區代表名額固定,非經縣以上人大嚴格依照程序審批,不得調整,取消下派代表制度。
4、任命代表。在市縣人大,由省級人大任命一定比例的代表,享有與民選代表相同的權力。任命代表是對代表選舉制度的一種補充,可以視為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種具體體現。任命代表的比例可以是5%至30%,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任命代表的來源由黨委系統決定,代表可以是中共黨員,也可以是黨外人士、各界人士、少數民族等等,可以來自本選區,也可以來自外部。
5、市、縣、鄉人大要重點管好政府的財政預算。做到不經人代會批準,政府不得亂花一分錢。
6、市、縣、鄉人大根據需要,可以一年固定開多次會議。人大代表可以考慮發給辦公經費。
三、行政部門的改革
1、取消地市級政府機構的編制,省直轄縣,改中央—省區—地市—縣—鄉五級行政管理體制為中央—省區—縣—鄉四級行政管理體制。減少行政層級,提高行政效率,減少政策傳遞失真。
2、縣市平等、互不統轄,縣、市實行自治。城市管理和對農村農業的管理有較大的不同,縣域面積較城市大,人口也不少,幾十萬上百萬人口的縣有很多,管理一個縣的難度并不小于城市。市不轄縣,可以使城市政府有更多的時間把城市管理好。城市下設的區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再具有縣級的級別。
3、取消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中監察部(廳、局)的設置。成立政府督察室,直接對行政首長負責。撤消信訪局,讓黨辦政辦直接受理群眾信訪業務。
4、明確條塊的權利和職責,防止上下級之間、職能部門之間出現爭權奪利、推諉扯皮的情況。需要條條管理的,不要塊塊管理。屬于地方的事務,上級政府不得干預。
5、審計署(局)改為各級監察院的二級機構。接受監察院的領導,并同時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具體的審計工作可以由審計部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完成。
6、行政長官和公務員分開管理。行政長官實行任期制。減少行政長官副職數量。
四、黨內的改革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執政黨,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核心領導力量,肩負著民族復興,實現共產主義、世界大同的偉大歷史使命。因此,在新時期復雜的形勢下,如何管黨、建黨是每個有責任心的共產黨員都應該關心的事情。黨的領導人也提出了“三個代表”、以法治國、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科學發展觀等新的理論觀點來適應新的發展形勢,指導黨的工作實踐,并提醒全黨“共產黨的執政地位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一勞永逸的”。但是,在我國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取得快速發展的同時,社會矛盾也日益突出,腐敗問題愈演愈烈,信訪維穩的壓力越來越大,人民群眾的不滿情緒不斷增長。為什么會是這樣?我們應該怎么辦?
我認為,出現這些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監督的缺失,造成監督缺失最主要的原因是監督權過于分散。關于監督的缺失和無力,孫志剛收容致死案最能說明問題。國務院的收容辦法明顯違背法律,長期以來各種國家機關卻熟視無睹,中央政府尚且如此,地方政府做的如何不難想象。由于監督的缺失,政府和其它掌握公權力者為了自身利益就會濫用手中的權力,造成潛規則盛行,損害法律的權威,導致政府效能的下降。黨和政府要推動一項工作有時候必須另起爐灶,建立組織,增加人員,這就造成機構膨脹,人浮于事(如紀委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的設置),由此導致惡性循環。
關于監督權的分散,我們可以看一下現行的體制,對于反腐敗,黨委、紀委、人大、政府、檢察院這些機構都有責任,最后好像都要聽命于黨委。但是,黨委并非是鐵板一塊,對于一個新上任的黨委書記來說,他要面臨著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等艱巨的任務,必須做出成績來樹立自己的威信,鞏固自己的位置。這樣他就需要黨委成員和各方面的鼎力支持,而腐敗勢力往往與部門利益、小集團利益相結合,盤根錯節。在他沒有得到充分支持之前,要想鏟除腐敗是很困難的。而實際工作干部是經常流動升遷的,在他有能力的時候,恐怕不一定會有這個時間來完成這項艱苦的工作。
我認為我們面前復雜的局面情況歸根結底還是黨由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的不徹底、措施不到位的結果。實踐證明,要管好黨只有正面的說教和引導是不行的,必須強化監督,必須有過硬的制度和措施來保證黨的意志落到實處,這本身也是黨由革命黨向執政黨地位轉變的要求。
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要改變的當然不是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也不是黨三大作風和優良傳統。一切經過實踐被證明是對的東西,在現實工作中仍然行之有效的,我們都應該保留并發揚光大。我們要考慮改變的是一些具體的管理方式和制度。
我們黨是由一批先進的知識分子,為了中華之崛起、為了拯救民族的危亡而創立的,在革命戰爭年代,大批的工農群眾為了擺脫受壓迫、受剝削的命運,許多有志之士、熱血青年為了尋求真理、民族解放紛紛參加革命,他們拋家設業,甚至帶著自己的家產來參加共產黨,在殘酷的斗爭環境中,我們的革命前輩們是真正提著腦袋來干革命的,他們信念堅定,目標單純,不講個人利益,只服從真理。在革命戰爭年代,我們黨犯過許多錯誤,如黨的右傾導致大革命的失敗、左傾導致革命根據地的喪失、長征中張國燾堅持南下導致紅四方面軍損失過半,新四軍初期沒有積極到敵后開辟抗日根據地、導致發展緩慢并痛遭國民黨軍圍殲等等。那時我們黨并沒有健全的監督制度,但是錯誤的路線方針政策也能夠被黨及時認識和糾正,因為我們有強大的敵人,他們是不容許共產黨犯錯誤的。當時廣大的黨組織和黨員能夠自覺的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一是因為有理想有目標,二是生存的壓力,如在敵后抗日根據地,如果不堅持群眾路線,與群眾保持魚水關系、共產黨根本就不可能生存,更不會發展等。毛澤東思想就是在這樣的戰斗環境中被證明是正確的,才被確立為我們黨的指導思想的。
但是,現在情況不同了,共產黨是執政黨,入黨沒有任何風險,還是一件很光榮的事情,當上領導干部有權力、有地位。這就導致許多人不論信仰、為了個人利益,都想混到黨的隊伍中來,混到黨的領導干部中去;許多經過黨長期培養的的干部,在經濟發展、歌舞升平的環境中,也難免受到權力和金錢的腐蝕,墮落變質。在這種情況下,要保持黨的純潔性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而我們的黨委和紀委好象更熱衷于搞“警示教育”,希望黨員干部“廉潔自律”,而很少有過硬的措施和手段。只通過教育想讓腐敗分子有所收斂是很困難的,比如我們現在大力提倡學雷鋒學郭明義,那些腐敗分子會學嘛?也許會,不過那一定是在作秀,是為了掩人耳目。共產黨與腐化墮落本來是格格不入的,嚴重的腐敗現象與雷鋒郭明義式的人物長期共存于黨內,本身不是很能說明黨的管理存在問題嗎?如果沒有強力措施的跟進,教育的效果也會越來越差,就像我們在喊“狼來了”一樣,幾次之后就不會再有人信了。這種情況本身并不難理解,因為共產黨信仰辯證唯物主義講的就是“物質決定意識”。
我們必須用事實來教育全黨,違法亂紀是高壓線,絕對不能碰。就象解放初期毛主席處決李青山,張子善一樣,用事實教育了干部,維護了黨的紀律和形象,也起到保護干部的作用。當然,運動式反腐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搞秋后算賬式的反腐,既不是對人民群眾負責,也不是對黨和干部本人負責。反腐敗要防微杜漸,要加強制度建設,要改革黨的領導體制,時代不同了,要實現由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
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了新中國,制定了《共同綱領》和現在的《憲法》,《憲法》也明確確立黨的領導地位。但是,這是否可以被認為是“黨領導一切”,是否一切工作必須黨委說了算(并且現實中經常是黨委書記說了算)。我曾聽一位縣委書記講課,他說他實行的是“組閣制”,即把一個鄉的工作交給鄉黨委書記,黨政班子由他調配,工作由他負全責。這種管理辦法類似“分封制”, 實際上是助長了黨內的家長制作風。它在一時一地是有效率的,但是推而廣之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比如其他黨委成員和下屬敢發表與黨委書記不同的意見嗎?這樣縣委領導不是可以名正言順的干預司法了嗎?地方對中央的政策不合意的也會因此而推諉扯皮,不執行或不積極執行,如地方對環保問題、制售假冒偽劣現象的保護;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也會因此無法貫徹執行。這樣做每個地方就會各自為政,自搞一套,造成全局的混亂。現實不正是這樣嗎?
我設想的黨的領導方式的變革:
1、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最高監察院合并辦公,成員由總書記提名,經政治局通過,對黨的總書記和政治局負責。
2、黨的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地位較地方黨委低,但監督地方黨委的工作。
3、撤消政法委,以利于公安、法院相互獨立辦案。可以由黨委書記或黨委委員特別兼任紀委委員(監察委員)的方法,監督督促相關的工作。
4、市、縣黨的組織不再具有天然的對人大政府的領導權。黨要在人民代表大會的框架內發揮領導作用,地方黨組織要確保在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占據多數席位,成為多數黨領袖,才能獲得組織政府的權利。共產黨必須在惡劣的競爭環境中,才能恢復親民的本性,黨的組織必須切實深入群眾,變對上負責為對人民群眾負責,做人民利益的代言人。選舉結果是對地方黨委執政成績的最好評價。
5、縣市黨委負責向省委推薦本縣市人大任命代表的人選。
6、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判案,黨委政府不得干預;監察院只對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五、加強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
所謂的軍隊國家化,實際上是一個偽命題,其實質就是要解除共產黨對人民軍隊的領導。因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本來就是國家的軍隊,他非常出色的完成了保衛國家,保護人民利益的職責和使命。在中國歷史上,在當今世界各國,還有比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更優秀的軍隊嗎?
黨的領導是人民軍隊的軍魂,是軍隊強大戰斗力的源泉。保證了軍隊的無產階級性質,保證人民軍隊永遠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從管理學上來說,人民軍隊的政治工作制度注重人的思想工作,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是最先進的管理制度。因此必須用毛澤東思想武裝全軍,切實加強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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