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是我們全民所有!
剛剛設壇,以“到底吸煙的危害是什么”,舌戰群儒,輕易揮灑,再次證實了自己所向披靡的辯功!
這下來回答一兩個茅臺高管劉自立的問題。
----劉自力稱:“茅臺不是奢侈品,很簡單,茅臺本身就是中國廣大消費者都消費得起的產品,怎么可能是奢侈品呢?”--------中國廣大消費者都消費得起的產品,那就是多數人都消費得起,不是嗎?(大家必定會舉手肯定!)于是,結論就顯然了:你劉自力的謬論是在公然放屁!
-----劉自力反問記者:三公消費禁止喝茅臺?那么我請問你,三公消費應該喝什么酒?-------
鄭重回答你: 三公消費,本來就是消費全民的財富!三公消費,本來就應當盡可能縮減! 三公消費,30年以來一直是全民感覺必須痛斥的不光彩的事情!你應當喝什么?告訴你,原則上,除了外事外交宴請,你就是別喝公費的酒!甚至白天工作時間要禁酒!以目前的現實,從廉政將設的角度考慮,三公消費喝酒,必須在采購價格上嚴格設置價位限制,你就是不能公費喝貴酒。比如一瓶100元一下的市場售價!
(雖然官員們多數貪污腐敗,雖然你們往往是腦滿腸肥的蛀蟲,但是請記住,你所在的國家還是公家,你所在的國家、公家,還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屬于全體人民集體!我們全民在法律上,確實還是國家的主人!我們全民在目前的法律上,還是整個公家的股東一分子!30年來,你們雞鳴狗盜,糊弄概念,得寸進尺,催眠欺騙!儼然,如今好像你們才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全民所有的財產好像成了你們少數人集團的財產,好像與全民割離了,無份了!如今你們正在得隴望蜀、自鳴得意、洋洋自得、肆無忌憚、呼風喚雨!是吧?
------可是我要正告你們,我們全民已經從被催眠糊弄的狀態中蘇醒覺悟:這個國家,這個全民所有制的公家的財產,是屬于我們全民!!我們才是法定的國有資產的股東,你們只是幫忙打理全民事務的事務員,我們全民,本來就是全民國有資產的主人!從現在開始,所有的糾偏整頓將會緊鑼密鼓的展開,你們將被打回原形,人民必然歸回本位,國有資產的官、員、工的待遇必將重新整肅,回歸正常方位,全民所有的國有資產、國有企業必將更加擴大!以前全民公有的部分被過分讓利于私人(企業、資本家)的,必須追討回來,大踏步地朝“全民進私人退”的強國陽光大道前進!
討還全民公有制的公道!全民國有的企事業財產,是我們全體的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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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醒解惑:一字之差,一字命門,顛覆整個國家!!
大道至簡。他們通過最簡單的文字玩弄,玩轉了整個中國!》
憲法規定: “國有”就是“公有”,“公有”就是“全民所有”!
可他們的故意手法,精絕的是:把“私”,變成“民”!---“私”,本來是表示各自的私自個體的,“私”本應當是眾民集體的對立面,經過乾坤大挪移,偷換概念,“私”被變成“民”,從而在意念上占有了民意的高地。
細辨一下,如果“國退民進”,還原成原意:“全民”退“私人”進,或者“全民”退“私民”進,那么整體的民意肯定不會答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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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國家發改委炮轟國企“與民爭利”》的“與民爭利”??真的讓人感覺如鯁在喉,感覺被惡人倒告狀,感覺有壞人故意往啞巴口里塞黃連!就像小三對著正房夫人說:附近的人都習慣叫我阿姐,你也這么叫我吧,有事還望多讓著阿姐。----豈有此理!這種事情本來就是原則嚴肅的,必須大小有序,必須嚴厲挑明,該掌嘴制止的!否則必是得寸進尺、主次倒錯的結局!
你看,本來是公有(全民)所有的天下,讓給你私人個體一點空間,越讓越多,越坐越大,如今你私人個體竟然反過來指責全民公有方面與你爭地盤?-----真是豈有此理!
這個豈有此理,旁人本來是不齒的,因為道理很顯然的嘛,明擺的嘛!本來就是全民公家讓一點利給你這個私人,我們不讓與你了又咋地?把本應屬于我們全民公家的利爭回來又咋地?從你私人手里剝奪回來都不咋地!---全民就是要與私人爭利!大家都會叫好!
可是,現在要是突然抬出“與民爭利”這個議題,大家就會這么反應,首先這與民爭利看起來感覺就是與全體人民大眾爭利嘛,這感覺不好嘛!這感覺上肯定是沒有好感,要表示反對的!----一般的人不會事事 都反應那么精明的,你看這“私”被用“民”替換了,(少數昧了良心的利益精英集團)故意瞞天過海、明明白白地催眠似的騙了中國10億人民30年,善良的全民百姓有誰明顯感覺了并堅決明了地指出來?沒有!
在概念名稱問題上決不允許被混淆了!全民,全民公有,全民所有制,全民的國有資產,全民的國家萬歲!!!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憲法的這一條,把“國家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等同起來(不是被取代)。以后較經常使用“全民所有制”。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 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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