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稅費改革”交通稽征中轉稅干部的工資、獎金及職務級別等待遇“一國兩制、一省兩制、一局兩制”的問題亟需解決
改革是國家大事、是好事,但好事要辦好。改革不能隨意犧牲基層干部的利益,挫傷基層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和對黨的事業的感情,人為地制造不和諧的因素。
2009年國家在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時,不論是國務院文件規定,還是各級領導講話,均強調交通稽征干部到稅務部門去的性質是“轉崗”,并非是社會上“新錄”人員,是帶編制過去的,待遇是不會變的,中編辦下給全國國稅系統2500個編制,其中公務員1500個、事業編制1000個;下給全國地稅系統10000個編制,其中公務員6000個、事業編制4000個。截止去年上半年,交通征稽中轉稅干部已全部到位,這些干部中有不少是上世紀九十代初參加工作的國家干部,也有不少行政副科級以上干部(他們雖是從事業執法單位“轉崗”過去,但也如當年稅務干部整體轉公務員一樣,經過了公務員考試、面試等程序,當年稅務干部可沒有因為轉公務員身份而被試用一年并被降低工資或職務級別待遇。),不全是公務員制度實施后招錄的干部,但全國各地稅務部門在處理他們的工資、獎金和職務級別待遇時卻很不一致,出現了“一國兩制、一省兩制、一局兩制”的問題,人為地制造出了不和諧的因素。
一、“一國兩制”問題:以國稅系統轉稅公務員為例,黑龍江省國稅局規定“公務員、事業人員的工資均按調入人員辦理,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試用期期間工資不低定,具體為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執行公務員工資標準,原具有行政職務的,職務工資執行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級別工資以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按 2006年6月30日 的職務進行套改,再累加上歷次的增資;原為工勤人員或為專業技術人員的,自錄用之日起確定為科員,按照科員工資進行確定。” 而同為國稅系統的福建省國稅局卻規定“接收為公務員的36名人員是新錄用的公務員,需試用期一年,職務定為辦事員,試用期內工資按調入人員辦理.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定為科員。”
二、“一省兩制”問題:以福建省地稅系統和福建省國稅系統為例,兩系統對待交通征稽干部的政策大相徑庭,福建省地稅系統實行的政策和黑龍江省國稅局完全一致。
三、“一局兩制”問題:以福建省國稅局前后兩次接收交通系統轉稅干部的政策為例,2005年國家車輛購置稅費改革時,福建省國稅局對于 2004年11月9日 全國車購稅工作會議召開之前已在交通部門擔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或享受科級以上待遇的人員,不剔除事業身份,進入國稅系統后的干部,都是按其原任職務級別明確行政職務的。
如上比較,福建省國稅系統內交通征稽轉稅干部(公務員)第一年即試用期內將領不到第十三個月工資,且將直接影響工資的定級上檔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總額,而作為原行政副科級以上的干部,其損失將更加嚴重。福建省國稅系統內交通征稽轉稅干部命運多舛啊!
稅務事業是黨的事業,交通事業難道就不是黨的事業?聽從中央號召,服從改革大局,交通征稽轉稅干部難道有錯嗎?部分交通征稽轉稅干部今天遭受的不公,難道就不會成為今后被改革者的殷鑒嗎?為構建和諧社會,重塑基層干部對改革的信任和真心支持,此等“一國兩制、一省兩制、一局兩制”的問題亟需解決。
附相關文件內客:
黑龍江省國稅局關于核定成品油稅費改革人員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地國稅局人事科:
由于成品油稅費改革人員現已完成報到,省局擬于近期集中時間對這批人員的工資進行審批,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批辦法
以市地局局為單位,帶干部本人檔案,每人填寫《調動人員工資審批表》(一式四份)逐級審核蓋章后報省局審批。
二、審批時間
2010年7月15日 、16日兩天。
三、工資確定原則
公務員、事業人員的工資均按調入人員辦理,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試用期期間工資不低定,具體為:
1、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執行公務員工資標準,原具有行政職務的,職務工資執行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級別工資以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按 2006年6月30日 的職務進行套改,再累加上歷次的增資;原為工勤人員或為專業技術人員的,自錄用之日起確定為科員,按照科員工資進行確定。
2、錄用為事業干部的人員:原身份為事業干部或工人聘干的(含事業管理類和專業技術類),均保留其原基本工資待遇;原身份為工勤人員的,自錄用之日起確定為科員,執行事業管理類科員工資標準。
3、起薪時間原則上為 2010年7月1日 ,如有交通部門在安置過程中已停發工資的情況,在核實有關情況并確定經費劃撥到位的情況下,可按照實際發放情況辦理補發。
省局人事處
2010年7月8日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成品油稅費改革接收人員安置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國稅函〔2010〕163號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
關于我省成品油稅費改革接收人員安置工作有關問題,經研究提出以下幾點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對于錄用的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原則上要有試用期;招考崗位均設定為區縣級單位的“基層工作人員”,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職數和錄用人員狀況定職,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二、公務員、事業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可按調入人員辦理,原則上按照錄用聘用時間起薪。
三、事業人員安排在原設定的聘用崗位,不得混崗,按事業人員進行管理,從事輔助性工作。
四、事業人員的聘用合同待總局事業單位改革明確后另行辦理。此次聘用人員為政策性安置人員,如無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解聘事項,不得解除聘用。
五、所有安置人員,嚴格按照錄用、聘用的單位和崗位報到。上崗培訓結束后,即通知相關人員到原定崗位工作,并做好隊伍穩定工作。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 六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
成品油稅費改革接收人員
試用期、職務和工資核定等問題的通知
閩國稅函〔2010〕302號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關于成品油稅費改革人員安置工作幾個問題的指導意見》,經研究,現就成品油稅費改革接收人員的試用期、職務和工資核定等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接收為公務員的36名人員試用期、職務和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的規定,成品油稅費改革接收的60名人員原來都是事業身份,所以接收為公務員的36名人員是新錄用的公務員,需試用期一年,職務定為辦事員,試用期內工資按調入人員辦理.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定為科員。
二、接收為事業編制的24名人員試用期、職務和工資
因事業編制人員調動是否需試用期無明文規定,24名事業編制人員不需試用期,職務定為職員,工資按調入人員辦理。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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