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意思是說,改革開放,消滅了身上虱子,生活好了,有肉吃,衣服也比原來穿得好,農村修了新房,公路村村通,家里還有一定的存款,有條件的買車,市場商品豐富,拿錢就可以買得到,男人們即使沒有條件娶媳婦的,也不至于一輩子嘗不到女人味,可以去發廊找小姐。
乙的意思是說,改革開放后,人們隨時被狗欺負,身上雖然沒有虱子咬,但是各種怪病不少,生活條件看起來好,但是很多人患了高血壓,吃成三高癥;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肥胖病,脂肪肝的人特別多,農村雖然建了新房,本沒有錯,錯在不應該破壞污染自然生態環境,家中雖然有一部分存款,但是不夠住醫院治病的費用,市場商品雖然多,全是假貨,偽劣商品,有毒的食品直接或間接地奪走了多少人的性命。
毛澤東時代好,沒有地痞流氓的橫行霸道,人人有尊嚴,大搖大擺放心走路,不用擔心黑社會來搶你,害你,條件雖然暫時差一點,但是只要路線對頭,大家是一條心,凝固力空前高漲,必將過上幸福的日子。而改革開放,人們心思不一致,勾心斗角,即使暫時富,必將窮!因為一人一條心,無錢可買針,兩人一條心,有錢可買金。打個比方:兩口子即使條件差一點,只要齊心協力,共同奮斗,就能夠創造美好幸福的生活;如果兩人鬧矛盾,思想不一致,條件再好的家庭也最終要搞敗。
他們誰也說服不了誰。這也是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人們爭論的最敏感的話題。說實話,從辨證唯物主義的觀點看,毛澤東時代有成績,也有不足,但成績是主要的,錯誤是次要的;改革開放也不是沒有一點好處,但錯誤是主要的,成績是次要的!于是,我想到了,衡量一個社會制度的優越性到底是什么?
幾千年來,人們一直在共同探討這樣一個主題,就是怎樣才能使社會制度更優越。許多思想家們、政治家們、社會活動家們把畢生的精力都傾注在這個問題上面,廣大民眾也都在渴望一個更優越的社會制度建立起來,那么,社會制度優越性的標準究竟是什么呢?
其實,所謂優越的社會制度,應該從兩個角度去考察,一個是在現實條件下怎樣使現行的制度最優化。看一個具體的社會制度優越與否,絕不能脫離當時的條件,即絕不能脫離當時社會的政治面貌、經濟基礎、文化狀況。一個國家或民族的地理位置、文化傳統、生產力水平、公民的素質、外部環境等各方面,都對它的社會制度有著重大的制約和影響。追求當時的社會制度優越,必須是在當時條件下如何盡可能的、最大限度的達到優越性標準。另一個是理想的美好社會,也就是人類追求的終極目標。這樣的社會到底是什么樣的,比如我們設想的大同社會、共產主義社會,都只是在人們的追求之中存在,沒有具體形態。這種社會永遠處在追求目標的情況下,那是最優最優的社會。由于它是最理想的社會,因而把它作為追求的目標,就會使我們在現實的條件下建立社會制度時有發展方向。但是,絕不能套用理想社會于現實社會之上,把理想社會的東西搬到現實中來是行不通的,并且會影響在現實條件下對優越社會制度的創建。因此,任何一個現實的社會優越性標準都存在著它所處的歷史局限性。
衡量社會制度是否優越的標準應該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需求盡可能充分滿足標準
無論什么國家,無論采取什么制度,它都能在其現實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盡可能多地滿足本國國民的需求,那么這個國家制度就是最優越的。
無論什么樣的制度也達不到完全滿足國民的所有需求,但是,必須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潛力,使經濟快速發展,實現公平分配,更多地給國民以政治權利和自由權利,更多地使國民享受文化發展帶來的快樂,保證國民的婚戀自由和權利。這里所說的最大限度地,就是充分發揮其生產力因素、文化因素、資源因素、環境因素所能提供的創造經濟、文化和自由的能力。那么,到底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才是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潛能了呢?具體來說應從如下幾個方面來衡量:第一是政通人和,社會安定。如果經常有人民進行反抗斗爭,那就沒有達到標準。古代人講的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是從人們生活的安定、民風的純厚角度講的社會美好的景象。當然,從整個社會來說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是很難達到的。但必須安定團結,沒有或很少有成集團的民眾的怨聲。第二,與不同的國家相比,其發展速度,社會的公平性,政治的自由度都不低。假若與另一個和本國歷史及基礎大致相同的國家比,如果雙方相互入境開放,在一個時期內涌入的人多于走出的人,那么就可以說基本達到標準了。第三,其國家政治具有開放性,總是保留革新和自我完善的機制,能夠不斷地隨著新的情況出現,使政治得到改良。一個自負自己的國家制度是最優越的國家,不構建自我完善、自我改良的制度機制,即使它的經濟與文化水平較高,也不能說它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國民需求,也不能說它有最優的社會制度。
這是衡量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是否優越的總標準或根本標準。它適用于任何國家的任何時代。它以形成社會的根本原因和出發點為基礎,即以人的需求為基礎。在不同的時代和條件下,人們的需求的重點不同,在原始社會的前期,盡管物質需求對人們來說更重要,但是由于那時受生產力極其低下的限制,人們對協作群體(社會)所乞求的主要是平衡和滿足性的需求,其次才是經濟需求,所以,那時的社會制度好壞的評價標準,就應更傾向于協調性滿足的能力。考古學家們在研究原始氏族或人群時,比較它們的進步與落后,應注意從這方面來考察。一是氏族成員是不是更充分地享受性愛的自由和權利,是不是較為充分地得到性滿足和性愛生活;二是由性愛引發的沖突和強占是不是更少;三是人口的繁殖能力怎樣?繁殖能力越強,那么這個氏族內部的制度相對就越好。到了以經濟關系為主的時代,就應主要看其社會制度是不是更能適合生產力的發展,是否能推動經濟快速發展。看國民是不是更多地享受物質利益。將來到精神關系為主的階段,應該主要看精神生產的質量和速度,看國民享受精神生活的品位和自由度。當然,在任何時代,人對三個方面的需求都是存在的,都要求社會盡可能充分地滿足這三個方面的需求。我們說在不同時代主要看不同的內容,但絕不是不以其它需求內容滿足的程度為標準。必須明確,優越的社會制度上述這三個方面都能同時滿足給國民,不能存在因重點滿足某一個方面而代替、限制、壓抑另兩個方面的現象,存在這種現象,這個社會制度就不是優越的。
衡量一個社會制度是否優越,必須從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出發,不能超越歷史條件對它進行更高的要求。所謂歷史條件是多方面的,主要的要看這樣幾個方面:一是經濟條件,即生產力狀況;二是要看文化條件,如科學、文化思想觀念等;三是要看國民素質,主要看他們的能力和要求。比如在中世紀,人們沒有更高尚的精神需求,他們最重要的是圓滿的婚姻家庭和能夠溫飽的物質生活,那么,這個時期的社會制度就應主要以實現這兩方面的要求為標準。一般來說,當時人們的總體生活要求,即當時的需求,就是衡量當時社會制度優越性的標準。如果有利于更好地滿足當時大多數人的需求,那么,這個社會制度就是適應當時條件的較為優越的社會制度。
衡量當時人們的需求,是以多數人的基本需求為標準的。人們的需求各種各樣,不一而足,但又有相同點,從內容上來看有相同點,從量上來看也有大體一致的水平。要看多數人的需求,多數人的需求內容和需求水平就是這個時代社會制度優越性的標準。所謂多數人,是指越多越好,以滿足每一個成員的需求的追求目標。能夠較好的滿足多數人的需求,這個社會制度就比較優越了。當然,社會制度的優越性是以盡可能多的滿足人們的需求為目標的。一方面,需要滿足多數人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盡可能的滿足人們的多樣性需求。在封建社會,雖然人們對精神的需求不如對物質需求那么重要,但是,好的時期,也能盡可能的給人們較多的享受精神生活的權利和條件。比如,風俗的優化,教育的拓展,文化娛樂的繁榮,思想理論的進步等等。
二、快速發展標準
人的需求的滿足是靠發展來實現的,只有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快速發展了,人們才能得到更充分的滿足。發展一方面能夠滿足人們已有的需求,發展還能夠使人們產生并滿足新的需求。人的幸福其實是在不斷產生需求和需求的不斷滿足中實現的,只有舊的需求被不斷滿足,新的需求不斷產生,新的需求又重新得到滿足,人們才會更充分地感覺到幸福。一個社會制度如果能夠推動社會各個方面不斷向前快速發展,那么,社會在不斷滿足人們的欲望的同時激起新的欲望,新的欲望又因發展而得到滿足,所以,這個社會是十分優越的。假若哪個國家盡管發展的總體水平很高了,但是,此時卻處于停滯狀態而不向前發展了,那么,人們就處在一種惰性狀態,社會就會沒有生機和活力,這個社會并不優越。
從當今時代看,快速發展主要包括經濟發展和文化發展,其實還有政治的發展。政治本身就是社會體制和機制,政治要為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服務,只有政治不斷進步,經濟文化才能快速向前發展。經濟的發展首先是用來滿足人們的物質生活需求的,人們的物質生活需求也在不斷更新和提高,因此,經濟必須應人們不斷增長著的物質生活的需求而發展。同時,經濟為人們的文化需求提供物質條件及創造源泉,只有經濟發展了,人們的文化需求才可能得到保障。文化的發展在當今時代越來越重要,由于經濟條件的豐富,人們對文化的需求越來越強烈,甚至文化需求在一些人的生活中已躍居主要地位,文化作為重要產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據巨大的比重。文化生活是人類精神生活的主要表現,精神需求越來越成為更多的人生活不可缺少的內容,沒有精神生活或減少精神生活內容,會給絕大部分人帶來巨大的痛苦,相當多的人會因為精神生活的受阻礙而無法生存。從一定意義上說,文化發展了才能推動經濟發展和政治發展。比如,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經驗都是文化,政治制度、政治思想都是文化。沒有文化的發展也就沒有經濟和政治的發展,所以,推動文化的發展,其實就是在推動經濟和政治向前發展。
沒有發展就談不上這個社會制度優越。一個政治、經濟、文化快速發展的國家,其制度一定是適應當時的社會條件的,因此,這種社會制度必然是優越的社會制度。以發展作為評價社會制度優越性的標準是可以切實衡量的指標,任何一個國家都應首先用發展這個天平來衡量自身制度是否優越。這是因為:第一,發展是滿足需求的先決條件;第二,發展是衡量生產關系是否適應生產力,上層建筑是否適應經濟基礎,人民是否支持這個社會制度的一把尺子;第三,發展是社會制度擁有活力的表現,發展著的,特別是政治處在不斷發展中的社會,已經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會有解決的希望。
發展是以速度來衡量的。如果各方面平衡發展,發展速度越快,堅持的時間越長久,這個社會制度就越優越。當然,發展不能是片面的,可以在一個時期以一方面為主或某方面表現突出,但絕不能用一個方面的發展代替或限制其它方面的發展。在某一方面突出發展的同時,其他方面要跟上,要與之相適應。不過,也不是不分輕重,不分主次,一味要求各方面都均衡發展,這樣會由于抓不住主要矛盾而影響整個社會發展的速度。我們必須堅持兩點論和重點論的統一,既要突出重點,又要兼顧一般。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發展重點,要科學地確定重點和一般是什么,正確地處理它們的關系,以各方面協調發展、整個社會綜合快速發展為原則。我們把這種發展叫科學的發展觀。
謀求發展千萬不要忘記以人為本,因為發展是為了滿足人的需求,發展又是由人來推動的。人類制造出核武器也是發展,但是,那不利于人的生存,不是人的真正需求,至少不是多數人的真正需求,因此,這樣的發展是不能提倡的,是應當加以限制并逐步消除的。真正要謀求快速發展,必須不違背人的愿望,不影響人的積極性。只有能夠使人心情舒暢,使人積極主動去從事的事業發展了,才是社會所應推動的發展。如果政府用強迫的方法,逼著人民去勞動,盡管暫時也可能有較快的發展,但是,這種發展是不利于人民的,是人民所不歡迎的,我們不能要這種發展,況且這種發展也無法長久堅持下去。
三、公平性標準
公平與否是評價社會制度是否優越的重要標準。
公平這個概念具有豐富而復雜的內涵,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理解,不過,任何對公平的理解都應該符合兩個原則:
原則之一:給全體公民平等的機會以謀求需求滿足,或者說公民有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里所說的“平等”的機會,是指法律上的平等,即每個公民都具有同樣的權利按著自己的能力進行勞動和創造,并不是指每個公民都平均地獲得勞動條件,因為這是不可能實現的。農村的條件就比不上城市,行業與行業之間必然有差別,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條件,盡管政府應著力縮小這種差別,但實際的結果是不可能完全避免這種差別的。而且,如果強行地消滅差別,恰恰會影響發展,影響許多人應得的生存和發展條件。這是因為:一是人和人的能力是有差別的,有些人需要這樣的條件,有些人需要那樣的條件,就是同樣的條件也有需要多少之分。如果平均地給公民同樣的條件,就抹殺了公民能力上的差別,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二是公民的需求也不同,有的需要這個,有的需要那個,所以,給他們的生存空間和條件也必須有所差別。有了這種區分,才能更好地實現公民的平等條件。三是如果不做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和不同人的區分,生產和社會都不能正常進行和發展,抹殺特殊性、抹殺個性的社會制度是最愚蠢的社會制度。四是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種制度都無法做到使公民完全均等地獲得生存和發展的條件。法律上的平等正是要實現每個人都能盡可能地按著自己的能力和需求內容獲取勞動和生活的條件,只是強調不能對哪些人有特殊的權利,其“特殊性”是指占有別人應得的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及成果。
原則之二:每個公民都能按著自己的貢獻和自己所擁有的勞動和生存的權利,平等地獲得相應的成果。這里包括三層意義:一是按其貢獻的大小獲取相應的成果,貢獻多的多得,貢獻少的少得;二是每個公民都有進行勞動,按自己的能力和意愿對社會和他人做有益貢獻的權利;三是每一個人都具有作為人的生存所得權,從量上說,是滿足其維護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就是說,病人、殘疾人、老人和兒童,雖然不能從事勞動,不能對社會做什么貢獻,但他們仍擁有按著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分享整個社會勞動成果的權利,因為他們是構成社會的一員,作為社會參與者他們擁有獲得社會財富維持生存的生存權。
公平不等于平均,任何用平均代替公平的觀念都是錯誤的,人的需求內容不同,需求的量也不同,平均就會抹殺各種區別,無論在機會和成果分享方面,都不能搞絕對平均,絕對平均到什么時候都是黑暗的社會制度,絕對平均事實上也是無法真正實現的。
公平是制度追求的至高點,但也不能幻想哪個現實的制度都能做到徹底的公平。當然,作為一種社會制度,都必須以盡可能公平為前提和目標。哪種制度在公平方面實現得更好,哪種制度就更優越。
公平原則要與發展原則相協調、相統一,有時過分追求公平可能暫時妨礙發展。在處理二者的關系時應把握如下原則:當發展已經受到較大影響,謀求快速發展能夠更有效地滿足多數人需求時,公平就要服從發展;當公平已經受到較大影響,謀求公平才能更有利于滿足多數人的需求時,發展就需調整。
公平需要公正來保障。公正是法的原則和法的執行。法的原則是指:①公民必須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包括法的內容和法的執行;②法的制定必須體現多數的需求,體現得越多越好,以體現全社會成員的需求為最高追求目標;③法必須是盡可能地科學,它既能堅持公平又能服務發展。只有堅持法的原則,做到公正,那么公平才能實現。法的執行是公平的又一保障,執法必須公正,才能實現公平。按著法的要求嚴格執行,違法必究,無論什么人,只要違反了法律,都必須受到法律應有的追究。無論有多么好的法律,如果在執法上做不到違法必究,執法不公,公平就是一句空話。
公平是平等的代名詞。一個社會是否平等,就是指公平性怎么樣,不是指平均的狀況。
能不能平等,有時與所有制有關,有時與它又未必有關。當在制度約束下,所有制只在發揮不同的人的不同能力這一點上起作用時,所有制就無礙平等;當所有制成為剝奪人發揮能力和獲得公平性需求的力量時,所有制就影響平等。我們不能片面追求所有制的公有化,但在發揮所有制體現不同人的能力作用時,必須用其它制度彌補所有制可能帶來的機會和收獲的不公平。
四、人的價值得到充分實現標準
能夠使公民的自我價值得到充分實現的社會制度是優越的社會制度。
價值是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則這個客體就是有價值的。所以,客體對主體的有用性是價值的基礎,而主體的需要則是價值表現的條件,這是價值關系。而人作為一種存在物,對于具有需求的他人、社會、集團來說也是一種客體,因而也具有有用性。同時,人自己對自己也有有用性的問題,即自己滿足自己需求的功能。其實,對一個人來說,他在主觀上,在本質上不在乎自己對他人、集團和社會是否有用,他們在乎的是自己對自己是否有用。不過,人的需求除性的、物質的方面之外,還有精神的方面,特別是隨著性和物質方面滿足的容易程度增加,人對精神需求就會越來越多,越來越感到重要。人的情感和愛的需求、自尊需求,甚至認知和審美需求,都包含著自己為他人、集團和社會做貢獻的問題,從而得到他人、社會的贊譽和尊重,因而使人具有滿足感。所以,人的價值其實就是通過自己對他人,對集團和社會所做的貢獻,從而得到他人和社會的關愛、尊重和贊譽,并且能從他人和社會那里得到性的、物質的、精神的滿足,這就是人的自我價值。
人為需求而行動,為需求而參與社會,其實也就是在人與人的關系中,在社會中實現自我價值,通過個人的奮斗,實現自我價值。人為他人、為社會做的貢獻越多,其在社會中得到的關愛、尊重、贊譽和性的、物質的、精神的滿足就越多。所以說,個人價值的大小,其實就是人為他人和社會所做的貢獻的多少,因而也是他能得到回報的多少。任何一個人的價值都是個人貢獻和社會回報的統一。
社會對個人的回報分為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社會給人提供的發揮聰明才智的條件是否充分。一是當時社會所提供的勞動和創造的物質資料是否充分,包括勞動工具、勞動對象和創造手段。對這一點來說,在一定的具體的社會階段上,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是一定的,關鍵在于社會制度能不能比較公平地分配到每一個人應該得到的份額,按著人們所具有的能力來分配。特別是要看是不是對現有的勞動和創造的物質條件實現最佳配置。比如,在今天的我國是用計劃配置資源還用市場配置資源,什么樣的方法最優,最有意義,最能發揮人們的勞動和創造才能。這包括所有制的,也包括組合配置體制或者叫組合管理方式。一方面是對物的組合,另一方面是對人的組合。二是社會為公民的勞動和創造是否提供了優良的環境。這包括三個方面:①制度和法的容度,如果制度太黑暗,法律太嚴厲,人們勞動和創造的空間就會狹小。好的社會絕不是嚴刑酷罰的社會,必須盡可能多的給人們寬松的環境,我們說法治社會,絕不是嚴刑酷罰,能用道德來治理的就不能用法,施用輕刑就能警示人、教育人,防止犯罪,拯救罪犯的,就不能用重刑。②社會秩序方面,必須通過法律、教育、示范等手段,營造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要建立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包含這樣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嚴格按法的標準執行,體現一致性、公平性,沒有特權者;另一層含義是,任何一項事情都要有一個許可不許可做的明確標準,根據違犯的程度使之受到可以教育人、制止該類行為再次發生的制裁。法治社會絕不是以法治取代德治,取代教育治理。要實施教育引導工程,普遍推行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強化對人們心靈的塑造和引導。③文化環境方面。好的社會制度,能夠促進文化的快速進步,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得到普遍提高,有文明團結的社會氛圍,積極向上、進取開拓的精神風貌。同時,也為人的勞動和創造盡可能充分有效地提供知識、技能和經驗方面的條件。
第二,是否有較為充分的民主自由的生活環境。自由本身就是人的需求內容,就是人的價值所在。自由更是人們發揮聰明才智的先決條件,沒有自由就無法實現人的自我價值。好的社會制度一定會盡最大限度地給人民以自由。一是實行法制并不是用法律限制公民的自由,法律完善,但不能以酷罰來保證一切。二是要從公平的角度給每一個合法的公民以平等的自由權,不能分出大多數和少數,不能分出階級和階層,社會如果從制度上去分階級和階層,因此給其不同的權益,這一定是最黑暗的社會。奴隸社會把人分成等級,所以奴隸社會就十分黑暗。三是自由以不侵犯別人合法獲得需求的權利為限度。只要他的行為沒有影響別人追求需求的滿足(幸福),那就視為合理,法律就應予以保護,制度就應允許。比如:不能把自殘視為犯罪。那么,如何才能保證制度給人們充分的自由和獲得自我價值實現的權利呢?那就是民主。民主本身也是人們價值追求的一個內容,只有實行普遍的民主,才可能實行廣泛的自由。實行民主就不是少數人說了算。看一個社會制度好壞,要看它是不是實行民主制度,通過民主形成人民制約當權者的機制,使當權者按著人民的意志行事,不是把社會變成為少數人服務的社會,而是為全體公民服務的社會。這樣,公民才能從他們所參與的社會機體中得到他們應得到的東西——更好地滿足自己的需求——實現自我價值。
第三,公民都能公平地從社會中得到與他們的貢獻相適應的回報,包括性的、物質的、精神的。一是要有公平的勞動分配制度,按著人的貢獻和人生存的權利獲取成果;二是要形成獎勵、激勵、推崇、尊敬為他人和社會做貢獻人的社會機制,要給這樣的人以崇高的榮譽,給他們以充分的關愛和保護,使全社會的人都能以為他人和社會做貢獻為價值追求的目標。三是不能敵視通過合法的手段為個人謀取性的、物質的、精神的財富的人,要保護他們的這種權利。
對為他人和社會做出貢獻的人,如果社會在上述三個方面予以足夠的回報,也就是為人的價值實現創造了充足的條件,這個社會才是優越的。社會一定要使每一個人都能更充分地實現個人合理的價值目標。哪個社會制度泯滅個人理想,限制個人發揮聰明才智,不支持公民的合理追求,哪個社會制度就是不合理的。越能更多的更充分的滿足公民價值追求的需求,這個社會制度就越優越。 創建社會制度時,應充分考慮人的價值實現的需求,要明白不同人價值追求的內容不同。價值追求是產生于人自己的心理的,不能強行的把某一些人或某一個人的價值標準強加給公民。比如,不能強行推行一種政治哲學、經濟理論和道德規范。具體的如,限制人們的信仰,強行推行某種信仰,都是泯滅公民價值追求的行為,制度上不應允許這種現象存在。
上面提出的四個社會制度優越性的標準,是最基本的標準,它適用于任何時代。但是,并不是這四個方面在什么條件下都能充分實現的,當然更不是哪一個時代其中的某一條一點兒也不能實現。從已經過去的時代來看,我們仍可以回過頭來用這四條標準衡量不同國家在生產力水平大體一致的情況下,對這四個方面實現的程度,從而歷史地看那個國家在那個時代的文明進步程度。人類社會必然要按照這四個標準來推進自身的進步和發展。如果人們早一些意識到任何社會在任何時代都必然以這四個方面作為最基本的優越性標準,那么,人們就會比較自覺地在當時的條件下,盡可能的體現這四個方面,使當時的社會盡可能的優越。一個時代的制度由當時的經濟和社會條件決定,其所有制、體制也大體地由當時的條件決定,但是,政治家們仍可以按著這四個標準完善、適應那時的所有制和體制,使社會盡可能的優越一些。同樣是封建社會的中國,為什么有文景之治、光武中興、開元盛世、康乾盛世呢?就在于那時的當權者開明。雖然人們沒有辦法改變當時的經濟社會條件,沒有辦法改變當時的基本制度,卻可以按照社會制度優越性的標準進行改良,使社會相對更文明更進步一些。
我們不反對客觀條件決定社會基本制度的理論,我們同意這一理論。但是,我們不能被客觀條件決定論機械地禁錮起來,而應該承認同樣的條件有的做得更好,更開明一些,有的卻沒有去往好的方面爭取。只有堅持這樣的認識,才不做歷史的奴隸,才會主動的通過改良和改革不斷地促進社會進步。社會的發展實質是經濟和文化的增長與提高,因為這兩個方面是用來滿足人的物質和精神需求的。而制度是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的手段,所以,在所有制基本不變的條件下,如果通過有效的體制、機制和措施促進經濟文化發展,那就實現了社會發展性標準。不能只以所有制的根本改變作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的尺度。所以,如果改革和改良能推動經濟文化發展,那就是社會進步。絕對的客觀條件決定論者認為:推動社會發展的方式就是暴力,就是革命,在生產力發展到原來的生產關系已不能與之適合時,才進行革命。而我們不這樣認為,我們堅持四條標準,任何時候都要用四條標準衡量當時的社會制度,這樣才會不斷改變和改革當時的社會,才會推動社會最有效發展。 我們不用客觀條件決定論對未來社會做具體的設計和期盼,我們總是用四條標準來衡量當時的社會,設計當時的社會。這是本書最基本的觀點和寫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