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偉大領袖毛主席誕辰118周年---被拘留15天
我家住在上海市長寧區哈密路王滿泗橋14號,現在暫住在長寧區福泉路435弄97號202室。我要反映的事情是我家房屋被非法強遷,以及我5次被非法強制抬進長寧區看守所。
事情得從2002年說起,我戶是私房,在2002年6月3日收到房屋拆遷安置裁決申請書一份。到目前為止,我可以向上天發誓,我戶確確實實沒有收到2002年7月18日第194號房屋拆遷安置裁決書,而且從時間來看,7月18日離6月3日已經有46天,已經違反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文,上海市城市房屋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章第二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我戶不但《裁決書》沒有收到,而且連2003年1月9日的長寧區人民政府的《強制執行通知書》都未曾收到,也根本沒有貼在什么墻上(稱其為內部文件)。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2003年1月14日就遭到了慘無人道的非法強遷。大家都知道,全國上下,從中央到地方《強制執行通知書》都是公開的法律文書,為什么唯獨我家《強制執行通知書》是內部的法律文書呢?我上訴的官司,《強制執行通知書》案七年多了,法院為什么至今還不判決?所以就此案而言,理應糾正,否則國法不容,民心難服。
2004年6月10日星期四上午,我到全國人大信訪處去上訪,在窗口人大的一位領導看了我的材料后驚訝地說:“這么特殊的案子,也這么突出的案子怎么在上海沒人管?”于是,他叫我到全國人大辦公室里邊談,又叫602接待員好好地接待我,602接待員看了我的材料后說:“顧燕芳你回去后,請他們出示一下《強制執行通知書》說是內部的法律文書是在那個文書上,哪一章哪一條哪一款上寫著。”我接著說:“2004年6月2日,我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接待室里,我已經問過長寧區委托代理人楊艷卿了,她說沒有那個法律文書。”602說:“如果沒有那個文書,政府就錯了唄,現在連官司都不讓你打,那你到哪兒去告啊?”我說:“是啊,我沒地方告啊?我上告無門了,所以我今天到最高人大是來討公道的。”然后602接待員說:“顧燕芳,你知道嗎?私人的財產不得侵犯,任何組織、任何國家機關都不得侵犯。”我說:“我知道,可他們侵犯了我。”602嘆了口氣,搖搖頭說:“我現在給你開個介紹信,你到市人大常委會去,他們會認真地接待你的。”我又問:“你開的介紹信管用嗎?”602接待員說:“這是最管用的介紹信,怎么會沒用呢?你開到我這個介紹信是挺不容易的,是挺難得到的,在上海你還是第一個。”我說:“謝謝你,今天總算在北京見到青天了!”然后,他把介紹信交給了我,我就鞠了一個躬,愉快地離開了。那天晚上我高興得一夜沒睡著。
2004年6月14日下午,我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政府門口送這封珍貴的信函,可連送了三次,沒有一人肯收這封信函;我只好到人大信訪處去信訪,人大接待員也不肯收;我又到市建委信訪,市建委接待員也不肯收;我又到市委市府信訪處信訪,市府信訪處也不肯收全國人大的信函。就這樣,折騰了一個下午,到晚上7點多鐘才回家。6月15日上午,我到郵局寄掛號信,把全國人大的信函寄給市人大主任龔學平。我期盼著市人大能解決問題,可左等右等,等來的卻是對我三次的關押,三次的人格侮辱。關押的經過如下:
2004年6月21日下午,我到市政府去信訪,由程橋派出所袁剛為首的民警就把我送到了派出所,關押了4個多小時。
2004年7月21日下午,我在上班,在3點45分左右,突然來了一輛警車,從車上下來了5名警察,說我7月20日去市政府上訪,擾亂國家政府機關,擾亂治安,連拉帶拖地把我押上了警車,圍觀的群眾不計其數,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嚴重地侮辱了我的人格和尊嚴。到了程橋派出所,我說:“我正當信訪,你有什么證據說我擾亂國家政府機關,擾亂治安?”袁剛氣勢洶洶地說:“我說你擾亂國家政府機關,你就是擾亂國家政府機關!我說你擾亂治安,你就是擾亂治安!用得著什么真憑實據?”就這樣在37.4度的高溫下,餓著肚子我被關了23個小時。事實上,我從信訪到現在,每次都是規規矩矩、老老實實,遵守國家的信訪條例,一個人默默地信訪。說我擾亂國家政府機關、擾亂治安,純粹是子虛烏有的。
2004年7月23日我又到市政府去信訪,警察開著警車過來,把我直接押到長寧區看守所,在看守所門口由程橋派出所以及公安分局的7名警察強制地把我從5769的警車上抬進看守所。在第四監獄與勞教婦女、賣淫女關在一起,把我的編號為321,就整整關了我15天,一直關到8月7日才放回家。關押我15天里沒有任何法律手續,既沒有拘留證,也沒有釋放證。
為什么我寫了共5000多封信,走訪了區政府、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共1000次,都得不到解決?為什么全國人大出了介紹信,非要把我關進長寧區看守所呢?6年前非法關押的公道還沒有討回,2011年又被長寧區公安分局及程橋派出所4次以莫須有的罪名抬進長寧區看守所。
第一張拘留證是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1月15日,說我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請問:我一個人獨來獨往默默地在國家信訪局上訪,在路邊的郵箱里寄信,我擾亂了什么公共場所秩序???
第二張拘留證是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0日,說我于2011年1月20日在府右街中南海周邊擾亂公共場所秩序。2011年1月20日我已經被他們拘留到上海市長寧區看守所,我怎么可能到府右街中南海周邊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這不是荒唐可笑嗎?為什么長寧區公安分局與程橋派出所一次又一次地捏造事實,誣告我、陷害我、誹謗我、鎮壓我,以莫須有的罪名,十天之內對我2次拘留。
第三張拘留證是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5月5日,說我于2011年4月27日在中南海周邊擾亂公共場所秩序。2011年4月27日由于我在國家信訪局上訪不小心,把腳扭傷了,當時我包里還有好多信還沒寄掉,我硬撐著乘14路到力學胡同下車,因為對面馬路上有兩個郵箱,我硬撐著走過去寄信,走到第二個郵箱,北京警察看到我腳不方便,走過來問我:“你的腳怎么樣了?”我說:“我腳扭傷了,不好走路了。”北京警察說:“那我們送你回去好嗎?”我說:“好的。謝謝你!”就這樣,他們把我送到了久敬莊,后來由上海駐京辦的工作人員把我送到了上海,4月28日上午回到上海,把我接到了長寧區程橋派出所做筆錄,硬說我4月27日在中南海周邊擾亂公共秩序,又要拘留我。我說:“我十年來從來沒有擾亂過什么公共秩序,這是你們硬加在我頭上的莫須有的罪名。”他們看到我腳腫得很厲害,連鞋子都不能穿,就把我送到了長寧區108醫院拍了片子,結果是骨折。在108醫院上了石膏,路一步都不能走。他們竟然喪心病狂地叫了一輛救命車,用救命車把我抬進長寧區看守所關押。救命車是用來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而不是用來押送守法公民到看守所關押的。他們的所作所為甚至比黑幫有過之而無不及,事實上已經到了無以復加、肆無忌憚的瘋狂狀態。就這樣我又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關了7天。在這7天里,我睡在地上,起來都很困難,上廁所更加困難,也不敢喝開水,7天時間大便一次都沒有拉,第八天回家,導致我晚上膽結石發作,那天晚上,是我人生在世最痛苦的一個晚上。他們如此的禍害人民,如此的喪盡天良,可以說是絕無僅有。他們簡直把老百姓欺負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哪怕是稍有絲毫的良知,也不會這樣做。他們吃著人民而不為人民,反而殘害人民,實乃天下之大謬也。所以在人民眼中,公安和以前的土匪一個樣,人民感覺不到公安是在保護人民,反而感到他們是最大的威脅。這一次的拘留,使我精神上再度受到了莫大的沖擊,人格上受到莫大的侮辱,再也無法承受。請問:哪條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信訪局信訪是違法?在路邊的郵箱里寄信是違法,要坐牢?真是喪心病狂,恐怖之極!!!他們對我卑鄙伎倆無所不用其極,對上訪百姓的鎮壓、愚弄和羞辱簡直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所以,我們的恥辱難以言盡,我們的苦難罄竹難書。
第四張拘留證是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月12日,說我于2011年12月26日在北京天安門廣場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拘留15天。2011年12月26日,是偉大領袖毛主席誕辰118周年的紀念日,全國各地人民群眾在自發舉行紀念活動。2011年12月26日下午兩點左右,我乘20路公交車到天安門廣場東站下車(以前這車站叫“前門”),路一步都沒有走,北京警察過來查身份證,我就把身份證給警察看,警察問:“你到什么地方去?”我說:“去紀念偉大領袖毛主席。”警察又問:“你上訪過嗎?”我說:“我上訪過。”警察說:“那把你的身份證登記一下行嗎?”我說:“行。”就這樣我一個人跟著警察去登記身份證,結果,天安門廣場也沒去成。都是些心平氣和的話,沒有一點點的過激行為。2011年12月28日回到家,下午兩點多鐘,我領著我婆婆到商店去,由于家里24小時被監控,保安打電話叫來了一輛警車,把我連拉帶拖地拉上了警車,到了長寧區程橋派出所,說我12月26日紀念偉大領袖毛主席違法,屬于擾亂天安門廣場秩序!真是荒謬絕倫、荒唐透頂、荒唐無稽。我說:“人民的領袖人民愛,人民的救星人民來紀念。紀念偉大領袖毛主席誕辰118周年何罪之有?難道偉大領袖毛主席是政府的敵人嗎?難道偉大領袖毛主席是共產黨的敵人嗎?為什么紀念偉大領袖毛主席要被關押被拘留?天理何在?公理何在?”拘留證下來,長達15天。我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我看過,也沒有這一條條例。”我又說:“我如果真的有擾亂跡象,也只能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處罰,沒有什么15日的。何況我根本就沒有一點點的擾亂跡象。”再說,10年來我每次上訪都是規規矩矩、老老實實,遵守國家信訪條例,一個人獨來獨往默默地上訪,從來沒有大吵大鬧過,說我擾亂天安門廣場秩序(我連天安門廣場都沒進去),純粹是子虛烏有的。然后這位承辦警察看了看電腦,也沒有這一條。他們明知錯了,執法的警察還是利用手中的權力飛揚跋扈、仗勢仗權、執法違法、以權代法、欺壓百姓、氣焰囂張,還是叫來了七八個警察和保安強制地把我抬上了警車開往長寧區看守所,到了看守所門口,又用七八個警察和保安又強制地把我抬進看守所監獄,關押了我15天。到拘留期滿又叫來了七八個警察和保安把我從監獄里抬了出來。現在的公安已經成為胡作非為、為所欲為、無所顧忌、無法無天的萬能魔方。他們敗壞的是黨和政府的形象,損傷的是人民群眾對國家對政府的信任。就這樣,紀念偉大領袖毛主席誕辰118周年,我車站下來一步路都沒有走,就以莫須有的罪名,被拘留了15天。嗚呼哀哉,天理何在?
請問:中國的法律何在?公理何在?上海市信訪條例第一章第七條規定:“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為什么長寧區公安分局和程橋派出所違反法律、違反信訪條例,對遵紀守法的信訪人一次又一次地無端扣押拘留打擊報復呢?為什么長寧區公安分局及程橋派出所要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呢?為什么他們要誣陷我、刁難我、歧視我、鎮壓我和誹謗我呢?難道政府錯了,就用關押的手段來對待百姓嗎?難道他們所謂的“依法辦事”就是對遵紀守法的上訪冤民實行資產階級專政嗎?為什么長寧區公安分局和程橋派出所故意違反黨紀國法,肆意地踐踏神圣的法律呢?為什么行政機關執意違法行政、司法機關故意枉法肆無忌憚、監督機關公開地慫恿包庇行使特權、公安機關隨意關押遵紀守法的上訪冤民呢?為什么……為什么……???長寧區公安分局與程橋派出所,一次又一次地故意關押我這個遵紀守法、受苦受難的上訪冤民,這是長寧區公安戰線的恥辱;也是長寧區人民政府的恥辱。
一張維護正義、公正的全國人大介紹信訪字第20040608號,導致的卻是對我三次的關押、三次的人格侮辱、三次對我身心的嚴重摧殘,天理何在???為什么六年前非法關押的公道還沒有討回,2011年又被長寧區公安分局及程橋派出所四次以“莫須有”的罪名強制地抬進看守所關押呢?所以,我要抹去被迫關押的屈辱淚水,昂起寧死不屈的高傲頭顱,挺直中國公民的錚錚脊梁,咽下控告申訴的深重苦難,拿起依法維權的銳利武器,為了真理而斗爭、斗爭、再斗爭,為了真理而堅持、堅持、再堅持,一直斗爭到討回公道為止,一直堅持到最后勝利為止。10年過去了,我們民不聊生,到處流浪。連過渡費一分錢都沒拿到,自己掏錢在外租房整整10年,我們過的是怎樣的生活?政府應該心知肚明。現在我寫了共5000多封信,走訪了區政府、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共1000多次,為什么還得不到解決?難道政府就不能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嗎?難道地方政府是有權沒有責、用權不監督、侵權不賠償、違法不追究的政府嗎?為什么我家從動遷到裁決、又從裁決到強遷、再從強遷到關押,每走一步政府部門都是錯誤的呢?難道政府部門不懂得國家的法律法規嗎?難道政府錯了永遠都不能解決我家的安居樂業嗎?也不能討回我五次被非法強制地抬進看守所的公道嗎?這難道能不讓我們感到憂慮嗎?依法治國今天出現如此冤案怎不令人驚嘆!!!
上海市長寧區上訪冤民 顧燕芳
2012年1月26日
附件:
2011的四張拘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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