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全國人大曾提出官員財產公示立法動議,1994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財產收入申報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規劃,2010年中共中央頒布《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結果如何呢?到如今也就是極個別小區弄了個不痛不癢的“新任副科財產公示”,還有人要我們“積極看待”。新任副科還沒來得及將權力租出去,小范圍公示也無人監督真實性,做做樣子是可以的,那些尋租已久的官員呢?事情到了這一步,再不承認現在就搞官員財產公示與國情不符,無異于自己騙自己。
官員財產公示是公認的陽光法案,為什么喊了二十多年沒有結果?因為腐敗范圍廣,腐敗程度深,且愈演愈烈,真要是官員財產全透明化,首先是官員剩不下幾個,一口氣替換八成官員,社會不定亂成什么程度,反正比一場大革命還要嚴重;其次,普通百姓也承受不了那么大的心理落差。大家都知道一些官員很富有,但不知道真實的富裕程度,你這一公布,得,死的心都有了。這樣說的原因是,財產如實公布后,部分官員容易定罪,另有一些要定罪存在客觀上的困難,這種人在財產公示后將公然抱著巨額財富在你身邊晃來晃去,弄得你沒窮死卻氣死了。
這會兒有人要說了,我寧肯被氣死也要將那些蛀蟲拽出來。其實問題不在這里,要不要反腐敗不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話題,應該討論的是反腐敗的方式。既然大家都認為該干卻數十年沒有落實,說明“財產公示”那條路走不通,不通則痛,痛則不通,這就形成了惡性循環,腐敗愈演愈烈。
財產公示制度有三個關鍵且缺一不可:1、大小官員一律公示;2、有效監督;3、瞞報追責。硬要在“財產公示”這個牛角尖上鉆下去是不會有什么好結果的,一句話說穿了,他們不敢如實申報財產,你也不能指望一撥腐敗的人有效監督另一撥腐敗的人。
難道這腐敗沒法反了還?當然不是。腐敗還得反,方法再商量。筆者認為現在就搞財產公示不切實際,它需要一個過渡階段。
第一步,全民凍結財產。房地產、銀行存折和其他有價證券等大額資產都是掛了身份證的,統統進入待定狀態。桌子椅子購物券等沒法凍結的就算了吧。
第二步,認領財產。不怕公示的都領回去,三代之內的直系,不論是否在一起生活,認領后的財產都羅列在一張表上,表上沒有的不再屬于你。亂領者將被追責,無人認領的全部充公。
第三步,財產公示。副科及以上官員的財產狀況都得放在一個數據庫里供查詢,數據庫每年更新一次。任何人有權查詢任何官員的財產概況,詳細程度則分查詢等級,比如辦案人員和普通網民的查詢等級不一樣。
第四步,腐敗替代機制。改開以來的經濟發展,腐敗的驅動分量是不容否認的,官員財產透明化以后,得另找動力,道德建設自不必說,身為共產黨員,就得旗幟鮮明地弘揚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但經濟利益也不可忽視。我相信,到了普遍廉潔時,高薪是能養廉的,現在唱“高薪養廉”則無異于說天書。
從以上可以看出,本案有一個重要原則,即適當照顧既得利益者,最主要體現在盡量不咎既往,比如無人認領的資產直接充公,知道戶主是誰也不再追究。能人未必違法,違法者大多能干,能干就讓他繼續干吧,好歹還有個“好貪官”一說,反正他以前撈的絕大多數回到了國庫,再以后,財產公示制度建立了,官員財產都透明化了,想貪也難。
一些廉潔國家的財產公示制度起始于腐敗不嚴重的時候,主要著眼點是預防,所以實施難度要小一些,中國的腐敗現象很廣、很嚴重,直接進行財產公示不現實,需要“凍結-認領”這個過渡階段。道德過度反而不道德,退一步則海闊天空。你一定要堅持貪污一萬元都得坐班房,財產公示制度是建不起來的,腐敗是沒完沒了的,若是止于經濟問題而無其他惡行,沒收其非法所得不讓再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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