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為律師,我卻無法為自己討回公道
山東法瀚律師事務所 馬志遠
我是一名律師,執業已經13個年頭了。13年來,我代理案件幾百起。可是,對于我自己遭遇的損害,近5年來一直無法討回個公道。
莫說律師行業多么崇高神圣,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律師隊伍里也不乏渣滓人物。
話還得從頭說起。
早在2003年的時候,我與另外兩名律師一起創辦了一家合伙律師事務所。2005年5、6月間,一個名叫XXXX的女律師(1957年出生)來到我們所,希望成為我們的成員。我們接納了她。因為都是本鄉本土,我們對她委以重任,讓她兼理財務。誰也沒有料到她竟然是個狼心狗肺、鮮廉寡恥之輩!她利用我們讓她兼管財務的便利,到2007年9月,侵吞所內業務收費178855元。
事情發生后,我們報告了當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出面“調解”,她在調解會上大耍無賴,“調解”不了了之,懸而未決。
在此后一段時間里,原合伙人離開本所,不在過問此事;新補充的合伙人因為此事與他們沒有關系,也不關心。這件事就只有我自己一人扛著。
2010年3月,我以律師所的名義,以她涉嫌職務侵占罪為由,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不予立案。我們依法申請復議,公安機關仍然維持了“不予立案”的決定。我們再向檢察院的的偵查監督部門申訴。后來,檢察院的人口頭告訴我們說,公安局認為我們的證據不足。本來刑事案件的證據是不需要當事人收集的,更何況我們也向公安局提供了我們的案件登記表和財務賬目。
向公安機關報案后,令人驚奇的事情發生了。那個侵吞我們業務費的XXXX竟然寫信給省司法廳分管律師工作的副廳長,子虛烏有地給我捏造了“十大罪狀”!
為了說服人家檢察院或者公安局能夠立案,我費盡周折,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努力收集證據,其中一份是XXXX將一筆數額為10000元的業務費用在銀行轉賬的時候存到她丈夫名下的銀行票據。我打算收集更多的證據,可是沒有能夠做到。
今年2月15日,當我把這份證據交到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時候,檢察院的人說,我們的申訴已經經過審查,案卷退回到公安局了,讓我們直接去公安局。
為避免與公安句經偵大隊的辦案人員發生爭執,我事先請司法機關的一位朋友從中介紹通融一下,只是希望公安經過能夠接受我的材料。那天,我那朋友當著我的面打通了經偵大隊長的電話。電話那邊說——“這起案件已經經過偵查監督,沒有必要立案。讓他也不要再來反映了,來我也不接待。律師事務所又不是單位,律師事務所的人員不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即使構成犯罪,也只是構成侵占罪,讓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好了。”——天哪,律師事務所竟然不是單位!《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得很清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的機構。”難道“機構”不是“單位”?真是奇談怪論!
這么一件事實很清楚、很簡單的案件,到現在已經拖了將近5年了。我真的沒有更好的辦法了。我為我自己悲哀!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