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IPO審不審問題的本質
最近,網上熱議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的 “IPO不審行不行?”的郭樹清之問,此問題又引起一些人就事論事的爭議。其實這個問題我在《深刻的股市制度危機》、《改革證券監管體制是中國股市步入正軌的前提》兩篇文章中己經做了解答。中國的股市根本不是需不需要上市審核的問題,是適用審核制還是注冊制的問題,而是基本制度是按“圈錢”制設置還是按“投資”制,“財富效應”制來設置。上市審不審根本就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如果不審,自然應該設置另外一套的制約“圈錢”和對造假嚴厲懲罰的制度來制約,審有審的辦法,不審有不審的制約。根本的問題在于設立股市的指導思想。
看問題應看本質。證券市場是一個需要建立在高度誠信與信用基礎的市場。買賣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對不誠信與無信用的上市公司是必須要有嚴厲的事后懲罰,對上市公司因不誠信無信用而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是要按公平合理原則做出賠償,這樣才能制約與減少事前的不誠信與造假的出現頻率。此有點象法律上的殺人償命制度,但既使是殺人要償命制度,也都無法制止一些人去殺人,何況證券市場上的騙錢不受懲罰?因此說,根本的問題是要從制度上設置到只有那些切實能為社會提供投資價值的企業才想上市,有一些企業叫他上市都不上市。而不是象現在,所有的企業都削尖腦袋想上市。所有的企業都削尖腦袋想上市,必定是權利與義務失衡,股市的基本制度有問題。試想,如果是一個權利與義務平衡的,有嚴格法律制度制約的市場,有一些企業你叫他去上市他都不去的環境條件,IPO審不審有何關系?而在一個所有企業都削尖腦袋都擠上市、既使有殺頭危險也要擠上市的情況下,僅審批就可以獲得尋租,談論審不審還有意義嗎?
中國證監會是代表政府的作用,應該保證公平的、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市場制度的設立與執行。現在連這些最基本的制度都沒有,僅有的幾項為裝璜門面而設的幾項懲罰措施根本沒有實際執行的價值。拋開這些最本質、最基本的制度不提,而在談論審不審、注冊制,說得好聽點,是在轉移話題,說得不好聽點,有點象混淆當前股市問題的性質。
中國證券市場不解決買賣雙方基本權利平等問題,是不可能克服亂象步入正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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