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兩會建言:恢復“最高國務會議”制度
恢復“最高國務會議”制度
★郭松民
改革開放以來,自從提出了“黨政分開”的改革目標后,在國家政治,尤其是最高政治層面,逐漸出現了最高政治領導權和管理國家日常事務的最高行政領導權,即國務院的權力相分離的現象,國務院因此享有高度的獨立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來擁有對國務院進行監督的權利,但由于人大全會每年只召開一次,會期通常又比較短,這就使得行政領導權往往處于不受監督的狀態,這種狀況,既在實際的政治、經濟生活當中產生了不良后果,同時也埋下了各國家機構間不能有效協調的隱患。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國憲法曾經通過設立“最高國務會議”制度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1954年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并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最高國務會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最高國務會議對于國家重大事務的意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討論并作出決定。”此后的政治實踐證明,作為國家機關間的聯系協調的機構、作為國家主席對國家事務最高干預權的重要內容、作為與參政黨(民主黨派)進行溝通的政治性合作組織,最高國務會議貫徹了民主執政的理念,展現執政初始的中國共產黨卓越的執政能力,在新中國的政治進程中具有獨特的歷史和政治意義。
縱觀1954年憲法的相關規定,首先明確了最高國務會議的召集主體——國家主席,其次相對明確了參與人員的范圍,包括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和“必要的時候”的規定,使得最高國務會議具有充分的靈活性,可以用來討論處理復雜的、涉及面廣泛的或者突然出現的問題。在一定意義上,最高國務會議是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一項完全的權力,其會議的組織、內容、規模等完全由國家主席掌握,對參與人員、議題、會期等都沒有硬性規定,表明最高國務會議組織結構的開放程度很高。
從1950年代的政治實踐來看,最高國務會議主要發揮了這樣一些作用:會議召集人即國家主席發表帶有國家基本政策性和方針性的講話;有關黨政方面負責人向會議做工作性報告;討論中共中央、國務院提交的重大政策意見或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在“兩會”前夕召開的最高國務會議,討論將提交人大和政協會議的相關報告,協商將提交“兩會”的人事提名和任命等。
總的來看,最高國務會議充分發揮了聯系協調的功能,尤其是在毛澤東擔任國家主席暨最高國務會議主席期間。由于毛澤東同時擔任國家主席和中共中央主席,因此黨政關系、國家各個機構之間關系是高度協調的,最高國務會議在討論和干預國家事務、調動民主黨派和社會力量參與國家政治等方面更是充分顯示了政治影響力。不僅如此,按照憲法對最高國務會議的相關規定,還在實際上賦予了國家主席對國家事務的最高干預權,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國家主席對于國家政務具有最高的責任和義務,而其他國家機關被降低為對國家事務只具有從屬和執行責任的執行機構。顯然,作為國家主席對國家事務干預權的重要機構,最高國務會議的權威性和最高性都是不容置疑的,而由于最高國務會議組成人員的特殊性,其實際權力也是相當有效的,國家主席召集最高國務會議的職權,是其在管理國家重大事務方面所享有的具有實際意義的權力。
自從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開始執政,并逐漸形成了黨的總書記兼國家主席兼中央軍委主席的傳統,這對于確保黨和國家的團結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始終沒有恢復1954年憲法的“最高國務會議”制度,因此,盡管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的規定,然而由于缺乏“最高國務會議”這樣一條有效杠桿,國家主席仍然是“虛位元首”,實際上無法行使對“國家事務的最高干預權”,當然也就無從“對于國家政務具有最高的責任和義務”。這一缺憾,使得黨政關系、國家各個機構之間關系出現了不夠協調的現象,有時甚至會使外界產生“政出多門”的感覺,毫無疑問,這種狀況也影響了國家最高領導人的權威,影響了黨和國家的團結。
目前,兩會召開在即,筆者鄭重建議兩會委員、代表,認真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政治經驗,恢復憲法關于“最高國務會議”的規定,消除最高政治領導權和管理國家日常事務的最高行政領導權不相統一、不相協調的現象,以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