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120220反思共產主義運動失敗的原因
首先重溫一下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一個原理:內因是變化的依據,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對一座大廈的倒堨,我們需要反思的是什么?不是大夸其多么雄偉壯麗多么適用,花了多少錢,這不是我們關心的中心問題,而是要首先放下的,要反思的心中問題是大廈倒塌的原因,這才是根本性的,對此所有人的人都會理解認可。因為只有找到倒塌的原因,才好好再重建一座樓,并確保它不再重復倒塌的命運。連蔣介石都明白:他的失敗是因為自己內部的原因,即腐敗無能。這就涉及到一個政治體制的問題。
第一,體制問題。好的體制可以促使事物向好的方面傳化,否則就會走向反面。無產階級不能使用現成的舊的國家機器。
同理,搞公有制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也一樣,既然前蘇聯前中國的社會主義大廈被崔毀了,我們就就應當挖根求源,尋找其人為的原因,和社會制度組織結構及法律原因,實質上就是政治原因和社會經濟文化原因。而不是一味地固執地拒絕檢討自身的原因。公有制的好處已經眾所周知了,推廣實踐才是目的,而不是教條地原封不動地堅持它所有的具體的措施與方法,就是不能照搬照抄過去所有的理論與實踐,而是要從實際出發找出失敗的根源,在總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創造出我們自己的措施與方法,這才是真正的的馬克思主義者,具體對待具體的問題必需做的工作。例如文革是在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進行的,在今天資產階級專的條件下就不可能發動文革,但可以局部地利用某些適合現實情況的東西,如“四大”、罷事實講道理、學習馬列毛澤東思想等。公有制的失敗既有歷史原因,如中央集權官僚制度,也有現實原因,更有上層的錯誤思維模式和具體措施,如法律的缺失和不到位。
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央政權,是建立在封建社會基礎上的,不是建立在大工業化的資本主義基礎上的,所以仍舊實行的是秦始皇確立的中央集權制,是舊的國家機器,也就是一切聽中央的,缺少民主意識,在毛澤東的領導下有正確的群眾路線,利用集權為人民服務,但集權是利少弊多的,當毛澤東逝世后,走資派上臺執政,也可以利用集權制愚民對人民實行專政,僅有的群眾路線也不是法律,也沒有法律作保障,最終被官僚否定,人民自然會陷入被專政被奴役的境地。試想如果文革時就出臺“人民普選法”實行民選,那么走資派就不可能輕而易舉地復辟私有制或長期把持政權。
所謂官僚體制就是一切官員都是由上級官僚指定任命的;所謂人民民主制度就是就是一切官員都是依法由人民來選舉被選舉和罷免的。人民的權力高于一切,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縱觀新中國政權,組織上并沒有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人大代表也不是普選的,而是領導指定的,是毛澤東在替人民當家作主。這實際上陷入官僚體制,只是改變其服務對象后的形式上的民主。如省縣鄉及國企領導都不是民選的,無形中容易轉化成一個為官僚服務的官僚階級。人民當家作主變為少數代表或個人當家作主。官僚體制給資本主義復辟上臺打下了堅實的制度、組織和人事基礎,為其提供很好的上層建筑基礎,一把手想用誰就用誰。
由于官不是人民選舉的,是上級任命的,所以官只對上級負責,無需對人民負責。又因為是上級讓他們工作的,按上級路線走的,所以錯了就由上級負責,下頃可以推托責任。而人民對官的監督,是自己的生存權攥在官僚手心里的監督,這就失去了監督的決定性有效性。例如你監督也僅僅是個意見,就可能被穿小鞋遭排擠,提撥入黨先進都沒你的份。在生產隊一個隊長就可以不發糧讓你餓肚子,迫使你屈服于官僚的錯誤行為,大躍進中出現餓死人的現象,實上就是這些官僚一手遮天殺人的結果。不走群從路線又夠判幾年刑?沒有法律規定。
第二,以文件代法,法律制度不建全。
“沒有規距就不成方圓?!睕]有公有制法律就不可能有公有制制度。由于用簡單地的方式建設、管理和維護公有制,管理國家筑固政權,就必然會留下了一些漏洞和缺失,也就給復辟資本主義私有制留下后患,給走資派留下可乘之機。
由于行政命令取代了法律,官僚可以大肆濫用職權,搞浮夸風、命令主義、瞎指揮、以權謀私、任人為親等??梢噪S意地破壞公有制,如大躍進期間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提出“寧丟千斤糧,不丟一斤鋼”加上浮夸風出現餓死人就成為必然。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也都沒有參照的條文,官員可以為所欲為,一些反人民公社的人就可以利用法律的缺失人為地制造麻煩,以達到壞的目的。例如大躍進就應當立法,以不餓死人為前題,寫明什么是該做的,什么是不該做的。后來真的餓死人了,也沒有法律依據追究相關官員的法律責任。即使沒有據體的法律規定,也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自古以來“民以令為天”,“人命關天”!但那些導致餓死人的書記、社長、隊長,卻都消遙法外,在客觀上造成餓死不違法的事實,也反映了政策與法律對官僚的極大寬容與姑媳。有人說干部是黨的寶貴財富,那么人民是不是呢?“干部”這個“財富”是為人民服務的,否則就會貶值直到被拋棄。
如人民公社、國企,集體企業都沒有立法加以保護,所以解散它們就輕而易舉,不要通過任何法律程序,一把手一句話一紙文件就充當了法律,這樣“濫法”,就顯得不嚴重肅,不認真,不負責任。假如有《人民公社法》規定:解散人民公社的法律程序需要二十年,那么就會給想解散人民公社的人,帶來很多麻煩與障礙,我們省略了一個法律幾張紙,復辟者就方便地一步成功。
有人說,公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憲法》有規定,但“憲法”并沒有也不可能規定解散公有集體所有制企業判幾年刑;有人說即使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也會被走派篡改掉,但決不能因此而不立法。不是有人把公有制改成私有制了嗎?為什么我們還要重建公有制?這反映出某些同想思懶漢,思維簡單,害怕斗爭的反復性,想用一勞永逸的方式做事,肯定是不現實的,注定會落空的。
第三,“刑不上大夫”保存了走資派。
大躍進時,基層干部搞浮夸風餓死人,既不承擔行政責任也不承擔法律責任,上層中央領導人違憲違法復辟資本主義,反人民也沒有依法追究,例如;對資產階級司令部的頭頭與主謀就如此。既然反社會主義公有制反人民,復辟私有制不違法,那么誰都敢去冒犯公有制冒犯人民了,把兩個階級兩條路線你死我活的斗爭當成人民內部矛盾,這就混淆了敵我矛盾,也就重蹈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意識。所以才有“死不改悔的走資派”三番五次地翻案復辟資本主義,因為他并沒有違法,知道你拿他沒辦法。古人說“小人之智勝過君子”。其實小人走資派是很精明的,所以斗來斗去,他們人還在心不死,復辟私有制就成為必然。不光在組織上有了官僚體制這個基礎,在人事上也保存了勢力,抓住了左派不依法懲辦的弱點。
黨的最高領導人只是組織者與路線的執行者,對路線方針有建議權,不應有決定權,必需按照《憲法》法律集體舉手通過才可以頒布實行,黨代會或人代會負責制訂監督修改路線方針政策,政府執行,個人包辦代替就有潛在的危險。當初主席決定一些正確的事是好的,但當主席不在時應當由誰來決定?那么走資派沿襲個人決定的“人治”,就順理成章了。
如果是真的:在這個依法治理走資派的問題上,江清同志是十分清醒明智的,向主席提出這個問題,被以“不搞蘇聯那一套”為由否定了?,F在看來是主席錯了,走資派為何把江清同志視為眼中釘肉中剌,瘋狂地要加害于她置她于死地而后快?現在已不言自明了。在這一點上江清同志是左派高層中唯一有眼光有歷史遠見的人!超越了前人同時代的人,稱她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真不為過,是毛主席的好學生也當之無愧。
第四,十一次路線斗爭的不同性質。
分清不同性質的矛盾,有利于左派的斗爭,才好抓住主要矛盾,解決主要矛盾,以免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
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與一切錯誤的路線和資產階級路線的斗爭是必然的。王明的教條主義、陳獨秀的投降主義、張國燾的分裂主義、劉鄧資產階級路線,林彪野心家等,與他們的斗爭性質有所不同。王明是個教條主義者,但他并不反對馬克思主義,不反對共產主義,不反對公有制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主要是軍事上奉行了“左傾冒動主義”,與強大的敵人硬打硬拼;陳獨秀面對蔣介石的反革命大屠殺妥協投降,不敢反擊;張國燾的革命立場不堅定,最終背叛了革命;高崗只是個野心家;解決他們的問題黨內意見基本一致。因為他們中有的人已不在中央,有的死了,也不再掌握權力,所以他們“復辟”東山再起已成為不可能,包括林彪反黨集團也如此。
什么是教條主義?譬如:父親叫兒子去買東西,說:這錢打醬油,這錢買一瓶醋,結果孩子到了商店,弄成打醬油的錢不能買醋,買醋的錢不能打醬油,這就犯了教條主義的錯誤。而修正主義則是從根本上否定“買東西是正確”的理念。試想不打醬油有醬油吃嗎?所以說王明只是方法上的不同,用了錯誤的方法,方法上的錯誤與指導思想的錯誤是不一樣的。區別在于:王明想革命卻用了錯誤的方法,而修正主義卻從根本上否定革命的正確性。
所以要區分不同性質的矛盾,但光區分不是目的,正確地解決不同性質的矛盾才是目的,當然不是最終的目的,最終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說“四人幫”也是反對毛主席,反革命,復辟資本主義,是野心家,顯然文不對題,找不到“分田到戶”解散國企,復辟私有制的任何事例和證據。而華葉與“四人幫”之爭,起初只是毛派內部反文革與擁文革派別之間的爭奪,誰知鷸蚌相爭魚翁得利,走資派借機上臺復辟了。對黨內十一次路線斗爭,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一概而論,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前十次路線斗爭是正確對錯誤,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的斗爭,而第十一次路線斗爭的性質是錯誤對正確,資產階級對無產階級的斗爭。
同時更要把當權派與走資派區別是開來。如“三自一包”“分田到戶”“剝削有功”但他們是極少數;而當權派除了在農村的執行過資產階級路線復辟私有化外,大多數是沒有復辟私有化的,只是在生活作風上搞特珠,在工作上官僚化,特別是在城鎮黨政機關及全民集體企業中更是如此。
第五,沒有法律的斗爭及其后果。
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在意識形態領域發生激烈的斗爭時,槍桿子是不起作用的,起作用的應當是法律,法更易于讓人民接受,有法可循。例如文革就是文斗不是武斗,法就是文斗的一種方式。
革命戰爭時期,沒時間建立健全公有制法律,但共和國成立后就應當完善各個領域里的各項法律,以法律的形式保存維護公有制的深入和勝利果實,并發楊光大。從粉粹高饒聯盟、劉鄧司令部到林彪“四人幫”,都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沒有政治上的法律依據和標準加以保護。因為有主席在,他會告訴人民那些是正確的那些是錯誤的,但主席不在了怎么辦?誰告訴人民事實的真象和正誤?走資派一旦上臺他說他代表黨,最有資格領導一切,又有了軍權他就說了算。這樣問題就出來了:一個人改變了黨的性質,把無產階級政黨改成資產階級政黨??磥磉€是要民主,同時要立法,如建立《反修正主義法》,把修正主義走資派的思想理論、言論、及現實中的各種行為表現例舉出來,形成法律交給帶人民,人民就清楚造什么人的反,造什么樣的行為的反。由于法律的缺失,人民并不清楚走資派的各種表現,又如何造他們的反?現實生活中誰又會把這些走資派的特征行為記在心里?
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加上黨內斗爭的貫性,黨粉碎誰都是正確的,至少不是違法的。打倒劉鄧是正確的,粉碎林彪反黨集團是正確的,粉碎“四人幫”也成了正確的了。因為人民手里并沒有一個法律條文作對照,加之上層掩蓋事實真象,人民也不知誰是誰非。
談及文革被否定,普通陌姓都感嘆地說:如果再發動文革,那將不是動筆桿子而是動刀動槍桿子了。由此可見人民群眾覺悟了
第六,民主的缺失與“四大”的局限。
早在延安時期,為不重演周期率的悲劇,毛澤東提出民主的方法,但什么是民主?具體的方式如何?及如何實施?毛澤東并沒有明確地提出來,更沒有一個具體可行的實施細則,他說的民主是人民的選舉被選舉和罷免權,還是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四大”民主方式?現在看來是后者“四大”權。
建國初期就有人提出民選,主席說:我在北京全國人民都不了解我如何決定我當主席?這進一步說明主席提倡的不是民選民主,而是代議民主:人民代表大會制。但全國人大代表也不是人民投票選舉的,而是官方安排指定的,連鄉縣代表也是如此,因此人民就失去了直選和普選的機會,連煅煉民主的機會也沒有,因而所謂人民當家作主實質上還是官僚當家作主,即便是人大代表自已,也不據有被選舉國家領導人的權力,只有選舉他人的權力,在現實中必然是官領導一切,這也成為中修以人民落后不適合民主普選的理論和現實依據。同時代議制也給走資派留下復辟的機會,因為他左右否定人代會容易,而左右否定全體人民難,但全國人民卻又沒有選舉權。
文革中的“四大”是有局限性的,它僅僅是意識形態即思想領域的權力,并不是組織人事上的選舉被選舉和罷免權。如果用“四大”充當選舉被選舉和罷免權,顯然是自欺欺人的,實際上也不可能存在的,反而會誤導民意。對有些人“四大”已成為民主的誤區,況且“四大”并不是中國的專利,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都不同和度地存在。就連這樣的形式上的民主都被走資派取消,其封建專制到什么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既然資產階級可以立一個私有制的憲法與選舉法,我們無產階級為何不能建立一個公有制的憲法與選舉法(不論誰當選都要維護和堅持公有制,為人民服務)?資產階級做得到,無產階級為何做不到?除非你有私心。
社會主義不光是公有制,這只是經濟基礎和所有制形式,還必需建立一個公有制的政治制度即上層建筑,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如果人民不據有選舉被選舉和罷免權,那就是黨作主,甚至是官僚或一個人說了算,這就不是本質上的社會主義。
第七,“造反有理”已不是無產階級的專利。“革命無罪,造反有理!”是馬克思主義及其哲學的核心,沒有它就會喪失斗爭的手段,就無法實踐階級斗爭和無產階級專政。沒有革命就談不上造反,造反是手段,革命是目的。
說造反有理是無產階級的專利是片面的錯誤的,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你可以造走資派的反,走資派也可以造無產階級的反。但造誰的反?誰來造反?這才是要弄清楚的問題 ,否則就會陷入盲目性,甚至造錯反。對此應當有個法律加以明確和規范,讓人民掌握使用,才不會迷失方向。
通常,封建主義者造奴隸主的反,資產階級造封建君主的反,無產階級卻要造封修資私有制的反,不甘心失敗的走資派即封資修也會反過來造無產階級的反,因為無產階級要消滅幾千年的私有制,其革命的艱巨性就可想而知。
再如,葉華造了“四人幫”的反,也就造了文革的反,而鄧不僅造了葉華的反,而且造了主席的反和整個無產階級的反,造了公有制社會主義的反。所以造反只是一種斗爭的武器和方式,無產階級能用,走資派也能用,這就是對立統一規律。這是因為無產階級有了政權,走資派就利用造反奪權復辟資本主義,這是我們必需高度警惕和必需吸取的經驗教訓。
由于一些左派不學馬列毛澤東思想的理論,特別是不學馬克思主義哲學,必然會陷入表面化、孤立、靜止、片面、僵化的思維模式,那么只能用主席的“由此及披,由表及里,透過現象看本質”的方法才是正確的。馬克思主義是革命的理論,而馬克思主義哲學是革命的方法,告訴我們如何革命。
第八,革命是歷史火車頭。右派會激發革命斗志,而某些左派卻會消磨革命斗志,因為在路線斗爭的問題上他們會亂斗,或殘酷斗爭無情打擊,王明是早期的代表人物。
中國是農業國,農民占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歷代革命都是農民發起的,唯有辛亥革命例外,當今革命的主力軍依然是農民,無產階級是領導階級。改開復辟資本主義私有制,為何沒有暴發革命?根本原因中農民沒有起來革命,原因是他們還可以利用毛時代遺留的集體土地生存,小農意識也使他們堅決捍衛個人的利益,同時還可以進城打工撈外塊,享有比工人更大的政治和經濟權,特別是勞動權,所以目前他們不可能革命,也不會革命。他們在城里的一切維權行為只是為了利益最大化,即和資本家及官方爭奪出讓土地后的土地款分成,這個分成僅僅是分多分少的問題,而不是有沒有地的問題。
而工人階級卻失去了管理使用國企的權力,一無所有,很少為管理權經營權而斗爭,大多是為下崗后的生活費養老金而抗爭,象通鋼那樣為了爭奪企業所有權經營權,才顯示出主人翁的地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政治斗爭。而大型國企被“貴族化”,利用農民工做具體的一線工作,他們只從事管理工作。這也說明工人大公無私顧大局,從而看淡了企業歸屬權經營管理權,沒有把國企當成管理生存的權力和基礎,因此革命性不強斗爭不堅決。另一個原因是工人一旦革命就可能會失去生存權——沒有退路土地,而農業民工敢于在城里爭奪利益與生存權,是因為他們無后顧之憂,農村是他們的大后方最后的退路,即使不為資本家打工也可以生存。其實工人對國企始終擁有使用權,管理權,很多人卻被一句“國有”迷惑了放棄了,而農民明知土地是國家的集體的也敢旱衛管理和使用權。
革命被推遲了,但革命還是一個必然,辛亥革命那種形式的可能性最大也快捷,但絕不是“一個不抓,一個不殺”的革命,那是不能奪取政權更不可能筑固政權的,筑固無產階級政權靠的是無產階級軍隊、警察、法院,這必需是由人民執政管理下的,對它們有罷免權的。在此基礎上有一系列法律,都由人民制訂掌握、監督、執行,那么資產階級才會葬身于人民民主專政的汪洋大海之中。而不是沒有法律的亂斗,沒有結果的疲勞戰,保存不了革命成果的圖勞。每取得一個成果都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不來,再交給人民群眾監管?,F在官僚與開發商為何能肆無忌憚地拆除烈士陵?就因為沒法律何護它,舉報維護也沒有法律依據,連政策依據也沒有,這就是沒有利用好法律的結果。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斗爭的條件、形式、內容、方法都發生了變化,因此必需在堅持馬列毛澤東思想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具體對待具體的問題,堅持原有的好的還有益的方法,同時找到新的形勢下屬于無產階級斗爭的新的方法,這種方法要有別于前人的方法,這就是本文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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