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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活熊取膽說到人與動物及動物保護主義的關系

宋公明 · 2012-02-19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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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活熊取膽說到人與動物及動物保護主義的關系


近日,關于活熊取膽的話題又熱了起來。查了一下,早在2006年在下就對同樣的話題發表過帖子,對動物的屬性、人和動物的關系、動物保護主義和現行法律的矛盾等問題做了論述。的現在的爭論,還是和當年一樣,其實并無新意。故把當年寫的帖子匯集起來,以供參考。

一,由動物的法律屬性談活熊取膽


宋公明


動物就是物,只不過是會動的物。在動物園的動物是園產,是有主之物;個人飼養的動物則是個人的財產。在這一點上,園養動物和寵物與飼養場的雞、豬沒有什么不同,都屬于有主的財物,所有人具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人可以用牛耕田、擠奶;用馬拉車;用雞下蛋,用熊之類的展出、表演馬戲,當然,也可以取膽汁出售,等等。這些都是把動物當成“物”來來使用的,和使用其他物品沒有什么不同。如果有人侵害了有主的動物,實際上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物權,如果情節嚴重則可構成侵犯公私財物罪,那個用硫酸潑熊的大學生就是這個罪名,而無論這個動物是不是珍稀動物。


野生動物屬自然資源,也屬物的范疇。其中珍稀動物受法律特別保護,不允許傷害,也不允許私自收養。對于其他野生動物經過批準可以捕獵或人工訓養,例如海洋捕撈(可憐的魚類呀?。?、海水養殖等。
 

動物是個龐大的概念,從低等動物到高等動物,情況實在復雜得很。人類保護野生動物是為了保護生態平衡和野生資源,并不是也沒有必要把動物人格化,用人標準替動物作想,那不過是唯心主義的偽善而已。例如人體內的寄生蟲,蒼蠅、蚊子、蟑螂,不也是動物嗎?為什么要殺之而后快?如果說這些是昆蟲,是低等動物,那么老鼠呢?它不是高等哺乳動物嗎?以人的眼光對動物分三六九等,對動物有什么意義呢?難道殺死一只螞蟻和殺死一只大象有什么本質的不同嗎?如果動物會開口,它一定會問:法律面前動物與動物為什么不平等?


最近因活熊取膽的事,又鬧得沸沸揚揚.其實取熊膽與擠牛奶,割鹿茸,剪羊毛,閹割豬,喂填鴨之類有何不同?如果說殘忍,把魚活生生的刮鱗,活生生的油煎,不是更殘忍嗎?怪不得君子要遠庖廚,嘴里吃著生猛海鮮,心中存著大慈大悲,酒肉穿腸過,佛在心中留.這種“眼不見為凈”,是不是自欺欺人?是不是婦人之仁?是不是蠢豬式的仁義?


人類把包括動物在內的地球物質作為資源加以利用,這是不可避免的事,素食主義者也要吃植物吧?奇怪的是,崇尚叢林法則的人,認為人都是自私的精英們,對人剝削人、人壓迫人認為是合理的天經地儀的,而對動物卻好象特別關愛有加。也許對他人心地越是殘忍,就越是想要在動物身上表現自己有仁愛之心吧?黃世仁的老母不是也在念佛嗎?殘忍到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老板,養寵物的也不少吧?


  當人心不能換人心,看著自己的同類在互相殘殺,看著自己的同胞在貧困線上掙扎,對只講所謂效益不顧公平而對剝削壓迫心安理得,卻對動物(當然,只是某些特定的動物)大發善心,是不是有點想罵一聲“媽媽的”?


2006-1-16


二,很無奈--根據法律,動物是可以虐待的


宋公明


首先要聲明,在下說這個話,并無贊成或鼓勵虐待動物的意思。在下只不過是實話實說而已。動物是可以虐待的,有以下幾個理由:


一, 只要不違法,什么都能干。這個話也不是我說的,而是某些精英們鼓吹的理論。虐待動物并不違法,所以是可以干的。當然,這里是指所有權屬于自己的動物或無主動物,且不在野生動物保護范圍之內。動物的法律屬性是物。《物權法》規定,物的所有權人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物的使用,談不上虐待不虐待。例如坐在板凳上,不是對板凳的虐待。同樣,騎在馬上,也不是對馬的虐待。這個法律也不是我制定的,不服氣可別沖我來。



二, 那么制定一個《反虐待動物法》,動物不就不可以虐待了嗎?然而這個法似乎是專門用來保護貓狗的,欲規定不準吃貓肉狗肉。如果腦子沒有進水,就該知道動物是一個極為龐大的概念,天上飛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什么都有??偛荒芪ㄘ埞藩氉?,特別享受法律保護的待遇,而其他的動物不能享受吧?難道貓狗是你的祖宗不成?如果不是又憑什么把動物分成三六九等?法律面前,螞蟻和大象是不是也應當平等?然而人類要生存,要發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動物資源,對一些動物就只能有失恭敬了。生吞活剝,水煮油煎,剪毛擠奶,活體解剖,也在所難免。螞蟻可以食用藥用,大象也可以用來搬運和表演。??梢杂脕砀飻D奶,羊可以剪毛剝皮,馬可以騎乘拉車,當然,狗和貓也不能搞特殊化。養而食之,自古已然,于今不絕,就是某些人認其為親爹也不能禁止。


三, 再說什么叫虐待?食用就是虐待嗎?食用者未必是屠宰加工者,為何只懲罰食用者?再說宰殺是虐待,養寵物就不是虐待嗎?以人的標準對動物,把人的愿望施以動物,是唯心主義,未必就是善待動物。例如給狗狗穿衣服,狗狗未必領情。如果以人的標準來對待動物,那么公男人擠母牛奶,是不是流氓行為?電影《刮痧》中,中國人給小孩治病,美國人硬說這是虐待孩子。過去外國人給孩子打針,中國人也曾以為是洋鬼子吸取孩子魂魄。人與人尚且如此,人對動物的所謂一片好心,未必不是適得其反。農夫好心把冬眠的毒蛇暖活過來了,自己卻被毒蛇咬死了。這種動物保護主義,不是很可悲嗎?如果真的有善心,為何不施于同類?對同類自相殘殺,自相虐待,卻去對異類講善心,說是關愛每一個生命,這不是笑話嗎?


四, 或曰:動物是物,那么人物是物否?人可以物化,例如文學美術作品中的人物,電影電視中的人物,是物化的人,但是不等于人。打碎塑像,不等于打人。但是人的物化,也會使物人化,甚至使物神化。所以破壞了神像,不僅是毀物,而且褻瀆了神靈或偶像。國家的儀仗、禮器、貨幣,都是物,但也都不能褻瀆和破壞。歷史上人類也曾把某些動物神化,加以供奉,祭祀,崇拜,所謂圖騰是也。但是這和動物保護主義是兩回事。21世紀了,有人把狗貓之輩當成寵物,這倒可以理解,但是如果當成神靈祖宗,就不可理喻了吧?


2010-2-3


三,那就制定個法律如何?--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的可行性研究


宋公明


近日,由于發生了動物保護主義者在高速公路上攔截運狗大貨事的事件,引發了動物保護問題的又一波爭論。狗販子是否違法犯罪另當別論,如果你有證據或線索應當向公安機關舉報,而不能自作主張去攔截。所謂動物保護主義者組織,如果沒有經過注冊登記,就是違法組織,更談不上執法權了。擅自在高速公路攔截運輸車輛,是攪亂社秩序的行為,造成交通堵塞,貨物受損,已涉嫌刑事犯罪,至少,違反了治安處罰條例。可是在“動物保護主義”的保護之下,這些人不僅沒有受到懲處,反而被請到中央電視臺,理直氣壯地宣傳他們非法攔截的“英雄事跡”,同時發泄對現行法律制度的不滿。他們只恨沒有一部《反虐待動物法》,使他們的行為得不到法律的認可。所以立法是他們的強烈訴求。


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的呼聲已叫了很長時間,自硫酸潑熊案后,呼聲日高一日。去年二月,更有人提出了具體方案,要用法律規定不準食用貓肉狗肉,違者要給予拘留15天和罰款5000元的處罰。然而貓狗并不能代表動物全體,因此有人譏之為《貓狗法規》,當然也就胎死腹中了。


那么,制定一部《反虐待動物法》是否可能呢?這就要做可行性分析了。在下閑來無事,忽然動了一點惻隱之心,今天就來分析一下。適逢國家六五普法開始之際,就當是做一次普法宣傳吧。





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產生的。人類不能把動物世界弱肉強食的自然法則引用到人類社會中來,也不可能把人類社會的所謂的公平正義運用到動物世界中去。





法律只能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能處理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如果人被動物傷害人,只能向動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主張權利,而不可能向動物體身主張權利。動物被人傷害了,也只能由動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向行為人主張權利,而不能由動物本身向行為人主張權利。





動物的法律屬性是物。對于物來說,具有財產價值和所有人才有法律意義。野生動物之所以受法律保護,是因為野生動物具有經濟價值且所有權屬于國家。蚊子沒有所有人,也不具有財產意義,自身又太弱小,所以隨便被人打死。而動物園中的熊,是動物園的財產,所以硫酸潑熊侵犯了動物園的財產權,行為人也是因觸犯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而被處罰的。人類要生存要發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動物資源。隨著科學的進步,人類可以采用更文明的方法,讓動物少受一些痛苦。但是,這仍然是從人類自身的感受出發,是人類自己的心理需要,對動物來說,結果是一樣的。





動物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人的權利。因此,在因動物而發生的糾紛中,當事人代表的只能是人的利益,而不是動物的利益。硫酸潑熊案中,行為人觸犯的不是故意傷害罪,動物園是所有人而不是熊的代理人。俗話說,打狗看主人。因為狗有主人,打狗就侵犯了主人的利益。如果主人己要打,或者主人同意你打,那是可以的,狗無法通過法律主張權利。如果因噪聲影響了別人,那又是另一回事。





那么動物保護主義者是否可以充當動物的代理人,通過法律來維護動物的權利呢?或者說,制定一個《反虐待動物法》,是否就能滿足動物保護者的訴求呢?要立這個法,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需要對動物保護主義者的身份加以界定和確認。總不能只要自封為動保主義者,就可以去干涉別人的行為吧?那么這就需要有標準,要有權威機關的認定,并且發給相應的證書、執照和標志。如果有組織,那么也必須履行注冊登記手續。第二,需要對動保主義者及其組織的權力范圍加以界定。動保主義者也不能想干嘛就干嘛,不能看誰不順眼就可以干涉。由誰來授于、授于其什么權力?是行政權還是司法權還是監督權?是哪一級別和多大范圍內的權力?都需要界定清楚,不然誰服你管?第三,對動保主義者及其組織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也要加以明確。如果和普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區別,那還有何意義?第四,要明確動物保護的范圍和種類。是在全世界范圍內對所有的動物都保護,還是只限于某一國家某一地區的某一種類或某幾種種類動物?如果是全球適用,那么需要制定世界性的條約,恐慌怕動保主義者很難辦到。如果是中國的法律,那么只能在中國適用,管不到外國。而且針對所有動物,也不可能。如果只針對中國境內的某些種類的動物,那么且不是人為將動物分了國界和三六九等?第五,需要對什么是虐待加界定。剪毛擠奶,填喂圈養,拉車耕地,閹割配種,表演試驗,屠宰加工,除蟲滅菌,泡酒入藥,等等,算不算虐待?如果用人的標準來看,這些都是虐待,那么人類自身還活不活了?把動物當寵物養,給它穿衣洗澡,看似善待卻違反動物天性,難道不也是虐待?第六,如果只是從某些人的感受和心理需要出發,那么某些人看不得殺狗殺貓,而另一些人反對殺牛殺豬,雞鴨魚蟲,各有所好。如果各行其是,那么動保主義自身就要分裂,更不可能制定統一的法規了。第七,如何來發現和認定虐待動物的違法行呢?有人在家里虐待動物,你怎么知道呢?當然,有人販運或買賣動物,有人將虐待動物的視頻發到網上,這樣就有人知道了。這說明,所謂虐待動物,一是商業運作中的行為。對這類行為,可以通過規范商業運作來控制;另一類是個人行為,又分兩種,一是喂養不當,這是難免的,喂養小孩也有不當的。二是故意虐待以滿足變態心理。但這和虐待家庭成員一樣,畢竟是極少數人。虐待家庭成員都是不告不理,民不舉官不究。那么虐待動物就更加難以用法律來處理了。第八,對于虐待行如何處罰呢?能按照對人身權利的保護處理嗎?打傷就是故意傷害罪,殺死就故意謀殺罪,顯然是行不通的。如果對食用者拘留罰款,那么還有運輸屠宰和加工者呢?是不是都要處罰?不準食用貓狗,那么其他動物就能食用嗎?不能處罰,立法又有何用呢?





法律是國家實行社會管理的必備工具,是國家統治集團意志的體現。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有不同的統治者,所代表的利益集團也有所不同。當然,對不同的利益集團和群體,在不傷害統治者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也需要做一些平衡和妥協。有的國家視牛為神,有的國家不食豬肉,這是因為宗教信仰的關系,與動物保護主義無關。即使在這樣的國家,也不可能禁止其他信仰的國民食用。中國是多民族的國家,也是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國家,法律就不能不對各方面有所兼顧。隨著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發展,有閑階層人群增多,動物保護主義也隨之產生。但是這部分人大多是無政主義者和主觀唯心主義者,而且他們自身對動物保護的范疇和力度,認識也不一致,更沒有明確綱領和行動指南,只是隨心所欲,憑感情用事。所以真的要他們拿出系統的理論和依據,也是不可能的。對他們這種無法用法律界定的訴求,至少在現階段,國家是無法兼顧的。他們的訴求與全社會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和現行法律制度,往往是沖突的,例如這次攔車事件。所以國家也不可能滿足他們的訴求,否則就會違背大多人民的利益,動搖執政的基礎。


結論:宗上所述,制定《反虐待動物法》既無必要,也無可能。


2011-4-25


四,不可避免--動物保護主義與法律的較量


宋公明


魯迅先生曾寫過一篇題為《倒提》的文章,其中說到:“西洋的慈善家是怕看虐待動物的,倒提著雞鴨走過租界就要辦。所謂辦,雖然也不過是罰錢,只要舍得出錢,也還可以倒提一下,然而究竟是辦了。”


當年中國人在中國土地上,卻要受洋人管,倒提著雞鴨也要被罰,雖然不過是罰款。那個年頭,吃得起雞鴨的人本來就少,難得吃一回還要被莫明其妙的罰款,真是太虧了。不準倒提雞鴨是洋人定下的規矩,中國人卻不得不遵守。不知那些主張人權大于主權的人作何感想?


后來,“帝國主義夾著尾巴逃跑了”,于是,倒提雞鴨也就無人干涉。但是,隨著改革開放,西方的動物保護主義似乎也傳染到中國來了。有人也許是吃飽了閑得無聊,想要找點精神寄托,于是就養寵物。寵物寵出了感情,于是就看不得虐待動物,于是就產生了動物保護主義。


不過,動物保護主義的名稱并不準確。因為這些慈善家們并不是所有動物都保護。從螞蟻到大象,動物的種類太多了,有很多動物是人人都討嫌的,如蒼蠅蚊子老鼠臭蟲以及病毒寄生蟲之類,如果對這些動物也保護,那就是反人類了。所以所謂動物保護主義,實際上只是保護極小一部分寵物,而根據各人不同的喜好,又各有各的保護對象。例如喜歡養貓的,就是貓權主義,喜歡養狗的,就是狗權主義。


因為養狗的人比較多、特別是哈巴狗,所以狗權主義的勢力也比較大。最近就有若干狗權主義者上到高速公路攔截運狗的大貨車,引起了一場風波。然而無論是狗權主義也好,動物保護主義也好,本身是不是經過登記合法的組織都不知道,更不要說執法權了。所以這些人上路攔車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嚴重攪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如果沒有構成犯罪,至少已觸犯治安處罰條例。然而這些人竟然還被當成英雄請到中央電視臺,宣揚其英雄事跡,發泄對法律制度的不滿。


看來,狗權主義者,或者美其名曰動物保護主義者,和法律制度不可避免要有一場較量。保護主義者強烈要求制定《反虐待動物法》,很多法學專家也表示支持。問題是如何界定保護的范圍呢?動物家族是如此龐大,不可對所有動物都一視仁吧?總不能唯貓狗獨尊,特別享受法律保護的待遇,而其他的動物不能享受吧?什么叫虐待?人類要生存,要發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動物資源,對一些動物就只能有失恭敬了。生吞活剝,水煮油煎,剪毛擠奶,活體解剖,也在所難免。螞蟻可以食用藥用,大象也可以用來搬運和表演。牛可以用來耕田擠奶,羊可以剪毛剝皮,馬可以騎乘拉車。當然,狗和貓也不能搞特殊化,養而食之,自古已然,于今不絕,如果統統禁止,那人類還活不活了?其實,因為養寵物人的多了,如果制定一部《寵物法》倒是很有必要的。  


人類把包括動物在內的地球物質作為資源加以利用,這是不可避免的事,就是素食主義者也要吃植物吧?也要使用動物制品吧?


奇怪的是,崇尚叢林法則的人,認為人都是自私的精英們,對人剝削人、人壓迫人認為是合理的天經地儀的,而對某些動物卻好象特別關愛有加。


也許對他人心地越是殘忍,就越是想要在動物身上表現自己有仁愛之心吧?黃世仁的老母不是也在念佛嗎?殘忍到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老板,養寵物的也不少吧?


擠牛奶,割鹿茸,剪羊毛,閹割豬,喂填鴨之類,不都是為了滿足這些人的需求嗎?如果說殘忍,把魚活生生的刮鱗,活生生的油煎,不是更殘忍嗎?怪不得君子要遠庖廚,嘴里吃著生猛海鮮,心中存著大慈大悲,酒肉穿腸過,佛在心中留。這種“眼不見為凈”是不是自欺欺人?是不是蠢豬式的仁義?


當人心不能換人心,看著自己的同類在互相殘殺,看著自己的同胞在貧困線上掙扎,對只講所謂效益不顧公平而對剝削壓迫心安理得,卻對動物(當然,只是某些特定的動物)大發善心,是不是想討民眾罵一聲“媽媽的”???



2011-4-24


五,引申的話題--動物保護和幸福指數


宋公明


據說,發達地區,幸福指數反而低于相對不發達地區??梢娦腋V笖岛桶l達程度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住在深山老林里的居民,經濟雖不發達,但與世無爭,自得其樂,照樣會很幸福。而發達地區,別看享受的花樣很多,煩心的事也很多。例如有人看到或聽到貓狗被人宰殺食用,心中老大不忍,十分痛苦,幸福指數也就為之大跌。于是有人就提出要制定《反虐待動物法》,規定不準食用貓肉狗肉,違者要給予拘留15天和罰款5000元的處罰。然而貓狗并不能代表動物全體,保護貓狗的法規,豈能稱為《動物保護法》?因此有人譏之為《貓狗法規》。


喝著從牛身上擠出來的奶,穿著羊毛蠶絲制成的衣服,吃著活剝生煎的生猛海鮮,對豬、牛、馬、羊、雞、鴨、魚、蝦以及老鼠、蒼蠅、蚊子等等動物毫無憐憫之心,為什么偏偏對貓狗情有獨鐘呢?是不是腦子進水了?


有一種人,對貓狗之類被殺戮被食用不能容忍,但是對自己的同類被剝削被壓迫被壓在三座大山下面度日如年卻無動于衷,甚至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也有另一種人,偏偏容不得有人被剝削被壓迫,偏偏要把解除他人的痛苦為自己的幸福,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甘愿受苦受累,不惜流血犧牲,以奮斗為樂,其樂無窮。所以,對這兩種人來說,幸福的涵義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幸福指數也就失去了意義。


一人向隅,滿坐為之不歡。精英們不是有個木桶理論嗎?對于一個社會來說,不是看有多少人感到幸福,而要看還有多少人在遭受痛苦。不同的人對幸福的理解和感受是不同的,但是對痛苦的感覺卻基本相同。一家人,只要有一個人下崗,只要有一個子女找不到工作,全家都會焦慮不安,惶惶不可終日。一個地區,只要一部人就業問題沒有解決,整個社會也不會得到安寧。有人乞討,有人買淫,有人在黑磚窯做苦工,有人討不到工資,有人睡在立交下凍死,有人吃了三聚奶粉而受病痛折磨,幸福指數從何而來?又有何意義?


一部分人把自己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剝削壓迫,坑蒙拐騙,貪污受賄,包二奶,嫖幼女,畸形消費,驕奢淫逸,氣指頤使,胡作非為,滿足的是虛榮心,滿足的是占有欲,滿足的是貪婪,滿足的是自私,滿足的是獸性,這就是幸福嗎?鄧貴大、文強之流,他們幸福嗎?這種獸性的渲泄,必然會伴隨著空虛感,罪惡感,羞恥感,負罪感,恐懼感;良心會受到遣責,靈魂會不得安寧,幸福從何談起?


就業,醫療,教育,住房,治安,環保,安全,腐敗,等等,都是困擾社的痛苦因素。所以在下認為,與其統計虛幻的幸福指數,倒不如統計痛苦指數來得實在可靠。對這些客觀存在的痛苦因素,只有與之奮斗,才能克服。與天奮斗,其樂無窮;與地奮斗,其樂無窮;與人奮斗,其樂無窮。為什么會有人以苦為樂,以苦為榮?因為在這種奮斗的中有所付出,有所貢獻,有所犧牲,有所收獲,才是真正的幸福。


先烈們曾經說過,能把青春獻給黨,獻給人民解放事業,這就是最大幸福,無上的榮光。吳仁寶帶領華西村依靠集體的力量,經過艱苦奮斗,走上了共同富裕之路。當全村人都住上第四代住宅時,可是他卻仍然住在第二代老房子里,他仍然感到很滿足很幸福。這種情懷,就是毛澤東在詠梅詞中所說的:

俏也不爭春,

只把春來報,

待到山花爛漫時,

他在叢中笑。

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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