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兩會時,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學術委員喻權域媒體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他將提出建議人大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
香港《文匯報》報道稱,喻權域表示,當前一些學者打著學術研究的旗號歪曲歷史,為八國聯軍侵華特別是日本侵華翻案,針對這種情況,國家要專項立法,對那些為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的列強侵華翻案,特別是為日本侵華戰爭翻案的論者、乃至媒體負責人要以法律手段懲辦。
喻權域委員是否提過,不得而知。如今漢奸橫行,掌握了媒體話語權,有南方報系、有《炎黃春秋》、有凱迪網、有各種書籍、有各種教育崗位、有鳳凰衛視,反共反政府反華反人民的言論洶涌泛濫,但漢奸的罪惡不僅僅是言論問題。美國頻頻挑釁羞辱中國,危害中國的核心利益,漢奸們也蠢蠢欲動配合,嚴重違反《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危害國家民族利益、危害國家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故特依據《憲法》有關條款,以草民身份向兩會提交此提案。
中國對禍國殃民的漢奸賣國賊們懲治不力,導致了漢奸賣國言行甚囂塵上,愈演愈烈。在所謂的言論自由幌子下,在社科系統大量的產生了日系漢奸賣國賊、美系漢奸賣國賊、民族虛無漢奸賣國賊等等,這些漢奸賣國賊活躍在學術、社會、政治和經濟界,與國內外的分裂勢力、法輪功等各種反共反華勢力遙相呼應、相互勾結相互利用,為蔣介石、汪精衛、地主翻案,惡毒侮辱、攻擊、丑化民族、國家、社會、黨和政府、人民革命及老一輩革命家,在一定范圍內形成了以做漢奸國賊為榮、人人爭做漢奸國賊的邪惡風氣,引起了全國人民的公憤。有關部門失職、失察、不負責任和失職,姑息遷就、養癰遺患,助長了漢奸賣國賊們的囂張氣焰。
混跡于政治、經濟、金融、軍事、科技、文化、教育等領域的漢奸賣國賊給中國造成了巨大損失,直接、間接地危害到了國家安全,極大地威脅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各類漢奸頻繁地活躍在各個領域,無孔不入,中國賣的東西都是賤的、買的東西都是貴的,技術、信息遭竊取,市場被操控。僅力拓間諜門中的經濟漢奸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達4000億元,平均分到每個中國人頭上將近三千元!還有其他的經濟交往、合同談判中的暴露的未暴露的經濟漢奸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呢?恐怕是不可估量的。
在網絡上活躍著大量的漢奸、網特,不斷地攻擊黨和政府,美化美國和日本,為西方侵略中國進行辯護。一些把握了主流媒體話語權或教科文單位的學者、教授、專家、教師等打著學術研究的旗號歪曲歷史,為八國聯軍侵華特別是日本侵華翻案,瘋狂造謠污蔑黨和政府(比如,幾年如一日地捏造杜撰“億元稿費”、“偽洛川會議”、“餓死幾千萬”)、瘋狂詆毀中醫、漢字、武術等中國傳統文化,捏造“歷史真相”攻擊黨和政府、攻擊中國人民革命歷史,對大陸青年人進行洗腦。有的專門宣揚負面新聞或者純粹造謠污蔑政府,宣揚是中國獨裁專治、鼓吹“普世價值”“人權高于主權”、揚言迎接“美日解放軍”來侵略中國建立“民主制度”;他們其實不關心中國的民主,而是借民主之名調撥民怨、煽動民族仇恨、煽動人民的不滿情緒、歌頌美日侵略,宣揚做美日亡國奴,他們的口號是“寧做美日狗、不做中國人”。如不聞不問聽任其發展,不進行管制,將禍患無窮,后果不堪設想!
《憲法》第二章公民權利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明文規定,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自由與權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五十一、五十四條等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但迄今為止國家沒有一部相關的法律對其進行詳細闡釋與規定,這也導致漢奸猖獗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非常有必要制訂一部《懲辦漢奸法》,以維護憲法的尊嚴,維護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對那些為列強侵華翻案、為日本侵華翻案、為大漢奸汪精衛翻案、為蔣介石地主買辦官僚統治翻案的人,就應該定為漢奸。如果這樣的“言論自由”也予以保護,那么在全社會上會形成什么樣的是非道德標準?那些拋頭顱灑熱血抵抗日本侵華的國共抗日戰士是不是都成了“愛國賊”了?這樣下去,中華民族還是一個有基本是非道德標準的民族嗎?我們的民族將立足于什么基礎上?
由于社會還沒有完全走出金融危機陰影,一些群體就業困難,貧富差距加大,相對貧困人口增加,加上各種社會矛盾引發的各種群體性事件多發,國內外敵對勢力趁機煽風點火,所以制定漢奸法不僅在理論上是必要的,而且在實踐上也是完全可行的。一個沒有道德是非標準的民族的前途是極其生存危險的!
漢奸賣國賊們的言行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危害了國家安全、損害了民族利益。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如果沒有了基本的是非道德觀念,成何體統?萬一敵人侵略,人們的思想都給搞亂了,認為做漢奸做偽軍光榮,中國必將迅速亡國,中華民族必將迅速被消滅。
故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特依據憲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請人大制訂頒行懲治漢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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