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要設專門部門處理醫療糾紛, 保安配備頭盔、盾牌和催淚噴霧劑。 東莞下發文件加強醫療機構安保工作,衛生局稱配這些裝備為對付不法分子。(2月16日《東莞時報》)
去年,東莞市一醫院發生了一起“816”兇殺案,真可謂“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如今東莞市專門下文要求醫院做好醫院保安工作。像“816”兇殺案這一個案,不僅是醫院,就是在任何一個地方隨時都有發生的可能。在看病難看病貴,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下,醫院加強治安保衛工作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此草木皆兵,全副武裝醫院實在沒有必要。
醫院配備催淚噴霧劑、頭盔、盾牌等等警用器械,是否涉嫌違法違規配備不得而知,但如此興師動眾,大張旗鼓,全副武裝醫院實則是一種精神緊張,過于敏感。雖然衛生局稱,配這些裝備為對付不法分子,但卻給人一種錯覺,“中華民族醫院到了最危險的時刻”,要全副武裝保衛醫院。試想,醫院全副武裝到牙齒,那么醫院還叫醫院嗎?
時下,醫患關系緊張還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這是不爭的事實,醫鬧現象也會存在,但這畢竟是極個別現象。相信絕大多數患者到醫院是來看病求醫的,絕不是找岔來的。醫患矛盾糾紛也只是極少數,何況,醫患矛盾糾紛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患者不講理,醫院應從自身管理找原因,減少預防醫患矛盾糾紛。
醫院配備那么多警用器械,全副武裝防范,這是在制造緊張空氣,給上門求醫的患者帶來一種心理壓力和負擔,勢必由此產生一種壓抑和逆反心理,從而造成新的醫患關系緊張,處理不慎,反而會惡化醫患關系。作為以“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為天職的醫院,不是警察、不是軍隊,而是治病救人的公共場所,沒有必要如此草木皆兵。即使是防“醫鬧”也不能把患者都當成“醫鬧”的不安定因素來防。這未免是“醫患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如果按照醫院這種防范措施,那么患者到醫院看病難道還要帶私人保鏢不成?醫院不是常常說:“要把患者當親人”嗎?全副武裝不是把患者當親人而是當成敵人看待了。患者也是弱勢群體,他們是來花錢看病的,不是來“醫鬧”的。再說,這些警用器械一旦被濫用,那么患者的權益和人身安全誰來保障?東莞市這樣的規定似乎有點過分了。
陳中華認為;看病貴和難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壟斷體制下,無法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在此壟斷體制下的各國辦大醫院之醫療服務供不應求,造成各公辦醫療機構間缺乏竟爭而無生存壓力,無自律性,更無創新醫療技術的思想,所以患者得到的自然是質次價高的服務。
事實證明,很多改革之所以搞得越來越復雜,不是因為改革本身很復雜,而是其中混雜了過多的利益關系。醫改和藥改,實際上也簡單,醫療市場、藥品市場實現完全、充分的競爭。當醫生開始真正競爭醫德醫術,比誰開的藥更少更便宜更有利于患者健康之時和藥企真正競爭藥品質量價格之時,也就是藥品價格自動回落、醫療市場趨于健康之時。其中最重要五點是;
1.大膽開放醫療醫藥市場.鼓勵私人開辦醫院和醫藥公司,打破壟斷,形成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無論公立醫院和醫藥公司或私立醫院和醫藥公司都應在同等市場規則條件下公平競爭發展。[讓合法自由去競爭.醫技必上升.藥價必下降]。要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離不開以下三要素,即放低準入門檻和堵住準入關的腐敗,只要夠格都給審批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免雜費百花齊放并一視同仁;取消醫師定點注冊制讓醫生自由擇業;取消醫保定點制申請制給患者自由擇醫權;同時還要從法律角度來改善醫療機構和醫生惡劣的生存環境。
2.建立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撤去醫保定點醫院和醫保藥品的虛牌子].只要是合法醫院和合法藥品.直接就是醫保醫院和醫保藥品.只要是中國人.就可以直接享受醫保待遇.無需指定.無需辦證.堵住醫藥腐敗。現在出現有些醫療機構,千方百計進入醫保,大肆套取醫保資金,有些地方監管部門與之勾結,出現大量的醫保資金外流,將百姓的救命錢裝入私人腰包,政府應該重視和查處!
3.不斷提供更多的醫療服務給國民選擇,只要合法.只要有利于人民.什么醫療服務方法都不必去制約,象我們中美創新聯合國際疑難病研究院與合作醫院實行治好病再收費,不收病人的任何押金,對沒有治好的病人不收任何治療費,如果全國各醫院都實行治好病再收費,不收任何押金,治不好不收任何藥費的政策,那醫院是不敢亂收費的。病人若發現醫院亂收費行為完全可以拒交。把錢權把握在病人手里是打擊醫藥腐敗和亂收費用的最有力武器.也是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最有效辦法。
4.立即修改醫療和醫藥廣告的法規.不讓廣告含有承諾保證內容應刪掉.應允許真實合法的承諾保證之醫療和醫藥做廣告.有虛假的承諾保證可以嚴懲.決不能一刀切.凡是難治的病和承諾治療都不讓做廣告宣傳是不對的,好的醫療服務及好的藥品.應讓其做廣告推廣,否則,病人怎么知道怎么受益呢?我認為政府有關部門要負起責任,對虛假廣告要打擊,也要讓真實合情合理利民利國的廣告做出去.絕不能犯官僚主義,一刀切省事,什么廣告都不讓做。
5.嚴懲醫療和醫藥管理部門中的腐敗分子。嚴懲亂開檢查及亂開藥拿回扣提成的醫療人員和制售假藥犯罪分子。拿回扣的醫療人員應按受賄行為由司法機關懲處,決不能由衛生部門和醫藥機構自查自究。
中美創新聯合國際疑難病研究院院長陳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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