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fcgirl原創)
建國以來至今,中國對政治與法律關系的定位歷經著在政治與法律兩個極端之間徘徊、飄蕩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二者的關系常常被理解和踐行為“以黨代政”、“以政代法”,其結果往往就是黨就是法、法就是黨。改革開放后,對法的重視程度逐漸提高,雖然許多核心領域的政治不受法律或法理約束的現象仍舊存在,但在許多領域執政黨也開始有意無意的嘗試將政治與法律相互疏離,甚至在一些領域讓法律不受政治的約束而“獨來獨往”,這些都不是正常現象。眾多的這些雜亂現象的發生與并存,或許與人們對政治與法律辯證關系認識程度不深有關。
其實政治與法律的關系并不只是“法律是為政治服務的,政治是必須要法律的。政治的實現需要法律來保障,法律是維護政治的一種工具”等表述那樣簡單,政治與法律的關系有著其內在的必然規律性。本文擬通過對政治與法律相互關系的分析,嘗試從另一個角度揭示政治和法律的辯證關系。
本人以為,政治與法律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關系:政治為法律之帥、法律為政治之母、政治重于法律。
一、政治為法律之帥
政治為法律之帥指的是政治能生法律、政治能行法律、政治能統法律三個方面。
(一)、政治能生法律
法律的生成需要依靠政治的作用。政治能生法律,是指法律的組成及其生成過程中,均離不開政治的運動與變化。當政治正義時,則法律公平;政治不正義或邪惡時,則法律的公平力度減弱、影響范圍縮小,甚至出現法律扭曲的現象。
(二)、政治能行法律
法律在社會中的循行有賴于政治的推動,即政治昌則法律行,政治衰則法律瘀。國家行政政治的推動、執政黨政治的發散、國家最高首腦政治的順暢自然均與法律的運行密切相關,無論政治在哪個環節上出現問題,均有可能可導致法律通行不暢。
(三)、政治能統法律
政治對法律具有統攝作用,使之循行于社會系統中,政治的統攝作用主要是由執政黨的政治道德來實現。如執政黨的政治道德衰敗,不能統法律,社會上就會出現各種政治與法律相互交易的亂象。
二、法律為政治之母
法律不僅是政治的重要基礎,同時法律還是政治的載體,是政治的營養來源。因此,政治不可能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獨自存在。社會發展中法律薄弱會使政治的營養無源,導致政治衰敗;法律缺失則使政治無所依附,從而政治也隨之而淪喪。
三、政治重于法律
對當今中國而言,政治為陽,法律為陰。二者彼此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資生、相互為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在二者的辯證關系中,政治起著主導作用。所以對國情復雜的中國而言,在政治和法律的社會治理實踐中,必須要堅持以政治為主、法律為輔作為國家治理的基本準則。唯有如此,社會才能可持續地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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