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民內部矛盾當敵我矛盾,是立場問題
發布: 2012-2-13 20:53 | 作者: 彤朔 | 來源: 毛澤東旗幟網 | 點擊: 1887 | (轉自長城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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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公安對企業退役軍官的廣場紀念活動提出了種種限制,理由是怕他們的集會被境外敵對勢力所利用,有可能拿他們的活動圖片去宣傳有人企圖推翻現政權。因此,起初是幾個大廣場不能去,接著是公園都不能去,后來是所有的室外活動都不能搞。至此,就是說把一切室外集會都限制死了--不能搞!所以就有了紀念“七一”、紀念毛主席逝世35周年的企業退役軍官被抓事件!
在這里,我們要向洛陽公安提問幾個問題:
第一,你們把企業的退役軍官當壞人去抓違法不違法?
企業的退役軍官是清一色的共產黨員,許多人的黨齡都在四、五十年。這些人都有很強的黨性觀念、是非觀念和識別能力,他們絕不會好壞不分、香臭不分。你們動不動把他們當壞人抓起來,請你們想想是站在什么立場上這樣做的!
第二,你們抓的企業退役軍官是不是被敵人利用了?
你們害怕企業退役軍官被境外敵對勢力所利用,不僅限制他們的合法活動,而且一次次的違法抓人。不知道你們抓了幾個“境外敵對勢力”,倒是抓了不少的共產黨員、退役軍官。這似有為抓企業退役軍官找借口之嫌!可以肯定地說,根本就不存在企業退役軍官被壞人利用的問題!
第三,公安對法律的理解上為什么只講一面理?
對政府有利的話大講特講,充分利用;對群眾有利的話就完全不講。《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集會就是“在室外露天公共場所表達意愿”;合法的集會“政府要給與保障”。該法明確規定了屬于違法的幾種集會。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企業退役軍官的集會根本與違法集會不沾邊。
當然,該法規定集會要經過公安機關批準。問題是政府對合法集會如能給與“保障”,不屬于違法的集會絕不阻止,集會者報批有何難?企業退役軍官不是沒有報告過,以前曾經報告過兩次,一次也沒有批。這是誰的責任?
第四,把“訴冤情”當作違法對待究竟是誰違法?人家確實有冤情,為什么不讓訴?哪個法律規定不讓“訴怨情”?不屬于違法集會,為什么不能在露天公共場所“表達意愿”?“6--18”抓人的理由是企業退役軍官要“慶七一,訴冤情”,所以被嚴厲制止。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為什么不給他們?這樣對他們“落井下石”,搞“二次傷害”、“三次上害”,政府就能忍心嗎?
洛陽公安要全面理解而不要片面理解法律規定,不要在執法上“木匠斧頭一面砍”,以自己的違法損害群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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