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財富的六次分配》
——貧富差距兩極分化是當前中國社會的尖銳矛盾
馬格寧思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次分配:國家壟斷比例比重分配(民生分配)
第二次分配:國有企業利潤分紅分配(利潤分配)
第三次分配:工資報酬類分配(工資分配)
第四次分配:國家稅收類分配(稅收分配)
第五次分配:國家財政類分配(財政分配)
第六次分配:各種捐贈類分配(捐贈分配)
一、公平公正的財富分配是人類社會不懈的追求
翻開中國的歷史卷宗,歷史告訴我們:二千多年來的歷次農民起義:從陳勝吳廣、黃巾起義、黃巢起義、王小波李順起義、鐘相揚么起義、元末農民起義、李自成起義、太平天國、到毛澤東領導的秋收起義,“等貴賤,均貧富”的口號,似乎成了一個伴隨中國歷朝歷代更迭的,千古不變的永恒之命題。“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盡歡顏”,仍舊是一個美好的期望。
看今日之中國,對于其發展成就在此不做贅述。但其發展中的問題、矛盾、隱憂、禍患、腐敗、斗爭、內亂亦將是致命的。中國正處在社會矛盾凸顯期,矛盾之復雜,形勢之嚴峻。林林總總、千差萬別、諸多表象、錯綜復雜的各類矛盾和斗爭,追根溯源,突出的有四大差距:地域差距之間、城鄉差距、人均收入差距、行業差距等導致的“貧富兩極分化”。現在當今,仍在為“等貴賤,均貧富”而求索,仍然在尋找著“必由之路”!我們能否走出一條非戰爭和暴力的共同富裕的道路,終結中國歷史上均以“戰爭方式”、均以“暴力手段”,來實現“等貴賤,均貧富”的呢?
“共同富裕”是我們追求的美好愿景,要想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無外乎兩個根本途徑:一是、如何創造財富;二是、如何分配財富。本文將著重闡述如何分配財富的問題。
二、“社會財富六次分配”理論的提出
傳統的國民收入分配理論,將國民收入的分配劃分為:初次分配、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這種劃分方式最大的弊病是:將“個人收入分配”與“生產和非生產部門收入分配”相提并論,將“個人”與“社會部門行業”收入分配兩個范疇相互混淆,并且不能包含在“中國模式”下的新的分配方式。為此,本文提出建立在“中國模式”下的社會財富分配制度——“社會財富六次分配理論”。
“社會財富六次分配理論”含義:“以個人為社會財富分配主體的,以及個人是如何參與社會財富分配的”理論,其中包括六次分配,具體如下:第一次分配、國家壟斷比例比重分配(民生分配);第二次分配、國有企業利潤分紅分配(利潤分配);第三次分配、工資報酬類分配(工資分配);第四次分配、國家稅收類分配(稅收分配);第五次分配、國家財政類分配(財政分配);第六次分配、各種捐贈類分配(捐贈分配)。
三、“社會財富六次分配”理論的解析
(一) 第一次分配:國家壟斷比例比重分配(民生分配)
“商品”是財富,由此,凡是從事商品生產活動的所有參與者,都可以獲得財富。在商品生產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生產者所遵循的競爭法則是——“叢林法則”。國家要打破“叢林法則”,就必須運用“國家壟斷”的形式。
在“中國模式”下,“中國模式”的運行機制,是建立在商品生產上,并且同時在市場經濟中運行的,通過“國家壟斷的比例和比重”的多少,來調節商品生產,即國家壟斷生產,還是非國家壟斷生產,以及商品生產的比例比重關系。具體如下:
所謂“國家壟斷”:是解決“公平”與“效率”的一個“標尺”,是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經濟的刻度指標之游尺。國家壟斷,是建立在商品生產和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經濟中,國家壟斷的比例與比重是可以調節的,主要取決于國家的政策取向。當國家在追求“公平”的時候,將加大“國家壟斷”的比例比重,讓“政府”來解決問題;當國家在追求“效益”的時候,將減少“國家壟斷”的比例比重,讓“市場”來解決問題。對于關系“國計民生”的問題,如:民生商品、住房、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國家壟斷的比例與比重要高,以追求社會之公平,反之亦然。
舉例說明:
在民生商品方面:建立由政府主導“平價超市”,實現“農超對接”,將關系到民生的商品價格穩定在合理價位,讓民眾能夠買到物美價廉的民生商品。在住房方面:政府提供大量的“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多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讓低收入、中低收入的群體有房子住。在教育方面:實行免費義務教育,給學生發放生活補貼,提供免費午餐、免費校服、校車服務等,減免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實現各級各類職業教育的免費化,實現國家急需行業、特殊行業,以及到艱苦地區就業等的大學畢業生全免學費,同時還發放在校期間的生活費等。在醫療方面:建立覆蓋全民的醫療衛生體系,在全國2800個縣級區域,均建設至少一家“三級甲等”醫院,將醫療中心和重心下移,建立為縣級區域“三級甲等”醫院,免費培養“本、碩、博”聯讀的醫生培養體制,建立政府全額撥款體制,實行醫院人員的公務員化管理和待遇,從體制制度上,禁止公立醫院的商業化、市場化等。在社會保障方面:實現養老、醫療、失業、貧困、殘疾的全覆蓋等。
總之,一句話,讓廣大民眾:買得起糧;住的起房;上得起學;看得起病;養得起老;度得過貧;失得起業等,這就是最大的“社會財富的分配”,即實行社會財富的第一次分配,即國家壟斷比例比重分配,即“民生分配”。
“國家壟斷”的比例與比重示意圖
市場“效率”(100%-0%)———————(0%-100%)社會“公平”
說明:①:當“國家壟斷”之指標游尺趨向“市場”方向時,說明國家壟斷水平“低”,市場自由競爭比較充分,國家政策取向是追求市場“效率”。
②:當“國家壟斷”之指標游尺趨向“社會”方向時,說明國家壟斷水平“高”,市場自由競爭得到抑制,國家政策取向是追求社會“公平”。
(二) 第二次分配:國有企業利潤分紅分配(利潤分配)
1、國有企業
數據一、 2011年11月19日 ,新華網:今年前1-10月我國國有企業實現利潤總額18703.5億元。其中,中央企業累計實現利潤總額12655億元,同比增長12.1%;地方國有企業累計實現利潤總額6048.5億元,同比增長25.1%;國有企業累計實現營業收入301025.8億元,同比增長23.9%;國有企業應交稅費25203.2億元,同比增長23.6%.
數據二、新華社北京2012年1月5日電(記者何宗渝、程群)國務院國資委主任王勇在5日舉行的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說,2011年1-11月全國國資委系統監管企業累計實現營業收入30.8萬億元,同比增長23.9%;凈利潤1.4萬億元,同比增長10.5%;上繳稅金2.2萬億元,同比增長22.6%。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均創歷史新高。其中,中央企業累計實現營業收入18.4萬億元,同比增長22.6%;實現凈利潤8317.9億元,同比增長3.6%。中央企業上繳稅金1.52萬億元,同比增長24.8%,總額和增速均高于地方國有企業。
2、國有金融企業
據悉,組建“金融國資委”的草案已經獲得國務院的批準。新機構歸國務院直屬,財政部金融司將歸并其中。此外,由中央匯金公司、財政部金融司以及銀監會和央行等機構對于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也將集中起來統一歸并到“金融國資委”。故現在還沒有“國有金融業”的統一數據。
金融業概括起來主要由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四大業態組成,在這四種業態中幾乎皆為國有或者國有控股(70%以上),這就意味著,我國金融業整體為國有性質。
數據三、銀行業:
2011年03月31日 《新京報》:昨日,隨著工商銀行2010年年報的公布,四大國有銀行2010年成績單全部亮相。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四大銀行去年總計盈利4993.25億元,平均每天賺得13.68億元。去年,四大行均保持了20%以上的凈利潤增幅,而整個銀行業在2010年實現稅后利潤8991億元,四大行占比超過一半,達到55.5%。2010年四大行慷慨分紅派息1755億元。(四大行2011年報尚未公布)。
數據四、非銀行金融機構:
證券、保險、信托三大金融業態,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是由國有或是國有控股的,所以其利潤收入也是國家所有,進而也全體國民的。因此,三大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利潤,也應與銀行利潤一起并入“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累計為“國有金融企業”的利潤總額。
3、國家外匯儲備
數據五、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數據:截止到2011年9月份為止,我國外匯數額為32016.83億美元。外匯儲備作為國家資產,由中國人民銀行下屬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部分實際業務操作由中國銀行進行。
綜上所述,無論是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還是國家外匯儲備,其所有權和支配權,皆為國家所有,進而也是全體中國公民所有。那么,對于其利潤來說,應該是可以“分紅”的。試想或可以,建立與“身份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卡,統一同一號碼的“國有企業分紅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每人一卡,按照法定程序,例如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分紅法》,將國有企業的利潤進行合理分配。即實行社會財富的第二次分配,即國有企業利潤分紅分配,即“利潤分配”。
(三) 第三次分配:工資報酬類分配(工資分配)
工資分配,即是傳統的國民收入分配理論中的,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通過促進就業,保障公民充分就業的權力,讓有工作能力的人,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例如制定“社會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條例》等法律法規,即實現社會財富的第三次分配,即“工資分配”。
(四) 第四次分配:國家稅收類分配(稅收分配)
稅收是再分配的范疇,直接關系到個人的稅收:個人所得稅、房產稅、消費稅、遺產稅(目前尚未開征)等,通過稅收對財富進行分配和再分配。例如: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調到3500元/月,惠及數千萬人,使其增加了收入。遺產稅,目前在我國尚未開征,但是,歐美發達國家的征收實踐證明,該稅種是對個人財富最有力的調節。所以,從客觀上而言“遺產稅”是一個很好地調整調節貧富懸殊的有效手段。即實現社會財富的第四次分配,即“稅收分配”。
(五) 第五次分配:國家財政類分配(財政分配)
國家財政類分配有兩個主渠道:一是、民政部門;二是、社會保障部門。例如:社會福利,指居民從政府獲取的、維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福利金(如失業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保險金等)和社會救濟金(如生活困難補助、救濟金);已經轉移收支等。這種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調控機制起作用,政府進行必要的宏觀管理和收入調節,是保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正的基本機制。即實現第五次分配,即“財政分配”。
(六) 第六次分配:各種捐贈類分配(捐贈分配)
本文的所說的第六次分配,即各種捐贈類分配(捐贈分配),在傳統的國民收入分配理論中,稱為“第三次分配”。在此兩者之間沒有本質區別,只是提法不同而已。所謂捐贈分配,就是“個人出于自愿,在道德的影響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贈出來”,按照"道德原則"對社會資源和社會財富進行分配,主要形式是慈善捐贈,包括扶貧、助學、救災、濟困、解危、安老等形式。組織形態是社會公益或慈善組織。
例如:世界富豪艾倫·巴菲特,將自己所持股票的85%、價值370億美元捐贈給首富比爾·蓋茨和他妻子共同創立的“比爾與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在西方國家以社會慈善事業為主導的“捐贈分配”,已成為平衡貧富差距行之有效的辦法。美國貧富差距同樣嚴重,但美國的富裕階層的企業和個人,每年通過各類基金會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億美元,通過“捐贈分配”的財富,占到了美國GDP的9%。而在我國,僅相當于當年GDP的0.05%,而美國同類數字為2.17%,英國為0.88%。
目前,我國的“捐贈分配”,無論是數量規模,還是社會公益或慈善組織,以及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諸多方面,都是不盡人意的。但我們無論如何都不可無視“捐贈分配”的作用,它所集聚的道德與財富力量,是不可或缺的。在此不再贅述。即實現第六次分配,即“捐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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