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的司法干警:
您們好!
我是廣西鐘山縣紅花鎮里北槽水電站的股東之一。鐘山縣紅花鎮里北槽水電站是一個股份制企業,里北槽水電站于2011年10月7日,由全世川、石初生、蒙姣旺、鄧運才、全俊柯、彭路養、邱貴遠、韋紹山、廖明紹等9人集資合股修建,2002年冬建好發電。電站籌建初期,制定了《里北槽水電站股份制章程》,各股東均在章程上簽字認可。該《章程》第三十五條規定:“電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建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里北槽水電站從始建至發電,電站的財務管理人員全世川、鄧運才、邱貴通均不按《章程》的規定辦,不按國家的財務制度管理,而是故意把電站的帳目搞亂,不建賬,不清賬,以達到混水摸魚,侵占合伙人財產的目的。股東發現后,要求他們清賬,他們不配合,清帳組算出的結果,他們不認可不簽字。經過股東選出的清帳小組清算,發現了全世川、鄧運才、邱貴通三人在財務管理中,采取購物不開發票,重復報賬,搞假發票,請農民寫白條子,預支借支算實際支出,造假工程,收入不進賬,借款不進賬,還款不入帳,架空法定代表人,冒充法定代表人簽字等手段,侵占了里北槽水電站的巨額資金陸拾多萬元,歸他們私人所有。
2006年,里北槽水電站清算小組經過兩個多月的清算,清算結果發現,全世川、鄧運才、邱貴通三人共侵占了電站的財產陸拾多萬元。股東多次要求他們退出,他們拒不退出。2007年1月,清算小組向鐘山縣公安局提起了刑事控告,要求立案偵察。鐘山縣公安局的有關人員,看過材料后說不便受理,建議我們向賀州市公安局舉報。這樣,我們于2007年7月,向賀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提起了控告。賀州市經偵支隊的黃隊長,陳隊長接待了我們,陳隊長接受了材料后,久久不辦,在我們多次詢問后,陳隊長告知我們:“你們的材料不過硬,要求對里北槽水電站的帳目進行審計,審計后方能立案。”根據陳隊長的要求,我們于2009年委托了桂林桂鑫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晨北槽水電站的財務帳目進行審計。經審計,桂林桂鑫誠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了[桂鑫誠審字(2009)會第11號《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的結果是:全世川、鄧運才、邱貴通共占用了里北槽水電站的資金1017198.44元。2009年12月8日,我們向賀州市公安局提起了要求立案偵察的申請。2010年7月15日,賀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以該案是經濟糾紛,沒有證據為由,作出不予立案和以前不立案是正確的答復。2010年8月,我們對賀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的答復不服,分別向廣西公安廳、高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結果,均以證據不足不予立案。
本案經過里北槽水電站自己清算,全世川、鄧運才、邱貴通三人侵占了電站陸拾多萬元。經過會計師務所審計,全世川、鄧運才、邱貴通侵占了電站101萬元。自算的不算數,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應當是有效的吧。根據法律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作證據使用的,不經法定程序,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否定。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貪污、挪用、占用國家集體企業的財產5000元以上,就構成犯罪。近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貪污、挪用、為親屬謀利5000元以上均應立案。本案的犯罪標的已達一百萬元以上,歷時5年,歷經舉報,控告、申訴,為何都沒有立案呢?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特請求全國司法戰線的廣大干警對本案立案與否發表寶貴意見,并給予大力支持和聲援。
此致
廣西鐘山縣紅花鎮里北槽水電站清算小組
石初生 13978314303
彭路養 13878450207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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