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軍隊轉業干部反腐敗的下場
〔+六年的冤難伸,十六年的夢難園〕
我叫李華才,男,1960年生,1988年從部隊轉業,分配到中國銀行湛江分行工作,由于我是一個共產黨員,對中行湛江分行系統內的不正之風非常氣憤,不但經常在會議上和行動上對時任行長笵紹潤等人的行為進行抵制和斗爭,還經常向上級有關組織和領導反映他們的情況,因而激怒了中行的領導和一些腐敗分子,他們就對我進行打擊報復,不到一年就把我調到分行下屬的南油支行的飯堂掃地和打雜工。但我依然忍辱負重,一邊工作-邊想辦法把他們推上審判臺,結果,他們于1995年1月26日把-份1994年就準備好的〈辭退決定書〉送到我手上,理由競然是“經常遲到,早退,五個月寬限期已過,無單位接收”我當即問他們有沒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根據那條法律辭退我?”他們回答說:“什么也不用,有上級〔即分行〕同意就可以了”我即向市人事局,坡頭區組織部等有關部門反映,后經過有關部門和領導的干涉和調解,他們明知無權處理我,又怕留下把柄,被迫于同年5月4日收回1月26日送到我手上的〈辭退決定書〉,并退回我當時簽收該文書的收據給我。一場以打擊報復為目的的辭退鬧劇就此收場。南油支行雖然解除了對我的辭退行為,但是仍然不給我工作和工資,剝奪了我的勞動權〔名義上是待崗〕直到2001年9月5日,《湛江日報》邗登了“中行湛江分行財務科員周福生金融憑證詐騙17674萬元,大徳路辦事處副主任黃少波受賄692萬元,湛江中行原行長笵紹潤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己被湛江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行長笵紹潤被判無期徒刑〕。這當然是我意料之中的結果,我以為我這個反腐英雄有見青天之日了;誰知南油支行還是不給我上班和工資,湛江分行也不給我辦理辭職手續,迫使我走上了漫長的上訪之路!開始我以職工的身份一邊向勞動部門和法院維權,一邊向人事組織部門上訪,經過十六年的漫長歲月,歷經五次-審,四次二審,一次提審,其中有勝訴,有敗訴,誰知最后還是被高院以我超過了訴訟時效而裁定不受理。
我總結以上教訓,重新研究和翻閱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現:我雖然也是南油支行的職工,但是,沒有和南油支行訂立勞動合同,而是由其上級〔中行湛江分行〕調下來的“國家干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衡量全國各種法律法規的效力關系的根本大法〕第八+三條“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五十一條:“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的規定;経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發布的《廳發〔1983〕26號》〔4〕“復轉干部均為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應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因此我認為:只有中行湛江分行才有權處理我的問題。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所以我后來到廣東省人事廳上訪,人事廳給我的通知:“我們已把你的來信轉給湛江市人事局處梩。今后請直接和他們聯系。”我到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訪,中院給我復函:“市人事局,現轉去李華才來信1件,請你們處理。”我到湛江市人事局上訪,市人事局復函:“李華才同志,你的來信已轉往中國銀行湛江分行辦理,請你與他們接洽。”坡頭區委組織部也發函向我指出:“李華才同志,請你向你原黨組織關系所在地中國銀行湛江分行機關黨委提出申訴。”〔這些函件我都保留著復印件〕以上證據可以充分證明所有黨政組織和人事部門都一致認為:只有中行湛江分行才有權處理我的問題。我數百次到湛江分行要求恢復工作或辦理辭職手續,但分行的負責人拒不接洽,不肯見我,在一個雙擁模笵城里出現這樣一件瘋狂對軍轉干部打擊報復的事件,實在令人汗顏,總之,到今天為止,不管按《勞動法》還是按《軍官法》,我還沒有收到中行湛江分行和南油支行的任何開除、辭退或解除工作關系的文書,由于湛江分行的不作為而造成我如今生不如死的困難處境,現特請求法律界和社會上的有識之士,救救我這個泱泱大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轉業軍官,否則,我死不瞑目,也可能做出連我自己也不敢想的事情。問蒼天!誰來為我伸冤?誰來園我工作的夢?
被害人:李華才
2012年1月15日
聯系電話:138271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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