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別吵了!免職本來就不是什么處分
忠言/ 文
據報道,因“拆遷自焚”事件被問責免職的宜黃縣原縣委書記邱建國、原縣長蘇建國兩位官員近日雙雙復出。經撫州市委組織部證實,一個出任撫州金巢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一個出任撫州市公路局局長。組織部稱,“這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兩人的表現和特長,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后作出的。”
被問責官員在躲避風頭后復出,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此前在“黑磚窯”、“翁安事件”、“華南虎”、“毒奶粉”、“進京抓記者”、“出國門”等事件”中被免職的一些官員也早已相繼復出。如何看待這些問題,為什么公眾輿論對這些引咎被免此后又悄悄復出的官員不能接受,而黨政組織部門卻不以為然?兩者認知差距之大其原因何在?很值得思考和研究。
其實,被問責官員復出也算正常。人非圣賢孰能無過。被問責的官員,能知錯就改,給他一個改正的機會,這也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干部政策。但,這應該需要公開透明的民主程序,需要“群眾贊成不贊成”、“擁護不擁護”、“答應不答應”這個關鍵,而決不能搞長官意志、強奸民意。
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問責制度”的設計上,目前施行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問責追究僅限于 “誡勉談話”、“責令道歉”、“引咎辭職”、“免職”。而根本沒有涉及追究領導干部相應的行政責任、紀律責任,直至法律責任的內容。
《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了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無論是黨章還是公務員法的懲戒處分條款中,都沒有“免職”一說。也就是說,免職或辭職并不是紀律處分。既然不是什么懲罰和處分,自然還會保留其原來的職務級別和待遇,只是沒有了實職而已。
“免職”是黨政干部正常的職務任免行為。干部任免文件就經常使用“任命XXX同志為XX職務,免去XXX同志的XXX職務”。可見,免職沒有任何貶意。一些民眾鬧不清免職與撤職的區別,以為免職就是撤職。而一些黨政部門正是利用人們對免職與撤職的不清楚來應付和糊弄群眾,用所謂問責制中的“免職”來代替了《黨章》和《公務員法》中對違法違規干部的處分,實際上這樣的“問責”反倒到成了對犯錯誤官員的保護,也成了對公眾輿論敷衍應對的“潛規則”。
事實上,避重就輕地濫用“免職”,自然會使《黨章》和《公務員法》中對犯錯誤干部懲戒條款的形同虛設。就如同當今一些司法人員把賣淫嫖娼當成做好事的“援助交際”、把強奸幼女變成“嫖宿”一樣,是在避重就輕。也許有人會說,辭職、免職這是在和國際接軌,但國外的官員被免職與我國的官員被免職絕不是一個概念。國外的官員被免職后,就是普通百姓,而中國被免職官員的待遇一個都不能少。前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因嚴重違紀被“撤銷正省級職務”,請注意這里還是“撤銷”,但人家依然享受副省級待遇。這就是中國特色。
黨政干部犯了錯誤,理應按照黨紀國法嚴肅處理,但是現在卻“以免代罰”。真正的問責,應按照黨紀國法來進行,而不應另立標準。用“免職”來代替黨政紀律處分,實質是官官相護的一種表現;你給我捅了漏子,我就免你的官,實際也是一種人治而不是法治。這樣做,只能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常此一往必失信于民,使黨和政府的規章和紀律形同虛設、有名無實,喪失震懾和維護正常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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