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業軍轉干部維權上訪的法律政策依據
新的《軍官法》、《兵役法》、《國防法》對于退出現役的軍人及轉業干部的法律規定:
《軍官法》第三條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軍官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在社會生活中享有與其職責相應的地位和榮譽。
國家依法保障軍官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W院和中央J事委員會規定。
《兵役法》第五十一條現役軍人,革命殘廢軍人,退出現役的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優待。
第五十九條 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妥善安置
《國防法》第六十一條 國家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為轉業軍人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保障離休退休軍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置轉業軍人,根據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
接收轉業軍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待。
1989年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條例第三十八條:軍官轉業、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W院和中央J事委員會規定。
黨和政府關于軍轉干部作為國家干部的政策規定
國發(1975)170號文件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干部分配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均屬國家干部。”
國發(1978)165號文指出:“中國人民解放軍干部是指被任命為排長和相當于排長以上職務的人員,軍隊干部是國家干部的組成部分。”
國發(1978)52號確認:“轉業到企業的軍轉干部仍屬國家干部。”
中發(1980)3號文規定:“改辦轉業的干部,均為國家干部。”
中共中央、國W院、中央J委辦公廳《廳發(1983)26號》明確提出:“軍轉干部均屬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
中共中央中發(1998)7號文件指出:“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師、團職干部轉業時,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分別享受當地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發(2001)3號文件指出:“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又說“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黨和政府關于軍轉干部享有政治、生活待遇的規定
1952年政務院財政部字第180號令規定:“軍隊轉業人員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軍隊原來享受之待遇為原則。”
1956年國務院(65)333號文規定:“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的工作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級的工資待遇。”
國發(1975)129號文件規定:“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級別工資待遇。”
國辦發(1981)3號文規定:師、團職轉業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變。
國W院、中央J委(1982)24號文規定:“因工作需要沒有安排到縣級或相當于縣級的,應與地方縣級或相當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中共中央、國W院、中央J委(1983)26號文規定:“復轉干部均是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轉辦字(1983)2號文要求:“鑒于國民經濟調整、企業整頓、機構精簡等情況,為緩和安置團職干部的困難,國W院、中央J委于1982年24號文件進一步規定,對于少數團職干部應工作需要沒有安排到縣或相當于縣級職務
的,應于地方縣級或相當于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國發(1984)139號文指規定:“團職轉業干部未安排縣級職務的,應享受當地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國W院、J委(1985)44號文件規定:“師、團職轉業干部不能相應安排的,分別享受當地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國發(1985)135號文件規定:“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準轉業到地方的軍隊干部的工資待遇,應按照他們原在軍隊所任職務與地方相對應職務的干部套改職務工資的辦法規定。”
中共中央、中央J委(1989)批轉的《關于1989年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師、團職轉業干部職務安置偏低的,分別享受當地地、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國轉聯字(1990)1號、國轉聯字(1990)4號和國W院、中央J委(1990)42號這三個文件均強調指出:“暫時不能相應安排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干部,分別享受當地的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就此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抓好落實。”
中發(1995)15號文件和(1996)國辦發13號文件,這兩個文件均強調了企業轉制、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后,重申對師團職轉業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變的規定。指出:“軍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師、團職干部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分別享受當地的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國辦、J委辦發《關于做好1997年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暫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干部,應分別享受當地地(市)、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切實保障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中共中央中發(1998)7號文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仍按‘國發(1995)19號’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1998)7號文中關于軍轉干部享受醫療和住房待遇規定:“軍隊轉業干部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等級別干部的醫療待遇。”
《軍隊轉業干部住房保障辦法》規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轉轉業的軍隊干部,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參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人員購買、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貨幣分配等各項待遇。”
中辦廳字(1998)8號規定:“軍隊轉業人員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軍隊原來享受之待遇為原則。”
中辦發(1999)15號文規定:“制定一些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干部到國有企業和基層工作。”“各級組織、人事、軍轉部門要認真解決好師、團職轉業干部的工作職務和待遇問題。”“對暫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干部,分別享受當地的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國發(2000)10號文規定:“暫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軍隊轉業干部,分別享受當地地(廳)、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黨、國家和軍委領導同志對軍轉干部安置的指示精神
時任軍委主席的江澤民同志在2000年5月9日全國軍轉安置工作會議上指出:“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重要組成部分,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優待”。同時還指出:“改革不管怎么改,對軍隊轉業干部還是要‘包’下來的”。
當時任軍委副主席的胡錦濤同志也在此次會議上強調:“三代領導集體對軍隊轉業干部的政策沒有變”。
國務院在《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中明文規定:“企業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還指出“本條款顯示我黨和政府對退役軍人的待遇和權益的保護”。
二、 企業軍轉干部依法維權上訪的艱難歷程
企業軍轉干部群體上訪始于1999年,到現在已經整整歷時七年,走過了艱難的維權歷程。雖然黨中央、國W院、中央J委出臺了以上那么多包括企業軍轉干部在內的有關軍轉干部安置、解決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政策文件,但是負責落實軍轉干部安置政策的政府有關部門和許多地方政府卻公然違背中央制定政策精神,拒不執行。
他們不僅不作為、不落實,反而處心積慮地玩弄文字游戲,偷換概念,變相取消國家賦予企業軍轉干部的干部身份,變本加厲地壓制企業軍轉干部上訪,阻塞企業軍轉干部反映合法訴求的言路,嚴重踐踏了企業軍轉干部的政治、生活和民主權利,侵害了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極大地傷害了廣大企業軍轉干部的感情!致使企業軍轉干部合理合法的訴求不得伸張,滿腔悲憤,上訪不止!
我們覺得,國W院和中央J委出臺的政策固然好,但是缺乏執行的力度和監督,安置軍隊干部轉業時說的天花亂墜,到了地方實際執行中卻與即定政策有天壤之別,把軍轉干部哄出部隊就算完事。白紙、黑字,蓋有紅印的中央文件拒不執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有誠信可言么?有道德可言么?!講誠信,以德治國莫非都是愚弄百姓不成?!
威海企業軍轉干部的上訪,就是全國企業軍轉干部的縮影。1999年威海有兩名企業軍轉干部的家屬上訪,勞動人事局的人說:“你們男的怎么不出來”?“俺們自己親屬的事還沒辦,給你們辦?” 局長邵再義竟公然與企業軍轉干部叫板:“你們怎么不上北京呢?你們上中央找八國聯軍也沒用”他甚至蠻不講理的說:“叫你們的男人都下海掙錢去”上訪人問:“你怎么不去?”他回答:“共產黨給了我們個好位置”,“那咱們換換?”,“那不行”。
2000年初,企業軍轉干部30多人上訪威海市委(曾被要求簽字),市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王培庭說:“你們的政策上邊定,我們決定不了”。當軍轉干部指出有你們有政策不落實時,他辯稱:“原來的文件都執行完了,新的政策還沒下來”。在將近半年的時間里,企業軍轉干部幾乎是每個星期去一次,當地政府有關人員眾口一詞的答復是:“你們怎么不到盛到中央去1所以說,企業軍轉干部到盛到北京維權上訪,并非越級的無理取鬧,實屬無奈之舉,是讓他們逼的,在某種程度上是他們煽動和縱容的,現在反過來一盆污水潑到企業軍轉干部身上,真是既可笑又可惡,這難道不是強詞奪理嗎!
2001年底威海企業軍轉干部開始了上盛上北京的維權行動,2002年省里、北京也都去了。當時已經不再主要是團級轉業干部,營以下也加入了。這時地方有關部門開始緊張起來,威海市政法局的人說:“共產黨員上訪是違法的”,真是莫大的諷刺,管政法的干部是法盲,竟不懂上訪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權利!
2003年,威海市政府悍然派警車監視,搞電話監聽,出門有人跟蹤,恐嚇、監控、阻截無所不用其極。煙臺市甚至把企業軍轉干部抓到賓館不讓回家,非法囚禁,遼寧公安竟抓捕、打傷企業軍轉干部,矛盾不斷激化和升級。
2004年,威海市更是變本加厲,令人發指。警車就停在住宅窗前,企業軍轉干部要對他們的監控拍照取證,他們做賊心虛,撒腿就跑。除恐嚇、跟蹤、監控、阻截外,他們甚至進行人身傷害,大打出手。
10月21日,他們不知怎么捕風捉影得到了所謂消息,認定企業軍轉干部搞非法活動,企業軍轉干部的家屬上街買菜,派車跟蹤,攔截不讓走,要打出租車,不讓上,只好返回家,他們堵在門口,門都不讓出。企業軍轉干部所在單位的人、經貿委的人(政府主管企業的部門)、勞動局的人全部出動,將住所團團包圍。“你們想干什么?”,“轉業到地方不優待,你們還限制人身自由,我們是四類分子啊?”企業軍轉干部家屬出去質問他們說。
經貿委的關云鵬、林成楠信口開河:“你打仗沒?流血沒?犧牲沒?沒打仗、沒流血、沒犧牲,什么都不是”。“軍轉干部吃不上,活該”。“共產黨給我們好位置,你眼紅啊?”辯不過,關云鵬破口大罵,林成楠繼而動手打人。當時就在十字路口,圍觀的百姓眾多,影響極其惡劣。“他們怎么那么兇”,許多群眾還以為是老人節不讓去引發的糾紛,當明白事情的原委,群眾把打人者推開,對被打的軍轉干部家屬說:“人家有權有勢,咱們整不過人家”。“國民黨也比他們強”這就是圍觀群眾的結論!
事發后,軍轉干部們義憤填膺,要砸爛經貿委,討個說法,后來還是理性地強壓下了,采取了向上級政府反映情況,要求處理的做法。可是理性的抗爭得到了什么呢?給市長、書記,給市政協、人大、軍分區都寫信反映了情況,要求賠禮道歉、賠償受傷治療的醫藥費,結果石沉大海,未起任何波瀾。給山東省主管政法的謝副省長寫信反映,也毫無聲息。企業軍轉干部為此去政府有關部門找了多次,也一直無人問津。他們不僅不給企業軍轉干部解決任何問題,反而喪心病狂,光天化日之下干出天理不容的惡行,是可忍,孰不可忍!這還是人民的政府嗎?他們究竟代表誰、維護誰的利益?!
船廠的企業軍轉干部曹志仁,五年上訪沒有解決問題,家屬被打沒人管,本人一氣之下造成偏癱,直到現在還臥床不起,有人管嗎?
轉業到水產的張啟建,從98年下崗直至病死的2005年,一分錢的工資未給,政府推企業,企業推政府,后來企業不存在了,多次上訪要求給予困難救助,當地政府居然連最低保障也不給。由于得了腦瘤、糖尿病,東拼西借花費8萬多元。得知軍轉干部春節前到省里上訪,反映張的情況,威海市為給省里有個交代,推卸責任,才在張死亡后給其家屬象征性地補助了4萬元,這不過是杯水車薪。這些年來,各地企業軍轉干部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持續上訪,許多人已經倒在了上訪路上,他們死不瞑目啊!
由于長期下崗,無工資、無低保,無住房,致使部分企業軍轉干部悲憤交加、身心俱損,淪為赤貧,造成本人生病住院、子女上學就業等許多經濟困難,引發多起離婚事件,妻離子散。僅威海市已知的就有三個。
和其他省市一樣,威海企業軍轉干部到北京上訪多次,每次都遭到百般阻撓,公民上訪的權益被無情地踐踏。總政的接待人員在上訪初期尚能友善地對待企業軍轉干部,但到后來發展成與地方伉瀣一氣,只要有企業軍轉干部上訪,馬上通知地方派來人押回,那簡直就是綁架!上報的材料全部交給地方官員帶回,根本阻塞了企業軍轉干部反饋訴求的正當渠道!
有的企業軍轉干部不走,干脆拖上汽車;有的誘騙說是去賓館住下,可是上了車就一口氣拉回家,晝夜兼程,路上干脆都不停;得到上訪的信息情報,在北京各上訪單位附近布下天羅地網,等企業軍轉干部來訪時抓捕。很多企業軍轉干部千里迢迢到了北京,卻進不了信訪部門,進不了反映訴求的單位就被抓回。
曾有一為企業軍轉干部,為了進總政,被前來抓捕的人幾次抓后幾次逃脫,玩命地跑過好幾條街,幾經迂回最后才沖進總政的大院(自述材料還有路線圖另附)。可見企業軍轉干部維權上訪之艱辛、之慘烈、之悲壯!威海政府部門的一些人曾放肆地說:“在當地公安機關打你們、抓你們,你們會找我們算帳,可北京的公安你們不認識,打了抓了活該,你們找不著”,聽他們的口氣,北京的公安也涉嫌被地方收買了。
不幸的是,2007年5月29日去北京的上訪恰恰驗證了他們的說法!北京的公安以有關領導接待為由誘騙企業軍轉干部上車,對于不上車的他們雖說沒有打人,但還是強制性的連推帶搡,許多人胳膊都被掐的青一塊紫一塊,這和綁架有什么區別?!結果上車后就一氣把企業軍轉干部拉到河北邢臺某單位,然后請各省市來人往回押送。為什么依法進行的上訪要百般阻撓?
企業軍轉干部正常的維權上訪沒有任何出格的、違法的舉動,為什么要強行阻止?我們從這些現象和事實中能看到什么呢?這就是人民的政府?這就是社會主義民主?這就是法制社會?把企業軍轉干部當敵對分子,視企業軍轉干部如芒刺在背,對企業軍轉干部上訪驚恐萬狀,欲除之而后快!至于這樣大動干戈嗎?!怕真理、怕群眾,怕上訪,恰恰反映了某些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其理屈詞窮、色厲內荏的虛弱本質!
各省市每次都派大量的人到北京押解上訪的企業軍轉干部。為了火速趕到北京,他們許多人不惜乘坐飛機,每年為此花費大量人力、財力、物力,甚至許多省市專門派人常住北京。威海公檢法、信訪局的人就常駐北京,專門負責攔截上訪人員,特別是對企業軍轉干部戒備尤甚。每次去,他們都出面阻攔許多省市甚至涉嫌收買北京的某些政府部門代為處理。大把花的都是納稅人的銀子!企業軍轉干部氣憤的說:常年累積的這些巨額花費也足以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的待遇問題!
直到現在,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軍轉干部的敵對態度也沒有根本改變,地方對企業軍轉干部繼續進行電話監聽,得到一點動向就頃刻出動。去年,文登市企業軍轉干部就抓獲了兩個涉嫌跟蹤的人交給了文登市公安局,文登公安局表態說:這兩個人不是我們的,是市威海市的,我們對企業軍轉干部依法上訪,維護合法權益的行為沒有疑義。威海信訪部門今年對進京上訪的企業軍轉干部進行個別談話,談話時還安排公安局的人參加。企業軍轉干部氣憤的說:“我們依法上訪,又沒有做任何違法的事情,為什么公安局的人參加談話,如果這樣,我們談都不談!
現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對企業軍轉干部視為不安定因素,“談虎色變”,芒刺在背,哄騙推委無所不用,有政策不作為,導致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上訪不斷。企業軍轉干部找到省政府,有關人員總說領導正在研究解決你們的問題,你們回去等著聽消息吧,等把企業軍轉干部哄走了,就石沉大海。省里有仗義執言的人大、政協代表寫了反映企業軍轉干部的議案,到省里審查就被封殺,根本到不了國家兩會,完全堵塞了企業軍轉干部反映問題的渠道!一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把企業軍轉干部看作洪水猛獸,強行壓制不讓講話,這還有天理和王法嗎?
三、 企業軍轉干部要求落實政策的癥結所在
中央出臺的一系列有關軍轉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在地方長期得不到落實,是有著深刻復雜的歷史背景和淵源的。首先,是長期以來,相當多的地方干部在心理上對以其在軍隊與地方相對應職務安排工作的軍轉安置政策不滿,抵觸情緒逐漸惡性發展所造成的。許多地方干部對接受安置軍轉干部存在反感,認為占了他們的位子,阻了他們的升遷,損了他們的利益。
他們中許多人把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看作是麻煩和負擔,即使安置合適的崗位,也往往得不到信任和重用。其次,他們許多人認為軍轉干部沒有專業技能,思想上瞧不起,甚至予以排擠。這是不爭的事實,許多軍轉干部對此有著切身的感受。這些歧視軍轉干部的勢力和偏見,體現在政策落實上就是問題發生的緣由。對轉業到機關事業的軍轉干部,不管怎么說都是身邊的同事,最壞也就是在分房子、評職稱、任用提拔上搞點小動作,傷不到根本權益。但對于分配到企業去的軍轉干部就根本不同了,他們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利用經濟體制改革的所謂變遷,并且付諸行動把軍轉干部削職為民!他們就是這么干的!
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經濟快速發展,軍轉干部到地方后,地方政府積極鼓勵軍轉干部到企業工作,許多軍轉干部服從組織的安排到了企業。當時為勸說軍轉干部去企業工作,組織人事部門說的天花亂墜,政策待遇如何如何好,現在看簡直是誘騙!可到了企業就由不得你。隨著經濟的市場化,國有企業破產、兼并,大批干部職工下崗,企業軍轉干部也沒有幸免于難。到這個時候,企業軍轉干部吃驚的發現,一夜之間所有的政治、生活待遇已化為烏有,連原來國家政策認可的干部身份也竟然被非法的剝奪!這是共和國最大的冤案,是軍隊轉業干部的奇恥大辱!
累積到90年代末,隨著破產兼并下崗的企業軍轉干部數量越來越多,生活越來越窘迫,企業軍轉干部終于忍無可忍,依法維權上訪逐形成規模。應該說,企業軍轉干部上訪完全是迫于無奈,自動自發形成的。共同的遭遇,一致的要求,使企業軍轉干部走到一起,這也是多年個人上訪受冷落,受歧視的必然結果。
我們原以為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會主持公平正義,認真為企業軍轉干部落實未曾落實的政策。可遺憾的是我們錯了,我們再一次吃驚的發現,有關部門對國W院、中央J委明文規定的政策竟然不認帳了!他們挖空心思地找各種理由為自己的不作為辯解,尋找歪理的說辭和根據。對其具代表性的謬論批駁如下:
(一) 指鹿為馬,否認企業軍轉干部是國家干部
《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工作小組文件企轉組[2006]1號》(關于印發《關于部分軍轉干部要求按照中發[1998]7號文件落實退休待遇問題的答復口徑》的通知)中說:“一個身份、兩個待遇,在政策上沒有根據。”這里所說的一個身份,指的即是企業軍轉干部作為國家干部身份。
企業軍轉干部是不是國家干部,不是誰都可以信口胡說的。《軍官法》第五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條例都明確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W院和中央J事委員會規定。這豈是一個具體落實政策的部門可以隨便否定的!企業軍轉干部干部身份,是國W院、中央J委賦予的,我們認為,黨和國家對企業軍轉干部的政策是始終一貫的,正如胡錦濤主席所說:“三代領導集體對軍隊轉業干部的政策沒有變”。從前面例舉的國W院、中央J委歷年下發的文件可以看到,企業軍轉干部的干部身份無庸置疑,即便是在改革開放、經濟體制轉型的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和國家并沒有把企業干部入另冊,中辦發(1999)15號文規定:“制定一些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干部到國有企業和基層工作。”
中發(2001)3號文件指出:“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又說“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國辦、J委辦發《關于做好1997年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切實保障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這句話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講過,中央文件多次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聽不懂嗎?為什么死不承認企業軍轉干部是國家干部?!司馬昭之心,昭然若揭!
在企業軍轉干部群體大規模上訪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人發[2002]82號、中辦發[2003]29號關于為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的政策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困難,但企業軍轉干部落實政策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這是由于政府有關部門拒不承認企業軍轉干部的國家干部身份造成的,沒有國家干部身份,就不能享受國家干部的待遇,這就是企業軍轉干部持續上訪的根本原因。
負責落實企業軍轉干部的政府有關部門,為了給自己不落實企業軍轉干部政策自圓其說,一貫采用玩弄文字游戲,偷換概念的手法。首先他們在干部概念上作文章,他們把企業軍轉干部與企業干部相混淆,說什么企業軍轉干部就是企業干部,而企業干部不是國家干部,因此不能享受國家干部的待遇。這是偷天換日,膽大妄為!中央領導同志的講話和國W院、中央J委關于軍轉干部政策文件中所指的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和非軍轉的企業干部完全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
企業本身聘任干部是企業自身的行為,確實不屬于國家干部的性質,他們不存在涉及軍隊轉業干部政策落實的問題。而軍隊轉業干部的身份是國家法律政策明文確認的干部身份,怎么能和企業聘用的干部混為一談!由于有關部門的肆意歪曲,于是就出現了一種可笑的邏輯:企業軍轉干部是干部,但不是國家干部,因此不能享受國家干部的待遇。簡直豈有此理!長期以來,所謂干部,約定成俗的就是指國家干部。企業軍轉干部的國家干部身份,是國家法律賦予的,不是企業軍轉干部自封的,也不是企業可以隨意任免的,即使企業不聘用,其身份也是國家干部,是受國家法律確認、政策保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取締!
政府有關部門其實是一步步地設局,把企業軍轉干部往里套。他們首先偷換概念,把企業軍轉干部定義為企業干部,然后用企業對待員工的政策而非國W院、中央J委關于軍轉干部的政策精神來落實所謂政策。比如關于為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的82號文說:“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軍轉退休干部,在2002年7月1日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要重點傾斜。”什么意思?就是把企業軍轉干部匡在企業之中,按照企業退休人員對待,所謂“傾斜”,好象給了企業軍轉干部多大的實惠,其實是包藏禍心,讓企業軍轉干部接受自己是企業退休人員這個事實!29號文、82號文也是這樣,名義上為企業軍轉干部落實政策,實質上是讓企業軍轉干部接受按企業退休人員的身份接受解困的事實,把企業軍轉干部上訪訴求問題的解決,僅僅限定在“解困”的范圍之內!
政府有關部門不僅不系統正確地理解把握軍轉政策的精神實質,卻大肆歪曲,混淆是非,指鹿為馬、昧心喪良,致使企業軍轉干部政策在地方不能得到落實,造成企業軍轉干部長期以來的嚴重的生活困難。到頭來,他們又出臺“解困”文件,搞什么所謂“解困”,妄圖把企業軍轉干部僅僅限定在“解困”的層面上,而不是按國W院、中央J委關于軍轉干部的政策精神全面落實軍轉政策。對此,企業軍轉干部堅決反對!
(二)有關部門政策文件自相矛盾,彰顯蠻橫心態
在出臺有關企業軍轉干部的新政策上,他們也是說法不一,矛盾百出。如中辦發[2003]29號關于為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的文件第五頁第二款中說:“今后在國家統一部署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時,各地要在政策上予以傾斜。”可29號文件墨跡未干,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工作小組文件企轉組[2006]1號的《答復口徑》中竟然又改口說:“企業軍轉干部其工資、醫療、退休金及其他生活待遇,應和企業其他人員一樣,執行國家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就這樣,不僅把企業軍轉干部強行定格為企業干部,按企業職工同等待遇,連可憐的“傾斜”二字也被無情的剝奪!
在《答復口徑》中,前面說“[1998]7號文件只適用于1998年至2000年軍隊裁員50萬期間的軍隊轉業干部”,后面第三條卻又說;“所有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包括1998年和軍隊裁減員額50萬期間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干部,其工資、醫療、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應和企業其他人員一樣,執行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到底是適用和執行哪一個?
(三)宣揚文件政策精神過時論,為自身的不作為辯解
《答復口徑》中說:“[1998]7號文件說成只適用于1998年至2000年軍隊裁員50萬期間的軍隊轉業干部。” “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已不再套用黨政機關的行政級別,企業經營管理者不再實行黨政干部的管理辦法,不再比照黨政機關干部的行政級別確定待遇。因此,所有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包括1998年和軍隊裁減員額50萬期間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干部,其工資、醫療、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應和企業其他人員一樣,執行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
以所謂的深化改革和情勢變遷,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可惜這些對企業軍轉干部根本不適用!沒錯,企業不再套用黨政干部的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實行黨政干部的管理辦法,不再比照黨政機關干部的行政級別確定待遇。問題是那只是針對原本屬于企業的人員而言,和企業軍轉干部沒有必然的法定關系。企業軍轉干部的國家干部身份已經由國家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明確了,企業軍轉干部的政策落實是歷史遺留問題,和企業的非軍轉干部屬于性質完全不同問題,根本扯不上關系。所以,有關部門先混淆概念,先把企業軍轉干部定性為企業干部,以售其奸,就是最終再用所謂改革和情勢變遷的理由,否定中央關于企業軍轉干部安置的政策,讓企業軍轉干部吞下合法權利被剝奪的苦果,這根本是白日做夢!
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宣揚中發(1998)7號文件已經過時,,已經無用。果真是如此嗎?答案是否定的。
中發(1998 )7號文件的解釋權在中共中央,中央沒有表態又未授權表態的情況下,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宣稱其“過時”。隨意表態予以否定,完全是一種越權、無組織無紀律的錯誤行為,是非常輕率、極不嚴肅、完全無效的。企業軍轉干部堅決不予承認!
“1998年7號文是為確保1998年和軍隊裁員50萬期間轉業干部安置任務的圓滿完成,就有關問題做出的具體規定,只適用于1998年至2000年軍隊裁員50萬期間的軍隊轉業干部。”照這樣的邏輯,7號文只管98年至2000年的,
2001年3號文是管2001年以后轉業的,那么哪些文件是管我們這些1998年以前轉業的呢?要不要重新明確呢?《答復口徑》的這種說法是否意味著否定98年7號文以前的中央關于軍轉干部所有的政策、文件?想使其全部作廢,又沒那個膽量公開犯上,這正暴露了其掩蓋的真實目的!
(四)強詞奪理,邏輯不通,皆因心術不正
在2006年出臺的《答復口徑》,對中發(1998)年7號文件關于“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又講“規定中的‘地方干部’是相對于‘軍隊干部’而言。即包括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也包括了企業的干部。地方干部僅僅理解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是片面的。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要求比照黨政機關公務員辦理手續,享受相應待遇是沒有政策依據的。”此等說法,真是信口雌黃,蠻不講理,是根本站不住腳,經不起駁斥的。
所謂地方干部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也包括了企業的干部,這可是企轉組一大“創新”的概念,是挖空心思杜撰的新注解。除了這個2006年剛剛出臺的《答復口徑》外,在以往所有關于軍轉干部的政策文件中還從來沒有看到這個說法。對此,企業軍轉干部不認可并且堅決反對!這個看似新穎的說法,實際是偷換概念,把連他們內心都不承認的企業干部也定性為所謂干部,混淆了長期以來有關軍轉干部安置的政策文件中關于地方干部的概念。為了把企業軍轉干部從國家干部中剝離出去,政府有關部門偏偏要這樣曲解,真是煞費苦心!
在以往的軍轉干部安置的文件中,強調的都是按照與其原在軍隊職務地等級相應地方干部職務進行安排,可在過去從來沒有地方干部包括企業干部一說。當時文件中指的地方干部約定成俗的就是指地方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并且在許多政策文件中都明確具體到“分別享受當地的地(市或廳)、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這再明確不過地反映了文件中所指的地方干部,就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而不是所謂的企業干部!現在《答復口徑》中編造的所謂“地方干部”的概念,是脫離了當時的歷史條件的、對中央歷來關于軍轉干部政策中約定成俗的、關于地方干部概念的偷換、歪曲和篡改!偷換這個地方干部概念的險惡用心,其真實目的就是否定企業軍轉干部的國家干部的合法身份,剝奪原本屬于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
中央許多關于軍轉安置的文件中提到“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相對應“是個什么概念?就是找一個參照物,這個參照物是個基準,是個相對穩定的常數,這是人們的常識!我們知道,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待遇在一定時期是相對穩定,可以用做參照的,而企業的情況是千差萬別,沒有統一標準的,按企業標準,是按照電力、銀行、電信等壟斷企業的標準,還是按照破產、兼并企業,下崗職工的標準享受相應待遇?按照企業干部的標準實際上就是無標準,怎么參照?這不是很荒謬嗎?
為什么不說把地方干部僅僅理解為企業的干部是片面的?既然是地方干部即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也包括企業,而企業又沒有統一的標準做參照,那么為什么你們不往黨政機關事業上靠,偏偏要往企業上靠?為什么不辦點有點人情味的好事?其實,我們只要看看國W院、中央J委歷來下發的政策文件就可以清楚的看到:許多文件明確規定軍轉干部“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分別享受當地的地(市或廳)、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這是要求比照黨政機關公務員辦理手續。享受相應待遇是沒有政策依據嗎?!
《答復口徑》對地方干部的曲解,違背了中央關于軍轉干部政策的本意和一貫的精神實質,是玩偷換概念、文字游戲拙劣的騙人把戲。是以為企業軍轉干部連起碼的形式邏輯知識都不懂,可以愚弄,還是有關部門連基本的邏輯都不懂,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攪盡腦汁挖空心思強加給企業軍轉干部、不講理竟然到了如此不顧廉恥的地步?!
包括企業軍轉干部在內的軍轉干部,為國防建設、保衛國家付出了青春年華,甚至流血傷殘,國家制定優撫政策就是對他們無私奉獻的肯定和褒獎!可是某些政府部門卻無視他們的奉獻,侵犯他們權益,踐踏他們的感情,連他們本來應當享有的權益都被無情剝奪,一筆抹煞!凡是有良知、有正義感、明是非,懂廉恥的人,誰能不為之憤慨?!
(五)抹殺事實,欺上瞞下,為保政績烏紗
企轉組[2006]1號文又講:“有極少數企業軍轉干部提出按中發[1998]7號文件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是極少數嗎?這種不負責任的說法是不符合實際的。落實待遇,這是幾十萬企業軍轉干部多年來的共同心聲,也是一致的要求。十年來,多少批次企業軍轉干部進京上訪,人們都記不清了。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去多了不讓,說搞集體上訪,違反信訪條例;選代表去,去的人少了,又不拿當回事,反而說成是“極少數”。視上訪為“鬧事“,視民意如草芥,玩這種小把戲,掩蓋矛盾,瞞天過海,欺騙中央,粉飾太平!為什么睜著眼說瞎話?還有誠信嗎?揣著明白裝糊涂,騙誰啊,還象共產黨的政府部門嗎?報喜不報憂,怕暴露真相,怕說實話,一個“怕”字意味著什么呢?
地方政府在落實企業軍轉干部政策的問題上,同樣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威海有關部門的作為是:
1、欺上瞞下,裝聾作啞,截流貪污政策精神。
2005年6月,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工作小組下發了企轉組[2005]1號文件,《關于印發〈關于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解困補貼標準差異問題的宣傳提綱〉的通知》。可威海市直至2005年9月軍轉干部到市信訪了解中央有關軍轉干部政策精神時,市信訪局企業軍轉干部接待室還對中央政策精神封鎖消息,下達才3個月的文件,卻被說成是老文件。威海市不傳達、不作為,還在欺上瞞下,對軍轉干部的問題極盡推委、糊弄之能事。
2、偷換概念,玩弄花招,畫生活職務補貼之餅
早在2004年,部分省(區、市)負責同志座談會上,周永康同志在講話中嚴肅指出:“政策要落實。要切實解決好‘三拖欠’問題和邊清邊欠的問題。12月上旬前,要做到一個不漏地解決好拖欠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的工資、養老金和醫療費的問題。在12月上旬以前,基本解決養老保險問題,明年一季度以前解決醫療保險問題。盡快兌現生活補貼,要在10月底以前按照規定全部兌現到人。另外,要千方百計地幫助下崗失業、有就業能力的企業軍轉干部盡快實現再就業,以更好地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
2004年提出的要求,威海市至今沒有完全兌現,如果說給了企業軍轉干部補貼,那是徹頭徹尾的狡辯。不錯,威海市出臺過一個政策:對退休的軍轉干部進行所謂的補差,連職全年退休金不滿1萬元的補到1萬;營職全年退休金不滿1.2萬的補到1.2萬;團職干部全年不滿1.4萬的補到1.4萬。可是這里面是藏有“貓膩”的,其中規定隨著退休金的增長,將沖消補差,最后歸零。即等到退休金漲到全年超過上述標準之后,就什么都沒有了。國家給軍轉干部的生活補貼是按月給的,廣州等地政府給軍轉干部的職務補貼也是每月給的。什么叫補助,所謂補,是附在原有基礎這張皮上的,這個原有的基礎就是退休金,是在原有退休金上的補貼!可威海市搞的這中花招就是等于最后隨著養老金的上漲給取消了,充分暴露出其根本沒有善待企業軍轉干部的誠意,耍小聰明糊弄企業軍轉干部,自以為得計的丑惡嘴臉!
3、偷梁換柱,改頭換面,縮水國家應給軍轉干部之待遇
威海市出臺的政策,不考慮職務等級的所謂改善待遇,是有違社會公正的行為。不承認職務高低和貢獻大小,己所不欲,為什么要強施與人?!
威海市現在仍有重病纏身,貧困潦倒的企業軍轉干部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生活補貼、生活困難補貼還沒有給,也不知道中央給地方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的30億資金,威海市的部分都怎么用的,用到哪里去了?
還有企業軍轉干部的取暖費偏低,一年才400元,可現在什么都在漲價,企業軍轉干部的收入大多僅僅在貧困線上下,政府為什么不可以給予優待?《兵役法》、《國防法》都有明確的條文規定:軍隊退役人員應享受社會的優待,所謂優待就是區別于一般群體,轉業干部作為法律規定享受優待的特殊群體,就應當享受高于一般群體的待遇,這是不容攀比的!有人動不動就拿別的群體說事,實際上就是拿一般群體和特殊群體攀比,是違背《兵役法》、《國防法》的行為,是對法律的蔑視,是對特殊群體權益的侵犯,是對企業軍轉干部感情的踐踏,是不能容忍的!任何偷換概念、顛倒黑白的狡辯都是徒勞,也是不能得逞的!
四、現階段企業軍轉干部依法維權合理訴求
多次進京上訪的經歷,使我們覺得總政、人事部等有關部門,涉嫌被各地的官員們收買,成了他們的保護傘!他們與地方有關部門相勾結,對中央封鎖消息,欺上瞞下,粉飾太平。上訪的結果往往是人員被押回,材料被退回(給地方)。各地對于中央財政給企業軍轉干部的政策補貼,不公開、不透明,真正補到企業軍轉干部身上的很少,被涉嫌挪用。在落實的舉措上玩弄花樣,有時補點錢又找理由變相扣掉,有的搞變相取消。直到現在,威海還有企業軍轉干部有的沒有工作,有的沒有收入來源,有的沒有住房,反映多次一直尚未得到解決。
企業軍轉干部要求的兩個待遇,一個政治待遇,一個生活待遇。企業軍轉干部要求所謂政治待遇,不過是希望能及時聽到中央的聲音,繼續享受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為國家建設薦言獻策的權利,許多人都已經退休了,又不是要官,能侵害誰的利益?難道這樣的一點點要求過分嗎?!現在,政府各級部門對有關企業軍轉干部的文件不僅不傳達、不公開,反而對企業軍轉干部封鎖消息,許多地方至今連中央29號、82號關于為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的文件還一無所知,就別提落實了。軍轉干部對事關切身利益的中央文件看也看不到、聽也聽不到,只能通過某些途徑獲取,然后據理力爭。弄的企業軍轉干部好象作賊一樣,成了地下工作者。
到政府去上訪,軍轉干部們說依據有關企業軍轉干部的文件如何如何,政府有關部門卻說,我們沒收到,你們拿出來看看。可你真的要拿出原件或復印件,他們馬上就給你扣上竊取國家機密的罪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地給你辦所謂學習班,還揚言要予以法辦。天底下還有這樣的王法嗎?!真是徹底剝奪了企業軍轉干部的政治權利!關于經濟待遇,這是黨和國家歷來有關軍轉干部安置的文件中寫的再清楚不過了,有政策不落實政府有關部門難逃其咎。但是人家現在說了,經濟待遇可以給,但是“一個身份,兩個待遇”堅決不行。讓企業軍轉干部怎么辦?為了給某些政府部門下臺階的面子,那好吧,企業軍轉干部可以讓一步,政治待遇我們不要了,我們不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不關心政治行了吧?如果不是牽扯到經濟待遇,干部的身份我們也可以不要,我們已經不需要當官的權利!但干部身份不能不要,沒有干部身份,有些人就可以象現在這樣,堂而皇之的取消軍轉干部的經濟待遇。企業軍轉干部被非法剝奪政治權利,這難道不是共產黨的悲哀,中國政府的悲哀?!
目前,企業軍轉干部重復上訪的要求集中到一點:就是要求執行“中發(1998)7號文件第四項的規定,認真落實以退休待遇為重點的生活待遇軍轉政策。
企業軍轉干部上訪的癥結在于:有關黨政部門的官員缺乏“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愛民意識,對廣大企業軍轉干部缺乏起碼的感情和同情心。站在拒不承認不作為錯誤的立場上歪曲真相,混淆是非,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把重復上訪的責任嫁禍于依法維權的廣大企業軍轉干部。
某些政府部門及地方政府,為了拒絕承認自身不作為、不落實企業軍轉干部政策的錯誤,就如同為圓一個小謊繼而撒一個大謊,越描越黑,已經到了無法自圓其說,欲蓋彌彰的地步。
最近,國家法制管理委員會下發了有關處理國家行政人員違法阻止公民上訪的文件,并規定了對阻止公民上訪的違法違紀人員的處理決定。包括企業軍轉干部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為之叫好!這充分體現了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民意的尊重,對廣大人民呼聲的關切和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堅強決心!我們欣喜的看到,黨內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主流力量還在,代表公平正義的主導力量還在,對于最終落實本屬于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我們充滿了信心和期待!
歷任中央領導都明確強調: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的生力軍。事實證明,企業軍轉干部是有素質、有覺悟、顧大局、守紀律的積極力量,即使在維權上訪的過程中,他們始終能夠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不越矩、不違紀,自覺與分裂勢力、境外敵對勢力劃清界限,維護了黨和國家的尊嚴和形象。在有極個別企業軍轉干部與境外發生聯系的情況下,絕大多數企業軍轉干部明確表示反對,首先立足于內部教育,不聽勸阻,堅決與其劃清界限;在出現部分企業軍轉干部準備起訴國家人事部,遭到嚴厲壓制的情況下,絕大多數企業軍轉干部還是主張采取依法上訪表達自己的合法訴求。在上訪時,企業軍轉干部在上訪人數上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信訪上訪的法律政策規定,在時間上刻意避開重大節日、重要會議和國家政治敏感期,避免干擾黨和國家的政治生活,在依法上訪反映合理訴求的同時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總結企業軍轉干部維權上訪的歷程,我們隱約感到有那么一股勢力,與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較勁,與廣大企業軍轉干部較勁,與中央關于建設和諧社會的戰略舉措較勁。他們的作為,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背道而馳,與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背道而馳,與黨的宗旨、與人民根本利益背道而馳!但錯的就是錯的,不承認并不能改變其不落實黨和國家關于企業軍轉干部的政策、不作為,甚至強行壓制的無理性質!
現在,黨和國家為了建設和諧社會,出臺了許多重要舉措,落實了許多政策。如失散老紅軍、西路軍老戰士、老紅軍親屬的政策;有關退伍軍人的政策;有關教師的政策;失業下崗人員的政策;農民工的政策。可為什么惟獨企業軍轉干部的政策不落實?難道多年要求落實政策的抗爭與政府有關部門結下仇了?我們認為,主要的原因是:真正代表黨和國家公平正義的中央有關部門和領導人聽不到企業軍轉干部的呼聲,之所以真正代表黨和國家公平正義的中央有關部門和領導人聽不到企業軍轉干部的呼聲,主要是因為信息渠道不暢、有關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的人為阻隔。他們扣押上訪材料,欺上瞞下、指鹿為馬,混淆視聽,對上封鎖消息,報喜不報憂,致使企業軍轉干部的訴求得不到真實的反映,企業軍轉干部的政策得不到真正的落實,企業軍轉干部的利益得不到真正的維護。
我們建議,中央應組織一個專項工作班子,處理和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這個工作組,組織結構上應由國W院、中央J委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等部門派人參加,與企業軍轉干部矛盾較深的人事部應該回避。這個工作組到各省市聽取企業軍轉干部的訴求,應該設專門活動經費,不要再向以前那樣接受地方的宴請。否則,吃了人家的嘴短,企業軍轉干部就只能聽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工作組應直接召開由各省企業軍轉干部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訴求,在此基礎上形成決策意見,交由人事部和各省市貫徹執行。
這是一件大事。是關系到這個上訪時間最長,人數最多、強度最大、范圍最廣的上訪群體所涉及的分量較重的人民內部矛盾如何化解,最終走向和諧的大問題,是事關國家社會穩定的大問題。應該給于高度重視和認真對待。
我們熱切地期盼: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戰略能夠真正惠及企業軍轉干部;企業軍轉干部依法要求落實政策的合理訴求,能夠得到兩會人大、政協會議的高度關注和代表的大力支持;真正實現理順分配關系,縮小收入差距,真正落實我軍的軍轉干部政策,讓企業軍轉干部享受相應待遇,實現社會安定和諧、穩定的政治局面。
分配在企業的全體軍隊轉業干部
2011年12月18日
【晚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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