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媛法官:
我是深圳富士康工程部門十年以上工齡的員工。10年9月,我被公司私下調崗,不安排我工作,逼我自離。10年10月11日,龍華區聯合辦公室,副總廖英郎、王銳等多人,對我動手攻擊,推搡,挾持,并拘禁我,揚言現場“處理掉”。警察解救后,送到醫院治療,導致我患“急性應激性精神病”,至11年7月病愈。住院期間公司的邵玉琴,梁霜二人繼續到醫院對我威脅和施壓。我犯精神疾病住院中,無良律師曾某自稱幫我家人維權,擅作主動,誘導我不識字的父親向公司發送了“離職書”,憑此爭議的離職書公司不顧企業不能中止疾病期間員工勞動合同的法規,非法結束我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斷絕我的生活來源。根據《勞動法》第48條等相關規定,我目前的代理律師在我精神情況有所好轉,出醫院后改為門診治療的時候,立即讓我發送了具有法律效應的《撤消被迫離通知書》。收到通知書后,公司依然不顧仍處于疾病中員工的死活,置若芒望,不但不妥善處理,還組織各方面對我進行打壓。無奈之下,為求公平正義,只能訴諸法律。
2010年在發生了富士康連續多起跳樓事件之后,公司告知政府會改進,但我被富士康拘禁這已事件說明,二十萬富士康員工仍處于水深火熱之中。張麗花的勞動案件實際是人身侵犯案件的附帶和延續,同時也是富士康公司對著數十萬員工,公然叫板和野蠻踐踏《勞動法》的鐵證,更是數十萬富士康員工申訴無門,易走投無路的縮影。
張麗花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和勞動案件,均由劉法官和劉法官所在的深圳寶安區龍華人民法院受理了。張麗花被富士康拘禁事件客觀事實己必然存在,且因果關系連貫,法理確鑿。劉法官對于富士康拘禁張麗花的人身損害賠款案件,即不賠禮道歉,又是分文不賠的裁決,令天下人引發了劉法官循私枉法的嫌疑,也引發了諸多的爭議和非議,一紙未審先判的判決書鬧了笑話,也己經上了報?,F己至深圳中院二審。勞動案件,在仲裁員廖金花的知法犯法之下,張麗花無不例外地在外界盛傳十年如一日,無一富士康員工能夠在勞動仲裁案件勝訴的寶安區龍華勞動站領取到一紙裁決書然后又起訴到你處。稍微有點法案常識的公民,打開國家的《勞動法》,都知道這場拘禁及后續都符合了88,42,48,30等諸多法規。據說在富士康的授意下,國家的《勞動法》在寶安區龍華鎮總是習以為常地失效,成為一卷廢紙。希望這一次寄以民眾厚望的《勞動法》成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利器。望劉法官以身作則,以清廉為基準,不隨意以斤兩出賣自己的良心,社絕違規舞弊,變相錯誤誘導,公平公正地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
張麗花換位思考,也能理解到劉法官來自于方方面面的壓力。但是若是劉法官換位思考張麗花,則也能明白數十萬富士康員工申訴之堅難,生活之艱苦。劉法官若是再替企業開脫,則數十萬富士康員工無比渺小,人人自危,也人人皆可被張麗花,……。若是劉法官替數十萬富士康員工著想,則水深火熱之中,員工尚能存申訴希望。
沸沸揚揚之中,數十萬的富士康員工和農民工團體集體觀望張麗花,也寄望張麗花,更觀望劉法官。日日皆有民眾電話聯系到我,我幾無退路,張麗花無意打這場與企業間的官司,但肩負著數十萬申訴無門的富士康員工寄望,張麗花唯只有全力以赴,舍我其誰地當起了沖鋒陷陣的角色。張麗花不愿意失望于民眾,失望于數十萬富士康員工。若是遭受不幸或者打擊報復,也望后來者勇往直前,無所畏懼,共同爭取工人應得到的權益。
此份公開信,寫給劉法官,也寫給期望公平正義,期望平等對待的富士康員工,張麗花作為富士康員工的艱難縮影,為謀富士康員工的合法權益,不惜粉身碎骨,甘愿為馬前卒。富士康員工更應同共同拒絕冷漠,團結起來,傳遞溫暖,大膽地嘗試拿起法律維護自身合法的公平正義,悍衛國家的勞動法規不成一紙空文。
張麗花訴求:
1)富士康公司必須在當地具有影響力的報刊主要版面公開進行賠禮道歉。
2)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公平公正地執行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張麗花作為億萬勞動者中的一員,張麗花之訴求,是勞動者得以尊嚴地工作,體面的活著的實際執行。
張麗花勞動案件一審第二次開庭時間為10月26日14:30分,寶安區龍華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望關注張麗花及富士康數十萬弱勢員工的各界和媒體能夠前來旁聽,更希望困惑,疑慮,勇于拒絕冷漠,關注自身的富士康工友皆來旁聽。
富士康員工: 張麗花
電話 : 13928416366
日期:2011-10-24
富士康維權女工張麗花在新浪網上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458263954
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77/1/180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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