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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案:誰在以“輿論即正義”株殺張顯?

拓荒者 · 2011-08-29 · 來源:烏有之鄉
藥家鑫故意殺人 收藏( 評論() 字體: / /
       翻案:誰在以“輿論即正義”株殺張顯?

 

           ---評牛克還藥家鑫父母公道同樣重要

 

    “輿論即正義”之說是錯的:衡量輿論是否正義在于這種“輿論”是否建立在法律規定的違法犯罪事實基礎之上如:繼藥家鑫案之后人稱“賽家鑫”的云南李昌奎先奸后殺兩無辜者一案。如果法定犯罪事實不存在或犯罪事實不清,由于某人大造他人殺人輿論的謠害而人民法院將其處死是冤案;如果犯罪事實不清而對他人處刑則是錯案,如湖北佘祥林"殺妻"一案法院判決的荒唐!反思這一判決的荒唐必然是違背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公丶檢丶法三個階段的程序非正義原則所致,如果不是被認定為佘祥林所殺之妻"奇跡"般的回到自家村里被村民發現的事實,被冤的佘祥林結果如何不言而喻。看看無罪釋放佘祥林一拐一拐地出獄,便知他當初"認罪"的原因:刑訊逼供者所為。這就是我們歷來堅持程序非正義與否在于實體結果的檢驗即:不枉不縱有錯必糾刑法原則的唯物觀而區別于抽象丶教條丶孤立丶絕對化喧囂所謂"程序非正義"到處濫用的唯心觀所在!

   很遺憾:東方網媒體人士牛克的<<還藥家鑫父母公道同樣重要>>出籠了,至于標題為何從原標題<<藥父訴張顯案:愿“輿論即正義”得到反思>>變異為上引標題不得而知...但,"蘭和現象"卻在告知世人藥父訴張顯名譽侵權案的輿論導向不無尷尬之處:

    尷尬之一,從8月8日至今就有20多次媒體和網絡的深入報道。但蘭和往往將一些媒體的題目擅自修改后放在了自己的博客中,再做個帶有傾向性的小評論,好像成了自己的博文一樣。是否"侵權"相信自有公眾以事為根據的評論,但"擅自修改"顯然有違道德這一做人的道德行為規范。

    尷尬之二,中國青年報:“藥慶衛:蘭和這個說法是不對的,不是“主要靠我愛人”。我愛人的退休工資確實是這么多,但我也有轉業工資。”“另一方面,說實話,這個官司輸也好、贏也好,對我意義都不大。我不希望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不希望這個事情成為一種維權模式。”請問:蘭和你有何感想?(見中國青年報http://t.cn/auUoWw)而更令蘭和及其蘭和現象尷尬的是,張顯微博所言并有附有截圖的蘭和微博說藥慶衛現在沒有收入(家里僅靠段瑞華900元維持),而柴靜的《看見》卻給出了藥慶衛2003年轉業時的工資(2100元左右),柴靜為什么不告訴大家現在的收入,蘭和和柴靜你們為何要將藥慶衛包裝成“窮人”?張顯微博所言事實不日被博友發現蘭和悄然刪去了他稱藥家現今僅靠藥妻段瑞華900元之說,央視柴靜與蘭和與藥慶衛三人誰說的為真?這一失去事實為基礎的“輿論正義”株殺張顯在藥家鑫案主張的程序正義和實體公正結果的訴求,很難使大眾在追求堅持程序非正義與否在于實體結果檢驗的當初不出現"喊殺聲一片"和對現如今藥父訴張顯名譽侵案提出“輿論即正義”在株殺張顯及張顯現象企圖翻案的追問?!!當然,蘭和及藥慶衛有權依法"翻案"而提出申請再審,除非被害人張妙復活或有證據證實張妙之死非藥家鑫所為。但企圖狀告張顯名譽侵權而"曲線"翻案只是意淫!

    思考良久有必要反觀藥家鑫案的程序非正義恰是引起張顯為追求正義公平與張顯現象"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四起的原因...

    憶當初:

    1>看守所應有防止被羈壓犯罪嫌疑人串供之一為內容的嚴格管理保密制度,怎么出現了重刑殺人犯藥家鑫悠揚的《傳奇》歌聲從看守所而流入社會的!?這個前排領導拭淚和掌聲四起的“傳奇”有錯嗎?這是程序正義還是非正義?請蘭和大律師給以指教的張顯之問對程序非正義的擔心所導致實體判決可能出現的不公正錯了嗎?(見附視頻http://t.cn/hrPW5X)
    2>用賀衛方的話說:最高院曾對藥家鑫案有過免死的態度!我們今天終于明白了藥家鑫父母曾對被害方家屬“二不一等”(不見面;不道歉;等法院)強硬態度的緣由,最高法院若有異議請找蘭和律師和賀衛方教授查證,至今張顯仍在為正義而"懇切需要知道幕后真相":(見附視頻http://t.cn/anE8Id)不是在為判決的公正而追求程序正義嗎?!
    3>賀衛方在成都會議上說,壞就壞在這幾方面:西安中級法院發瘋似地搞問卷調查;央視少有報道說藥家鑫是個好孩子;李玫瑾教授的鋼琴殺人說。最后賀衛方教授對南方系報紙說:"藥家鑫無藥可救"(見附視頻http://t.cn/anE8Id)。誰是程序正義的執法主體,法院還是張顯?被誣指為"原始同態復仇的莫以大眾狂歡處死一個人"民眾質疑的追求程序正義怎么到了張顯現象這一方反到成了蘭和律師指責張顯違背"程序正義"呢?莫非張顯追求的程序正義不適用藥家鑫案或不該出自張顯內心確認,而只能是蘭和現象"人權"一類人的"專利"不成?!

    好了,賀衛方教授都看到了程序非正義的"責任"在誰,而說"藥家鑫無藥可救"恐怕蘭和及其現象企圖狀告張顯名譽侵權而"曲線"翻案的結果難免不是空有英雄淚滿巾地"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凈"!

    看如今:

    張顯微博顯示的柴靜8月2日到藥慶衛家采訪,8月3日柴靜到張平選家采訪,也問了他們我在藥案中的事情。(老實巴交的)張平選和王輝并不知道柴靜的身份,也不清楚是央視的采訪。8月4日知道了藥慶衛開始起訴我,我當時還以為8月3日到張平選家去的人是蘭和一伙干的。當有了央視的《看見》后,卻明白了一些。也許他從時間順序或多或少地明白了一些自已因其弱勢一方代理人而追求程序正義"遭遇"地是以狀告張顯名譽侵權而"曲線翻案"的"聯合收割機"神圣同盟者對他個人的殺威棒!因為在"聯合收割機"的強勢們看來:真理永遠不屬弱一方;程序正義是強勢者如同出錢玩弄妓女一樣,只是付嫖資者手中的玩物,任其為所欲為而容不得稍有不順便大發雷庭,不知東方網媒體人士的牛克先生是否為撈得一碗紅頭湯而起哄,還是咋唬幾聲說罷就了?

    縱觀賀衛方都認為的"壞就壞在這幾方面:西安中級法院發瘋似地搞問卷調查;央視少有報道說藥家鑫是個好孩子;李玫瑾教授的鋼琴殺人說"與他所言結論"藥家鑫無藥可救"的遺憾而對西安中院審理藥家鑫一案程序違法的批評與對玫瑾教授鋼琴殺人之說所激起民憤的病垢,再結合看藥家父母始終"不會面不道歉等法院(二不一等)"違背常理行為的"關聯性"如果說是"侵權"其責任在于法院的程序違法,李玫瑾鋼琴殺人之說所激起的網絡上下內外之民憤,而上引藥家"二不一等"與藥慶衛的"按程序"辦在未和被害人家屬達成諒解與在最高法核準死刑之際神差鬼使般地與藥案辯護人路剛到張妙家放下20萬元就走之舉而被退回,其行為未時晚矣!于其說法院判了藥案死刑不如說是藥慶衛處了其子死刑,以狀告張顯"侵權"能挽回什么呢,捫心自問吧老藥,也難怪人家張顯客氣地說"無聊"呢!?

(星期一 2011年8月29日上午 11:58:31)

*********************************************************

附:

牛克:<<還藥家鑫父母公道同樣重要>>

http://view.news.qq.com/a/20110808/000004.htm

2011年08月08日08:10東方網牛克我要評論(834)
字號:T|T

牛克 媒體人士

原題:藥父訴張顯案:愿“輿論即正義”得到反思

藥家鑫的父親藥慶衛,日前拿起了法律武器狀告藥案中被害方的代理人張顯(某高校教師,非律師),指其侵犯藥慶衛的名譽權。藥家表示:在藥被審判及其被處決之后,張顯在網上捏造藥父是“官僚”、“富商”等,并暗指藥家動用關系拖延訴訟、妨礙司法公正。本案已在西安市雁塔區法院立案。

藥家鑫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殺死了一個年輕的母親。死刑判決是公正的。但之前此案“被承擔”了太多的“意義”——所謂“權貴弄法”,“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正如張顯在微博上反復強調的:藥家鑫的“家長有權有錢”,“目前是草根與精英的較量,他們的聲音幾乎被群眾用唾沫淹死了”,“藥父必有重大隱情,藥父身居我軍軍械采購要職,利益糾葛頗多,望中央軍委徹查此人經濟問題,肅清軍械采購環節蛀蟲。”

在中國當下司法公信不足、社會矛盾突出的情況下,這些言論得到廣泛傳播,輿論中也夾雜著“軍二代”、“富二代”的聲討字眼。但據《新京報》、《南方周末》對藥家的采訪報道,藥父只是一個普通轉業軍人,家庭并不富裕,甚至沒有地方托門路去問一下案情,幾萬元一時都湊不齊,這也是藥家相當長時間里,不敢與被害人家屬見面的原因。

目前,藥父狀告張顯,不等于為藥案“翻案”,作為殺人犯的家屬也有自己的名譽權。藥家鑫伏法之后,藥慶衛及其委托律師于6月底在網上宣布:將澄清藥家鑫案幕后事實。對此,張顯當即在網上回應:“天下真是無奇不有了,殺人犯家屬竟也搞起了官方發言人,跟希特勒同志有得一拼啊,真是不知禮義廉恥!典型的當婊子還想立牌坊,腐蝕毒害社會。”

在被起訴之后,張顯為自己做了辯解:他只是把網上看到的消息粘貼到自己的微博中,“對于是否屬實,因為作為一個公民我無權調查別人的隱私”。按他的意思,他沒權調查別人的隱私,但有權傳播別人的隱私?即便之前是無心之失傳播了謠言,但被指出之后,明知是錯的,還態度堅決不做澄清。這可否理解為侵權法中的“過錯”?

現在,藥案的所謂草根反抗權貴弄法的“象征意義”,已經被證偽。好在當初判決并沒有受輿論左右,藥家鑫的死刑判決是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這給了我們一個反思的機會——一是司法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而不能隨著洶洶輿論而改變——輿情是會變化的,但人死不能復生。即使是兩千多年前,強調人治的儒家也認為:“國人皆曰可殺,然后察之;見可殺焉,然后殺之。” 公民有權監督司法,但無權僭越。

二是在類似藥案的公共案件中,媒體應恪守中立、傳播法治理念。媒體要有立場,更要有真相,有時真相比立場更需要勇氣。比如,藥案在審判期間,有一家媒體報道稱藥家的確不富裕,就被質疑為“托兒”,遭到海量謾罵。

三是公民有權發出聲音,但無權阻止不同的意見。著名律師陳有西,在轉載一篇網友在藥伏法后看望藥父母的文章時,原想把文章改名為《魂歸天堂》,但又顧慮到說“天堂”會引發“憤怒”,于是改成了《魂歸何處》。一個與藥案無瓜葛的律師要表達觀點,都有這么多顧慮。不寬容的輿論環境,是不健康的,也是危險的。

藥家鑫的生命已經終結,但中國的輿論監督之路還要繼續走下去。聲音代表著一種正義的力量,但如果是不擇手段地鼓噪,容不下不同的意見,那就會走向正義的反面。當然,本案最終還是需要由法院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一如公眾期待藥家鑫案有個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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